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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機關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獎勵要點」(民國 92 年 7 月 24 日頒佈),為鼓勵執行機關加強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
特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第二十條規定,訂定 本要點。
八、「金融機構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獎勵要點」(民國 92 年 7 月 24 日頒佈),為鼓勵承辦金融機構加強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及 信用保證業務,特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第二 十條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處理要點」第六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期放款及呆帳處理要點」(民國 93 年 8 月 10 日 頒佈),為加速清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之逾期授信案件暨處理協議 分期償還、和解及利息違約金減免等事宜,訂定本要點。
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呆帳收回獎勵要點」(民國 93 年 3 月 12 日頒佈),
為激勵承辦金融機構積極催討呆帳,以加速收回呆帳款項,維持基金規模 及運作,協助原住民經濟社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肆、台北市原住民經濟事業貸款
為落實發展原住民經濟事業,協助其創業並改善生活,有效輔導申貸前籌 備事宜,創造台北市原住民創業先機,提昇原住民經濟效益,因此,台北市政 府於民國 87 年 3 月 23 日函頒「台北市原住民申請經濟事業貸款須知」,並於民 國 87 年 10 月 19 日修正,訂定相關之原住民經濟事業貸款規定加以辦理。該貸 款業務所需經費主要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與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共 同出資,並於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專戶儲存,循環利用。辦理貸款之機 構主要以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及台北銀行為主,分別處理有關案件之 申請及審核與辦理放款及催收手續。
貸款對象為設籍台北市半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至五十五歲之原住民,能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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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經營所列之行職業並具有該項專業技術或工作經驗者,同時其稅籍營利所在 地限於台北市(縣),並為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二年者。而貸款的種類主要可以 分為四種:獨資、合夥(具有原住民身分最少二人)、公司(具有原住民身分最 少三人)及台北市原住民合作社。可貸之最高金額分別是新台幣 1,000,000 元、
2,000,000 元、2,000,000 元及 1,000,000 元;該貸款以一次為限,且限制曾向政 府機關申請創業貸款或曾接受同性質之低利貸款補助者,不得申請。
有關還款規定,貸款年息利率為三點五厘,期限最長六年,申請人應與辦 理貸款機關簽訂契約,自台北銀行撥款日起第一年按月繳利息,第二年起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但得提前清償。貸款人逾期未償還者,應就逾期部份,按日加 收利率百分之十違約金,逾六個月,經催討仍不償還者,依法追訴。依法追訴 之過程,自民國 93 年 7 月起,依逾期期數較多者,每月起訴三戶,預計將於 94 年 9 月所有逾期戶均送件完畢。而根據表 3-24 之統計可發現,自民國 87 年 至民國 89 年為止,台北市原住民申請經濟事業貸款戶數已有 68 戶,總貸放金 額累計已達新台幣 53,350,000 元,主要原因為行政機關不諳金融業務,核貸過 程未臻周延,導致逾放比率如此之高。這種現象產生的連帶問題是原住民在申 請經濟事業貸款時,由於核貸過程過於寬鬆,常常造成原住民並未依原貸款申 請書所核准用途來使用此貸款,而加以挪去他用,反而抹煞了政府機關原放貸 之政策美意;同時原住民在申貸時,若其還款計畫未事先考慮周延,萬一貸款 又挪去他用後,更是無法按期還款,將導致原住民原本資金困難之困境又再雪 上加霜。而政府在放貸之後,亦無針對貸款戶進行相關之資金管理追蹤輔導,
以致原住民在輕鬆核貸之後,接踵而來卻是無止境的還款困境。因此,政府除 了在原住民的貸款過程中減少其申貸之困難外,實有責任針對核貸過程加以適 當把關,使政府提供貸款之美意不致於被濫用。
表 3-24:台北市原住民申請經濟事業貸款一覽表
民國 87-89 年 貸放累計 貸放餘額 逾期比率
戶數 金額 戶數 金額 (百分比)
台北市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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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北銀行民國 92 年 12 月份
伍、小結
有關原住民之金融政策實施目標,主要是為解決原住民資金取得上之困難 而設置,因此,政府訂頒了儲蓄互助社法、台灣省原住民家政推廣教育家事改 進班週轉金實施要點及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等並推動實施,而根據行政院 原民會(1999b)之研究調查發現(請參考表 3-25),儲蓄互助社之累積貸款額 是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之 11 倍,因此儲蓄互助社早已深入原住民地區發 展,成為重要的融資機構之一。
表 3-25: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與儲蓄互助社比較表
項 目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儲蓄互助社 貸款餘額 1,360,613,104 4,602,891,826 貸款累計 2,672,034,763 23,722,630,257
平均每戶貸款額 246,270 N/A
平均每筆貸款額 N/A 79,606
資料來源:原住民地區金融業發展之研究,1999
然而,儲蓄互助社推動業務時,受限於「儲蓄互助社法」第十一條規定:
「儲蓄互助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的百分之九十。」但由 於儲蓄互助社本質主要是降低社員向外融資之交易成本,並透過社員股金辦理 放款,股金原本就屬於社員權益並非負債,因此與一般以營利為主的商業銀行 不同,實不宜在放款面予以設限,造成放款業務上之約束。而在原住民經濟事 業發展基金方面,由於目前所設定之貸款條件較高,若無專屬信用保證基金或 不動產擔保,原住民實難獲得融資機會,因此,未來若要協助原住民之資金融 資,應考慮放寬貸款條件,以不影響整體金融放款機構之運作,又能充分協助 原住民取得貸款為主要的政策思考面向;另一方面,在放款之後,政府應予以 協助其還款計畫,讓原住民貸款基金政策能夠長久營運下去,以嘉惠更多的原 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