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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在民國90 年初由於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的成立,

帶起大量財報不實訴訟,促使法院對於重大性、因果關係等構成要件判斷,逐漸 參考學者意見、美國實務判決等,為謹慎的處理。於後,在民國95 年更是新增證 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 條之 1,為解決財報不實事件到底有無責任主體限 制之爭議。該條對於明文主體的主觀構成要件採取較有利於投資人的模式,並認 識到令所有行為人對外負全部連帶賠償責任並不妥適,進而在責任分擔上引進比 例責任制。實務的發展似乎為財報不實民事事件帶來正面的影響,因財報不實事 件過去有民法、證交法等法律適用競合的問題,導致法院判斷構成要件、責任範 圍莫衷一是。新法修正後針對不同主體、主觀狀態構成不同責任型態,並令過失 行為人得以自己責任比例對外負責,期能符合公平分擔之目的。

不過現況是否如此順利發展?透過相關判決的查詢,實務在修法後仍然落入 規範競合的適用問題,對於各行為人責任成立的判斷上,構成要件敘述大多含糊 不清,也無一定之準則。另外,由於比例責任制如何適用於連帶債務實務見解不 一,在財報不實事件中往往淪為誰先清償誰倒楣的不合理情形。如此一來是否有 達到公平的責任分擔?此外,比例責任制仍有許多概念需要釐清。如比例責任制 是否以所有行為人加總百分之一百為上限?是否須要對各別行為人認定比例責任?

已脫離訴訟的行為人是否應該加入責任比例的判斷?上開判斷都將影響各行為人 責任的計算,但法院見解卻大相逕庭,甚難期待實務能夠達到公平分擔的結果。

除了責任分擔計算問題外,透過觀察可以發現先清償的倒楣行為人往往都是 發行公司。其與投保中心進行和解後,承擔絕大部分的民事責任。那麼發行公司 是否有再向公司內部人或其他行為人行使求償權呢?根據公開可得的資料,鮮少 發行公司行使其求償權。一方面可能受限於連帶關係紊亂而無法行使求償,但更

可能是發行公司或是股東沒有誘因進行訴訟。那麼投保中心在財報不實事件中能 否發揮一定程度的功用呢?投保中心能否透過訴訟或其他紛爭解決機制,要求各 行為人達成公平分擔、責任承擔呢?

近年來,財報不實事件仍層出不窮1,在法院判決混沌不明的情況下,正確理 解責任的分擔乃當務之急。此外,由投保中心主導的訴訟或其他紛爭解決機制,

時至今日已成為投資大眾仰賴的手段,如何適當監督並發揮功效,使行為人承擔 起責任亦是重要的課題。準此,對於財報不實事件的分擔與承擔在現行法下應如 何發展,以及投保中心政策的採擇,十分值得探究。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方法主要以政策分析為主軸,即針對現況拋出問題,討論替代機制,

或是提出評量的計畫或方法、建議解決方案。而通常須要注意到的問題包含目的 與手段間的差距、不同目的間的強烈衝突,抑或是社會、經濟、生物與技術背景 的改變導致規範或實務運作不妥適,以及透過歷史回顧、經濟模組、心理學研究 或其他不同領域的證據顯示出當前政策存有錯誤的假設2

因此,對於財報不實民事事件的分擔與承擔,本文將從現行法律以及實務的 運作情況,發現問題的所在,並檢視問題發生的原因,進而以公平分擔、責任承 擔兩者為主軸,蒐集並分析過往學者、先進的研究,提出本文對於現行法下的解 決辦法。此外,比較法研究部分,由於我國證交法承襲自美國法,本文以美國聯 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政策演變以及美國學者文章內容,

作為比較法研究的標的,以期能更加全面。

第三節 論文架構

1 金管會網站(03/23/2020)〈最新消息:本中心即日起受理福大公司財報不實案投資人求償登記〉 https://www.sfipc.org.tw/MainWeb/Article.aspx?L=1&SNO=v/Fw1gH8ZssFlIL7w7ycJQ==,(最後瀏覽 日:07/11/2020);金管會網站(02/11/2020),〈最新消息:本中心即日起受理翔耀公司財報及公 開說明書不實案投資人求償登記。〉,

https://www.sfipc.org.tw/MainWeb/Article.aspx?L=1&SNO=sm7XiehMLKR010lJY3MZsw==(最後瀏 覽日:07/11/2020)。

2 Martha Minow, Archetypal Legal Scholarship: A Field Guide,63J.LEGAL EDUC. 65, 66 (2013).

誠如上述,論文目的之一即是檢討現行財報不實事件中,各行為人的責任是 否有達到公平的分擔,亦即,是否行為人都依照自己對於財報不實事件的因果關 係程度、性質而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也要檢驗財報不實事件中各該行為人是 否承擔起相對應之責任,除了損害賠償責任外,對於採取和解之行為人是否有受 到公共問責亦應受到檢視。準此,本文最主要以責任的「分擔」以及責任的「承 擔」作為主要之兩大主軸,並展開討論。

本文總共有五章,第一章為緒論,提出研究的動機、方法以及文章架構的介 紹。本文第二章為財報不實事件的規範以及主體的探討,其屬於本文最先位探討 之概念,由本章介紹財報不實事件的各個規範以及責任主體範圍,並以此確定我 國財報不實事件的責任主體建構方式。第三章為責任分擔的計算,建立在第二章 責任主體的確定後,本章重點目標是建構各行為人間公平分擔的計算方法。除了 比較美國比例責任制的運作外,本章也檢視了目前實務、學說對於財報不實事件 中的連帶債務關係、和解計算的方法,整理分析後提出責任分擔計算之建議。透 過確認責任分擔後,本文更希望財報不實行為人能夠自行承擔應負之責,但往往 我們可以發現出面承擔責任之人都是發行公司,某程度而言,每每承擔起財報不 實損害賠償責任之人,都會是發行公司的股東。因此,第四章將進入財報不實事 件責任的承擔,除了借鏡美國學術發展討論我國發行人承擔大部分之責任是否有 辦法舒緩外,也檢討投保中心在財報不實事件中的和解程序以及採取的和解政策 是否適宜。第五章為結論,將各章串聯統整,給予我國財報不實民事事件責任分 擔與承擔的建議。

第二章 財報不實規範與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