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整體暴力行為有無為依變項,將簡單相關分析結果中具有顯著性的變 項置入複邏輯斯迴歸模式分析。
表 4-8-1 的模式 1 是僅置入社會人口學特質,結果發現在未考慮家庭及 社會的動力因素、個人的心理健康及人格特質因素、個人的創傷經驗與行為 表現的情形下,社會人口學特質中的性別、年齡、家庭型態和家庭社經地位 皆對青少年是否會發生暴力行為有顯著地影響。模式 2 中考量個人的心理健 康與人格特質後的結果顯示:社會人口學特質仍然對青少年暴力行為有顯著 影響,而自尊程度與衝動程度在控制社會人口特質之下存在對暴力行為結果 的顯著效應。在模式 3 則是再置入家庭及社會的動力因素,考慮家庭社會動
發現自尊程度的影響力消失了,16-18 歲年齡層的暴力行為也不再顯著高於 11-12 歲的年齡層,而其餘的變項包括家庭型態、家庭社經地位、衝動性格、
家庭關懷、家庭暴力、老師的關懷與朋友不良行為程度等仍有顯著性的影響。
在模式 4 中再考量個人行為表現與創傷經驗後,我們發現原本在模式 3 中有 顯著影響的性別、家庭型態、以及家庭及社會動力因素中的老師關懷、家庭 關懷的影響力消失了,但家庭社經地位、衝動性格、朋友不良行為程度與家 庭暴力的影響力依然存在;而在控制其他條件下,親身經歷肢體創傷、事故 發生經驗、目睹他人肢體受創、目睹他人遭性暴力或性騷擾、與目睹他人發 生事故的經驗、行為表現中的非暴力偏差行為、吸菸、喝酒、嚼檳榔等經驗 及自殺行為等變項都與暴力行為有顯著相關。
在考量青少年偏差行為與性別之間有顯著的相關,同時偏差行為與青少 年暴力行為有顯著的相關性所帶來的干擾效應,因此在第五個模式中,吾人 控制性別與非暴力的偏差行為的交互作用來分析各個變項對暴力行為的影 響,結果見表 4-8-2 發現:各變項的勝算比值在模式 4 與模式 5 之間差異不 大,在模式 5 中我們發現男生沒有偏差行為者並未比沒有偏差行為的女生有 較高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其勝算比為1.12(95% C.I.:0.99-1.27,
P
> .05)。而有偏差行為的青少年不論男女生皆有顯著較高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其勝 算比值男女生分別為2.18 與 2.11,有偏差行為的男生比沒有偏差行為的男生 發生暴力行為的風險也比較高,其勝算比值為1.88(即 2.11/1.12= 1.88)。
除在上述的一些改變外,我們最後用模式 5 來說明各相關的變項對青少 年暴力的影響:即在控制性別與非暴力偏差行為之交互作用,以及控制其他 各變項的條件下,社會人口學的變項中僅有年齡和家庭社經地位與結果變項 有顯著性的關係;即與11-12 歲的青少年相比,年齡介於 13-15 歲的青少年有 高達1.39 倍(95% C.I. : 1.21-1.60)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而與家庭社經地位在 低階層的青少年相比,中低階、中階及高階家庭社經地位的青少年分別有高 達1.44 倍(95% C.I. : 1.19-175)、1.48 倍(95% C.I.: 1.21-1.81)及 1.33 倍(95% C.I. : 1.08-1.65)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在個人的心理健康與人格特質因素中只有人 格特質的衝動性格與結果變項有顯著性關係,且衝動程度每增加一個單位便 有高至1.02 倍(95% C.I. : 1.01-1.02)的風險會發生暴力行為。在家庭與社會的 動力因素中,有家庭暴力變項具顯著性影響力,且與沒有家庭暴力的青少年 相比,有家庭暴力的青少年有高達1.42 倍(95% C.I.: 1.27-1.60)的風險發生暴力 行為;而往來朋友不良行為程度每增加一個單位便有高至1.02 倍(95% C.I.:
1.01-1.04)的風險會發生暴力行為。
在個人的行為表現與創傷經驗的變項中僅有親身經驗或目睹他人遭遇性 暴力/性騷擾創傷及威嚇/搶劫/綁架等 4 個變項無顯著影響力外,其餘變項皆 顯著地與暴力行為有關。模式 5 的結果顯示:與沒有吸菸經驗的青少年相比,
有吸菸經驗的青少年有高至1.42 倍(95% C.I.: 1.17-1.73)的風險發生暴力行 為;與沒有喝酒經驗的青少年相比,有喝酒經驗的青少年有高至1.59 倍(95%
C.I. : 1.41-1.79)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與沒有嚼檳榔經驗的青少年相比,有嚼 檳榔經驗的青少年有高至 1.44 倍(95% C.I. : 1.04-1.99)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
與沒有自殺行為的青少年相比,有自殺行為的青少年有高至2.02 倍(95% C.I. : 1.49-2.75)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與沒有親身經歷肢體創傷經驗的青少年相 比,有親身經歷肢體創傷經驗的青少年有高至2.54 倍(95% C.I. : 2.09-3.07)的 風險發生暴力行為;與沒有事故發生經驗的青少年相比,有事故發生經驗的 青少年有高至 1.69 倍(95% C.I. : 1.44-1.96)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與沒有目睹 他人經歷肢體創傷經驗的青少年相比,有目睹他人經歷肢體創傷經驗的青少 年有高至2.25 倍(95% C.I. : 1.88-2.69)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與沒有目睹他人 性暴力/性騷擾經驗的青少年相比,有目睹他人性暴力/性騷擾經驗的青少年 有高至1.71 倍(95% C.I. : 1.18-2.49)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與沒有目睹他人事 故發生經驗的青少年相比,有目睹他人事故發生經驗的青少年有高至1.64 倍 (95% C.I. : 1.37-1.97)的風險發生暴力行為。
在模式 5 中考慮了個人的行為表現與創傷經驗的因素(包括非暴力偏差行 為、物質使用的行為如菸、酒、檳榔的使用行為、自殺行為及親身經歷創傷 及目睹他人創傷的經驗)後並與模式 4 比較,吾人發現:同樣在沒有偏差行為 的情況下,男生發生暴力的風險雖為女生的 1.12 倍(OR=1.12,95%
C.I.:0.99-1.27),但未達統計之顯著性。非暴力的偏差行為對青少年暴力行 為的發生仍舊具有顯著的預測力,而且比其於模式 4 中的 OR 值,1.96,有稍微
上升的情形。即無論男女生只要是有偏差行為,其發生暴力行為的風險約為 無偏差行為者的 2 倍餘。而比起女生無偏差行為,有偏差行為的女生其發生 暴力行為勝算為前者之 2.18 倍,此情形比同樣是男性有偏差行為者其發生暴 力的勝算為無者之 2.11 倍高,足見非暴力偏差行為之有無對女性而言有較強 的影響力,因此對於女性青少年若發生非暴力的偏差行為實應加以重視。
在比較模式 3 和模式 5 的變化,即在未考慮個人的行為表現、創傷經驗 及性別與偏差行為的交互作用下,家庭型態中未與親生的父母兩人同住、家 庭及社會動力因素中的家庭和老師關懷程度等變項是分別對結果具有負面及 正面的影響力的;亦即解組家庭是青少年暴力行為的危險因子,而家庭與師 長的關懷是保護因子。但可惜的是一旦青少年有偏差行為、危害健康的行為 或經歷創傷的經驗,家庭或師長關懷的保護功能便消失了,而解組家庭也不 再是顯著的危險因子,因青少年本身與暴力行為較有直接關係的行為因素之 危險性較解組家庭更具影響力。
第伍章 討論與建議
本章是將研究作整體性的描述,說明研究結果的發現並進行討論並做出建 議,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說明主要發現,第二節說明綜合討論,第三節說明 研究限制與結論。
第一節 主要發現
本研究主要以橫斷式研究(Cross-Sectional Study)探討影響青少年暴力 行為的相關因素,以分層集束抽樣的方式選取台中縣市中國小五及六年級、
國中和高中(職)一至三年級 11 歲至 18 歲的青少年共 6245 名,以自製的結構 性問卷對樣本進行調查。從個人的社會人口學特質、家庭與社會動力、個人 心理因素、行為表現與創傷經驗等五個層面的相關因素進行青少年暴力行為 的探討。
就各個影響暴力行為因素簡的單相關分析後,本研究發現在社會人口學 特質包括(性別、年齡、家庭型態和家庭社經地位)、家庭社會動力因素中的
(家庭暴力、家庭關懷程度、師長關懷程度、往來朋友不良行為程度),個人 自尊程度與衝動性格,行為表現的非暴力的偏差行為、吸菸經驗、喝酒經驗、
嚼檳榔經驗、自殺行為以及親身經歷創傷的經驗或目睹他人受創的經驗等都 有顯著。然經複邏輯斯迴歸分析後年齡、家庭社經地位、家庭暴力、往來朋 友不良行為程度、衝動性格、非暴力偏差行為、吸菸經驗、喝酒經驗、嚼檳
榔經驗、自殺行為、親身經歷肢體創傷、本身事故發生、目睹他人肢體受傷、
目睹他人遭性暴/性騷擾、目睹他人事故發生等變項對暴力行為有顯著地影 響。這些變項的勝算比值大部分是在1.60 以下,然創傷經驗的變項之勝算比 值皆大於1.60,其中勝算比值稍高的有目睹他人受到性暴力/性騷擾
(OR=1.72)、目睹他人發生事故(OR=1.64)以及親身經歷事故的經驗(OR=1.68) 等變項外,本身曾有自殺的經驗與親受肢暴或目睹他人受到肢暴的經驗之勝 算比值均大於 2 的數值,上述三個變項之勝算比分別為 2.02、2.54 及 2.25。
其中勝算比最大的變項為親身經歷肢體暴力創傷經驗,其次為目睹他人肢體 受創的經驗,足見創傷經驗有很大影響效果。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男女兩性的 非暴力的偏差行為在發生暴力行為有無之勝算比值分別為 2.11 與 2.18,僅次 於親身經歷肢體創傷與親身目睹他人遭遇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