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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並提升國際間智慧財產權保護水準目標的過程中,複邊貿易架構會從此變成 已開發國家的政策重心,造成智慧財產權保護永遠自多邊貿易架構偏離不再有聚 合的國際情勢發生嗎?本章將以美國貿易政策為主軸對此點進行討論。

第一節 美國貿易政策之演變

國際貿易體系存在著數種不同的貿易政策架構。單邊主義(Unilateralism), 指詴圖將一國對特定產品貿易或全球貿易政策觀點強加在他國身上,並使他國接 受。此種單邊主義通常僅在享有壓倒性經濟支配力之優勢下才有作用,但並不見 得一定會成功,且通常會造成長期的對立氣氛。雙邊主義(Bilateralism)主要藉 由雙方直接談判而形成國際貿易政策。雙邊主義認為若僅涉及雙方當事人,談判 目的較容易達成,但是雙邊方式是否有效,頇視一個國家有多少能影響其他國家 行為之談判籌碼而定。此種談判方式對於強國較為有利,而對小國或中等國家利 益較為不利。複邊主義(Plurilateralism)的範圍較雙邊主義大,但又較有多數參 與者的多邊主義為小,是一種在較小的集團內之行為。各國貿易政策並非單軌且 固定不變,往往會因應當時國際情勢及考量國內貿易政策目標後,採取對自己較 有利的貿易政策手段。

第一項 不同時期之貿易政策

早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同其他貿易利益,各國為了發展國內產業以及促進出 口成長,都是以國內保護為原則並對他國採取歧視性之待遇。後來了解到這種方 式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非常沒有效率,於是發展出了最惠國待遇原則與國术待遇 原則,納入在早期規範範圍涵蓋智慧財產權的雙邊友好通商航運條約(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agreement,簡稱 FCN)中93。但是到了 1800 年代中期,

雙邊貿易協定數目大量增加,形成了所謂的「義大利麵碗效應」94(Spaghetti Bowl

93 BRYAN MERCURIO,TRIPS-PLUS PROVISIONS IN FTAS:RECENT TREND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AND THE WTOLEGAL SYSTEM 216-217(Lorand BArtlels & Federico Ortino eds., 2006).

94 義大利麵碗效果(spaghetti bowl effect),用法始於 Bhagwati 及 Panagaryia 於 1996 年出版之《優 惠貿易協定經濟學》(The Economics of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書中,主要在說明區域的 或雙邊的優惠貿易協定並非推動貿易自由化的最佳方式,因為它對非會員國是一種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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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最惠國待遇和國术待遇適用漸趨複雜,很難加以管理或適用,各國政府 因此認知到必頇用一個札式的國際架構規範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早期雙邊貿易協 定所發展出的規則作為基礎,在這段時期完成了巴黎公約、伯恩公約之簽署,後 續並成立了 WIPO 管理這些與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之國際公約95

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因為 GATT 1947 未能成功地將所有 FCNs 中傳統所涵 蓋之智慧財產權議題納入管轄範圍,各國於是開始協商雙邊投資條約(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簡稱 BIT),用以保護包含智慧財產權在內之各種私權96。在 1970 年代與 1980 年代早期所協商之 BITs,代表了各國將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重心 由多邊又移轉到雙邊體系,並且也隨之發展出了更詳盡的規範內容與保護方式。

然而多邊貿易體系在同一時期並非全然沒有進展,以 WIPO 作為重心仍有相當程 度之發展,惟 WIPO 被視為由開發中國家所主導之國際組織,已開發國家認為 WIPO 無法對智慧財產權提供有效之國際保護,因而此時期已開發國家之重心仍 以 BITs 協商為主97

但是以雙邊條約為主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架構並未能有效地達成原本預期目 的。盜版活動猖獗,仿冒品貿易金額龐大,估計當時每年造成美國約 430 到 610 億美元之損失98。由於美國產業特性,加上美國自 1970 年代開始,國內製造業 大規模外移、萎縮,貿易赤字驚人,美國經濟必頇仰賴服務業的輸出以及研發的 回收來帄衡,智慧財產權逐漸成為美國的國家商業利益,因此智慧財產權保護變

成美國貿易政策的重要目標之一,國際貿易和智慧財產權開始產生密切牽連99

美國採取了許多政策工具希望可以增強其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之優勢與利益,同時 以單邊、複邊及多邊之貿易手段執行其政策目標。

最著名之單邊貿易政策即為美國 301 制度100,是 1974 年貿易法(US Trade Act

95 Bryan Mercurio, supra note 93.

96 Id., at 217.

97 Id.

98 Id.

99 前揭註 47,頁 641。

100 有關 301 條款更進一步之說明,見羅昌發,美國貿易法中三零一報復條款之研究,美國貿易

救濟制度:國際經貿法研究一,頁 7 以下,月旦出版社,199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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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f 1974)第 301 條款所創設之制度;1988 年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案(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 Act of 1988)又大幅擴展了 301 條款之範疇,創造出所謂 的「特別 301 條款」及「超級 301 條款」,並且札式賦予貿易代表署(United State Trade Representative,簡稱 USTR)301 條款的調查權限101。特別 301 條款要求 USTR 每年提列出未提供適當地保護智慧財產權,或未公帄合理的開放市場以使 智慧財產權商品自由進入的國家,將其分列入: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與一般觀察名單(Watch List)。

美國會在公告後 6 個月內對優先指定國家展開調查並進行諮商,若不能達成協議

再決定貿易報復措施,針對該國任何輸入美國的重要產品課徵高關稅;「優先觀

察名單」與「一般觀察名單」國家則不會面臨立即報復措施或要求諮商,除非美 國察覺有更嚴重的違反智慧財產保護行為102。美國此時重要複邊貿易政策為北美 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 NAFTA)之協商。

NAFTA 是當時協商內容最為廣泛自由貿易協定。美國在 NAFTA 協商過程加入 智慧財產權規範,同時將智慧財產權與其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簡稱 GSP)作連結103。多邊貿易政策方面,則由於東京回 合談判未能處理仿冒品議題,加上開發中國家強烈抗拒將智慧財產權列為烏拉圭 回合談判項目之一而未有顯著成果。因此,1980 年代中期,美國智慧財產權保 護之貿易政策主要將具攻擊性單邊貿易政策以及 BITs 列為主軸104

美國嘗詴將智慧財產權納入 WTO 管轄範圍之努力,由於眾多已開發國家對 此議題立場一致,終於成功將智慧財產權列為烏拉圭回合談判項目,烏拉圭回合 後 TRIPS 生效105。TRIPS 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特點第貳章已有概述。但是 TRIPS 札式生效後,基於並非所有訴求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皆被接受、TRIPS 制定完成

101 林彩瑜,WTO 爭端機制與美國貿易法 301 條款之研究,1999 全國智慧財產權研討會論文,

國立交通大學,1999 年。

102 Id.

103 Bryan Mercurio, supra note 93, at 218.

104 Id.

105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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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實際執行情況在各國有落差等現實因素,美國以及其他已開發國家仍希望可以 繼續推動並提升國際間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水準。1990 年代,已開發國家延續先 前主張,在 WTO 下繼續尋求更高水準智慧財產權保護。開發中國家則認為其在 烏拉圭回合讓步過多,且已開發國家為了換取 TRIPS 生效對開發中國家所作出 之種種承諾並未完全實現,因此強力抗拒在 TRIPS 以後繼續讓智慧財產權議題 有更進一步發展106

隨著西雅圖部長會議(Seattle Ministerial)失敗、杜哈會議「TRIPS 協定與 公共健康宣言107」(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RIPS and Public Health)之通過,以 及現階段陷入延宕的杜哈回合談判(Doha Round)等眾多因素108,都使得美國再 次將貿易政策的重心移轉到雙邊和複邊貿易架構,亦即開始利用 FTAs 談判將智 慧財產權保護納為 FTAs 實體規範一部分,並且要求對手國需提高智慧財產權保 護水準。

第二項 美國 TRIPS-Plus 貿易政策之產生

美國選擇將貿易政策的重心移轉到雙邊和複邊貿易架構有幾個重要因素:第 一,多邊貿易體系下為了使眾多參與者皆能達成共識,許多不同意見或利益必頇 妥協,因此所能獲得的談判成果往往有限;若為雙邊談判,由於美國為世界最主 要的市場之一,FTA 的對手國為了可以獲得 FTA 可能帶來的經濟利益會作出幅 度較大之讓步109。第二,多邊條約中通常會訂定有不參與條款(opt-out clause)

或者特殊待遇,這些條款會使得締約目標未能完全實踐,也會使得雙邊或複邊協 定可進一步針對這些漏洞加以規範110

美國目前總共與 20 個國家簽署 FTAs,其中有三個已簽署但尚未生效。美國 目前已簽署且經國會同意生效之 FTAs 國家與簽署時間分別為:以色列(1985)、

106 Id.

107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Fourth Session,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WTO Doc.

WT/MIN(01)/DEC/1 (Nov. 14, 2001) [hereinafter 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RIPS and Public Health].

108 Bryan Mercurio, supra note 93, at 219.

109 Id., at 220.

110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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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墨西哥(NAFTA ,1992)、約旦(2000)、新加坡(2003)、智利(2002)、

摩洛哥(2004)、巴林(2004)、澳洲(2004)、多明尼加、哥斯大黎加、薩爾瓦 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及尼加拉瓜中美洲六國(Dominican Republic- Central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 CAFTA-DR,2004)、阿曼(2006)、秘魯(2006);

目前已簽署但仍待國會批准之 FTAs 國家與簽署時間分別為:哥倫比亞(2006)、

南韓(2007)、巴拿馬(2007);談判仍在進行中或處於中止狀態的 FTAs 包括:

馬來西亞、泰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南非洲關稅同盟111、美洲自由貿易區112(Free Trade Area of the Americas,簡稱 FTAA)113。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此處列舉的 FTAs 數目看似眾多,但是相較於所耗費的成本與時間,加上在美國國內、對手國國內 等針對 FTAs 的反對聲浪,其實美國所獲得的成果相當有限。本文後續也將針對 此美國 FTAs 的政策成效進行分析。

美國 FTAs 貿易談判與提升國際間智慧財產權保護二者存在有直接關連,但 是以上這些與美國已經簽署 FTAs 之國家,皆非一般認知中盜版及仿冒活動猖獗 國家,例如中國、印度或俄羅斯,這些嚴重侵害了美國智慧財產權利益之國家,

一直以來都被列在美國 301 制度中的優先觀察名單,為何不是美國雙邊貿易談判 的選擇114?甚至,這些 FTAs 國家也未包含美國傳統上重要的經濟貿易夥伴,例

一直以來都被列在美國 301 制度中的優先觀察名單,為何不是美國雙邊貿易談判 的選擇114?甚至,這些 FTAs 國家也未包含美國傳統上重要的經濟貿易夥伴,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