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背景
隨著社會大眾對生活品質的注重、消費意識的高漲、利益團體蓬勃等因素,
「企業社會責任」已從早期二十世紀初興起時,學者間仍對於是否應負起社會責 任有著不同的爭論(葉泰民,1993)。近年來,企業以身為社會公民為榮的觀念,
由國外傳至國內並逐漸成形。儘管國內受到近年經濟不景氣的影響,但是只要在 不影響獲利的情況下,多數企業還是願意為公益盡心。直至今日,善盡社會責任 幾乎已成為企業欲永續經營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
而企業投身公益的途徑有很多,具體的實現經常是透過企業慈善活動
(Corporate Philanthropy)或是企業贊助(Corporate Sponsorship)等方式
(陳昱美,2002),除了各種非營利組織主動向企業募款、請求企業贊助之外,
部份企業會選擇在企業體下主動成立獨立的組織來處理相關事宜;前者可以稱為 企業的「直接贊助」行為,而後者則列為「間接贊助」之列。通常中小型企業會 採取直接贊助的方式,以小額小範圍贊助需要幫助的團體;對於大型企業而言,
由於擁有資源較多及組織規模較大的有利因素,為了回應與滿足社會大眾對企業 的期望與企業本身的需求,多半會藉由成立專屬的「企業基金會」來贊助各類如 藝文表演、體育競賽等活動,蕭新煌(1992)指出,結合企業財力、運用社會資 源,以及主動從事社會服務,將有助於基金會的發展,而財力之外,企業所拔擢 的專業人才,及企業化經營策略等三種因素,都使得基金會呈現更多元而深遠的 影響,讓資源與資金的投注能看到具體的效果。
根據美國事件行銷報告(Special Event Report)指出,1990 年全美企業 贊助體育活動的花費高達十八億八千萬美元,約佔企業贊助活動的百分之六十 四。該報告同時表示。1991 年全美企業贊助活動的金額仍持續成長,達到二十 億美元的水準。然而,在許多大城市中的企業,卻悄悄的打贊助體育的經費,轉 移到舞台表演及各種藝術活動上(蔡松齡,1992)。因為在企業贊助體育活動愈 來愈普遍的情況下,造成贊助行為同質性太高;而贊助音樂、舞蹈、表演藝術等 活動不受年齡性別限制,更可以與基層群眾產生互動,被視為更能深植人心的一 項「生活型態行銷」(Lifestyle Marketing)。這一層正面意義代表著文化藝術 事業是企業或其企業基金會期待去支持的動力所在,並且在無形的智慧資本成為 企業未來最重要的競爭優勢,對於企業而言,藉由文化藝術的薰陶與形塑,所誘 發出的創意,也將會是企業最有價值的無形資產。美國西北大學赫利斯教授在『行
銷公關』一書中的資料也顯示,在藝文取代運動,成為社會主要的休閒活動之餘,
企業對藝文贊助乃是人文與科技對話的著力點(徐木蘭,1998)。
在國外,各企業透過基金會形式力行藝文贊助已行之有年,企業公民
(Corporate Citizens)的觀念已然成熟。按照美國公民組織主席史密斯的說 法,是企業站出來扮演推動社會改變的角色,為了使社會變的更好,志願性提供 財務、知識及人力來改善社會,企業公民在美國已蔚成風潮,成為企業策略中的 重要一環,並可進一步為企業創造競爭優勢(轉引自林宜欣、傅篤誠,2001)。
在國內,著名科技企業宏碁集團所成立的宏碁基金會董事長施振榮(2003)曾經 表示,科技與藝術均是代表國家水準的重要指標,結合藝術與科技才能展現國家 的整體水準。在過去,藝術是為貴族服務的小眾文化;現代,藝術活動則應由大 眾分享與參與,而高科技,如多媒體與網際網路不僅影響藝術的創作形式與素 材,也是傳播、保存和交流藝術的利器。他相信,由於科技的進步,人們分享藝 術的機會將會更均等,雖然人們在物質財富上仍會有差異,但在精神資產上將更 均富。因此他十分重視科技與人文藝術的交流,並希望透過科技與藝術的結合,
使藝術更加的生活化、普及化和國際化。在《天下雜誌》所評比的『企業社會責 任調查』與遠見雜誌的『企業社會責任獎』中,也可看出台灣企業近年來對於各 項贊助活動的熱心參與,洪懿妍(1999)就認為能夠在『標竿企業聲望調查』中 各產業奪冠的企業,對於公益活動的贊助表現也顯的相當突出,此印證了企業贊 助與企業良好公關形象的相關性,不僅提高其企業公民的形象,更可為其競爭優 勢加分。
企業畢竟是營利機構,資源與資金的投注必須要符合其商業邏輯,所以具體 的回饋是非常重要的。由於贊助成為近代企業運用於行銷公關策略之一(蔡松 齡,1992),於是企業基金會所從事的贊助行為儼然成為建立企業良好形象的推 手,因為其非營利的特質,平衡了企業體「無商不奸」的包袱,藉由對藝文活動 或藝文機構等非營利組織的贊助,讓他們這群『超然的第三者替自己說話』。而 這正是「企業公共關係」的展現,Starr(1977;鄭振煌譯)對於公共關係簡要 的定義即「爭取對你有用的朋友」,企業透過企業基金會對不同類型的藝文團體 或個人從事各式各樣的贊助行為時,其背後的用意除了幫助社會中精神層面的建 設,也就是如前述「回饋社會」之外,是否也有助於其組織內外公共關係的建立,
才會主動經由贊助來爭取企業所認為「有用的朋友」,亦成為企業界與藝文團體 共同關心的議題。
第二節 研究動機
自民國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的十年內,中華民國台閩地區舉辦藝文活動及出 席人口分別成長達 36%與 59%;在文化支出方面,中央政府總預算更由七十八年 度的 5,615 億提升至九十二年度的 23,096 億元,足足增加四倍餘,顯示中央政 府文化藝術支出隨著政府總預算成長而增加(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3); 在其他文化補助方面,文建會依照文化獎助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於民國八十六年 底訂定公告『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作業要點』,為鼓勵工商企業贊助藝 文活動而設立的「文馨獎」迄今已至第七屆,統計工商企業在民國九十年前贊助 的金額皆逾十億元,但在民國九十一年銳減至五億元,至民國九十二年才稍有起 色,提升到六億元餘。由此可見社會大眾逐漸體認到文化藝術事業存在的重要 性,政府與民間的挹注也未曾間斷。
解嚴至今,台灣社會蓬勃發展,各類型基金會有如雨後春筍般不斷出現,而 其扮演主導基金重要角色的中大型企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企業的存在基本 上以營利為目標,本身也是社會的一部份,其生存和發展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當 企業努力擴充規模的同時,同時享有運用更多的社會資源。許多的企業體也都認 知本身是社會公民的一份子,在賺取利潤的同時也應該相對具有承擔社會責任的 義務。因此許多企業在其能力所及的情況下,大都願意贊助提供自己的金錢或物 質的資源給其他弱勢團體或有所需求的單位(蕭湘文、吳宜蓁、蔡樹培、張文瑜,
2004)。尤其是愈來愈多精打細算的科技廠商,懂得將回饋社會的每一分錢,巧 妙地轉化為對品牌的正面投資,透過這些公益贊助活動,也能替公司創造一些與 企業相關的議題,或是與目標對象相關的價值觀、生活型態有關聯的活動環境,
替公司的形象增加曝光機會,拉近與客戶的距離。
一般而言,企業的捐助行為,可分為「企業的直接捐贈計畫」,「企業對已存 在之基金會組織(或其他公益團體)的捐贈」,以及「企業直接捐贈成立基金會 組織」三種(Galadkiewicz,1985;轉引自高家斌,2001)。企業基金會乃屬於第 三種分類,蕭新煌(1992)於是對於企業基金會作出以下定義:『以某一特定企 業體或企業主的名稱為基金會的名稱,或原基金會為某一特定企業捐贈成立之基 金會』。美國十大基金會之一的洛克斐勒基金會,它帶動了近代美國藝術活動和 文化教育的發展,基金會的主要捐獻者—洛克斐勒家族同時也是美國企業界的大 龍頭,常常率先呼應一些新觀念,譬如當藝術團體需要贊助時,它就會出來呼籲 企業界捐助金錢給藝術團體(鄧佩瑜,1997)。但是在國內,實際上企業對於藝 文團體的了解卻屬有限,社會上另有其他比藝文活動更普遍的贊助活動,如慈 善、體育、教育等公益活動,共同分食有限的資源(王怡瑜、夏學理,1999)。 加上早期台灣企業側重經濟的發展,其企業或本身所成立的企業基金會遠不及歐
美先進國家重視藝文活動的程度,發展也較歐美國家起步稍慢,制度也未健全,
種種因素都使其力量投入並沒有達到效果。夏傳位(2000)指出,台灣的企業基 金會,大多傾向自行運用捐款,很少讓專業機構代理,經常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 和執行能力,或者是誤以為慈善事業或資助文化藝術事業等同於愛心救濟,不需 要很強的專業能力。這樣的做法不但會因為不熟悉藝術團體而無法永續支持,更 會因為不了解贊助藝文本身可能對企業所帶來的公關效益,而與提升企業形象的 大好機會失之交臂。
國內針對科技企業基金會贊助藝文行為的研究甚少,而關於贊助藝文背後的 因素研究更是付之闕如。目前,國內對於企業基金會的研究僅有何慧玲(2000)、
郭玉禎(2000)、江明修、王俊元(2003)、王仕圖(2003)四篇;從企業的角度
郭玉禎(2000)、江明修、王俊元(2003)、王仕圖(2003)四篇;從企業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