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網路偏差行為的意義與類型
雖然網路的使用十分方便與自由,使用網路應該遵守網路行為規範,但因網 路有便利、匿名、快速傳播等性質,使得心存僥倖的使用者在缺乏自我控制能力 與機會環境的驅使下,從事違反網路倫理與不遵守網路規範的行為,用以獲得自 身利益而造成他人的損害,形成另一種型式的偏差行為。因此本節將探討:一、
偏差行為與網路偏差行為的定義;二、網路偏差行為類型及青少年常見的網路偏 差行為,並說明本研究將探討的網路偏差行為之議題。
壹、偏差行為與網路偏差行為的意義
以下說明偏差行為的意義與網路偏差行為的意義:
一、偏差行為的意義
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是人類的一種社會行為,是一種反應社會規範的 行為(蔡德輝,1996;林世英,1994)。偏差行為往往受到當時的環境和文化背 景影響,同樣的行為在此環境中被視為偏差,換到另一環境卻不屬於偏差行為,
因此偏差行為事實上是相對的概念,而不是絕對的,再者有偏差行為是否就是犯 罪行為?實際上,偏差行為是指違反社會期望及規範的行為;而犯罪行為意指觸 犯法律的行為,屬於較嚴重的偏差行為。
Knott 和 Taylor(2005)指出網路偏差行為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兩種:「絕對取 向」(absolute approach)處於宏觀的觀點,主要研究網路文化過程(cybercultural processes),某種行為被認為是偏差行為是因為它不符合人們期望的行為,因此網 路偏差行為是指個體不能適應正常的網路生活而產生的有違甚至破壞網路規範的 偏差行為;而 「相對取向」(relative approach)處於微觀的觀點,主要研究以計 算機為媒介的人與人之間的交流過程(CMC 過程),也就是把偏差行為納入到社 會結構,把「誰的期望和規範」考慮在內。因此,網路偏差行為就是指在人與人 之間的交流過程(CMC 過程)中,不符合某一團體期望和規範的行為。亦有學者 認為網路背景(online contexts)中的偏差行為只是拓展了偏差行為的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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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偏差行為新的表現形式(Garbasz,2005)。可見資訊科技發展所帶來的電腦網 路偏差行為,只是偏差行為的一部份,只是電腦網路有其特殊性質使得網路偏差 行為與傳統偏差行為有著不同的樣態呈現,而觸犯法律的網路偏差行為就是網路 犯罪行為。如圖 2-1 所示。
圖2-1 網路偏差行為和網路犯罪行為兩者的關係
二、網路偏差行為的意義
電腦網路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 係指:(一)利用電腦網路特性從事為 家庭、學校、社會或組織團體(法人)所認為或公認不當、不倫理,或者不道德,不 法之行為者;(二)違反電腦網路社會規範者(吳國清,2000)。
另一研究者對網路偏差行為(Cyber deviant behavior)的定義就是該行為的表 現,不能得到廣大的網路社會與網路各團體所接納,脫離了網路文化所能夠容忍、
支持的標準所顯現之行為(陳富添,2002),亦有在研究中定義網路偏差行為或 犯罪為:在電腦網路上違反法律或道德規範的行為(李三益,2006)。
歸納上述學者對網路偏差行為的論述,網路使用者因個人心理、偏差觀念及 利益誘惑,利用網路的特性,從事違反社會倫理規範或網路規範的行為。故本研 究所謂的網路偏差行為係指網路使用者在電腦網路使用時出現的不符合人們期望 和違反網路倫理及違反網路規範或法律的行為。
偏差行為
網路偏差 行為
網路犯罪
行為 犯罪行為 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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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網路偏差行為的類型與青少年常見的網路偏差行為
一、網路偏差行為的類型
網路偏差行為主要分成三類:(一)入侵別人的網路財產;(二)透過網路 從他人處得到違反法律或道德規範的利益;(三)透過網路造成別人的損害(李 三益,2006)。
國內研究犯罪的學者林宜隆、黃讚松(2002)對於網路犯罪之型態歸類如下:
(一)在網路散佈猥褻文字、圖片、影像之行為;(二)在網路上公然侮辱、誹 謗之行為;(三)網路上個人隱私權侵害之行為;(四)在網路上妨害他人信用 或詐欺他人財物之行為;(五)網路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陳富添(2002)認為網路偏差行為有許多不同的層面,並依據葉至誠之社會 學概論,將傳統偏差行為之分類方法推導出下列網路偏差行為:
(一) 網路偏差行動:這是指一些明顯的偏差行為。包括:
1.電腦犯罪:指的為侵略性行為,且違犯規範者,如:網路詐欺、網路恐嚇、
網路賭博、網路隱私權侵害、網路毀謗、侵害網路著作權等。
2.網路性偏差:即不正確的性行為者,如網路賣淫、網路一夜情等。
3.網路教授自殺:此行為可視為道德失敗的因素。
4.網路偏差習慣:指網路偏差行為連續出現,成為一種生活方式者;如 網路成癮、沉迷於色情網路。
(二) 網路偏差心理:或稱人格偏差,此乃肇因於人格的不正常,造成不能夠 與他人做有效的互動及扮演正常的角色,如常在網路上發表偏激的言論。
(三) 網路團體及組織的偏差:由偏差者組織成為的團體。如:目前德國新納 粹分子在德國鄰近國家,甚至在更遠的國家設立網站,透過網際網路散布 偏激的種族主義,並組織行動。
(四) 網路偏差文化:或稱網路次文化的偏差,此種次文化所指為網路上某些 人口所有的特殊文化特徵,具有獨特的信仰、價值或語言,而違反社會大 多數人所具有的文化。如:製造、散佈電腦病毒、網路駭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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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少年常見的網路偏差行為
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2001)公佈青少年學生網路上常見的失序的行為有:
一、發表不當言論:在BBS 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言內容與用詞隨性甚至隨便 以及低俗,養成不負責的言論與態度。
二、網路電玩虛擬遊戲世界:沉迷電腦程式所造就的園地,與現實情境截然 不同,網路沉迷影響其日常行為表現與人際關係。
三、竊取他人資料:安裝木馬程式,得以偷窺帳號與密碼,有青少年利用在 網路遊戲’天堂’中偷取天幣,此偏差做法已涉及犯罪行為。
四、涉足色情、暴力網站:網路上的資訊有很多不雅的文字與圖片,對充滿 好奇與身心發展階段的青少年學生,深切影響他們正確兩性觀念。
五、文學次文化:網路上溝通以簡單的符號來代表某一語句,或錯字引用卻 造成流行,使得學生文章書寫能力明顯退步許多。
六、濫用電子郵件(email),利用免費的電子郵件信箱,任意將訊息傳給通訊 錄上的每個人,造成垃圾郵件以及網路資源無謂的浪費。
七、恣意拷貝、複製智慧財產。
詹佩珊(2005)針對青少年網路活動可能衍生網路偏差的問題如下:
一、流覽資訊、討論區、留言板:散播色情圖文、散播謠言、誹謗或公然侮 辱、從事性交易或一夜情、教人自殺、侵犯著作權、隱私權。
二、電子郵件:散播色情圖文、散播謠言、誹謗或公然侮辱、恐嚇、侵犯著 作權、散播電腦病毒、垃圾信件。
三、線上遊戲:駭客入侵、詐欺、竊盜、恐嚇、侵犯著作權、隱私權。
四、檔案傳輸:散播色情圖文、侵犯網路著作權、侵犯網路隱私權、電腦病 毒或遭植入木馬程式。
五、聊天室、即時通訊:散播色情圖文或網路自拍猥褻畫面、散播謠言、誹 謗或公然侮辱、散播電腦病毒、禁藥或槍械彈炮等管制品買賣、教人自 殘或教人製作武器。
鄭瑛瑋(2004)的研究中顯示,青少年透過網路進行非法行為的比例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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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常見的犯罪行為與動機透過網路非法獲取金錢利益,青少年因為網路使用或透 過網路而有所偏差行為方面,二者合計超過 30%。另外,如果將網路賭博及網路 色情,包括瀏覽色情網站、網路一夜情、網路性愛等不當的網路使用行為包括在 內,則青少年的網路偏差行為將近半數(49.66%),可見網路偏差行為的嚴重性,
自我控制能力低的青少年,隱身在網路的背後從事違反網路倫理的偏差行為,甚 至是更嚴重的觸犯法律的網路犯罪行為。
網路偏差行為的樣態繁多,本研究以高中職學生為研究對象,在考量高中職 學生的資訊能力及近用性,且學生喜愛的網站類型以休閒娛樂為主,遊戲、資訊 軟體共享與交友聊天類型是學生常上線的網站類型,學生時常在這些網站上進行 網路活動,常會因短暫利益誘惑而從事違反網路倫理、規範或法律的不當行為。
根據青少年常見的網路失序行為及學者對網路偏差行為的分類,本研究將探 討網路偏差行為相關議題為:網路不當言論、侵犯網路著作權、侵犯網路隱私權、
網路色情行為及網路成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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