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相關定義與文獻回顧

第三節 維權運動相關意義及內涵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5

第三節 維權運動相關意義及內涵

壹、維權運動之意義

維權17,係指中國大陸自 2000 年威權體制改革開放以來,對於公眾利益及 個人權利進行訴訟的文化。其範圍可能包括人身損害、土地糾紛、醫療事故、

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糾紛,所進行的行政救濟及司法訴訟途徑。維權也包 括對政治異見者的基本司法訴訟權利辯護及行使,而維權運動也成為世界檢驗 中國司法獨立及人權維護的重要指標。

維權一詞,其實自 2000 年才正式出現,在歷史發展上「維權」漸漸較其他 的詞彙如「護權」及「維護權利」更常被使用,在 2000 年左右「維護權利」濃 縮成一個新詞,就是現今看到的「維權」字眼。此外,在 1992 年以前,維權一 詞完全沒有出現在人民日報上,之後在 2004 年至 2006 年間,中國政府提倡消 費者保護運動,「維權日」首先受到大量使用,而在 2006 年後,維權一詞擴散 到更多消費者保護以外的領域,但總體的出現頻率卻是逐年減少,而且維權一 詞從原來較具正面或中立的含意被重新框架成為較為負面的字眼。

另外於《2012 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之三:改善民生,保障公民 權利中,提到自 2009 年以來,圍繞「住有所居」和「城市化進程中人類住區的 可持續發展」兩大主題,在推進城鎮住房市場化改革,努力通過發展商品房市 場滿足群眾多層次住房需求的同時,中國政府把滿足困難群眾基本住房需要,

列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通過大規模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 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而且,這是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自 1991 年以來發布的 第 10 份中國人權白皮書,分別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列為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各級 國家機關的意志和行動。也是繼「人權」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民經濟

17 <維權>的定義及發展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B%B4%E6%9D%83,檢索日期 102/3/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和社會發展規劃及中國共產黨黨章之後的最新人權進展;2012 年 11 月召開的中 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又將「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確立為全面 建立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之一18

貳、維權運動之種類及方式

維權運動一般認為是民眾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一種形式。有的學者稱之為 抗議和暴力對抗活動、依法抗爭、以法抗爭,實際社會運動者則稱之為群體性 事件、突發公共事件、群體性突發事件或突發治安案件。由此可知,維權運動 是社會轉型過程中,社會衝突(conflicts)進入了一種抵抗性(contentious)的表達 和行動階段,而且不再是孤立的偶然事件,而是一種具有代表性的社會現象和 社會問題,暴露出當前社會結構的「非常態」特徵,賴特·米爾斯(Charles Wright Mills)19認為,例如「農民集體行動」不是「環境中的個人困擾,已經演化為社 會結構中的公共論題」。

有關維權運動的理論研究,按照體制化的程度由強到弱,主要可以分為以 下幾類20

一、政治參與(political participation)

指制度化的日常政治活動,如提供建言、投票、民主選舉、公民參與等等。

18 <解讀《2012 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2.5.14,

http://www.humanrights.cn/cn/zt/xwgzrd/2013/27/index.htm,檢索日期 102/3/2。

19 賴特•米爾斯( Charles Wright Mills),《社會學的想像力》(1959 年),http://baike.baidu.com/vie w/2456925.htm,檢索日期 102/3/4。

20 張存儉、陸保良,<農民集體行動的過程與機制探析—以王莊村農民土地維權為例>,黨政干部 學刊,2011 年 07 期,P 53-55,http://qkzz.net/article/80429555-0386-4703-b441-904cd295877d_4.htm,

檢索日期 102/3/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7

二、日常抵抗(everyday forms of resistance)

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Scott)21稱為「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 係指維權者日常生活中,經常性出現的各種形形色色的迴避、拖延、嘲諷、作弄 及抵制等等不合作和抗拒行為。又稱為「弱者的權力」是指一些社會弱勢者不得 不採取、成本最低,也最常用的手段,這些「不合理行為」恰好是一個理性農民 可以採取的合理選擇和理性行為。

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Scott)在 80 年代的兩本著作《弱者的武器》和《控 制與抵抗的技藝》中,以比較分析的方式透視了權力者與無權者之間,有關控制 和抵抗的微妙關係,更進一步提出,在非對等的權力關係中,若無權者公開抱怨 自己所受到的壓迫,通常會受到處罰,但在實際上,無權者的抵抗無所不在,只 是常常以微妙、間接的方式進行,而反抗藝術最重要的就是「把握分寸」--諳熟 如何最大限度地違犯規則卻又不至於受到處罰,並且長期堅持使用這些策略能夠 有效地轉移權力的平衡關係。諸如甘地(Mahatma Gandhi)於印度反抗英國爭取 獨立所採取的「不合作運動」22即是。

21 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Scott),<理性農民-弱者的武器>,http://www.360doc.com/content/07/0713 /15/8288_608991.shtml,檢索日期 102/3/8。

22 甘地(Gandhi)<不合作運動>,提倡“非暴力”(ahimsa)的哲學思想,影響了全世界的民族 主義者和爭取能以和平變革的國際運動,http://baike.baidu.com/view/170908.htm,檢索日期 102/3/

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8

三、集體行動(collective action)

歐博文23、李連江24提出的「依法抗爭」(policy-based resistance)概念,並進 而提出「維權抗爭」(rightful resistance)的概念。於建嶸在此基礎上,提出「以 法抗爭」的概念。

其次,學者25亦分析有組織的維權抗爭活動,較沒有組織的維權抗爭活動具 有以下的特點:

(一)組織化程度較高:

包含潛在的農村黨組織、自治組織、經濟組織、老年協會等正式組織,

及傳統的宗族、秘密會社等非正式組織,都有可能成為徵地拆遷過程中,

農民有組織維權抗爭的組織資源。而且抗爭菁英,通常具有意志堅定,並 有一定程度政策及法律熟悉,可能是村幹部、退休或返村居住的幹部職工、

退伍軍人、本地經濟能人、外出經商就業的本地人、鄉村知識分子(教師、

醫生)、宗族首領,諸如烏坎事件中的林祖戀26即是一例。

23 歐博文(Kevin J. O'Brien)代表作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與李連江合編),提出「依 法抗爭」概念,2006 年,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

24 李連江,與歐博文(Kevin J. O'Brien)合著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研究興趣集中於中 國農民的政治參與和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提出「依法抗爭」概念。

25 黃偉,關于征地過程中農民有組織維權抗爭的分析,廣東土地科學, 2006 年第 3 期 ,P9-13。

26 林祖戀,又名「林祖鑾」,在烏坎村里德高望重,被視為烏坎村的「精神領袖」,2012 年 1 月,

經村民選舉,任廣東省陸豐市東海鎮烏坎村黨總支書記;3 月,林祖戀獲票 6205 張當選村委主 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9

在經濟支援方面,經費主要是由組織者與參與者自費、集資、捐款、集 體支持,以及額外的徵地補償等等,諸如在烏坎事件中,民眾對於抗爭經 費,採取集體樂捐27的方式。

(二)制度性抗爭與非制度性抗爭只是一線之隔

由於制度性抗爭仍舊具有一定的理性,所以成為抗爭的先行階段,當民 眾組織維權抗爭的結果、可以發揮維護農民利益的作用時,抗爭行動仍屬 於制度性的活動。但一旦透過制度內的溝通協商無法達成抗爭的目的時,

非制度性抗爭之極端手段,就可能油然而生,尤其當基層政府與民眾之間 的協商和談判未果,又持續侵害民眾的權利時,非制度性抗爭就成了弱勢 民眾可能採取的終極手段。

(三)抗爭運動具有傳染性

除了既有的抗爭內容外,維權抗爭還可能向上延伸,擴大社會影響,諸 如對地方領導階層的撤換,就會衍生出政治改革之需求,而且透過媒體的 報導與喧染,社會影響擴大,在一定範圍內傳染極快,容易誘發有關聯或 相同類型的事件,尤其在抗爭取得一定成果時,更容易刺激其它地區的農 民參與,演變為同地或異地的聯合抗爭行動。所以,一些基層政府徵地過 程中公然施以的暴力行為,會造成社會同情,加以知識精英、資本提供者

27 烏坎事件,在林祖鑾主持下,村裏居民發起兩次捐款,一次給 9.21 事件中的受傷群眾,一天募 款了十多萬元。另一次,是籌款準備 11 月 21 日的再次「上訪」。 後者款項被稱為「自願捐 款作上訪經費」,捐款者需登記名字,每一筆款項都會在媽祖戲台貼出的大紅紙上公開,並開 具三聯單據。這一筆募款至今陸續徵集到 20 萬元,由理事會的 13 名代表批准決定經費用途。

http://greatroc.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499,檢索日期 102/3/1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0

出於各種目的的介入,使之具有相當大的政治敏感性,進而誘發更大範圍、

更大規模的社會衝突。

(四)非制度性抗爭,結果普遍不理想,甚至適得其反

就基層政府而言,一般採取的對策主要是拖延、利誘、威逼,一方面 透過經濟利益者分化、收買抗爭組織的領導者,以瓦解抗爭運動,另一方 面透過恐嚇、逼迫等非常手段,以壓制抗爭運動,然而甚少案例會將維權 過程中民眾的需求納入法律、制度的軌道。換言之,一時之間可能解決了 問題,但無疑為將來的抗爭,留下了更多的隱憂及伏筆。

四、社會運動(social movement)

亨廷頓28從社會變遷的角度,把發展中國家的維權運動,當作是一個社會群 體為爭取自身經濟和政治利益,而採取的政治和社會行動。而此處的社會運動,

採取的並非廣義的意涵,否則所有的民眾參與及主張,都可能歸類為社會運動的 一環,如此社會運動的分類就失去意義。

五、 反叛與革命(rebellion andrevolution)

如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Scott)29對東南亞農民的反叛研究,在<農民的道義 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一文中提到,毛澤東於《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

28 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文明的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引述自黨政幹部學刊, 2011 年第 7 期,http://www.xzbu.com/1/view-323490.htm,侯琦編輯,檢索日期 102/3/22。

29 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Scott),<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程立顯譯,譯林 出版社,2000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1

中,將農民運動視為一個有組織的階級行動。亦即不再採取體制內的抗爭而是直 接以革命之手段尋求政治及國家的重新洗牌,爆發流血衝突的可能性大增,但是

中,將農民運動視為一個有組織的階級行動。亦即不再採取體制內的抗爭而是直 接以革命之手段尋求政治及國家的重新洗牌,爆發流血衝突的可能性大增,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