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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育幼院院童心理服務

本節從育幼院背景脈絡與院童心理相關需求開啟文獻的探討,而後整理目前 國內育幼院心理相關服務現況與困應,再進行國內相關服務研究之概述。

一、 育幼院背景脈絡與院童心理相關需求

育幼機構為一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機構,為兒童福利服務的第三道防線,提 供一種暫時或永久性的替代親子關係體系。Kadushin(1988)將之稱為「替代式 服務」,對失去父母在家庭中提供給子女的,包含食衣住行育樂等基本需求外,

持續的親密感、包容性的關懷、角色模範、價值觀建立、人格模塑以及生活訓 練、教育機會等等所有長成一個正常健康、獨立負責成人所需之資源與引導(吳 蕙玲,1999)。由一群非血緣關係的專業或非專業人員,二十四小時地照料一群 非血緣關係而住在一起的兒童,並替代彼等之父母角色(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1992)。就國際相關法規而言,兒童安置方式的優先順序除原生家庭外,依序為 收養家庭、國際收養安置、寄養家庭、最後才是接受機構式的照顧(彭南元,

1999)。而我國兒童與少年福利法亦有相關規定安置兒童,依序分別為:親屬家 庭、寄養家庭、最後是兒童教養機構安置,因此是保護兒童的最後一道防線,也 是一開始所說的第三道防線。

從中國歷代文獻上看起來,在中華文化中,從宋朝時的「慈幼局」、清朝時 的「養濟院」以及臺灣各處於當時所設之「育嬰堂」、日據時的「慈惠院」等 等,接著光復後紛紛成立之「育幼院」或「兒童之家」,因二戰後需求由政府相 繼設置之育幼機構,均因應社會當中孤兒或流浪兒家庭破碎、流離失所之需求所 設立。直至民國七十七年政府有感於兒童虐待、被疏忽、被遺棄事件等社會問題 層出不窮,開始宣導兒童保護業務、倡導兒童福利,育幼院逐漸轉型為兒童福利 機構,更隨著近年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令頒布修訂,由過去收容孤兒的重 心,轉而關注單親、非婚生子、流浪行乞、受虐、被疏忽、發展遲緩、情緒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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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或法院交付安置輔導之偏差行為兒童等(施教裕,1998;李自強,2001)。

育幼院內除了負責行政事務之管理人員外,與院童生活最為密切的包含保育 員、社工員、輔導員等專業工作人員,一方面提供一般性收容教養、生活照顧,

另方面提供專門或特殊性庇護、輔導及心理治療,以導正其偏差觀念及行為。

目前國內育幼院收容之院童年齡層從幼兒到 18 歲為主,依機構資源、設備 與服務專業的不同,而有不同收容的年齡範圍。有些機構因有早療部門以及相關 資源,得以收容幼兒;而有些機構專門青少年的服務範疇,因此收容 12-18 歲之 院生。

育幼院院童大部分來自孤苦或破碎的家庭,孩子大多帶著創傷、失落等情緒 而來,從小缺乏家庭的溫暖及教養,容易形成自卑、依賴、敵對、防衛、缺乏自 信之消極心理。陳桂絨(2001)研究結果也發現,學校老師或同學對育幼機構的 兒童有先入為主的刻板印象,使院童被貼上「很壞」的標籤而被鄙視,影響院童 認為自己很丟臉且自卑。亦發現因從小依附關係發展困難、無法同理、不安全 感、互動困難、低自尊、攻擊行為等情形,其中尤以經歷多重安置經驗之院童問 題更為嚴重(Pardeck, 1984;林俐君,2000;Altshuler & Poertner, 2002;

Ajdukovic & Franz, 2005;畢國蓮,2006;Eggertsen, 2008;Taren-Sweeny, 2008,

引自黃詩喬,2010)。

然而,當兒童離開熟悉的家庭安置到育幼機構時,隨即面臨與家人分離的創 傷,即使是要兒童離開有施虐傾向的父母,亦會產生分離的焦躁與痛苦,這種對 慣有關係的依附,常因分離的焦慮而嚴重影響到兒童生理、心理及人格上的發展

(藍采風,1977)。兒童長期與父母分離,易產生焦慮、痛苦、憤怒、自卑等負 面情緒,使育幼院院童情緒不像一般正常家庭兒童穩定,同時也有較多情緒困 擾,不僅容易造成人際關係退縮或衝突等適應不良的現象,而當負面情緒無法適 當紓解時,會阻礙其心智成熟與學習發展能力(邱智慧,1988,引自黃貞容,

2002)。而育幼院院童普遍學業成績低落,未能普及的學習風氣,使院童對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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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才藝課程較難發展學習動機與興趣(林俐君,2000)。

林小雅(2007)整理文獻中,育幼院院童常出現之心理困境:

1. 自我概念低落:院童以與一般人無異看待自己,但卻被社區或學校中的同學 另眼看待,在互動的過程中會感到自己是不幸者的角色,導致個人自我認同 上的矛盾與困難(劉德勝,1982)。在生活當中若長期受到不當的憐憫或同 情,容易讓院童形成自卑與無力感,產生消極負面的自我概念。

2. 生活適應失調:面臨轉換環境,以及生活當中無穩定客體及依附的狀態下,

容易形成生活適應上的困難。

3. 社會適應不良:院童因環境支持不足與轉換適應上的困難,容易有學習障 礙、行為與情緒問題(劉美芝,1999),造成社會適應上的挑戰。

另外,從一些深入觀察、訪談育幼院院童的研究中也可以發現,院童在與人 接觸時的自我防衛較強,因其十份在意他人如何看待自己,為了避免傷害與保護 自己,會統整過去與現在的生活經驗,採取自我孤立、退縮、逃避、抗拒輔導或 是藉由炫耀自己的「豐功偉業」,讓自己能感到「安全」與「自在」(蔡淑怡,

2008)。也因此在與育幼院院童取得信任、接納度上,需要較長的時間與之相 處,呼應上一節在良師益友方案研究當中發現,往往願意花時間慢慢與青少年/孩 童建立信任關係,較不急於著重於其問題行為的探討或改善時,較易產生正向的 關係並帶來改變。因此可以讓院童感到自信、被看見、以及可以信任,在關係中 是很重要的內在需求。羅舒璘(2003)也透過深度訪談詮釋兩位院童的內心世 界,發現院童需要尋找熟悉的身影以建立對環境的安全感、渴望溫暖與被原諒、

傾洩思念的出口、找尋朋友與團體的認同、需要依附的安全感、需要被照顧與被 瞭解等等。

因此,對於被安置的育幼院院童而言,環境的穩定、與可依附的對象是兩大 需求,在育幼院的環境中,與其他院生、同儕的關係也是生活當中息息相關的事 情。研究中也發現,同儕是少年很重要的情緒支援來源,青少年往往藉由向同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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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說心事以獲得支持,降低生活當中的壓力(Helsen, Vollebergh, & Meeus, 2000)。院童與其他機構內的同儕同住在一起、共同使用空間比例很大,有相當 頻繁的互動關係,就形同家人一般的存在,他們無法從原生家庭處獲得穩定的支 持關係,因此同儕支持對他們就更顯重要(Hudson, 1999)。而除了同儕、空間、

環境等之外,機構內工作人員所能提供的支持與關心也是院童尋求依附的重要來 源。他們希望社工/生輔員能尊重他們、提供必要的情緒支持與肯定,也常希望工 作人員不要頻頻離職更替,使他們需要重新適應不同的工作人員(Currie, 2003;

Fulcher, 2001)。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對育幼院院童而言,能夠擁有穩定、支持、關懷的關係 及依附是重要的需求,也影響到生活當中其他層面(例如學業、自我概念、偏差 行為等)。陳建良(2011)也在研究中提到,成長經驗中的不安全依附讓安置機 構院生形成特定的認知,形塑了習慣獨自面對困難、凡事依靠自己的行為表現,

如果他們在其他經驗中有機會與他人重新建立安全信任的依附關係,則有助於提 高他們的求助意願與動機。

二、 國內育幼院心理陪伴服務之現況與困境

蔡淑怡於 2006 年提及其研究之安置機構收容苗栗縣及新竹縣市之受虐兒童 及少年,整合當時社會資源與服務方案,提供分為近程、中程、遠程之三階段處 遇輔導(見表 2-2-1),由社工員、生活輔導員及社區資源內其他專業人員進行。

22 淑華,2005;陳淑娟,2005)。

陳毓文(2008)研究結果顯示院內社工/生輔員的支持能協助降低院童之憂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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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下,機構照顧者常無暇也無力提供院童個別化的心理需求。建議重視外來的 心理諮商與治療資源的投入,積極連結醫療體系、學校體系等相關資源投入,為 院童的心理健康提供更完善的服務。

除了院內資源外,已入學的院童同時也會接受學校輔導室的資源介入輔導,

唯從研究中發現,學校輔導人力與輔導體系的建制對育幼院院童之輔導有其限 制,因學校輔導老師並非在育幼院院童入學後立即給予關注,大多數都是問題事 件出現後,學校導師無法有效處理時,輔導室才會介入瞭解與輔導,往往錯失輔 導的較佳時機(蔡淑怡,2008)。因往往安置機構也是在有明顯觀察到院童的偏 差行為時,才會安排進行心理治療方面的資源,Hussey and Guo(2005)的研究 便發現,若院童在一住進安置機構時便有機會評估其整體之心理狀態,並立即給 予其需要的協助,則其在心理問題及外在偏差行為的改善會更加顯著。陳毓文

(2008)因感到憂鬱的狀況又不如一般偏差行為可以輕易被看見,針對安置機構 少年憂鬱情緒之研究中即建議,安置機構對所有剛入住的院童進行憂鬱情緒之評 估,篩選出高危險群後引進精神醫療與心理諮商等專業進行更精確的評估與治 療。

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CCSA)從民國 98 年至 101 年,推行了四年的

「Mentor 青年導師服務方案」,目標為讓育幼院院童獲得陪伴,增進自立生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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