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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青少年的暴力行為多為較輕微的語言暴力和肢體暴力,過去年曾 對人不滿主動找人打架為 10.4%,結夥和一群人打架有7.6%,而發生上述二 項行為中之任一項打架行為的青少年的比率為13.2%,與楊瑞珠和連廷嘉(2003) 對台北市臺中市與高雄市青少年調查的 11.3%是極為接近的,比吳京等(2000) 年全國的調查結果即國小生一對一的打架比率為 20.8%、國中生為為 20.1%、

高中生為 13.3%為低。與幾個校園暴力的研究相比本研究青少年的打架比率是

與青少年暴力行為有關的人口學特質上,多數的研究均一致顯示男生高 於女生,本研究在簡單相關的分析也獲得相同的結果,男生有暴力的比率高 於女生,雖然在整體暴力的比率男女之間的差異不是很大,在較嚴重的暴力 項目兩性的差異有增大的情形,如打架的比率男女生分別16%與 5.3%,結夥 與一群人打架的比率為5%與 1.4%,接近 3 倍的差異,與 Borowsky(2004) 、 Lowry 等(1998)與吳京等(2000)的研究有類似的結果。例如在吳京的研究:高 中男生發生一對一打架的比率為16%,女生為 4%;國中男生發生一對一打架 的比率為34.1%,女生為 6.5%;男生較女生高出 4-6 倍之間。本研究中性別在 暴力組型的分布上呈顯著的差異,女生有單純語言暴力的比率比男生高,但 其他的暴力組型都是男生高於女生,顯示男生較傾向使用多重暴力且以肢體 暴力或合併有肢體暴力為主的行為,亦即青少年男生發生暴力行為的比率不 但高於女生,男生所犯的暴力行為也比較嚴重,與多數研究相似。不過在複 邏輯斯迴歸的分析中,當吾人控制所有相關因素的條件下,性別的差異不再 顯著,顯示男女生的差異被多個因素所解釋,可能是在這些因素影響下男女 生暴力行為才呈現有差異的現象,值得未來的研究再深入的探討。

本研究青少年的暴力行為從青春期逐漸發展至 15 歲達最高峰然後再逐漸 下降,與多個青少年暴力研究有類似的趨勢,如美國 Grunbaum 等人 (2004) 對美國 9-12 年級學生的危險行為之研究中指出:過去一年曾打架或校園內的 打架、破壞財物等項目都在九年級(約 15 歲)的人數比率最高,然隨年齡的上

升而逐漸減少;另台灣曾幼涵(2000)分析我國青少年犯罪在年齡的分佈也有 相似的情形。整體看來青少年較嚴重的暴力從青春期的初期始逐漸增加到青 春期的中期後便漸趨減少。

在簡單相關的分析中 16-18 歲與 13-15 歲的青少年的暴力均顯著地高於 11-12 歲者,在複邏輯斯迴歸的分析中,當加入創傷經驗與個人行為表現後,

16-18 歲相對於 11-12 歲的差異便不顯著了,可見當考慮上述兩個面向的因素 後,16-18 歲相對於 11-12 歲的差異可被上述的因素所解釋。

本研究中與「生父及繼母或女友」同住的青少年有暴力行為的比率最高,

其次為「只與親生母親」同住者,與「與生父及繼母或女友」同住者高達六 成有暴力行為,這些青少年中三分之一以上曾發生過較嚴重的暴力行為包括

「合併性暴/性騷擾」與「語暴合併肢暴」。不過在複邏輯斯迴歸的分析中發現:

當控制其他的因素後,未與親生父母親同住的家庭型態就不再有顯著的影響 力了,這種現象與Cernkovish 和 Giordano (1987)的研究結果是相同的,而與 國內侯崇文(2001)的研究結果也是相似的,也就是當控制其他的因素,是否與 親生父母住在一起的影響就消失了。

另外依據文獻調查的結果,來自低社經地位的青少年應較易產生暴力行 為,但在本研究中,最低階層的青少年之暴力行為發生的比率卻是最低,而 家庭社經地位在中低與中等階層的青少年發生暴力的比率較高,而高社經地 位家庭的青少也較最低階層的青少年高。此項結果指出在台中縣市發生暴力

行為的青少年大多數並非來自最低社經地位的家庭,即使在控制其他的因素 後社經地位仍與青少年的暴力行為有顯著相關,而且與社會的最低階層相 比,中階社經地位家庭的青少年有最高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

本研究發現青少年越衝動越容易有暴力行為,與多個研究結果相同,如 張雅婷(2003)、Henry 等人(1996)、Caspi 等人(1995a)、 Deffenbacher 等人 (1996)與 Whitemore(2001)的研究。而且衝動性格程度在暴力組型間呈現顯著 的差異,顯示青少年暴力組型越嚴重者衝動的程度越高。在簡單相關分析中 雖然自尊程度與青少年暴力有顯著相關,而且在暴力組型之間青少年自尊程 度也有差異,暴力較嚴重的組型青少年的自尊程度越低,不過在複邏輯斯迴 歸中自尊程度對暴力行為的影響不再顯著。

本研究中的簡單相關分析結果發現有暴力行為的青少年自覺家庭關懷的 程度是顯著低於無暴力的青少年,與Canter(1982),Ruangkanchanasetr等人 (2005), Saner& Ellickson(1996), 王淑女(1995b)、張雅婷(2003)、溫名晶(2003) 等人的研究有相似的結果,而且家庭關懷在青少年暴力組合類型上有顯著差 異,暴力較嚴重的組型青少年自覺的家庭關懷越低。然在複邏輯斯迴歸中當 加入青少年的創傷經驗與行為表現後,家庭關懷的影響便不再顯著。家庭暴 力在本研究中也顯著地與青少年的暴力行為有關,有家庭暴力的青少年不但 發生暴力的比率顯著的高於無暴力家庭的青少年,而且發生的暴力也較嚴 重,與王淑女(1995b)等人的研究結果類似,也再次說明暴力的家庭對青少年

的負面影響是不容忽視的。

老師的關懷與家庭的關懷有相似的情形,在複邏輯斯迴歸中當加入青少 年的創傷經驗與行為表現後,老師關懷的影響不再顯著。而比起沒有暴力的 青少年,有暴力行為青少年的朋友的不良行為有明顯高的程度,此結果與黃 俊傑與王淑女(2001)、吳京等(2000)的研究指出結交不良朋友的學生有顯著較 多的暴力行為是相似的,而且在暴力組合類型間屬於較嚴重的類型其朋友不 良行為程度也顯著地高於較輕暴力類型。無論如何,本研究多變項分析的結 果指出考慮了個人的創傷經驗與行為表現,家庭與師長關懷對青少年的保護 效果消失了,而同儕的負面影響仍然存在,足見青少年的創傷經驗及創傷後 對青少年的影響、交友的情形等是家庭、學校和政府相關單位必須要特別去 關注的面向。

多數研究指出親身受創經驗或目睹他人創傷的經驗與暴力行為有關,本 研究之結果也顯示無論是本身經歷創傷或目睹他人遭受創傷的經驗都與青少 年暴力行為有顯著的關係,尤其是曾經歷肢體暴力創傷或目睹他人經歷肢體 暴力的青少年,有接近八成比率發生暴力行為,經歷性騷擾/性暴力者近七成 有暴力行為,目睹他人遭遇性暴力/性騷擾者有八成有暴力行為。在控制其他 因素後經歷肢體暴力創傷或目睹他人經歷肢體暴力、目睹他人性暴力/性騷擾 或目睹他人發生事故的經驗是青少年暴力行為顯著的影響因素。顯示青少年 遭遇肢體暴力經驗會升高使用暴力的機會,但也可能是因青少年本身的暴力

行為讓自己暴露在受暴的危險中,兩者之間形成惡性循環。另外青少年有事 故發生經驗者有較高的比率發生暴力行為,複邏輯斯迴歸的分析中親身經歷 事故發生的青少年較無此經驗者有較高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符合Shepherd 等人(2002)所指無意的事故傷害或有意的創傷都與青少年的暴力行為有顯著 相關。Caspi 等人(1995b)指出青少年因從事危險行為易發生非故意的創傷與青 少年的暴力行為分享多個危險因素。

本研究顯示非暴力的偏差行為與暴力行為有顯著相關,有此偏差行為的 青少年中高達七成五發生暴力行為,而無此偏差行為的青少年中只有四成有 暴力行為,在複邏輯斯迴歸模式中非暴力偏差行為具有顯著的影響力,此結 果與多人的研究結果相似如Saner & Ellickson (1996) ; Ellickson &

McGuigan(2000)和張婷雅(2003)。

多個研究顯示物質使用與青少年暴力行為有顯著相關(Sussman et al., 2004; Valois et al., 1995;Ellickson& McGuigan 2000;Brook et al, 2003),本研 究的的多變項分析結果顯示吸菸、喝酒與嚼檳榔仍是暴力行為的預測因子,

而且喝酒經驗的勝算比值高於吸菸與嚼檳榔經驗。毒品使用經驗在最後的分 析結果中其原對青少年暴力的影響力不再顯著了。

本研究發現有自殺行為的青少年比沒有此行為者有顯著較高的風險發生 暴力的行為,且勝算比為2.02。自殺行為是對自己的暴力行為,本身是施暴者 也是受害者,暴力行為與自殺行為的發生享有共同危險因素如人格特質、物

質使用的行為、個人受創的經驗等。如同學者,Kaltiala-Heino等(1999) 和Cairns 等(1988)的研究,吾人亦證實了青少年的暴力行為與自殺行為有叢聚的現象。

綜合上述,吾人發現與青少年的暴力行為有關的危險因素與保護因子,

最後在本研究的下節將針對本研究的限制加以說明,並依研究的結果提出建 議,以供防治青少年暴力行為的政策規劃者、實務工作者或研究者參考。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茲將本研究的限制列述如下:

一、 研究設計為橫斷面的研究,因此對於暴力行為相關因素之間的因果路徑 關係及如何透過這些路徑而最終影響暴力行為結果便無法探討。

二、 由於資料是以樣本青少年自填問卷的方式蒐集,對於行為問題方面的題 目是請其回溯過去一年內發生的情形,而創傷經驗是請其回憶記憶中最

二、 由於資料是以樣本青少年自填問卷的方式蒐集,對於行為問題方面的題 目是請其回溯過去一年內發生的情形,而創傷經驗是請其回憶記憶中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