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過往的台灣營造業,因為台灣的經濟與社會因素之外在環境所帶動的需求,
例如十大建設以及股市熱況等,曾有火車頭工業之稱,甚至曾有技術輸出如參與 中東國家等地的基礎建設工程之榮景。但是隨著社會整體基礎建設漸趨完成,現 有營造產業之市場需求,不論是政府部門的公共工程或是民間營建工程,已無法 同日而語。以私人之建築工程而言,因為房屋市場持續不景氣而大幅萎縮,公共 工程方面,則因公共投資的影響,釋出量亦遠過上萬家之大小營造廠商的預定業 績量。
根據營建署的統計,至民國92年底止,營造廠商家數已達一萬二千餘家。尤 以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外國營造廠商挾其雄厚的資金與技術而來,
在現有國內各重大工程建設中,例如高鐵或是高雄捷運,外國營造廠商已然成為 主要競標者與主要承商。中小型營造廠商就在這種原有市場萎縮,以致競爭者在 現有市場以流血搶標方式競爭,而參與大型工程自有資金又難望外國廠商項背情 況下,經營日漸困難。
個案公司自民國62年設立至今,走過三十年的歲月,見證了台灣營造產業的 發展史,其企業生命週期恰巧見證並呼應了台灣營造產業的生命週期。從創立初 期因為各項基礎建設的內需帶動企業成長的高峰,到近幾年因面臨扛負上櫃公司 之業績壓力,另一方面原以公共工程為主之五億元以下工程之主打產品,近幾年 因房地產市場不景氣,以致昔日原以建築房屋市場為主的營造廠商,競相轉換跑 道而來,大家看上的正好就是個案公司原有的利基市場,於是,辛苦纏鬥之餘,
個案公司因此亟思改變。
因為營造工程特有的量身打造、因案制宜的特性,在工程的專案管理上特別 需要藉由彈性化與速度化的方式,展現績效。而又因為各家營造廠商的差異性不 高,因此彼此幾乎以Michael Porter所說之成本領導( Cost Leadership)做為主要的 策略,所以工程成本控制對營造廠商來說是第一要務。援此之故,個案公司決定 改變原有之組織結構設計,以利潤中心方式做為繼續在營造市場中參與競爭並勝
出的利器。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根據Perrow與Blan在1970年時的研究指出,當企業的組織結構與其技術、規 模大小以及所處環境愈能相互匹配時,企業的組織效能愈高。透過組織結構的設 計,務求將組織中負責各種不同功能運作的成員使其各盡其責,朝向已設定的目 標努力,因此組織結構的設計不僅直接影響企業運作的效能與效率,更是企業能 否塑造競爭優勢的主因。
藉由組織結構重新設計,由原有之功能性部門組織更改為將各工地的經營視 為利潤中心的方式,個案公司企盼藉此改變,重拾競爭優勢,讓每個工案皆為顧 客量身打造之產品特性所需的彈性與效率有更好的發揮。
而企業經營中的任何一項變革,不僅牽涉到資源重新分配後可發揮的成果,
亦考驗企業高階經理人員的領導智慧。藉此研究,祈能協助個案公司在即將推動 利潤中心制度之餘,不論是前置作業時期乃至正式運作階段之各個著力點,以能 將組織變革對流程或人員產生的負面衝擊降至最低,而能將原設定之利潤中心可 帶來的正面助益發揮至最高。此外,亦期望藉由研究中所提供給個案公司的建議
,為其它營造廠商帶來擺脫微利化慘澹經營的一絲曙光。
第三節 研究步驟與流程
一、研究步驟
本研究主要以協助個案公司建立推行利潤中心時之資源配置與管控重點為 研究目標,藉由蒐集國內外營建工程專案管理、利潤中心制度型式與管理等文獻 資料,透過專家訪談方式,探討營造廠商推動利潤中心制度的關鍵成功因素,並 建立層級分析法的分析層級模型,經成偶比對後建立比對矩陣,再運用Expert Choice 2000應用軟體,在Windows作業環境下,進行優先值權重運算與分析,藉 以提供個案公司之利潤中心制度的建議。本研究主要步驟如下:
(一)蒐集及整理國內外營建管理及利潤中心文獻資料,分析利潤中心制度在 營造業的可性,以及營造業利潤中心有別於其它產業利潤中心之處。
(二)使用專家訪談方式,透過個案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其它已實施利潤 中心之營造同業之深度訪談意見,尋找營造業推動利潤中心制度之關鍵 成功因素(KSF)。
(三)發展層級分析法的分析層級模型。
(四)利用層級分析法(AHP)分析問卷調查結果,進行優先值權重運算與分 析研究,並建立個案公司之利潤中心設置之關鍵成功因素模式。
(五)提供建議方案予個案公司以做為其推動利潤中心之資源配置評估與管控 重點。
預期經由本研究結論,提供個案公司及其它有意推動利潤中心制度的國內 營造廠商,做為檢視公司體質與利潤中心制度之合適性以及決定推動後各推定 階段之應注意事項,以達成藉由利潤中心提升企業競爭力之最終目標。
二、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如圖 1-1 所示。
研究目標設定
文獻蒐集與探討
個案公司探討 同業利潤中心制度
營造產業特性探討 實例探討
專家深度訪談
建立分析層級模型
問卷調查
建立利潤中心關鍵成功因素
建議與結論
圖 1-1 營造業利潤中心關鍵成功因素研究流程 第四節 研究範圍
依建築法所訂,營造業是指「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開業登記 之營造廠商為限」,因此營造業是指房屋建築的承造人,但到了民國 62 年所頒 定之「營造業管理規則」,則對於營造業的經營範圍有較為廣義的解釋,其跳脫 了建築法所限定的範圍,除「建築物」承造人之外,尚包括土木工程、道路管 道工程、捷運系統、基礎工程、高鐵工程、環境工程、電氣工程及其它營造工 程等。
本研究中所提及之營造產業,是指營造管理規則所訂,需報請內政部許可 並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之甲、乙、丙級營造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