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美兩國在人民幣匯率問題上的博奕
第一節 美中匯率衝突的雙層次博弈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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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美兩國在人民幣匯率問題上的博弈
在一國內部,由於存在政策非中性,某一項特定的匯率政策會給不同的人群 帶來不同的經濟後果,造成他們之間的利益衝突。那些有著相同或接近利益的人 群因此結成利益集團遊說政府,試圖獲得有利於己的政策結果。例如匯率貶值將 使出口商獲得出口的競爭優勢而使進口商受到損失,因此出口商和進口商將結成 不同的利益集團,從相反的角度遊說政府。現實中這樣的利益集團大量存在,而 最終的政策結果則取決於他們之間的博弈。
在這一場利益博弈中,政府或統治者也具有了特定的人格化特質,有其自身 的政治經濟利益,例如對選舉、黨派壓力、政治合法性等因素的考慮。他們和利 益集團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會將利益集團的壓力與自身利益相結合,通過不斷 的討價還價與相互妥協,最終達成某種均衡。因此,一國內部並不存在某種簡單 疊加或統一的國家利益,後者往往是各種利益集團較量達成的均衡。換言之,一 國的國家利益只能形成於衝突的集團利益。表面上代表國家利益的政府政策,通 常是一國內部強勢壓力集團之利益與政策制定者之利益的融合。1換言之,匯率 的形成與調整是國內不同產業利益相互平衡的結果;匯率的調整涉及貿易、投 資、金融、就業等方面,涉及到誰來承擔調整「成本」的問題。
第一節 美中匯率衝突的雙層次博弈理論
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與競爭,使得現實中的
1 張宇燕、張靜春,〈匯率的政治經濟學-基於中美關於人民幣匯率爭論的研究〉,《當代亞太》,
第 9 期(2005 年),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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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係變得日益複雜;傳統的國家主權受到挑戰,外交和內政的界限變得逐漸 模糊,國際政治和國內政治相互影響的特徵越來越明顯。為了解釋國內政治與國 際政治之間的互動關係,羅伯特‧普特南(Robert D. Putnam)於1988年提出雙層博 弈模式的分析架構。他認為,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國際經濟的衝突與協調 可假設為國內與國際的雙層博弈。在國家層次上,國內集團透過施加壓力迫使政 府採取有利於自己的政策,以實現利益最大化,而政治家則透過在集團中建立聯 盟來謀求權力。在國際層次上,各國政府尋求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影響力,以 滿足來自國內的壓力,同時使國家外部發展的不利結果最小化。這兩層博弈是同 時進行的。所以,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國家政策是國內國際兩股力量交互作用 的產物。只要各國相互依賴,而且都是主權國家,那麼中央決策者就不能忽視兩 個層次中的任何一層博弈。2
每個國家的領導者都必須面對來自國際和國內雙層面的壓力。在國際談判桌 的對面,坐著外國談判對手,在領導者的旁邊坐著外交官和其他國際事務顧問。
在國內談判桌周圍,領導者的後面坐著執政黨黨員、國會議員、主要利益集團的 代表、領導者的政治顧問等。雙層博弈的複雜性在於,一個棋手在這一個棋盤上 的行動可能是合理的(如提高能源價格、退讓領土、限制汽車進口等),而在另一 個棋盤對同一個棋手來說也許就是不明智的。在國際談判桌上對談判結果不滿意 的首席代表可以導致談判失敗。反之,如未能滿足國內談判桌上的利益訴求,任 何領導人都有下臺的危險。有時,聰明的談判代表為了實現談判目標,會在另一 個談判桌上建立聯盟,從而實現他的目的。總之,普特南認為,雙層博弈比其他 建立在單一國家行為體假定上的模式更能抓住國際談判的本質特徵。由此可見,
雙層博弈理論把政治家作為主要的戰略行為體,政治家的戰略是同時對國際國內 兩個棋盤面臨的約束和機遇的雙面算計。外交戰略和戰術同時受到其他國家接受 程度和本國民眾批准可能的制約。外交是一個戰略互動的過程。在外交活動過程
2 Robert D. Putnam, “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 The Logic of Two- Level Ga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2, No.3, Summer, 1988, p.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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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為體需要同時考慮國內和國際的情況。3
雙層博弈的關鍵性在於,民主國家政府的決策既要能為本國國內接受,同時 又要能為其他國家政府同意。而其他國家的政府也要考量本國國內接受的可能 性。所以,在國際談判中,國內層次的博弈最為重要。為此,普特南提出了獲勝 集合(Win-Sets)的概念。獲勝集合是指國際協定在國內行為體(包括政府部門、利 益集團、各社會階層)中獲得批准(Ratification)的可能性。批准既指正式的投票程 式(如美國憲法規定,國際條約需要參議院 2/3 以上的贊成票才能通過),也指非 正式的形式(如社會輿論的反應)。
首先,雙層博弈理論假定,在國際談判中,每方只由單一的領導人或首席談 判者作為代表,而這個人沒有獨立的政策偏好,只是謀求達成對選民有吸引力的 協議。為方便分析,普特南把談判過程分為兩個階段:
1. 經由談判者之間的討價還價,達成了初步協議,稱作層次Ⅰ;
2. 每個團體內部就是否批准協議分別進行討論,稱作層次Ⅱ。
把談判過程按先後順序分成協商和批准兩個階段,雖然不完全準確,但對研 究是有用的。在操作上,預期談判的結果將是十分的重要。可能層次Ⅱ的事先磋 商和爭論就已經敲定了層次Ⅰ的談判立場。反之,需要層次Ⅱ的批准肯定會影響 到層次Ⅰ的談判。實際上,由於預期協議在層次Ⅱ會被否決,層次Ⅰ的實際談判 可能在層次Ⅱ的正式行動開始前就流產了。總之,在理論上,層次Ⅰ的協議最終 需要在層次Ⅱ獲得批准,這是兩個層次之間一個重要的理論聯繫。4
「批准」可能需要一個(層次Ⅱ)正式的投票程序,例如,根據美國憲法規定,
批准條約需要參議院三分之二的同意票,但這並不是必須的,層次Ⅱ的行為體代 表也可以是政府部門、利益集團、社會階層甚至是公眾輿論。在批准的過程中,
3 鍾龍彪,〈雙層博弈理論:內政與外交的互動模式〉,《外交評論》,第 95 期(2007 年 4 月),頁 62-63。
4 Robert D. Putnam, “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 The Logic of Two- Level Ga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2, No.3, Summer, 1988, pp.43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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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正式約束是同一個協議需要雙方批准,不重開層次Ⅰ談判,層次Ⅰ達成的 協議不能在層次Ⅱ修改。換句話說,最後的批准就是同意或拒絕,對層次Ⅰ協議 的任何修改都被視為拒絕,除非協議的雙方同意修改。有鑑於此,普特南把「獲 勝集合」定義為當對層次Ⅰ協議進行支持或否決的表決時,在表決者中得到必需 數量支持者的集合。他認為,由於兩個完全不同的原因,層次Ⅱ獲勝集合的大小 對理解層次Ⅰ協議非常重要。一是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獲勝集合越大,層 次Ⅰ協議越有可能達成。根據定義,任何成功的協議都應在協議雙方獲勝集合的 範圍內。因此,只有雙方獲勝集合形成交集(overlap),才有可能達成協議。獲勝 集合越大,越有可能產生交集。反之,獲勝集合越小,談判失敗的風險則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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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特南以圖4-1來解釋這一推論:假設XM 和YM 代表X國和Y國分別能在各自 國家得到批准的最小集合,而X1 和Y1 分別代表雙方各自能夠得到批准的最大集 合。在此種情況下,X1 和Y1 範圍內的任何協定都可以在雙方國內得到批准。如 果Y的獲勝集合由Y1 縮小到Y2 ,位於Y1 到Y2 之間的結果就得不到Y的批准,只 有Y2 到X1 範圍之間的協議能夠得到兩國國內的批准。此時達成的協議對Y更有 利。如果Y國的獲勝集合繼續縮小到Y3 ,則和X國的獲勝集合無法產生交集,談 判陷入僵局或者失敗。
XM YM
Y1 Y2 X1 Y3
圖 4-1 獲勝集合縮小的結果
資料來源:Robert D. Putnam, “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 The Logic of Two- Level Ga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2, No.3, Summer, 1988, p.441.
5 Robert D. Putnam, “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 The Logic of Two- Level Ga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2, No.3, Summer, 1988, pp.436-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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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瞭解在什麼情況下會影響獲勝集合的大小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
影響獲勝集合的大小主要取決於:
一、層次Ⅱ國內主要行為體的權力分配、偏好與戰略聯盟
普特南認為,任何可驗證的國際談判雙層博弈理論必須根基於層次Ⅱ關於主 要行為體的權力和偏好的國內政治理論。對層次Ⅱ政治細節的抽絲剝繭,可以勾 勒出決定獲勝集合大小的原則。
首先是投票者達不成協議(no-agreement)的成本越低,獲勝集合越小。達不 成協議的成本對不同的投票者程度不一。對有些投票者來說成本低,對另一些投 票者來說則成本高,而前者比後者更加懷疑層次Ⅰ的協議。因此,有些投票者是 一般性地反對或支持層次Ⅰ的協議,不關注協議的具體內容,而另一些投票者的 決定則取決於協議的具體內容。一般而言,小國、經濟較開放的國家、對外依賴 性強的國家支持國際合作的力量會比自足性強的國家大。好比美國,對大多數美 國人民來說,達不成協議的成本低,獲勝集合小,談判立場強硬,達成的國際協 議少。
再者在利益偏好一致(homogeneous)衝突和利益偏好不一致(heterogenerous) 衝突兩種情況下,談判代表面臨的問題截然不同。在國內利益偏好一致的情況下
,談判代表在層次Ⅰ贏得越多,協議越容易在層次Ⅱ獲得批准。談判代表在層次
Ⅱ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處理投票者的預期與談判結果的落差。雙方都不可能在己方 投票者中找到對方投票者要求的同情者,或在對方投票者中找到己方投票者立場 的支持者。在利益偏好不一致的衝突情況下,談判者面臨的問題則複雜得多。例 如,1919 年,一些美國人反對批准凡爾賽條約,因為它對戰敗國太嚴厲,另一 些人則認為它對戰敗國太仁慈。所以「越多越好」的原則不再適用。在有些情況
Ⅱ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處理投票者的預期與談判結果的落差。雙方都不可能在己方 投票者中找到對方投票者要求的同情者,或在對方投票者中找到己方投票者立場 的支持者。在利益偏好不一致的衝突情況下,談判者面臨的問題則複雜得多。例 如,1919 年,一些美國人反對批准凡爾賽條約,因為它對戰敗國太嚴厲,另一 些人則認為它對戰敗國太仁慈。所以「越多越好」的原則不再適用。在有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