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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將介紹本文研究背景及問題意識之形成,並依此選定研究之方法、素材與 研究架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般而言,由於GATT 與 GATS 並未明文排除能源產品之適用,故理論上,能 源產品與服務之貿易在 WTO 規範下如同其他產品與服務,須依 WTO 協定所楬櫫 之法律原則於各國間自由流通1。各會員對於能源產品與服務負有降低關稅與市場進 入障礙之義務。

實務上,能源產品與服務之自由流通可能面臨若干限制。由於能源對大部份會 員之國防、整體經濟與人民福祉等重大國家安全利益而言至關重要,各國須透過政 府管制或國營事業介入市場之方式確保其能源安全。其進行管制或干預時,可能以 悖離自由貿易與市場經濟法則之方式。例如,澳洲於2017 年基於確保國內天然氣供 給充足之考量,實施國內天然氣安全機制(Domestic Gas Security Mechanism),允 許澳洲在其資源部部長(Resources Minister)認定未來國內市場液化天然氣供給量 可能發生短缺之情況下,對境內之液化天然氣實施出口限制2。此外,克羅埃西亞、

匈牙利及立陶宛等歐盟會員國亦曾基於確保天然氣供給多樣性及促進天然氣市場競 爭之考量,依歐盟天然氣第三指令實施分拆制度(unbundling),要求其境內提供服

1 See Donald N. Zillman, Energy Trade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Exception to the GATT, 12 JOURNAL OF

ENERGY &NATURAL RESOURCES LAW 117,121(1994).

2 Customs (Prohibited Exports) Regulations 1958, Division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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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之天然氣事業將供氣與輸氣服務分離,此舉導致原先壟斷歐盟天然氣市場之俄羅 斯公司Gazprom 無法於該等會員境內提供輸氣服務3

由於能源產品與服務適用於 WTO 規範,若會員基於能源安全考量所採行的管 制措施阻礙了能源產品之自由流通或能源服務之提供,則該等管制措施可能涉及 WTO 之法律原則,甚至於 WTO 下引發爭訟4。該措施若遭認定違反WTO 之法律原 則,採行措施之會員可援引相關協定之例外條款作為抗辯。一般來說,最常被援引 的例外條款為GATT 第 20 條及 GATS 第 14 條之一般例外條款。然而從過往 WTO 爭端案例看來,成功援引一般例外條款正當化會員遭認定違反 WTO 法律原則之措 施並不容易5,原因在於審理一般例外條款必須通過相當嚴格之兩階段測試,WTO 爭端解決小組或上訴機構必須先審理措施是否符合一般例外條款下所楬櫫之要件

(主要包括:措施之政策目的、措施達成該政策目的之必要性或關聯性),若屬之,

則須近一步審視措施是否符合一般例外條款之前言,即確保措施之適用不得對相同 條件下之不同國家有專斷或不正當的歧視,或造成對國際貿易之隱藏性限制6。多數 會員往往因其措施未通過必要性測試或遭認定未符合前言,而無法成功援引一般例 外條款7

3 See Request for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by the Russian Federation,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 Certain Measures Relating to the Energy Sector, at 2-3, WTO Doc. WT/DS476/2 (May 28, 2015).

4 如前開關於歐盟會員國對天然氣事業實施之限制措施於 2014 年遭俄羅斯指控違反 GATS 之法律

原則。Id.

5 Niall Moran, The First Twenty Cases under GATT Article XX: Tuna or Shrimp Dear?,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CONTEMPORARY ISSUES 3,10(Adinolfi, G. et al eds., 2017).

6 林彩瑜,WTO 制度與實務 —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研究(三),二版,頁 143-144(2013 年)。

7 Niall Moran, supra not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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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般例外條款之外,WTO 若干協定亦設有國家安全例外條款,該條允許會 員基於國家安全之事由,排除其於各協定下之義務8。由於論者認為各會員應將能源 安全議題視為其國家安全政策下非常重要的一環9,故值得探討當會員能源安全措施 遭認定違反 WTO 義務時,該會員援引 WTO 協定下之國家安全例外作為抗辯之可 行性。綜觀國家安全例外之條文,其似乎未如同一般例外條款一般設有必要性測試 及前言等相當嚴格之審理標準,反倒賦予會員若干程度之裁量空間,故援引該條款 之可行性似乎存在。由於該條列舉之法律要件(如:會員之重大安全利益、其他國 際關係緊急情況等)之概念稍嫌寬廣且模糊,目前各會員對於該條款是否屬於自行 裁定(self-judging)條款多有爭論10,加上GATT 時代以降,爭端解決機構即未曾正 式就該等法律要件提出見解,故有必要進一步釐清該條法律要件之意涵,以了解能 源安全相關之貿易限制措施是否可能適用該條款。過往曾有文獻就國家安全例外與 能源貿易進行探討11,然而該等文獻僅著重於分析GATT 第 21 條(b)款前言之「重 大安全利益(essential security interest)」一詞是否可能涵括能源安全,並未深入分 析國家安全例外之所有法律要件與適用,因此尚無法得知能源安全措施在國家安全 例外條款下是否具有正當性。本文擬深入探究之。

8 李貴英,國際貿易與國家安全 — GATT 第 XXI 條安全例外條款之研析,臺大法學論叢,34 期,

頁229,230(2005 年)。

9 See Dennis J. Hough Jr.,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s and Principles as a Vehicle for the Attainment of Energy Security, 9 RICHMOND JOURNAL OF GLOBAL LAW &BUSINESS 199, 202 (2010).

10 Third Party Executive Summa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ussia — Measures Concerning Traffic in Transit, ¶¶ 1-10, WT/DS512 (Feb. 27, 2018) [hereinafter Russia — Traffic in Transit]; Third Party Written Submission by the European Union, Russia — Traffic in Transit, ¶¶ 10-21 (Nov. 8, 2017).

11 Donald N. Zillman, supra note 1, at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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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本文之研究問題為,探討國家安全例外條款能否正當化遭認定違反 WTO 法律 原則之能源安全措施。故本文第二章擬釐清何謂能源安全與能源安全措施,並以文 獻回顧之方式,就可能遭認定違反 WTO 法律原則之能源安全措施進行盤點。第三 章則進一部探討 GATT、GATS 與政府採購協定之國家安全例外條款,本文擬回顧 相關二手文獻及 GATT 例外條款之談判資料,以釐清其法律要件之意涵及審理方 式。本文第四章則依第三章所提之國家安全例外審理方式,分析第二章列舉之能源 安全措施,以判斷國家安全例外條款能否作為能源安全相關措施之抗辯。最後作一 結論。

第三節 研究限制

本文之研究限制在於第四章,即能源安全措施於國家安全例外條款下之法律分 析。判斷是否符合國家安全例外條款之法律要件時,須仰賴大量之措施實施背景相 關事證,其可能涉及各國政府之未公開資料或當地之資訊,本文未必能完整蒐集之,

故僅依網站、期刊和專書中可得之資訊加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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