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及目的
近幾年來,科技迅速發展,電腦使用普及,網際網路在人類生活中使用密度 逐年升高,形成了另一廣大的消費市場,隨時都有數千萬人使用網際網路,搜尋 引擎每天都有新網頁產生,銷售業者亦看上網際網路這塊具有高度潛力的市場。
網路網路的便利帶動了網路社會的形成,越來越多人開始利用網路從事交易,但 網路的社會與傳統社會相比,因為網路虛擬性及中間科技的協助,在判斷網路上 侵權行為人及侵權行為時無法像傳統社會一樣簡單評斷,利用資訊流通快速及生 活便利的益處,利用網際網路侵害他人權利事件層出不窮,雖各國積極立法保護 商標權人,但畢竟比不過科技變遷速度,商標新興型態的侵害仍持續發生,法環 境的灰色地帶依舊存在。
網路在近年來發展相當迅速,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2014 年「台 灣寬頻網路使用調查」報告,截至 2014 年 5 月 27 日為止,全國一共有 17,637,992 人具網路使用經驗,12 歲以上民眾的上網率已呈現穩定趨勢,近三年來都達到 七成七。使用行動及無線區域網路上網者皆有大幅度成長,其中最近半年行動上 網的成長幅度更為驚人,從 2012 年的 25.91%成長為 2014 年的 47.27%。逐 漸升高的網路使用率表示將來的環境與網路環境息息相關,據於 2014 年 5 月 5 日至 5 月 26 日間之調查,這半年間網路購物服務使用之比例為 29.67%1,相較 去年大幅成長,意指每 4 人中即至少有 1 人曾使用網路購物服務,這也衝擊了現 在的商標保護機制。此種商標侵權的行為已經不僅僅出現在傳統的市場上,也開 始出現在網路交易平台,而有鑑於網路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智慧財產權的侵害態 樣也不再單純,隨著科技發展逐漸改變,現有的法規已不足以應付現在的科技時 代。現在許多人相比於一般逛商圈、電視購物的方式,越來越多人使用網購的方
1參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統計報告http://www.twnic.net.tw/index4.php(最後瀏覽日:
12/2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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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購買商品,但是當賣家透過網路服務平台販售偽商品而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 時,除了直接侵害商標的賣家,做為中間媒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亦應擔負責 任?
品牌,對一個企業而言,是最重要的企業價值,如何建立並鞏固一個品牌形 象,需要的不只是長時間的維持自身產品或服務品質,並需要取得消費者信賴,
有時甚或是培養自己的企業社會形象,可以說,若需要使企業永續經營,品牌的 建立是不可或缺的存在。而品牌最重要的就是它的商標,當然並不僅僅是指商標 的本身,而是商標背後代表的企業格調、品質及該產品的價值;我們統稱為商譽,
這是其他不管外觀再如何相同卻使用低劣材料,及低規格的製作流程的偽造品,
也無法取代的。但是就算無法取代,卻由於現在資訊發達,而發展走捷徑的方式;
有一些仿造品不想花長時間培養專屬於自己的品牌,而是透過模仿著名商標的產 品或服務或是在產品上貼上著名企業的商標,而讓許多消費者相信該仿造品是隸 屬於該著名商標或是得到該著名商標的背書,而購買該仿造的產品或服務,此長 久以來不僅消費者對於著名商標背後代表的商譽會失去信心,低劣的偽造品更可 能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此種行為應該被遏止。隨著網際網路的發達,電子商業在 這幾年間開始蓬勃發展,有許多企業也看準時機進入這塊市場,越來越多人選擇 在家裡點點滑鼠,不出門而使用網路交易平台如 eBay、Yahoo!奇摩拍賣等進行 交易,可以說將來電子商務將會是主流,另外,隨著科技的進步,網上的商標侵 權案例亦產生了不同的侵權態樣,除了網路交易平台之外,社群網站,搜尋引擎、
網站、電子公示板等新科技的發生,也使得商標爭端千變萬化,我國目前的法律 規範是否足以應付不無疑問。
目前由於侵害者眾多、追查困難及訴訟經濟的考量,商標權人通常都會選擇 中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作為訴追對象,雖然由於各國環境差異,導致在保護消費 者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交易或是商標權人的利益上,有所不同:若是太過保護消 費者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雖然能夠保護交易安全,但相對犧牲了商標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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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是太過加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又會破壞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經營模式,
因此,法院必須權衡兩方利益,發展對商標間接侵權一套相關的判斷機制。
台灣目前雖然對於商標權間接侵權的案例仍十分缺乏,但隨著目前消費者的 消費型態來看,此種商標侵權態樣亦將隨之成長,而為了因應將來狀況,建立相 關的法規範是急迫的事。目前台灣針對著作權及專利權雖然都有間接侵害的相關 判決討論,但針對商標間接侵權卻仍未有相關法規規範,在 5 月商標法的修正案 中,也未試圖加入相關討論。本文試圖分析國外商標間接侵權的發展,並參考台 灣對於網路服務平台提供者的責任避風港限制,分析台灣環境該如何得移植國外 商標間接侵權的相關標準,並建立一套我國的商標間接侵權的判斷機制。
第二節、研究方法與範圍
第一項、研究方法
利用搜尋引擎如〈google〉、法學資料庫〈westlaw、lexus〉及國際智慧財產 權組織等尋找相關文獻、判決、法規及新聞等,將搜集到的文章大略瀏覽、分類 後整理,再依據本論文各章章節歸納國內外相關看法。本文並將章節分為美國及 歐洲地區,利用法院判決及學者研究資料分別分析他們各自對於此議題的態度,
現在此議題正在發展當中,但看其判決發展,不論是在美國及歐洲地區之間,或 是美國各級法院之間的態度皆尚未有所定論,期以將其不同之判決結果與學者論 點研究整理,並進而理解他們對於此議題之態度變化及解決辦法。
我國目前雖並未對商標間接侵權案例做出相關判決,但針對其餘智慧財產權 如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皆有對網路服務業者應處的角色及相關免責標準做出論述,
因此,雖然實務上仍無建立針對網路平台業者的商標侵權責任,但可透過嘗試與 我國現在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或專利權之判決比較,分析我國對於網路服務 提供者及權利人間對於網路上侵權的責任態度,並藉此整理出適合我國之網路服 務提供者於商標侵權免責的判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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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研究範圍
本文的研究重點鎖定在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商標間接侵權行為,除了一般很容 易聯想到的網路交易平台業者對於使用者在平台上販賣偽造品的行為之外,亦包 括搜尋引擎業者對於廣告主對於關鍵字廣告可能造成的商標間接侵權。雖然現今 仍有學者主張關鍵字廣告應以搜尋引擎業者直接侵權觀之,但仍不否認其亦能構 成商標間接侵權,且雖然在控制力上有所不同,惟與交易平台業者皆係處於一中 立媒介,本文嘗試由此兩種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的角色異同,並理解分析法院在判 斷兩種不同業者的判斷責任比重,試圖找出兩者共通的判斷標準。
歐美地區對於商標法間接侵權議題的研究,起步較早,且我國商標法亦是承 襲於英美法,因此本文之研究以美國及歐盟地區判決為主,若能整理歐美地區對 於此議題的看法,應可遵循其脈絡掌握未來我國商標法間接侵權看法趨勢,事實 上,於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商標法修正草案增加了「商標 擬制侵害」之概念,有些類似美國法所述之商標間接侵權概念,惟依目前法條概 念,似乎仍限制於製造商等實體中介商,而尚未擴張到網際網路世界。
究竟網路服務提供者負擔的責任應為多重,當網路服務提供者須負擔間接侵 權責任時,是否應類似著作權法建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條款?若需建立 此避風款條款,必須符合怎麼樣的標準?其知情標準究竟為何?是否一定需要被 害人有所損害?是否必須商標之使用造成混淆誤認之虞?這許多問題都還需要 分析判決後進行整理。
另因為本人語言能力不足,文中提到之歐洲判決,無法實際閱讀原文,因此 歐洲判決部分將以其他英文文獻或中文文獻研讀整理。
第三節、論文架構
第一章是緒論,說明本文研究主題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間接侵權行為,研究 動機及目的,並論述所採之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會簡單介紹目前的因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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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發展環境所帶來對商標侵權之態樣的影響,並大略提到商標間接侵權目前發 展概況。
第二章則是概述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商標侵權之關係。先將本文中網路服務提 供者做定義之後,其中包括網路購物平台及非網路購物平台,再以最常見的關鍵 字廣告及網路交易平台上之仿冒為例分別闡述兩種類型可能涉及之侵權態樣。
第三章提出美國法上商標法上相關法規範,介紹美國法中直接侵權及間接侵 權之相關理論,並引出美國法上間接侵權判斷標準的建立及成立要件,包括判斷
第三章提出美國法上商標法上相關法規範,介紹美國法中直接侵權及間接侵 權之相關理論,並引出美國法上間接侵權判斷標準的建立及成立要件,包括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