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之」、同條第 3 項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 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 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 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同條第5 項:「第一項偵查 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也於民國101 年 12 月 5 日制定完成,並於民國 102 年 8 月 1 日完成修 正,我國偵查不公開的法源及體系業已漸漸形成。
過去探討偵查不公開大多集中於媒體與偵查機關之互動,以及就偵 查機關若將偵查資訊揭露於大眾時應如何處罰,然因科技與媒體型態之 變遷,當人手一機及行動網路之普及後,逐漸進入「自媒體」的時代,
媒體對人民而言不再是如此的遙不可及,因此為應因新的媒體型態,本 文認為就偵查不公開之討論重點應回歸,偵查不公開所保護之目的為何,
以及何人為受偵查不公開之規範主體,始能真正解決現今受規範主體不 明而產生之混亂。
我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1 項雖有就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 則之人員明文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 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然於同法第 5 條第 3 項復又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 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 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使得本非受 規範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在偵查機關之「威 脅」下時常需一同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而於我國實務常有一現象為
「法律沒規定國家不能做的,國家都能做;法律沒規定人民能做的,人
民都不能做1」,因此本文試圖從將從偵查不公開之保護利益出發,探討 何人應受偵查不公開所規範,並參考美國法上相關之明文規範,藉此為 我國受偵查不公開規範之主體為一統整,並試圖歸納出值得我國參考之 解決方案。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本文將會針對偵查不公開之保護利益及適用對象之法規與實務現況進行 研究,藉此研究希望達到以下目的:
一、了解偵查不公開所保護之利益。若欲探求偵查不公開之適用對象,
首重者應為分析其中所要保護之利益,始能自根本得知為何該人應 受偵查不公開所規範,以及不應受規範之理由。
二、了解現行法中何種主體應受偵查不公開所規範。現行法中雖已就受 規範主體有所明文,然因實務運作之混亂,導致受規範之主體實際 運作上有所不明。首先,偵查不公開之概念,不僅存於刑事訴訟法 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中,於其他特別法規亦有針對特殊之需求 而有特別之規定。第二,偵查不公開不僅有限制之目的,在限制之 同時亦有其所欲保護之主體,而當受限制主體同時為受保護主體時,
能否放棄立法者所對之之保護。第三,偵查資訊亦非絕對不公開,
若遇有法律所明文之例外情形時,亦得以法律所明文之方式將之公 開。最後,美國法於偵查之程序探討偵查不開大多集中於「大陪審 團」之制度中,此制度係由公民所組成之大陪審團審查是否對該犯 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因美國就此之法治發展已臻完整,因此本文認 對我國偵查不公開主體之研究具一定之參考價值。
三、最重要之目的為分析我國現行法中何種主體不應受偵查不公開所規 範,以及參考比較法中之制度,使得我國偵查不公開之制度更加完 整,並能被實務所確實落實。
第二節 研究方法
一、文獻研究法
本文以文獻研究為主要之研究方法,收集偵查不公開之相關文 獻資料為分析,資料來源主要為國內學者相關之期刊論文,並輔以
1人權普拉斯(特別版)以國安之名?秉持人權底限!網路直播,第3:24:27 處李善植律師發 言。https://www.facebook.com/tahrfb/videos/2008651325818047/,最後瀏覽日期:2018/2/7。
實務案例以及網路資料,藉此了解偵查不公開於我國學說及實務之 研究及運作,以分析最適合我國之制度模式。
二、比較分析法
根據文獻搜集整理的結果,相較於偵查不公開於我國實務運作 之混亂現象,注意到美國法上豐富的試用經驗,想並將之引進,期 望能為我國現行制度找出最佳之解決方案。
第三節 章節架構
第一章為研究動機、目的與方法之介紹。本文將於第二章就偵查不 公開於憲法上所涉及之基本權及於刑事訴訟法之基礎做介紹,再分析於 其他特別法中涉及偵查不公開之概念為分析。第三章則分為適用對象範 圍及保護對象範圍兩部分為介紹,前者將以現行法之分類,分為國家機 關及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兩部分;後者則會從偵查不公開之保護目的出 發,分析受保護對象範圍,於本章最後會在就例外不受偵查不公開規範 之情行為分析。第四章則介紹美國法中之成文法,對於不同主體所為之 規範,並會介紹美國法中之禁聲令制度(Gag Order)以為我國之修法參 考。第五章將回歸我國就偵查不公開此一制度於實務上係如何之運作為 分析,現行法有何應修正之處,並將美國法制度作為我國立法之參考,
再輔以近期之實務案例為分析,以探知我國現行法之不足。最後於第六 章為結論,自上述章節中研究分析後,為我國偵查不公開主體為一更明 確之分析,以期為將來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