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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根據統計,2015 年我國全國自殺死亡人數為 3675 人,粗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 15.7 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 12.1 人1,同時,自殺於我國國人同年度之死 亡原因排行中排名第十一2。由於我國特殊的風俗民情,一般民眾對曾有人於內自 殺身亡之房屋(即俗稱之凶宅)多心生畏懼或厭惡,因而使得此等房屋於交易市場 上價格下跌。保守估計,台灣一年新增凶宅高達兩千戶,而且近年來仍繼續以驚人 速度增加中。

此般風俗民情及房價因此下跌之現況,使得許多與凶宅買賣有關之訴訟案件 油然而生。過去多數的訴訟案件都圍繞著凶宅出賣人是否未盡告知義務、買受人是 否有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買受人得否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等爭議,

而實務判決的走向也多肯認凶宅屬於標的物之價值瑕疵(參見下文第二章第一節 第一項之敘述)。在房價確定下跌且凶宅出賣人多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趨勢下,

近來出現了一種新型態、有別於買賣爭議之凶宅訴訟類型,即房屋所有人向於其屋 內自殺行為人之繼承人3依侵權行為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此案件類型直接涉及了若干侵權行為法上基本、重要的議題,如:所有權侵害 與純粹經濟上損失如何區別、何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損害於他人等。此外,

於該房屋同時為租賃標的物時,由於涉及承租人對租賃物保管之自己或代負責任,

1 資料來源:台灣自殺防治學會網站,網址:http://tspc.tw/tspc/portal/know/index.jsp?type=2(最 後瀏覽日期:2016/09/10)

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新聞,網址:http://www.mohw.gov.tw/news/572256044(最後瀏覽日 期:2016/09/10)

3 房屋所有人所欲主張者,有可能是「被告本身未防止自殺行為人自殺」之侵權行為責任,也有 可能是對「自殺行為人本身自殺」之侵權行為責任,惟自殺行為人通常已往生,故除非其繼承人

拋棄繼承,否則應由其繼承人繼承其生前債務(限定繼承法定責任),故訴訟上係以「自殺行為人

之繼承人」為被告。以下為行文方便,於後者之情況,將逕以「自殺行為人之侵權行為責任」進 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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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使得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產生了競合。如何兼顧理論基礎與房屋所有人之 保護,遂成為目前實務上面臨之一大難題。

由於迄今為止,相較於針對凶宅買賣案件類型之研究,針對侵權行為及租賃案 件類型之研究仍較少,且最高法院本身對此類型案件雖有初步表態卻遲未見詳盡 說理,使得下級法院間對各相關爭議之見解仍莫衷一是。因此,本文希望能對此類 型凶宅案件所涉之相關爭議進行研究,以期提供實務將來處理此類案件時作為參 考。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如前所述,目前實務上與凶宅有關之訴訟案件類型大致可分為凶宅買賣契約 責任以及使他人房屋成為凶宅之侵權行為責任二大類,於後者案件中,又因有租賃 關係存在而有承租人責任出現之可能。本文之研究範圍僅限於後者,亦即聚焦於自 殺行為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又由於此類案件中,相當多數同時涉及租賃關係,故承 租人責任亦為本文研究範圍之內。

至於其他可能涉及之租賃問題,如凶宅之承租人得否主張瑕疵擔保等4則不在 研究範圍內。此外,按一般認為凶宅之定義為「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

因此凶宅之成因並不侷限於自殺,也可能包括他殺或意外身故之情形,此觀凶宅買 賣相關爭議可見一斑,惟於以侵權行為責任為核心之案件中,目前絕大多數案件皆 僅主張自殺行為人之侵權行為責任5,故本文之研究範圍亦僅限於此,不包括對兇 殺加害人主張侵權行為責任之情形,也不會論及如意外身故是否使他人房屋成為 凶宅以及意外身故行為人是否對房屋所有人負侵權行為責任等問題。最後,於若干

4 與承租之房屋為凶宅有關之判決,可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桃小字第 753 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租賃物為凶宅,但主張詐欺與侵權行為賠償,並未主張租賃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99 年訴字第 1915 號民事判決(原告主租賃物之瑕疵,法院以無法證明租賃物有凶 宅瑕疵為由,駁回請求)。

5 向「兇殺案件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判決,可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86 號 民事判決。本案加害人後亦自殺身亡,故實際之被告係加害人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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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中另涉及僱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部分,亦非於本文研究範圍內。

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係對以法源法律網裁判書查詢功能蒐集之各級法院民 事判決6為整理與分析,將案件類型化並具體呈現個案中之法律爭點。在各具體問 題意識上,除了國內相關研究成果外,亦參考比較法上相關規範,主要包括歐陸法 對所有權規範之演變(特別聚焦於羅馬法、法國法及德國法)及德國法上關於侵權 行為法及租賃契約法之規範,以期透過基礎理論之釐清,對我國特有之凶宅議題加 以回答。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首先於第二章對凶宅裁判之概況與指標性案例為整理和介紹,並進一步 指出相關問題與爭議之所在,以更凸顯本文之問題意識。接著於第三章探討自殺行 為人之一般過失侵權行為責任,依序先討論此類案件中自殺行為人是否有成立侵 權責任之可能?房屋所有人受侵害之客體究竟為何?以及是否具備主觀歸責事由?

其後於第四章檢討自殺行為人之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侵權行為責任成立之可能性,

分別就自殺行為人是否具備故意以及自殺是否該當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二大問題 為討論。第五章則研究房屋承租人之代負責任,首先探討民法第 433 條規定之目 的與性質,接續討論該規定所稱「毀損、滅失」究竟所指為何,及於使他人房屋成 為凶宅之情形究竟得否適用或者應否類推適用該規定等問題。

6 法源法律網資料庫收錄裁判之範圍為:最高法院自民國 85 年起、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自民國 89 年起、地方法院自民國 89 年起之案件。本文蒐集之判決為自前揭各起始時間至民國 105 年 9 月11 日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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