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財報不實連帶與和解

第三章 財報不實責任分擔之計算

第二節 財報不實連帶與和解

就上開新制度的挑戰,本文欲由連帶債務的本質、和解解釋進行探討,再將 其概念適用到比例責任制後之財報不實事件,以下將依序進行介紹。

第一項 財報不實中之連帶債務 第一款 真正連帶債務

在探討財報不實連帶債務以前,我們必須先了解連帶債務之定義。連帶債務 依民法第272 條,是以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若無明示時,則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所謂連帶債務屬於多數債務 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各債務人均負擔獨立之債務,且任一人為全部 給付者,他債務人所負債務亦因此消滅,其性質上屬於多數之債164。連帶債務內 涵可分成對內以及對外之效力:

(一)對內效力

所謂對內效力為債務人間對內之權利義務關係,其中最為重要者是民法第281 條第 1 項求償權的規範,即連帶債務人一人若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等致他債 務人同免責任,該債務人得請求他債務人各自應分擔的部分。就內部分擔計算方 法,依民法第 280 條規定,除契約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先撇除 契約明文安排部分,就侵權行為所導致的連帶債務,因為法條未明文共同侵權行 為中的連帶債務應該如何分擔,依照民法第 280 條前段,似應平均分擔。然而現 行實務發展下,就共同侵權行為部分縱使法條未有分擔計算之明文,仍會類推適 用民法第 217 條關於與有過失的規定,就各行為人個別行為對於損害的原因力及 與有過失的輕重來分擔其應賠償的部分165

(二)外部效力

對外效力所指涉者乃債權人對債務人之權利及個別債務人之事項及於其他債 務人之權利。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之權利,即債權人可對於債務人全部、一部或是 一人請求全部或是一部之給付。就個別債務人事項及於其他債務人之權利,可再 區分為絕對效力事項以及相對效力事項。雖然連帶債務原則上仍屬多數債務,債 務人中一人所生事項的利益與不利益皆不影響他債務人;但為簡化法律關係,民 法在第 274 條至 278 條特別規定了絕對效力事項,例如債務消滅、非個人關係並

164 孫森焱(2013),《民法債編總論下冊》,修訂版,頁 862,台北:自刊。

165 王澤鑑,前揭註 63,頁 468。

利於他債務人之確定判決、時效消滅等主張,就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之事項,即因 法律規定對於其他債務人亦生相同效力。相對效力事項則是規定於民法第279 條,

連帶債務本於多數債務之本質,原則上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 是不利益對於他債務人不生效力。因此,對於他債務人不生效力之事項即屬於相 對效力事項166。舉例而言如請求、給付遲延、債權讓與等都屬於相對效力事項。

第二款 不真正連帶債務

除了法有明文的真正連帶債務以外,我國學說與實務上亦承認不真正連帶債 務,學說將其定義為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個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真 正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並不完全相同,其相同處乃兩者皆為多數債務、債 務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部之給付者他債務人之債 務隨同消滅167。而其相異處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債權人基於同一目的,對於數 債務人有個別之請求權發生競合。因此,比較之下,真正連帶債務係基於同一發 生原因,不真正連帶債務係基於不同之發生原因;真正連帶債務具有主觀上的共 同目的,不真正連帶具有客觀上單一目的;真正連帶債務發生的原因乃因明示之 意思或法律規定,而不真正連帶則是相關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致168

不真正連帶債務亦有對內以及對外之效力,對外效力而言其相對效力事項與 真正連帶債務較無區別;但就絕對效力事項,則必須同時滿足不真正連帶債務之 客觀上單一目的時始發生絕對效力169。關於對內效力,由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 並沒有相互分擔之部分,真正連帶債務中內部人求償關係於不真正連帶並不發生,

雖然在部分情形有請求權讓與的規定,如民法第218 條之 1、民法第 190 條第 2 項 等,但其皆為債務人間之另一法律關係所生,與真正連帶債務之求償關係性質並

166 孫森焱,前揭註 164,頁 877。

167 孫森焱,前揭註 164,頁 892。

168 孫森焱,前揭註 164,頁 892-893。

169 孫森焱,前揭註 164,頁 894。

不相同170。不過亦有從比較法觀點認不真正連帶已不乏肯定求償關係的存在,故 不真正連帶關係中縱使無法明文之求償權,也應該於個案中斟酌,類推適用連帶 債務求償條文,即民法第 281 條相關規定171。由此可知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否當然 適用連帶債務之條文仍有相當大的歧見。

第三款 真正連帶與不真正連帶之區分

從上兩款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真正連帶與不真正連帶的共通性為「多數債務」、

「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同一給付之利益」、「各債務人單獨負擔全部給付義務」以及

「債權人僅得受領一份全部之給付」。由於不真正連帶與真正連帶在上開要件並無 不同,使得數人負同一債務並各負全部給付義務亦有可能存在不真正連帶的情形。

如一部分債務人係基債務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擔全部責任,而其他債務人係因侵權 行為對債權人負擔全部責任。最典型之例子即為寄託物被第三人竊取之案例,受 託人對寄託人因債務不履行負擔寄託物被盜之損害賠償責任;同時,第三人也因 竊取寄託物對寄託人負有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雖然符合「多數債務」、「債 務人對債權人有同一給付之利益」、「各債務人單獨負擔全部給付義務」以及「債 權人僅得受領一份全部之給付」的特性,但在該案例中受託人與第三人間普遍被 認為是不真正連帶債務。

因此,學說上為了區別兩者的關係,提出了不同看法。我國多數學說認為不 真正連帶債務係客觀上單一目的偶然相互結合;另有論者指出除了客觀上單一目 的偶然相互結合以外,我國不真正連帶債務因為民法第 271 條規定,尚必須以無 法律明文規定且未有明示意思表示為限制172。但「客觀上單一目的偶然相互結合」

到底是什麼意思?以法律明文規定者即為真正連帶債務,是否能根本地區別出真 正連帶與不真正連帶的差異性?似乎都不甚明確。因此,如何區別真正連帶債務

170 孫森焱,前揭註 164,頁 895。

171 陳聰富(1990),《連帶債務之研究》,頁 236,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72 王千維(2002),〈論可分債務、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8 期,頁32。

及不真正連帶債務,進而探討是否適用相同規範至關重要。近年來對於兩者的區 分一直存在不同見解,此乃肇因於民法學說見解的轉變,以下將簡短介紹文獻中 所提及的區分標準,並檢討我國民法真正連帶與不真正連債務的區分:

(一)目的共同體說

此說在過去為德國對連帶債務的重要見解,而在德國法的規範中也面臨真正 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如何區分的問題。德國民法第 421 條乃連帶債務的明 文,其要件為數債務人針對同一債權人存在數個個別獨立的債之關係、數構成連 帶債務之數個債之關係,皆在滿足債權人之同一給付利益、各債務人個別對債權 人皆單獨負擔全部之給付義務、及各債權人僅得受領一份之給付173。同於台灣民 法,這樣的規範並沒有完整掌握真正連帶債務的輪廓,而無法區別出其與不真正 連帶債務的差異,因此目的共同體說就被提出174

目的共同體說係指除了符合上開要件之外,還必須要當事人間有共同目的而 結合成連帶債務之關係。共同目的在探討中又可區分為主觀共同目的與客觀共同 目的,不過主觀共同目的無法說明基於法律關係所發生的連帶債務,因此不被接 受175。如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中之各侵權行為人,其行為間可能無主觀之 共同目的,但其仍屬於真正連帶債務。雖然採主觀共同目的之學者認為在個別義 務中,各侵權行為人之義務皆指向相同債務目的,進而擴大主觀目的共同的適用,

但仍被批評此舉無異使主觀目的無法界定且不一貫176。在客觀共同目的則是指數 債務人為滿足債權人客觀上之同一利益而負擔債務,各該連帶債務人即係藉由此 之債權人客觀上同一利益而結合177

173 陳忠將(2010),〈多數債務人間求償關係之法律問題研究-以德國民法為中心之探討〉,《東吳 法律學報》,21 卷 4 期,頁 42。

174 此外尚有同一之法律原因說,然而部分典型的連帶債務的成立(如數人先後為他人保證,即非 同一法律原因)亦係基於不同的法律原因,因此此說不被德國通說所接受,本文也略過不提,詳參 王千維,前揭註172,頁 23。

175 王千維,前揭註 172,頁 24。

176 陳聰富,前揭註 171,頁 49-50。

177 王千維,前揭註 172,頁 24。

雖然客觀共同目的較被接納,但對於「共同目的」之本質為何,卻沒有一個 明確的定義。有認為所謂客觀上的共同目的係指「以債權人之擔保及滿足為目的」, 即債務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規定為相同目的之達成而互相結合,個別義務僅係手段

雖然客觀共同目的較被接納,但對於「共同目的」之本質為何,卻沒有一個 明確的定義。有認為所謂客觀上的共同目的係指「以債權人之擔保及滿足為目的」, 即債務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規定為相同目的之達成而互相結合,個別義務僅係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