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及資金、人員流動的去障礙化,跨國併購之金 額及規模亦日漸成長,全球總額自 2012 年 3282 億美元,一路爬升至 2016 年的 8686 億美元,惟我國則係呈現相反的走向,外資於我國併購總金額由 2012 年的 9.25 億美元,跌落至 2015 年的 7000 萬美元,雖然 2016 年因兩起大宗併購案而使 整體上升至 74.9 億美元1,惟若扣除此兩筆創歷史紀錄之交易2,仍難掩近年整體頹 勢之走向。

回溯外資於我國之重大併購案件,從凱雷私募基金收購日月光、港商中策集團 案收購南山人壽、KK 私募基金收購國巨案,至近三年之中嘉出售案、頂新集團出 售 101 股權案,均引起社會與論之廣泛爭議及討論。此外,隨著大陸經濟發展迅 速,對岸公司對我國公司之併購步步逼近,包含著名的立訊私募美律案、紫光入股 力成、南茂、矽品案,更直接挑動兩岸的敏感神經。在前述案件外資或處處受阻,

或一波三折下,造成外資的強烈抨擊及臺灣投資環境的傷害3,也呼應第一段跨國 併購於我國呈現遞減的趨勢。另外,在陸資對我國產業投資興趣日增下,究竟應抱 持如何的態度面臨兩岸的緊張情勢,不僅是一法律面的考量更是政策面的抉擇問 題。

1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hereinafter 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7— investmeInvestme-nt and the digital economy, 230-31 (2017), http://unctad.org/en/Publicati onsLibrary/wir2017_en.pdf.

2 2016 年,美商美光科技公司(Micron Technology Inc)併購華亞科技公司,交易金額逾 40 億美 元;另一起為荷蘭商 ASML 公司(ASML Holding NV)併購漢民微測科技公司(Hermes Microvision Inc),交易金額逾 30.9 億美元。故兩起金額總值約 71 億美元。

3 如美國 2014 年貿易政策議程報告提及,我國投資環境缺乏足夠之透明度及可預期性,且主管機 關維持廣泛且模糊之外人投資審查標準。可參考金管會網站,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

=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403060002&toolsflag=Y&dtable=Ne ws(最後瀏覽日:06/15/2017)。

2

臺灣先天國內市場狹小,除藉由出口或跨國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外,吸引外資於 我國進行投資、併購實有必要,不僅於對國內經濟之助益,更能帶動產業的升級或 轉型。而一樁外資跨國併購案件,其影響經濟及政治層面之廣,對於政府的管制便 是一大挑戰。職是之故,如何建構出一套完善的制度便屬當務之急。然而,在檢視 我國跨國併購管制之相關文獻時,發現討論多有所侷限,或聚焦於單一案件內容,

或從非法律面出發,或僅流於報導式的評論,而未對我國外資管制制度做一全盤性、

深入性的探討。肇因於此,本文欲開創先河,爬梳相關規定及學理討論,擬就我國 就外資併購的管制作一全面性的介紹及整理,詳細論述管制模式以及現行制度的 缺失,並參考國外之立法制度及實務運作,試圖提出看法及建議,希冀能提出足堪 採之的見解,對於管制制度有所貢獻並改進之。

第二節 研究方法

壹、文獻蒐集與整理

管制乃因應時代之產物,隨著時事的變遷,重大事件之發生,管制架構亦會隨 之更改。本文欲藉由相關文獻的討論及整理,包含學說、著作、期刊、判決、實務 規定、時事報導等,架設出論文的脈絡。另由於政府資訊往往涉有最新的管制框架,

故本文於文獻蒐集中亦會大量引用政府最新資料,以不斷更新至最新的資訊以確 保論述不失其時效性。

貳、指標性案例回顧

法律之意義不在於文字論述,而在於實際經驗。藉由案例的回顧,亦能更加突 顯制度的利弊得失,勝過純粹文獻論述。故本文欲藉由案例中有權機關之決定,掌 握機關於制度下的運作方式,使論文不至全盤空談法律而忽略實務運作的樣貌。

3

參、外國法制的探討

基於國情的不同,不同國家的法律亦有所歧異,不得逕自比附援引。惟先進國 家法律的建置奠基於過去的經驗,對於我國亦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是故,本文擇選 歐盟、德國、美國等分居全世界前五大經濟體做為比較法的參考,不僅在於其經濟 規模,亦是因為三者與我國之交流甚深,其管制制度亦直接影響我國的投資政策。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名詞辨析

壹、研究範圍

國家對於外資併購的管制層面極廣,除一體適用於本國及外國法規,如公司法、

勞動基準法、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公平交易法(下稱 公平法)、環境保護法等,亦可區分為針對特定產業之規範法規,如菸酒、金融、

電信業等,更有專門性針對外資行為訂定的國家安全保護規範。今本文之主題既在 於跨國併購之行政管制,故擬就針對外資併購行為的規範進行檢討,而在不同併購 產業標的涉及的特定產業規範不同,且各具不同產業政策考量下,為避免失焦而導 致打擊層面廣而不深,本文進一步將討論的範圍限縮於一般產業之規範;換言之,

僅討論外資併購我國一般企業所涉及的管制,倘涉及特殊產業則僅點到為止。此外,

公平法所規範之市場競爭行為,雖不區分內資或外資而一體適用,惟其就外資是否 得併購我國企業具有決定性的准駁效果,且亦為各國主管跨國併購行為之主要管 制架構,若僅因其同時適用我國與外國之企業併購行為而略而不談,不免使討論的 完整性大打折扣,因此本文研究範圍將納入公平法下的市場競爭行為,同時結合針 對外資之國家安全管制,而共構成跨國併購之一般性行政管制架構。

4

貳、名詞辨析

「併購」(merger and acquisition)之定義,規範於我國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2 項,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分割行為。與之相對者為「結合」(concentration),

規範於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兩者具有重疊之部分,蓋結合定義重點在於事業的行 為是否導致被結合事業喪失經濟上之獨立性,而無法於市場上發揮其競爭功能4, 故相較於併購,其構成類型更為廣泛。亦有學者提出併購具有廣義及狹義之分,廣 義之併購,泛指一切涉及企業控制權移轉之情形;狹義的併購則僅限於以取得股份、

營業、財產及公司合併等方式達到控制權移轉之情形5,故廣義之併購在概念上或 可和競爭法之結合重合,狹義之併購則可歸屬於企業併購法下之併購。此外,在事 業結合涵蓋任何使事業喪失經濟決策獨立性,而企業併購多涉及組織之重組觀之,

事業結合所規範之範圍相較於企業併購較為廣泛應無庸置疑。

本文討論之議題聚焦在外國企業對我國企業進行跨國併購之管制,故無論是 透過結合,抑或透過併購,均對應不同管制模式而落入討論範圍。於後續使用此二 專有名詞時,本文擬將“merger”翻譯為併購,“concentration”譯作結合,以區分結 合及併購概念的適用情形,並忠實反映外國法下適用領域及用語之差異,避免概念 混淆的產生6

4 黃銘傑(2017),〈公平交易法結合管制之問題點與盲點—以結合類型與實體規範要件為中心〉,

《公平交易季刊》,25 卷 2 期,頁 35。

5 顏雅倫(2001),《我國結合管制之檢討與前瞻—以金融產業之結合為例》,頁 5-6,國立臺灣 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6 於外國法之競爭法適用上,原文多使用“concentration”一詞,而非“merger”,且兩者無論是法律管 制主體、適用行為均有所不同,故本文認為應有使用區別之必要。然我國法規的英譯版本卻相當將 併購與結合分別譯為“merger and acquisition”及“merger”,相當程度混用此二者,易造成理解上的混 淆,殊值檢討。此外,國內學者或政府機關亦常將外國競爭法規名稱中“merger”譯作結合,故本文 於翻譯上倘涉有法規名稱之翻譯,多沿用我國現有之用語及慣例。

5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文於問題討論上,欲以跨國併購一般性管制下之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審查 為核心切入。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研究動機、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就整篇論文內容為一全 盤性的鳥瞰。

第二章將進入我國現行外資併購管制制度。先就外國直接投資及跨國併購做 一介紹,統整現行外資併購我國企業之方式。繼而討論政府管制理論,就政府是否 應介入市場運作爬梳學說見解,並藉由探討跨國併購對於地主國之影響,與抽象理 論銜接,檢視跨國併購行為管制之正當性及必要性。我國現行管制框架下,對於外 資管制主要可分為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審查兩種,本文將詳細頗析此二制度,並藉 由兩則經典案例點出其缺陷及不足,逐一反省及檢討以鋪陳後續之研究重點。

第三章為比較法整理,分別就歐盟、德國、美國等三個經濟體之制度進行介紹,

並將篇幅重點放在第二章所闡述我國制度缺失的部分,引外國法做為我國制度之 參考借鏡。

第四章為研究結論,亦是全文精華所在。回應第二章闡述的制度缺陷,憑藉第 三章之比較法參考和結合自身的構思,而架構出完整的制度性建議,也希冀透過本 文所整理、提出的看法,能對現行制度提供具有參考性價值的修法建議。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