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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分配、職務選擇與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職務分配、職務選擇與相關研究

學校是由老師與學生組合而成,是一種社會組織,它具有社會組織必備的社 會性。因此,如何能有效運用教師人力、提升學校辦學效能,教師的職務能否妥 善分配、教師人力資源能否充分發揮將是一個最大的關鍵。本小節將依序探討教 師職務分配的理論基礎、意涵與相關研究,以下分別說明之。

壹、職務分配

教師職位,是指學校賦予每個教師的工作職務及其所承擔的責任。它是教育 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人力資源管理的基本單位。職位以事為中 心,因事設人,將不同工作任務、責任分配給與此要求相適應的不同的教師。凡 是有某項工作需要有專人執行並承擔責任,就應設置一個職位,並隨工作任務的 變化,職位也相應變化。

教師職位是由三要素構成:1、教師職務:是指教師在規定承擔的工作任務,

或為實現某一目標而從事的工作行為;2、教師職權:是指依教育相關法規所賦 予職位的相應權利,以提供完成工作任務的保障;3、教師責任:是指承擔職務 的教師,對其工作標準與要求的同意或承諾。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及「新北市 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員額編制要點」,現行國小教師職務可分為校長、教師兼 任主任、教師兼任組長、級任導師和科任教師。除校長外,教師可依據個人的狀

況及喜好選擇職務,因此本研究之教師職務係指教師兼任主任、教師兼任組長、

級任導師和科任教師。

而教師職務分配係指學校於每學年度末,學校依據下一個學年度的校內校務 運作實際需求,所進行的職務分配工作。依教師教學專長及個人特質,使教師在 學校擔任適當角色,職務選項包含:級任導師、科任老師、兼任行政老師或兼任 行政導師等,分別負責學校相關教學及行政工作,以期達到學校有效教學的最大 目的(洪美姿,2010)。

過去幾年教師的工作量逐年增加,工作的屬性也變得多元而繁雜。造成這樣

結果的原因大致可分成以下幾項因素:

一、教育改革制度瞬息萬變:教育當局在推行教育革新時,往往過於強求教育現 成效果,罔顧師生所能承受之能力,以致過程粗糙,教育成效漏洞百出。且 又因受制於官僚架構的習性,不合理的政策一旦推出便難以回頭,以致遺害 深遠。

二、學生問題複雜化:現今社會每個孩童都是父母的重要資產,一旦稍有不慎,

家長往往將所有過錯指向教育單位。且因資訊發達,學生比起以往更早接受 現實社會的洗禮。也導致校園問題社會化的傾向越來越嚴重,例如吸毒濫 藥、暴力、霸凌、援交、網絡欺凌等問題,而這些問題教師都必須身在最前 線處理。

三、社會期望與日俱增:社會對學校和教師的尊重越來越少,期待卻越來越多。

甚至認為學生從早上出家門到放學返家前,這段時間學校都應負完全的責 任,以致學校和老師肩負更多任務。而家長積極參與校務,親師間聯繫密集,

但彼此間的和諧卻反不如以往單純,無形中也增加了老師的負擔。

四、資訊科技的運用與濫用:資訊科技在學校的廣泛使用,一方面令工作更有效 率,另一方面卻衍生更多工作要求。教育單位及學校借資訊科技之便,要求 老師進行大量的紀錄、統計及匯報工作。

五、專業自主低落、教師有責無權:社會對教師的要求不斷提高,但教師專業角 色及地位不升反降,有責而無權。教師的教學工作慢慢地被取代,而原本該 是父母該負起責任的家庭教育工作卻反而越來越多也越來越理所當然。

正因為以上幾項因素,導致教師工作分量與壓力日益增加,而工作熱情與成 就感卻每況愈下。因此,期待一個完整職務分配辦法,選擇一個能發揮所長且散 發熱情、有助於學校的本位發展的職務,就成了每年職務更動時,教師最關注的 一件大事。

臺中縣政府教育處曾於 2009 年 6 月 18 日發函(府教學字第 09801850575 號) 至縣內各國民小學,要求各校在校務會議訂定校內教師工作輪調辦法(楊淵清,

2011)。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也於 2014 年 4 月 15 日(北府教國字第 1030648025 號) 頒布「新北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務及級務分配注意事項」,以做為市內各學校在 訂定校內職務分配制度時的法源依據。部分縣市雖無相關公文指示辦理,但各校 為了校務運作順暢,大都訂定相關教師職務分配制度,以為每年教師職務選擇之 依據。

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提到:學校行政主管分派職務時須尊重教師之專業自 主權,以專才專用方式安排職務,才能達到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換言之,學校 教師分派職務時,應在尊重教師個人意願下,以專才專用為優先(法律優越原則,

即以「師資培育法」、「教師法」優先),不應由行政主管以行政裁量權為由任意 指派職務。再者,由於教師地位之提升,自主意識高漲,教師本身的價值觀也和 以往有明顯不同。因此,若校內職務分工採公平競爭透明作業之辦法,公開作業 方式分派職務,立意良善也更能符合校園民主之理想,摒除人為的干預 (宋國 城,2005)。

依教育部 2014 年 03 月 14 日修正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 員員額編制準則」,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

專任;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點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點五五人,

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點六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 者,另增置教師一人;五、輔導教師;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七、

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八、住宿生輔導員;九、運動 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 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另外,新北市也於民國 102

年 5 月 9 日修正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以做為各校員額編制 之依據。

同時,為保障市內國民小學教師專才專用,維護學生受教權,兼顧學校行政 運作效能及促進教育發展,新北市教育局又於 2014 年 4 月 15 日(北府教國字第 1030648025 號)頒布「新北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務及級務分配注意事項」全文五 條,其條文內容歸納如下:

一、新北市政府為保障市立國民小學教師專才專用,維護學生受教權,兼顧學校 行政運作效能及促進教育發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教師職務及級務分配作業依以下相關原則優先辦理:(一)確認職務及級務 缺額;(二)確認兼任行政職務;(三)續帶原班職務:一年級、三年級、五 年級級任教師除轉任兼行政工作外,應續帶原班;(四)專長專用人選:特 殊教育班以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或以專長類科甄選至學校者,由學校依學 校課務發展需求及師資狀況適當調整擔任領域教學,以符合專長任用;(五)

特殊個案教師:教師因身體或個人因素申請特殊個案職務安排,由教務處審 核後報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三、教師職務及級務安排優先處理後之缺額,再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學校成 立教師職務及級務積分審查小組;(二)發給志願積分表予教師填妥繳回,

再由教務處依校務發展需求安排職務及級務;(三)審查小組依審查排序公 布結果,教師如有異議,應於二日內向教務處提出;(四)辦理積分審查之 作業順序依校內職務分配相關辦法辦理。

四、如有特殊情形或爭議,應以學生學習權益為優先考量,由校長作最適切之職 務及級務調整。

五、學校應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第十一點及本注 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或修正各校職務分配原則,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由以上「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及「教師職務及級務分配注意事項」可知,

一個完善的職務分配制度不僅影響了教師的工作效能、教學品質,也深深地影響 了學生的學習受教權,關係重大。因此,新北市各校在訂定校內職務分配辦法分 配教師職務時,也多以此為依據,再考量校內實際狀況與需求訂定出最適合的職

務分配制度。一般而言,新北市各校的職務分配制度大致分為:1.志願制、2.積 分制、3.輪調制、4.行政裁量制(指派制)、5.綜合制等五種。

貳、教師職務分配相關研究

藉由上述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可知,國小教師職務分工精細,不同 職務有不同的工作內涵,有些甚至差異頗大。因此大多數學校都會在校務會議訂 定校內教師工作分工辦法,以作為教師職務分配的法源依據。

新北市政府於 2001 年 6 月 21 日發函「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表」

(北府教學字第 228906 號)中說明課務編配小組成員應涵蓋主任、組長、教師及教 師會代表,其組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又於 2004 年 6 月 1 日北府教學字 第 0930373069 號函指示兼任行政教師代表與教師代表人數應相同,家長代表至 少一人(含一人)。由以上發函內容即可以發現,一個完善的教師職務分配影響 深遠。

且 2004 年頒布之「臺北縣(現新北市)國民小學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第一 條即提到:為符應九年一貫課程精神與設計,合理編配教學課程,發揮教師專業 精神,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達成學校教育目標,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

且 2004 年頒布之「臺北縣(現新北市)國民小學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第一 條即提到:為符應九年一貫課程精神與設計,合理編配教學課程,發揮教師專業 精神,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達成學校教育目標,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