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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偵查不公開於美國法上之運用

第一節 美國法上之起訴程序

第四章 偵查不公開於美國 法上之運用

第一節 美國法上之起訴程序 第一項 控訴(Complaint)

一但知悉有犯罪嫌疑,警方應開始偵查,此時,警方並不 受檢察官的直接監督或協助,進行逮捕前或逮捕後之偵查。雖 警方須在檢察官對犯嫌起訴前對其所逮捕之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和對犯罪指控的罪名提出正當理由,除了非常重大的案件,檢 察官通常並不參與警方之偵查活動。當檢察官同意對被告的犯 罪指控時,檢察官會向法院對被告提出控訴。90

所謂之控訴多係指,被害人或調查本案之警察宣示簽名所 作成之書類,其內容通常記載有「被控訴人」犯罪之時間、地 點、行為、違反法條。美國輕罪之案件,得由「治安法官」

(Magistrate)審判,此時該「控訴」即相當於請求法院判決之 起訴書;重罪案件則由「審判法官」(trial judge)審判,此時該

「控訴」則僅在使「治安法官」知悉此控訴之情事,須在收到 起訴書91後,「審判法官」始能受理、審判。在提控訴後,「嫌疑 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即正式成為「被告」。92

90林利芝,英美法導論,第2 版,2005 年 5 月,第 348 至 350 頁。

91可能為檢察官所提之Information 或由大陪審團所提之 Indictment。

92王兆鵬,起訴審查-與美國相關制度之比較,月旦法學雜誌,第88 期,2002 年 9 月,第 54 頁。

第二項 經檢察官提起訴書(Information)

於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 7 條,准許除死罪外,其他犯罪 案件如被告放棄由大陪審團起訴時,可以 Information 的方式起訴,

又因被告之放棄頗為常見,造成聯邦法院將多數重罪皆以 Information 的方式起訴93。在美國有 25 個州採取重罪案件得經大 陪審團起訴,以及由檢察官簽名提起起訴書(Information)的併行 起訴模式。94若採取檢察官簽名提起起訴書(Information)時,在「控 訴」之後,大多數之州檢察官可請求大陪審團起訴,而迴避預 審程序或通過預審(preliminary hearing)之審查標準95後,治安法 官會下一個「准予起訴之裁定」(bindover),檢察官始可向法院 提出起訴書(Information)起訴96

第三項 經大陪審團提起訴書(Indictment)

93楊崇森,美國大陪審團制度之功能與運作,軍法專刊,第56 卷第 3 期,2010 年 6 月,第 228 頁。 94 此 25 個州分別為:1. Arizona 亞利桑那州、2. Arkansas 阿肯色州、3. California 加利福尼亞州、

4. California 加利福尼亞州、5. Georgia 喬治亞州、6. Georgia 喬治亞州、7. Idaho 愛達荷州、8.

Idaho 愛達荷州、9. Indiana 印地安娜州、10. Indiana 印地安娜州、11. Kansas 堪薩斯州、12.

Maryland 馬利蘭州、13. Michigan 密芝根州、14. Montana 蒙大拿州、15. Nebraska 內布拉斯加 州、16. Nevada 內華達州、17. New Mexico 新墨西哥州、18. Oklahoma 奧克拉何馬州、19. Oregon 俄勒岡州、20. South Dakota 南達科他州、21. Utah 猶他州、22. Vermont 佛蒙特州、23. Washington 華盛頓州、24. Wisconsin 威斯康辛州、25. Wyoming 懷俄明州。資料來源:

https://blogs.findlaw.com/blotter/2014/11/which-states-use-criminal-grand-juries.html,最後瀏覽日 期:2018 年 7 月 11 日。

95美國實務曾提出預審法官有兩種標準,一為「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審查標準,如通常 謹慎之人,對被告會形成有罪的強烈懷疑,即具備相當理由;另一為「證據之形式上有罪」(prima facie)審查標準,就已存之證據,即令毋須詮釋,也足以擔保有罪判決之成立,同註 92,第 58 頁。 96同註92,第 54 至 55 頁。

重罪案件之起訴書另一取得途徑則為經大陪審團提起訴書

(Indictment),此亦為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97所明文:「除非經 大陪審團之起訴,任何人不得被要求對死刑或是其他惡名之罪

(infamous crime)做答辯,但發生在陸、海軍中或發生戰時或出 現公共危險時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所謂惡名之罪原本 僅指叛國罪和其他損壞道德之罪行,後經聯邦最高法院見解表 示係指會進入矯正機構或是入監服刑之罪98

美國 50 個州之中,除了Connecticut 康湼狄格州及

Pennsylvania 賓夕凡尼亞州以外的 48 個州及華盛頓特區皆採取 大陪審團提起訴書之起訴程序,除前述第二項提及之 25 個州採 併行起訴的模式外,剩餘之 23 個州99就重罪案件係必須經由大陪 審團提起訴書(Indictment)之起訴模式,然Connecticut 康湼狄 格州及Pennsylvania 賓夕凡尼亞州雖不採取大陪審團起訴模式,

但仍維持大陪審團調查證據之制度。被告得要求在控訴後之一 定期間內舉行「預審」(preliminary hearing),由治安法官審查該 案件是否交付大陪審團審查,而此審查標準即有如前述之 probable cause 及 prima facie 兩種審查標準,若通過預審審查後治 安法官則為「准提交大陪審團」的裁定(bindover),此時始由大 陪審團為起訴與否之決定100,如大陪審團認為被告犯罪,則制作 起訴書(Indictment),此及控訴被告該罪名之法律文件,嗣後再 將該起訴書於認罪答辯程序(arraignment)正式送交予刑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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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Fifth Amendment: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98黃紋綦,美國大陪審團制度及陪審團制度之介紹與觀察,檢察新論,第8 期,2010 年 7 月,第 281 至 282 頁。

99 此 23 個州分別為:1.Alabama 阿拉巴馬州、2. Alaska 阿拉斯加州、3. Delaware 特拉華州、4.

Florida 佛羅里達州、5. Kentucky 肯塔基州、6. Lousiana 路易斯安娜州、7. Maine 緬因州、8.

Massachusetts 麻薩諸塞州(麻省)、9. Minnesota 明尼蘇達州、10. Mississippi 密西西比州、11.

Missouri 密蘇里州、12. New Hampshire 新罕布夏州、13. New Jersey 紐澤西州、14. New York 紐 約州、15. North Carolina 北卡羅莱納州、16. North Dakota 北達科他州、17. Ohio 俄亥俄州、18.

Rhode Island 羅得島州、19. South Carolina 南卡羅萊納州、20. Tennessee 田納西州、21. Texas 德 克薩斯州、22. Virginia 維珍尼亞州、23 West Virginia 西維珍尼亞州。資料來源:

https://blogs.findlaw.com/blotter/2014/11/which-states-use-criminal-grand-juries.html,最後瀏覽日 期:2018 年 7 月 11 日。

100同註92,第 53 頁。

101同註93,第 2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