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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偵查不公開與偵查目的
第1節 接近權與偵查程序
如何判斷偵查程序是否為一個公開的程序?在偵查程序中的特定資 訊到底能不能公開?因為案件內容千變萬化,所牽涉的利益又各有不同,
這個問題實在不是兩三句話就可以回答的。但是大略來說,仍有一些大方 向可以掌握,從與程序無直接關係之人(尤其是公眾與媒體)可否主張有接 近程序的權利(right to access)來討論這個問題,或許可以得到一個初 步的概念。
第1項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審判程序接近權的見解
第1款 Gannett Co. v. DePasquale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1979 年在
Gannett Co. v. DePasquale
案40討論 到新聞媒體要求接近審前證據排除聽證程序(pretrial suppression hearing)的問題。在該案中,被告在初審法院要求關閉聽證程序,因為他 們覺得敵對的輿論將使其無法獲得公平審判。地方檢察官並沒有反對該項 聲請,而法院也同意。新聞報社 Gannett Company 請求撤銷這個關閉程序 的命令。然而,初審法院維持了這個命令,並且強調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 利勝過公眾及媒體接近的權利。這個裁定被紐約上訴法院(the 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維持,而 Gannett Company 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 邦最高法院在第六修正案的公開審判之脈絡下,檢視這個接近審前程序的 問題。其認為「憲法並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提到公眾有接近刑事審判的權利」。反而,第六修正案規定公開審判的保證是屬於「被控告犯下刑事犯罪之人」,
而這個權利是「屬於被告個人的」41。雖然法院說「在公開審判上有強大
40 443 U.S. 368 (1979).
41 Id. at 3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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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會利益」,但也提到這個社會利益乃藉由個案中當事人的參與而獲得 適當的維護42。在這個決定之下,並且檢視接近審前程序的歷史,聯邦最 高法院認為只要個案中所有當事人都同意要關閉程序,憲法並沒有規定審 前程序必須對公眾及媒體保持公開。聯邦最高法院並沒有就第一修正案在 這個案例中是否有接近程序的問題多所著墨,因為其認為初審法院的裁決 已經充分的考慮到公眾及媒體所可能享有的第一修正案的權利。而且,在
Gannett
案當中,接近程序的權利只被短暫的拒絕,因為初審法院同意在公眾預判的可能性消失之後即釋出聽證的副本。因此,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沒有第一修正案的權利被侵犯43。
第2款 Richmond Newspapers, Inc. v. Virginia
在
Gannett
案之後,美國出現了大量不公開程序的要求。某些法院延伸了
Gannett
案的看法,而裁決公眾和媒體在其他的審前程序可以被排除在外,甚至是刑事審判程序也有適用。然而,
Ganett
案的標準並不明確,美國法院在運用上迭生爭議。1980 年
Richmond Newspapers, Inc. v.
Virginia
案44也遇到同樣的爭議。Virginia 州的某個殺人案的被告要求審 判程序不公開。認為「法律給我這樣的權利」,初審法院於是裁決「法庭 中除了當事人外,只有證人在作證時才能出席」。Richmond Newspapers 公 司要求撤銷這個命令,但被拒絕了。因此 Richmond Newspapers 公司提出 了履行責任令(mandamus)的要求及撤銷禁止令的上訴,但 Virginia 州最 高法院(Virginia Supreme Court)認為沒有可廢棄的錯誤,而駁回了該請 求。聯邦最高法院同意了 Richmond Newspapers 公司的移審令(certiorari)。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所面臨的問題在於,是否刑事審判可 以因為被告未受反對的請求而不公開,即使沒有證據顯示程序不公開是為 了維護被告受到公平審判所必要,而且也沒有其他優勢利益(overriding interest)的保護需要。聯邦最高法院最終認為,公眾及媒體在參與刑事 審判上有第一修正案的權利,因而推翻了 Virginia 州最高法院的決定45。
42 Id. at 383.
43 Tabner, Comment, Does a Denial of Access to Search Warrant Affidavit Abridge the First Amendment Rights of the Press?, 55 ALB.L. REV. 495, 497-99 (1991).
44 448 U.S. 555 (1980).
45 Tabner, Comment, Does a Denial of Access to Search Warrant Affidavit Abridge the First Amendment Rights of the Press?, 55 ALB.L. REV. 495, 500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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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首席大法官 Burger,與 White 及 Stevens 大法官協同,檢視了審判程 序在英國的歷史發展,認為「最初法律被採行的時候,在此地及英國的審 判即被推定是公開的46。」在這個背景之下,Burger 認為「我們的司法系 統中,刑事程序推定為公開」是非常明顯的47。其認為公眾參與刑事審判 的權利「無疑是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48」,並指出「沒有參與訴訟的權利的 話…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重要層面可能會失去內涵49」。然而,他也語帶 保留的說,法院的決定並非創造出「絕對的」第一修正案的接近權。反而,
Burger 指出某些對於接近權利的限制是適當的,假如這樣的限制是合理的,
而且「並沒有被運用來否定或沒有依據的阻斷…思想傳播的機會50」。
Brennan 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並與 Marshall 大法官協同,認為第一修正 案「在確保及充實我們自治政府之共和系統中扮演結構性的角色」,因為 接近資訊的權利在民主社會中推動了「有價值的公眾討論」51。他更進一 步觀察指出,公眾接近審判「是一種重要的檢驗手段,與其他的檢驗及平 衡手段之目的一般,充滿了我們的政府系統」52。Brennan 大法官提出了二 部法則(two-part test)來決定公眾接近審判是否應該允許53,認為公開與 否的決定必須建立於該程序在傳統上是否是公開的,而且接近比拒絕接近 是否符合「更廣闊的目的」(broader purposes)54。
Richmond Newspapers
案確立第一修正案規定了接近刑事審判權利的權利,但並沒有解決是否法 院可以限制接近其他司法程序的問題。因為聯邦最高法院強調以歷史傳統 作為是否可以接近程序的主因,只有在第一修正案制定時即已係可以接近 的程序才能達到這個標準。最高法院並沒有把重點放在刑事審判程序所釋 出的資訊是否為公眾及媒體有權知道的資訊。最高法院也忽略掉,程序依 其傳統應為公開之事實是否有明顯的理由可使公眾來接近55。
46 Richmond Newspapers, 448 U.S. at 569.
47 Id. at 573.
48 Id. at 580.
49 Id.
50 Id. at 581.
51 Id. at 587.
52 Id. at 596.
53 Id. at 588-89.
54 Id. at 597-98.
55 Tabner, Comment, Does a Denial of Access to Search Warrant Affidavit Abridge the First Amendment Rights of the Press?, 55 ALB.L. REV. 495, 501-04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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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Globe Newspaper Co. v. Superior Court
接著在 1982 年的
Globe Newspaper Co. v. Superior Court
案56,Boston Globe 公司挑戰 Massachusetts 州的法律,該法律是關於當未滿 18 歲的性 侵害犯罪被害人出庭作證時,將媒體及公眾排除在法庭之外的法律。聯邦 最高法院宣告該法律違憲,認為接近刑事審判的權利是非常重要的,除非 州政府可以指出「拒絕接近符合優勢的政府利益(compellinggovernmental interest),而且適切的符合該利益(narrowly tailored to serve that interest)」57。該案 Massachusetts 州法並沒有提供一個逐 案的認定標準(case-by-case determination)以判定在個別程序中不公開 是必要的。反而,該州法是以一種概括的限制方式來規範所有未成年性侵 害犯罪被害人的審判,因此並沒有適切的符合利益(narrowly tailored)。
然而,最高法院也指出接近審判的權利並非絕對58,在不公開的命令有個 案的特殊情形發生時,也會予以支持59。
Globe
案的重要性在於最高法院指 出何時接近的限制應該允許,而這些限制的標準為何。更進一步的,最高 法院強調不公開的決定必須建立在逐案(case-by-case)的基礎上,審判法 院必須小心的檢驗個案中的事實及特別情事60。第4款 Press-Enterprise Co. v. Superior Court
(Press-Enterprise I)
幾年後,在 1984 年
Press-Enterprise Co. v. Superior Court (Press-Enterprise I)
案61,聯邦最高法院處理了在挑選候選陪審員的審
56 457 U.S. 596 (1982).
57 Id. at 607.
58 Id. at 606.
59 Id. at 611 n. 27.
60 Tabner, Comment, Does a Denial of Access to Search Warrant Affidavit Abridge the First Amendment Rights of the Press?, 55 ALB.L. REV. 495, 505-06 (1991).
61 464 U.S. 501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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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程序(the voir dire examination of potential jurors),審判法院 可否將公眾及媒體排除於程序之外的問題。在一個謀殺案中,
Press-Enterprise 公司主張接近刑事審判的權利在審前程序就已經開始,
並要求審判法院對公眾及媒體公開程序。審判法院拒絕其要求,並特別命 令所有的審前程序(voir dire)都不公開。除此之外,在審前程序不公開 後 6 星期,審判法院仍拒絕提供該程序的文字紀錄(transcript),並表示
「我認為,人民知的權利應該要有一些限制62。」如同在
Richmond
Newspapers
案,最高法院檢視了審前程序的歷史,認為該程序除非有很好的理由,否則原則上推定其公開63。陪審團篩選的程序與刑事審判程序公 開的理由類似,最高法院指出:「任何人得以自由的參與審前程序,可以 確保程序合法的進行,而程序偏差可被突顯64。」最高法院並指出,公開 的推定仍可被推翻,如果「有強勢的利益(overriding interest)係根據 事實得以證明,不公開對於保護更高的價值是必要的,而且不公開的命令 適切的符合該項利益。該案中,審判法院並沒有清楚的說明為何公開程序 會威脅到被告要求公平審判的權利以及未來的陪審員之隱私利益,最高法 院無法決定不公開是否必要65。審判法院所採取的方式也並非適切的符合 隱私利益的保護。因而該審前程序不公開的命令是不應允許的66。
Press-Enterprise I
案追隨Richmond Newspapers
案的歷史傳統分析法,說明陪審團挑選的程序原則上應該公開,也強調接近程序所維護之利益必 須與其他可能限制接近的命令所維護的程序相互權衡67。
第5款 Press-Enterprise Co. v. Superior Court
(Press-Enterprise II)
接近刑事程序的權利在 1986 年的
Press-Enterprise Co. v. Superior
62 Id. at 503-04.
63 Id. at 505.
64 Id. at 508.
65 Id. at 510-11.
66 Id. at 513.
67 Tabner, Comment, Does a Denial of Access to Search Warrant Affidavit Abridge the First Amendment Rights of the Press?, 55 ALB.L. REV. 495, 506-08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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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Press-Enterprise II)
案68得到更為細緻的說明。California 州的 Riverside 郡法院(Riverside County Municipal Court)依據被告的請求,裁定預備聽證(preliminary hearing)程序不公開。在預備聽證結束後,
Press-Enterprise 公司要求給予聽證的文字紀錄遭到拒絕。California 州政府及 Press-Enterprise 公司上訴請求釋出該文字紀錄,但被上訴法 院(superior court)以「有合理的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認為 釋出…這些文字紀錄可能會侵害被告受公平及無偏頗審判的權利」,而予 以否決69。California 州最高法院(the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接著 駁回其上訴,認為
Press-Enterprise I
案及Globe
案的接近權只限於刑 事程序,而不及於預備聽證程序。更進一步的,California 州最高法院並 認為 California 刑法典第 868 條(section 868 of the California Penal Code)規定在某些情狀下預備聽證程序不予公開,這是因為被告受公平審 判的權利是最重要的,而且「公眾接近的權利與其衝突時必須退讓」70。 Press-Enterprise 公司於是向最高法院上訴71。聯邦最高法院在
Press-Enterprise II
案中,首先注意到 California 州最高法院並沒有處理第一修正案的問題,因為該法院認為預備聽證程序聯邦最高法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