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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言論自由為現代民主國家基石,具有使得人民實現自我、意見表達以及追求 真理之功能,並進一步地促進社會對話與政治發展。若國家過度侵害人民言論自 由的行使,容易造成寒蟬效應,而當言論自由與其他基本權或是公共利益有所衝 突時,關注核心在於何者為基本權主體行使言論自由之界限。

同樣地,在私法關係中,勞工對雇主或企業所為之批評所受到的言論自由保 障,若涉及侵害雇主之基本權(如名譽權)時,如何劃定勞工行使言論自由之界 限。舉例而言,中環公司一案中,該案勞工針對客訴事件公司所為之懲處相關規 定公告向副理及同事寄發電子郵件,內容提到「孰料你還是心存僥倖的蓄意隱瞞 6/3~6/8 所生產的碟片也有問題」、「綜合以上 3 次爆發連續性的大客訴,其責任 歸屬難道不是你蘇副理嗎?請問是否該自請處分?難道還要怪罪給主任?高工?

工程師?這些客訴讓公司損失在 1000 萬以上,YM2 廠廠譽已被污名化,多年來 弟兄們的辛勞已全部被糟蹋殆盡」等語。雇主認為此行為是對雇主及雇主代理人 有重大侮辱,亦已違反工作規則,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該案法院1就認為此等言論為勞工針對客訴事件之責任歸屬抒發自身看法,

大部分陳述之內容均有所本,用字遣詞雖有不當但非純屬虛構,亦非刻意污蔑公 司領導階層,或具有詆毀公司形象之意圖,據此,對於勞工所為非惡意性批評,

雇主原應給與較大程度的容忍與傾聽,以避免引發寒蟬效應。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勞訴字第 5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勞上字第 14 號判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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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地,在著名的新海瓦斯林子文一案,法院採取不同看法。該案事實為,

勞工身為工會常務理事開記者會發表針對雇主收取管線補助費之言論,除了公益 亦兼具爭取績效獎金目的,內容提及「因為它是個獨占事業所享有的…非要跟它 申請不可,利用這樣子的一個機會,取得一個所謂的不義之財…所謂超額利潤…

我們認為它應該回歸於消費者」,記者會現場並有標語張貼「阻絕獨占不義之財」、

「管線補助費剔除等」。雇主認為勞工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卻向媒體散發不利 公司言論,難以期待繼續維持勞雇關係。

該案法院2認為勞工身為工會常務理事,早可循內部之管道與雇主討論,以 尋求對雇主與其他勞工及客戶間最有利之平衡點,但勞工卻因未能爭取績效獎金,

即舉行記者會並接受記者訪問時抨擊此事,隔天媒體大幅報導,對公司產生負面 的評價,影響正常經營與運作,故勞工已然違反忠誠義務,破壞與公司之間的信 賴關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合法。

於是,在民主社會中極具重要性的言論自由基本權,當侵害源為雇主,且雇 主乃是基於基本權主體,為保障自身名譽權及財產權,而制定工作規則限制勞工 言論自由權行使;抑或是勞工基於勞動契約所負之忠誠義務或附隨義務而在行使 言論自由時受到限制,兩者情形下有無限制勞工行使言論自由權之正當性,其限 制之界限為何,為本文所欲探討之重心。

第二節 章節安排

於是本文欲探討勞工在勞動關係中之言論自由保障,受到雇主所制定的工作 規則或是勞動契約所生之忠誠義務限制是否具有正當性等等問題。因此議題涉及 基本權於私法中如何適用之問題,故章節安排上首先先從私法中的基本權適用談

2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勞上字第 4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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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探討當私人作為基本權侵害源時,建構基本權第三人效力與國家保護義務之 體系,以及基本權衝突之處理模式。並附帶討論個別基本權於勞動法中之適用,

亦即在勞動領域中,個案中可能涉及的勞工或雇主之基本權如何保障。

第三章開始聚焦於言論自由基本權,討論言論自由保障基礎與範圍,以及一 般學理上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採取的標準,最後探討誹謗性言論的限制標準,以 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所產生的基本權衝突時,我國大法官在具體個案上所採取的 標準,以利進一步適用於勞動關係。

第四章則回到勞動領域中言論自由基本權的保障問題。由於基本權透過概括 條款適用於勞動領域中,最為明顯的是雇主與勞工之附隨義務,附隨義務的基礎 來自於誠實信用原則。在言論自由基本權的保障上,除了雇主負有義務保護勞工 之人格權,當中亦包括能藉以實踐自我,並促進自身人格發展之言論自由基本權;

相對地,一般亦認為,為了維護雇主或企業名譽或營業權,勞工負有保密義務與 不傷害企業言論之不作為義務。

最後將連結前一章節在公共生活中言論自由權的保障範圍與限制,進一步建 構勞動關係中勞工之言論自由與界限。除此之外,討論兩個特殊類型:當勞工言 論涉及公益以及同盟時,勞工的言論自由行使界限是否因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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