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

「好想家啊。美麗的家園,只能在夢中浮現。雙親的慈顏,只能從記憶的籮 筐中去尋找。真想痛哭一場。其實,早已淚源枯竭了。恨,只恨自己太衝動。我 不奢望會得到法律什麼樣寬容的制裁?甚至那極惡毒的制裁,我也應當接受。畢 竟,我已鑄下了大錯,但是,若有幸讓我重新改過,我願盡我所能去補償我所有 的過失。」這是台灣史上最年輕的死刑犯─一名才19歲的鄒族青年湯英伸所寫下 的家書。當時的最高法院判處死刑的判決理由:「雖其尚未成年,但心狠手辣、

泯滅天良,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罪無可逭,應使與社會永久隔離,量處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1。」當時的時空背景所做出的判決,在相隔30年後的現在看來,

不禁令人感慨。若當年有「教化可能性」的相關論理,也許年僅19歲、因盛怒而 鑄下大錯的的青年,能因為有教化可能性、矯治可能性,而免除被判死刑的命運。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017年5月12日,士林地院對「王景玉內湖殺童案」的判決(105年度重訴字 第9號)引起社會大眾再次對兩公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重視。判決摘要中指出,「本院衡量被告有反覆施用、

持有毒品等素行,經鑑定具有違法行為固著之性格,過去接受矯治之效果有限,

品行及自省能力不佳,本案犯罪手段極為兇殘,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

1 76 年刑三庭台上 2533 號判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

鉅,屬得科處極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犯後迄今未見同理心及悔意,經評估 再犯風險仍高,自無法輕縱;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即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已透過施行法而對我國產 生內國法拘束力,依該等公約之解釋意旨,已形成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犯 罪,不得處死刑之科刑權限制,本院自無從對被告科處死刑。」此判決一出,群 起譁然,究竟兩公約的精神是否被合宜地解釋適用,有很多不同的聲音。

我國早在1967年就已由當時駐聯合國代表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上簽字,但中華民國在1971年退 出聯合國,因國際與國內情勢影響,遲遲未能完成國內批准程序。2009年3月31 日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及其施行法,同年5月14日由馬英九總統正式簽字批准兩公 約及施行法,12月10日施行。上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 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第三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 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項明定: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第二項亦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 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

兩公約的最終目標就是希望能廢除死刑,然而在台灣的傳統文化思想中,「殺人 償命」、「應報與懲罰」還是大多數民眾普遍的想法(法務部公布的資料顯示,台 灣仍有七成以上的民意贊成死刑)。

近幾年來,每年幾乎都有社會的重大矚目刑案,從 2012 年台南湯姆熊曾文 欽殺童案、2013 年謝依涵八里雙屍案、陳佳富醃頭顱案、2014 年鄭捷捷運隨機 殺人事件、2015 年北投文化國小龔重安割喉案、到 2016 年王景玉內湖隨機殺人 事件,每一件命案的事發經過,透過媒體的詳述、渲染,冠上駭人聽聞的、「嗜 血」、「殺人魔」等字眼,鏡頭中凶嫌冷酷的笑容,對比於被害者家屬聲淚俱下的 指控,往往在未審判前,就讓社會大眾對於這些凶嫌先行定罪,認為若沒有判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

刑,就一定是恐龍判決。然而,在嚴重的犯行中,當檢察官求處最嚴重之刑罰,

法官往往得在「生」與「死」之間做衡量。在簽訂兩公約之後,最高法院有許多 與死刑相關的判決有援引兩公約的內容或其精神,但其判決理由沒有一定的標準,

仍有許多的歧異。最高法院在 2012 年底宣布今後二審判處死刑之案件以及法律 上具重要意義之案件,第三審應進行言詞辯論,讓社會大眾終於有機會藉由最高 法院量刑辯論一窺量刑的標準。法院一一檢視要件,包括「情節最重大之罪」(或 稱最嚴重之罪)、被告有無精神疾病,另外最後就是去探討「教化可能性」。

參考最高法院的判決,教化可能性的標準其實不一,有些參考自心理鑑定報 告,鑑定被告之人格發展史、犯罪動機及再犯風險,並以鑑定結果作為量刑基礎,

另外也有些則是參考自犯後態度。犯後態度可能包括被告與被害人家屬之間後續 的互動(是否願意賠償、真心道歉)、在羈押時的行為(有無誠心的懺悔、宗教 信仰的改變等等),有些會藉著受洗、抄佛經等等行為來證明自己的悔悟,但是 否這屬於「真心」的、抑或是「假裝」的動作,用以騙取法官的同情進而作出免 死的判決,往往不可得而知。若能有客觀的科學數據去作分析、用以佐證,相信 法院作出的判決能更加使人信服。

腦科學是一門深奧而神祕的學問,究竟心智的活動如何去影響我們行為,這 一直是神經科學家及犯罪學家想去深究的部分。科學上已有針對青少年衝動暴力 犯罪者的研究,認為可以藉由腦波的變化去探討抑制控制與錯誤監控的機制。本 文認為,若能加以適用在重大刑案的被告上,可以藉由不同時點(例如:剛犯罪 時、羈押時、經過「教化」後一段時日)的腦波變化,察知被告是否有因為經過 教化,認知及行為上已有所改變,較能控制自己錯誤的行為,藉以當作「有教化 可能性」及「已降低再犯風險性」的根據,使客觀的科學數據能加在一向被視為 主觀的法院判斷中,多給法官一個可以衡量參考的標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文先藉由探討刑罰的目的理論以及目前世界各國的死刑政策、量刑制度,

檢視我國的死刑政策。由於受世界趨勢潮流的影響,我國近年來漸漸朝向廢死的 目標,而最高法院的死刑判決也多提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故 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內容描述說明,加上參考近幾年來最高 法院對於死刑判決的見解,以及學者們提出相關探討的論文,試圖釐清最高法院 作出是否科處死刑的標準。

情緒、人格特質往往是大腦心智活動的展現,參照大腦神經解剖學教科書的 說明,有助於了解大腦各區域的功能,也透過一些心理學家進行的實驗,了解情 緒是如何主宰大腦的活動,表現在個體的行為上。接著蒐集心理學家、認知神經 科學家、犯罪學家所發表的論文,了解其實驗設計,整理結論,試著提出未來可 能用以判斷「教化可能性」的生物醫學模式。

第四節 本文架構

本文第一章先簡述研究背景及方法,第二章開始探討刑罰的目的理論以及目 前世界各國的死刑政策、量刑制度,並檢視我國的死刑政策。第三章開始首先介 紹與近年來最高法院判決大量援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詳述其立法 沿革、內容、精神及我國參與的部分,包括國內法的效力及何謂「情節最重大之 罪」。第四章則藉由整理我國最高法院近年來的有關死刑量刑方面的見解,包括 精神障礙者是否得以科處死刑、教化可能性概念的提出,並有加入學者們對於這 幾個概念的其他見解,檢視「教化可能性」這個詞的實際意涵。腦與心智科學實 際上真能影響人類的行為,透過介紹大腦結構、神經控制的機制,以及犯罪學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

在衝動型暴力青少年犯罪者的實驗,探討腦波的變化是否能作為「教化可能性」

的客觀參考,藉以建立可能預測再犯罪率、判斷教化可能的生物醫學模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