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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試析能源安全措施於國家安全例外條款下之審理

第四節 綜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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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利益,以及其相信採行第三國認證係為保護前開重大安全利益所必要。其於該 階段之論證應不至於再度面臨小組或上訴機構之客觀審視。

第四節 綜合評析

由於會員基於能源安全考量而實施之行動限制能源之流通或能源服務之提供,

因此可能涉及WTO 之法律原則而遭其他會員控訴。當會員之行動遭認定違反 WTO 法律原則,其可依 WTO 協定之一般例外或國家安全例外條款進行抗辯。其中,一 般例外條款之法律要件相當嚴苛,從過往爭端案例來看,成功透過此條款正當化會 員遭認定違反 WTO 法律原則之措施並不容易,故本文試圖探討會員援引國家安全 例外抗辯其能源安全措施之可行性。小組或上訴機構於審理GATT 第 21 條(b)款 或GATS 第 14 條之 1(b)款作為抗辯時,應先客觀判斷 GATT 第 21 條(b)款或 GATS 第 14 條之 1(b)款(i)至(iii)目規定之情況下存在與否;繼之審理措施是 否滿足GATT 第 21 條(b)款或 GATS 第 14 條之 1(b)款前言之要件。以下擬依 本章就三個能源安全措施的分析結果,綜合評估能源安全措施於國家安全例外條款 下取得正當性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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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安全例外條款(b)款各目之審理

GATT第21條(b)款或GATS第14之1條(b)款規定之適用應限於其(i)至(iii)

目所列舉須被滿足之客觀事實背景。經上述分析後可知,各國基於能源安全考量所 採行的措施,似乎難以滿足此等極為特殊之前提條件,因該等前提條件係以軍事、

國防或戰爭相關之事由為主,能源安全措施實施之對象或背景未必能與該等前提條 件吻合。此外,小組或上訴機構須就會員是否滿足該等前提條件進行客觀審理,並 非交由會員自行裁定,故採行措施之會員進行舉證時,將面臨相當程度之考驗。

以GATT第21條(b)款(ii)目或GATS第14條(b)款(i)目所列舉之前提為 例,其措施必須為關於作戰或軍事建置物資之行動,始得滿足該目之要件。然而從 本章之分析結果來看,鮮少基於能源安全考量之貿易限制措施會特別闡明,其對於 進出口之限制係針對以作戰或軍事建置為目的所進行之能源輸送或能源服務提供。

例如,美國MOIP進口配額限制之實施係針對所有進口之原油、未經煉製油、成品油 及燃料油,並非針對以供給軍事建置為目的之進口原油、未經煉製油、成品油及燃 料油;澳洲國內天然氣安全機制之出口限制係針對所有國產之液化天然氣,並非僅 針對用以提供軍事建置為主要目的之國產液化天然氣輸送;歐盟天然氣指令第三國 認證措施之實施係針對所有任何第三國事業體於歐盟地區之輸氣服務提供,並非限 於以作戰或軍事建置為目的所進行之輸氣服務提供。是故,會員若欲援引該目作為 抗辯,必須提供相關事證,證明其措施之實施對象涉及作戰或軍事建置之用途,否 則尚難認定其措施滿足GATT第21條(b)款(ii)目或GATS第14款之1(b)款(i)

目所列舉之客觀事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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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以GATT第21條(b)款(iii)目或GATS第14條之1(b)款(iii)目所列舉之 前提為例,其須滿足之法律要件更為嚴苛,包括採行行動之時間點必須為戰爭或國 際關係緊急情況發生之當下,且該等情況之發生必須具有嚴重性及立即性。此外,

措施亦須與上述之情況具有充分之關聯性。依據前開之分析,多數能源安全措施屬 於預防性措施,如美國MOIP進口配額限制及澳洲國內天然氣安全機制所採行之時 空背景主要為,各會員內部關切其能源可取得性或能源價格等議題之際,而非戰爭 或各國間發生嚴重衝突之際。即便能源安全措施研擬或實施之背景可能涉及能源之 供給中斷及各國間嚴重衝突之情勢,該等情勢未必於其措施實施之當下所發生,或 未必與措施具有充分之關聯性。是故,會員若欲援引該目作為抗辯,必須提供相關 事證,如採行行動之時間點所發生之重大情勢、該等情勢之嚴重性與立即性,以及 該情勢與措施之相關性等,否則尚難認定其措施滿足GATT第21條(b)款(iii)目 或GATS第14款之1(b)款(iii)目所列舉之前提要件。

由此可知,會員若欲透過GATT第21條(b)款或GATS第14條之1(b)款正當化 其能源安全措施,其於各目所列舉之法律要件下進行舉證時,將會面臨相當高之門 檻。是故,當會員之能源安全措施遭認定違反WTO協定之法律原則時,其透過國家 安全例外條款正當化之並非易事。本文建議會員於擬定可能涉及WTO法律原則之能 源安全措施時,應於其法律文件或相關立法資料中特別闡明,其對於進出口之限制 係針對以作戰或軍事建置為目的所進行之能源輸送或能源服務提供;此外,本文亦 建議其應盡可能於國際關係緊急情況發生之當下採行措施,並同樣於該措施相關之 法律文件或立法資料特別載明該等時空背景,使該會員未來在援引GATT第21條(b)

款或GATS第14條之1(b)款作為抗辯時,得以滿足其極為嚴苛之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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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安全例外條款(b)款前言之審理

如前所述,本文擬採論者對於GATT第21條(b)款及GATS第14條之1(b)款之

「善意」解釋與審理方式,第一步為確認會員措施欲保護之利益,並衡量將該等利 益視為其重大安全利益是否合理;第二步則確認何種行動為保護會員重大安全利益 所必要,並衡量會員是否真正相信採行該等行動為保護其重大安全利益所必要274。 整體來看,對於該款法律要件之滿足,援引國家安全例外條款之會員被賦予相當之 裁量空間,故本處之審理理應較國家安全例外條款(b)款各目之審理更為寬鬆。以 下擬探討援引該款正當化其能源安全措施之會員於此二階段進行主張時,可能面臨 之考驗。

關於第一階段之審理,由前文之分析可知,能源安全措施若未於國家安全之法 律框架下實施,亦或是其實施之對象並非針對石油等戰略意義之能源,確實可能遭 質疑其措施保護之利益並非其重大安全利益。然援引國家安全例外條款之會員得以 主張「重大安全利益」一詞之意涵不應僅限於軍事與國防之事由,且會員對於措施 欲保護之利益是否為其重大安全利益,應有相當之裁量權。不論是能源之取得困難、

過度依賴單一能源或是能源價格高漲,均可能影響該國之國防,亦或是阻礙其基礎 建設與公共服務之運作,使會員之整體經濟及人民福祉受到威脅,故將能源可取得 性、能源多樣性及價格穩定性或可負擔性等能源安全利益視為各會員之重大安全利 益應屬合理。惟會員進行論證時,仍應依其所面臨之能源安全風險提供充分之解釋,

以證明其措施欲保護之利益對該會員而言確實屬於其重大安全利益。例如,歐盟若

274 詳見本文第 45-46、49-5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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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援引GATS 第 14 條之 1(b)款抗辯其第三國認證措施,得以提供俄羅斯天然氣 之供給中斷對其國防或整體經濟福祉造成損害之相關事證,以證明能源之可取得性 及多樣性等利益對歐盟而言確實屬於重大安全利益。若援引該款之會員未提供充分 之解釋,小組或上訴機構仍可能基於其解釋不充分或濫用例外條款等理由,或認定 此措施僅是為了保護其境內之產業,而駁回該會員依GATT 第 21 條(b)款或 GATS 第14 條之 1(b)款之抗辯。

關於第二階段之審理,論者認為小組或上訴機構得以參考其過往於GATT 第 20 條(a)、(b)和(d)款下進行之必要性測試,分別考量會員重大安全利益之重要 性與價值、措施達成其目標之貢獻度及措施之貿易限制性等要素275。惟該階段之審 理應較GATT 第 20 條(a)、(b)和(d)款寬鬆許多,尤其該階段之審理僅須考 量會員是否「真正相信」採行該等行動為必要,而非客觀審理會員之行動是否為必 要;此外,該階段之審理完成後,不必再額外檢視會員之行動是否對相同條件之不 同國家造成專斷或不正當之歧視,亦或是對國際貿易造成隱藏性限制。惟在此等較 為寬鬆之審理方式下,不必然表示措施之必要性完全免於控訴國、小組及上訴機構 之質疑。論者指出,該階段之測試旨在避免援引國家安全例外條款之會員以不誠實 或不公平之方式實施措施,使其從他國不當地獲取利益276。尤其當措施手段與能源 安全政策目的之關聯性看似相去甚遠之情況下,亦或是措施具有歧視性之情況下,

援引GATT 第 21 條(b)款或 GATS 第 14 條之 1(b)款之會員仍須提供充分之解 釋,證明其相信措施對於實現能源安全政策目標具有實質貢獻,且未存有合理可得

275 Shin-yi Peng, supra note 109, at 472.

276 Shin-yi Peng, supra note 109, at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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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替代措施,否則小組或上訴機構仍可能基於其解釋不充分、濫用例外條款,或認 定此措施僅是為了保護其境內之產業或其他特定產業等理由,而駁回該會員依 GATT 第 21 條(b)款或 GATS 第 14 條之 1(b)款之抗辯。

綜上,會員對於其是否滿足GATT 第 21 條(b)款或 GATS 第 14 條之 1(b)

款前言之要件,具有相當之裁量權,故相較於GATT 第 21 條(b)款或 GATS 第 14 條之1(b)款各目之客觀審理,小組或上訴機構於本階段之審理應顯得更為寬鬆。

惟援引該款之會員於該階段審理過程中提供之事證,仍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其 必須依其所面臨之能源安全風險,充分解釋措施欲保護之利益確實屬於其重大安全

惟援引該款之會員於該階段審理過程中提供之事證,仍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其 必須依其所面臨之能源安全風險,充分解釋措施欲保護之利益確實屬於其重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