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四節 綜合討論
參與重建程度
未曾參與 70.3 23.5 6.6 χ2=88.069 部份參與 30.0 72.1 50.8 p=.000***
全程參與 0 4.4 42.6
註:***表 p<.001;**表 p<.01;*表 p<.05
第 四 節 綜 合 討 論
首 先 本 研 究 根 據 專 家 訪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綜 合 歸 納 出 下 列 推 動 生 態 社 區 所 可 能 帶 來 之 正 面 效 益 依 重 要 性 排 列 分 別 為 : 綠 美 化 社 區 內 環 境 、 改 善 社 區 環 境 衛 生 、 使 居 民 的 身 體 更 健 康 、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 有 利 社 區 產 業 發 展 、 突 顯 社 區 特 色 、 提 昇 居 民 的 環 境 意 識 、 解 決 社 區 內 的 環 境 問 題 、 使 居 民 從 事 更 積 極 的 環 境 行 為 、 充 實 居 民 的 環 境 知 識 、 增 加 居 民 認 同 感 及 向 心 力 、 提 高 社 區 形 象 與 知 名 度 、 害 蟲 數 量 減 少 、 街 道 變 得 更 整 齊 、 社 區 內 垃 圾 減 少 、 增 加 居 民 收 益 、 使 社 區 內 的 自 然 環 境 及 天 然 物 種 得 以 維 持、有 利 於 歷 史 文 物 的 維 護、降 低 社 區 內 噪 音 、 空 氣 品 質 變 好 與 飲 用 水 品 質 獲 得 改 善 如 表 4-70 所 示 :
表 4-70 推動生態社區所帶來正面效益之綜合歸納
項目 專家意見(%) 問卷調查結果(%) 平均值 a 排序
綠美化社區內環境 91 83.6 87.3 1
改善社區環境衛生 84.0 84.0 2
使居民的身體更健康 77.9 77.9 3
提昇生活品質 77.4 77.4 4
有利社區產業發展 74.7 74.7 5
突顯社區特色 71.9 71.9 6
提昇居民的環境意識 68.0 68.0 7
解決社區內的環境問題 67.6 67.6 8
使居民從事更積極的環境 67.6 67.6 8
行為
充實居民的環境知識 66.7 66.7 9
增加居民認同感及向心力 73 60.0 66.5 10
提高社區形象與知名度 64 68.5 66.3 11
害蟲數量減少 64 64.0 12
街道變得更整齊 64 64.0 12
社區內垃圾減少 64 64.0 12
增加居民收益 64 64.0 12
使社區內的自然環境及天 61.5 61.5 13
然物種得以維持
有利於歷史文物的維護 58.2 58.2 14
降低社區內噪音 55 55.0 15
空氣品質變好 55 55.0 15
飲用水品質獲得改善 45 45.0 16
註 :a.在 平 均 值 部 分 , 如 果 該 項 目 具 有 專 家 意 見 及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之 百 分 比 , 則 取 其 平 均 值 ; 若 僅 有 專 家 意 見 或 問 卷 調 查 單 一 百 分 比 , 則 以 專 家 意 見 或 問 卷 調 查 的 單 一 值 為 平 均 值 。
本 研 究 再 依 據 現 場 勘 查 、 訪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得 到 以 下 生 態 社 區 推 動 模 式 , 希 望 提 供 有 意 發 展 生 態 社 區 或 推 動 社 區 內 自 然 保 育 工 作
之 一 般 社 區 參 考 。
一 、 社 區 遭 受 到 重 大 的 環 境 危 害 、 社 區 居 民 環 境 意 識 的 覺 醒 或 配 合 政 府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之 推 動
當 社 區 遭 遇 到 自 然 災 害 的 破 壞 , 如 地 震 、 颱 風 或 土 石 流 , 使 社 區 遭 受 到 環 境 及 生 態 上 的 衝 擊 與 危 害 , 加 上 社 區 居 民 重 新 思 索 家 園 未 來 的 發 展,再 結 合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運 動 的 理 念,發 揮 一 社 區 一 特 色 的 精 神 , 準 備 為 自 己 所 居 住 的 社 區 做 一 番 有 計 劃 的 徹 底 改 造 運 動 。
二 、 尋 求 專 家 學 者 協 助
社 區 領 導 者 經 由 各 種 不 同 管 道 尋 求 具 生 態 保 育 專 長 與 社 區 發 展 經 驗 之 專 家 學 者 或 民 間 團 體 組 織 協 助 , 將 社 區 內 可 發 展 生 態 社 區 的 各 種 資 源 做 最 有 效 的 規 劃 利 用,並 進 行 針 對 社 區 發 展 之 SWOT 分 析,亦 即 了 解 社 區 發 展 優 勢 ( Strengths )、 劣 勢 (Weaknesses) 、 機 會 (Opportunities)、 與 威 脅 (Threats)為 何 , 利 用 優 勢 配 合 機 會 以 克 服 劣 勢 並 未 可 能 之 威 脅 做 好 充 分 的 準 備 , 以 順 利 推 動 理 想 生 態 社 區 之 發 展 , 而 專 業 知 識 資 源 獲 得 來 源 如 下 :
( 一 )國 內 各 大 專 院 校 之 環 境 教 育、社 區 發 展 與 生 態 資 源 系 所 之 學 有 專 精 學 者 。
( 二 )縣 市 政 府 林 務 局、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所 屬 生 態 保 育 相 關 機 構 或 縣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
( 三 ) 非 政 府 組 織 環 保 或 自 然 保 育 團 體 三 、 進 行 社 區 資 源 勘 查
以 目 前 台 灣 各 地 社 區 居 民 的 生 態 專 業 知 識 水 準 , 應 無 法 由 社 區 居 民 獨 立 完 成 社 區 內 之 資 源 探 勘 調 查 , 此 時 應 尋 求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自 然 保 育 或 環 保 組 織 團 體 之 協 助 , 將 可 作 為 生 態 社 區 發 展 基 礎 之 自 然 、 人 文 及 產 業 資 源 分 別 列 出 , 爾 後 便 可 發 揮 各 項 資 源 特 性 進 行 生 態 社 區 之 營 造 。
四 、 協 同 熱 心 參 與 社 區 公 共 事 務 之 社 區 居 民 , 透 過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研 習 或 訓 練 課 程 , 強 化 居 民 之 社 區 環 境 意 識 , 並 建 立 共 同 願 景 。 經 由 上 述 自 然 保 育 專 家 的 協 助 , 舉 辦 一 系 列 的 生 態 講 座 , 讓 社 區 居 民 了 解 生 態 保 育 的 重 要 , 藉 由 此 類 活 動 的 辦 理 , 社 區 領 導 者 也 能 更
進 一 步 凝 聚 居 民 對 社 區 的 向 心 力 , 漸 漸 熱 中 參 與 各 種 公 共 事 務 , 如 此 一 來 , 也 能 擴 充 未 來 發 展 生 態 社 區 所 需 要 的 人 力 資 源 庫 。
五 、 號 召 社 區 居 民 成 立 組 織 並 訂 定 相 關 規 範
社 區 領 導 者 可 以 集 合 環 境 意 識 較 強 烈 的 社 區 民 眾 , 成 立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組 織 , 如 環 境 巡 邏 隊 、 環 保 義 工 與 社 區 自 然 保 育 工 作 小 組 等 , 共 同 訂 定 社 區 內 自 然 保 育 工 作 要 點 , 並 於 社 區 內 重 要 集 會 經 居 民 表 決 後 徹 底 實 行 並 共 同 遵 守 。
六 、 研 擬 社 區 發 展 計 畫 , 並 積 極 申 請 各 項 經 費
雖 然 從 諸 多 文 獻 中 發 現 :「 經 費 」 並 不 是 成 功 社 區 發 展 的 最 重 要 因 素 , 居 民 的 向 心 力 與 熱 烈 的 社 區 參 與 才 是 導 致 社 區 能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點 , 但 不 可 否 認 的 ,「 經 費 」在 社 區 發 展 的 初 期 還 是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 以 下 列 出 幾 種 可 獲 取 社 區 發 展 所 需 經 費 之 來 源 :
( 一 ) 透 過 計 畫 撰 寫 向 政 府 單 位 申 請 。
( 包 括 鄉 、 鎮 、 市 公 所 及 縣 市 政 府 與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 二 ) 社 區 產 業 收 入 ( 例 如 社 區 產 業 公 積 金 )。
( 三 ) 社 區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盈 餘 。 ( 四 ) 向 外 界 募 款 。
( 五 ) 民 間 單 位 的 贊 助 及 認 養 。
( 六 ) 村 里 辦 公 室 及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之 ㄧ 般 事 務 費 。 ( 七 ) 由 社 區 民 眾 或 地 方 有 力 人 士 出 錢 贊 助 。 ( 八 ) 企 業 界 或 環 保 團 體 的 捐 助 。
( 九 )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審 核 社 區 發 展 基 金 預 算 並 分 配 執 行 。 七 、 至 營 造 有 成 之 生 態 社 區 進 行 實 地 觀 摩 學 習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 較 廣 為 人 知 的 生 態 社 區 有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無 尾 港 生 態 社 區 、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桃 米 生 態 社 區 與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大 雪 山 生 態 社 區 … 等 , 雖 然 每 個 社 區 的 發 展 基 礎 與 特 色 皆 不 同 , 但 透 過 實 地 參 訪 , 可 讓 有 意 朝 向 生 態 發 展 之 ㄧ 般 社 區 了 解 發 展 生 態 社 區 可 能 遇 到 的 困 難 為 何 , 並 提 早 在 訂 定 各 項 發 展 計 畫 時 即 納 入 參 考 , 如 此 也 可 減 少 未 來 嘗 試 錯 誤 的 次 數 與 時 間 。
八 、 積 極 進 行 社 區 營 造 運 動 並 與 社 區 居 民 充 分 溝 通 協 調
經 過 專 家 學 者 的 專 業 指 導 , 在 集 會 場 合 與 社 區 居 民 充 分 溝 通 , 並 爭 取 共 識 , 根 據 所 訂 定 的 發 展 目 標 逐 漸 向 理 想 生 態 社 區 邁 進 , 且 在 社 區 改 造 的 過 程 中 , 社 區 居 民 會 有 許 多 的 歧 見 , 社 區 領 導 人 或 具 有 公 信 力 之 意 見 領 袖 應 採 取 適 當 斡 旋 、 折 衝 手 法 , 使 社 區 居 民 的 意 見 都 能 充 分 的 表 達 、 因 應 及 包 容 , 並 納 入 作 為 未 來 社 區 發 展 之 參 考 。
综 合 以 上 , 發 展 生 態 社 區 所 需 資 源 可 分 為 四 大 類 : ( 一 ) 專 業 知 識 資 源
( 二 ) 自 然 、 人 文 及 產 業 資 源 ( 三 ) 經 費 資 源
( 四 ) 人 力 資 源
只 要 能 掌 握 各 項 資 源 之 特 性 並 發 揮 其 功 能 , 在 社 區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徵 詢 學 者 專 家 之 專 業 建 議 、 充 分 採 納 社 區 居 民 意 見 , 並 依 需 要 適 度 修 正 社 區 發 展 計 畫 , 方 可 實 現 理 想 之 生 態 社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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