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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言論自由基本權的保障

第一節 言論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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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言論自由基本權的保障

本章會探討的是在公共生活領域中,一般在公法學對於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 基本權的討論,包括言論自由保障目的、範圍,以及保障的界限,亦即在何種情 況下對於言論自由權保障會設下限制,與採取的標準。最後在第三節會提到,當 涉及言論自由與其他基本權或憲法法益的衝突時,在我國釋憲實務上的處理。如 大法官針對誹謗罪是否合憲之問題,關於誹謗性言論與名譽權兩者基本權衝突,

所為之司法院大法官第 509 號解釋;以及針對新聞自由與行動自由和私領域不受 侵擾之自由,兩者衝突時在個案中進行具體的利益衡量,所為之司法院大法官第 689 號解釋。兩號解釋中大法官所採取的處理模式,或可作為勞工言論自由界限 問題處理之參考。

第一節 言論自由保障

第一項 理論基礎

言論自由為現代自由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基本人權,幾乎在各國都已明 文規範於憲法之中,如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172(First Amendment)規範 國會不得制定限制或剝奪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法律。我國則是在憲法第 11 條 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 訊之自由」以及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這些規範僅例示憲法所 保障言論自由表達的方式,對於是否所有言論類型皆受到憲法保障,或是該以何

172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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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標準來界定何者為憲法上所保障的言論173,亦或是是否因言論內容而受到不同 程度上的保障等等問題,皆需要透過學說理論分析來建立言論自由保障體系。

關於如何定義「言論」,學者認為:「凡是透過言語、寫作、行動或者其他具 有表達或溝通功能的方式,展現或表達個人心中的想法,或者藉以做為溝通工具 達成說服他人的目的,都可能成為言論自由所保護的對象」,亦即廣義來說,除 了憲法例示的言論類型,例如講學、著作、出版、秘密通訊及集會遊行,只要同 樣具有表達自我和說服他人的意涵,皆可認為屬於廣義的言論類型,方能符合憲 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精神,據此亦有稱之為「表意自由」或「表達自由」174

然而是否所有言論類型皆受到憲法所保障,一般皆認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 不可受到限制,此點從我國憲法第 22 條與第 23 條規範:「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 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亦清楚可知,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皆非絕對的權利。學者亦認為,現今各 種權利相互影響,在實際運作上,言論自由也不可能受到絕對保障175

進一步要釐清的問題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為何,亦即界限為何,該 界限如何劃定。學者認為此攸關於基本問題:「憲法為什麼要保障言論自由」,先 確立保障的目的,能達成此目的之言論即應受到保障,而保障的目的就在於言論 自由的價值與功能176。就此,學說上普遍認為言論自由價值為追求真理說、健全 民主程序說以及實現自我說。

173 林子儀,言論自由之理論基礎,台大法學論叢,第 18 卷第 1 期,頁 227-228,1988 年 12 月。

174 劉靜怡,言論自由:第一講—「言論自由」導論,月旦法學教室,第 26 期,頁 74,2004 年 12 月。

175 劉靜怡,同註 174,頁 74。

176 林子儀,同註 173,頁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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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追求真理說

此說以真理的追求(truth-seeking)做為理論核心,假設多個彼此之間具有差 異的意見為觀念市場(marketplace of ideas),而透過市場競爭法則來檢驗出哪個 意見比較接近真理,前提必然是容許各種不同見解進入市場,否則可能出現事前 審查的結果,就無從發揮言論市場的功能177。此說的特點在於重視「真理」,認 為凡是有助於社會大眾追求真理的即應該受到保障,並且相信自由市場機能及人 們是理性的,認為不同言論自由競爭就能凸顯真理178

對於本說的批評從核心出發,第一,何謂真理,是否具有普遍及客觀的真理;

第二,完全競爭的市場只存在於理論,並非任何人在言論自由市場都是自由競爭 的,特別是現今資訊社會每個人是否擁有同樣的話語權,不無疑問;第三,作為 憲法理論基礎,無法推知「真理」是憲法上要追求的目的之一179

第二款 健全民主程序說

健全民主程序說則認為,統治者統治的合法權力基礎,在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人民透過定期選舉的方式,行使此同意的權利,而一旦針對和民主程序健全有關 的意見限制,選民就可能因為獲得的資訊內容不夠充分,導致做出的判斷不夠理 智,而有決策不周的可能180。資訊自由權為言論自由的要件,人民在事先取得充 分的資訊後,才能作成有意義且負責任的言論自由181

177 劉靜怡,同註 174,頁 75。

178 林子儀,同註 173,頁 243。

179 林子儀,同註 173,頁 244-245。

180 劉靜怡,同註 174,頁 75。

181 法治斌、董保城,同註 14,頁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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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說受到的批評是,第一,與追求真理說之共通問題,言論本身並未終極目 的,若將其視為目的,會推導出某些言論類型不受保護,例如:容易形成只有在 涉及民主政治運作程序的言論,尤其是政治性言論(political speech)才歸屬於言 論自由的保障範圍182;第二,健全民主政治程序固然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主要 價值,但是並非唯一的價值;第三,實質上與追求真理說關係密切,故亦有認為 此說就是較為限縮的追求真理說,或者其分支183

第三款 實現自我說

有別於前兩說的理論基礎都來自於功利主義的價值觀184,認為某種言論是否 言論自由所保障,端看其是否與追求真理或健全民主政治程序有關,此說著重的 是發表言論的個人。實現自我說認為個人的存在並非幫助他人完成任何目的的工 具或手段,追求個人的尊嚴和活動自主性才是目的,據此應該保障個人能自由地 表達想法,於是言論的價值並非作為他人、社會或國家的工具,而是對於發表者 本身具有價值,能滿足其自我實現的個人需求185

學說上認為,此說「讓言論自由成為不依附於任何其他目的的基本權利,本 質上是屬於一種『權利理論』(right-based theory)」,優點在於,不但政府不能任 意限制或剝奪個人的基本權利,社會上亦不能透過多數的壓力來侵害個人的基本 權利,亦即不能透過犧牲特定少數人的方式來追求公益186。學者林子儀贊同此說,

其認為採取追求真理說及健全民主程序說,運用利益衡量和成本效益分析來計算 言論自由的利弊得失,容易變成壓迫少數的手段,不能忽略基本權利的本質即是

182 劉靜怡,同註 174,頁 76。

183 林子儀,同註 173,頁 248、251。

184 林子儀,同註 173,頁 232。

185 劉靜怡,同註 174,頁 76。

186 劉靜怡,同註 174,頁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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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個人免於侵害,憲法皆是保障個別的人性尊嚴以及發展自我的機會,並非使 其成為滿足社會大眾利益的工具或手段之一187

第四款 大法官解釋見解

觀察我國大法官解釋中提及言論自由的功能與價值,如釋字第 414 號:「言 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

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188;又如釋字第 445 號提到:「憲法保障 人民之表現自由。因為人民有參與政治意思決定之權利,表現自由使個人之意思,

於公意形成之過程中,得充分表達,是為實施民主政治重要之基本人權」。另外 如釋字第 509 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 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189。整體而言,似乎可認為大法官兼採三說,無特 別偏重何種目的190

第二項 保障範圍

大法官解釋第 577 號闡述:「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 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於 是可以得知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包括,積極表意自由與消極不表意自由,以及主 觀的意見表達與客觀的事實傳達。所謂意見,指的是主觀上對於事件的看法、見 解或價值判斷,而對外表達,並且不論是針對公共、私人事務,亦不論有無價值,

187 林子儀,同註 173,頁 274-275。

188 大法官解釋第 617 號、第 623 號、第 634 號、第 744 號同此意旨。

189 大法官解釋第 644 號、第 678 號、第 734 號同此意旨。

190 許育典(2019),《憲法》,九版,頁 222,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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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而客觀的事實陳述與傳播,無論真假或屬於真相的一部 或全部,縱使在不確信的狀況下陳述,均不影響言論自由的保護191

對於品質不良或者虛假的言論或觀念是否納入保障,雖然不無爭論,但若是 將其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就很容易成為政府濫用權力箝制言論的藉口,所以不 應該將其在此層次上排除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之外192。於是學者認為,討論保 障範圍時應該採取寬廣的解釋,至於虛構事實的謠言傳播的管制,應該屬於下一 個層次言論自由的限制問題193

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亦包括使用工具的自由,學者即認為應該首要保障使用 母語的自由,因母語是人格發展所必須,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亦規範: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194,對此我國於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194,對此我國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