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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三節 核能政策中的風險溝通形態與缺失

風險(顧忠華,2001:19)。

由於核能科技帶有高度的不確定性與複雜性,民眾對於核能科技向來懷 表示:目的性(intentionality)、內容、直接聽眾(audience directed)、

13 原能會於民國 98 年舉辦「風險溝通與傳播技巧研習營」以訓練和媒體應對之技能,亦 舉辦「資訊透明化與公眾溝通研討會」;於 99 年舉辦「放射性廢棄物公眾溝通研討會」。

的解釋自由空間(latitude),詳情如表一所示。

表 一:風險溝通的定義幅度(Plough & Krimsky,1987:7)

廣泛 狹隘 被認為是由科技專家,將風險訊息(risk information)流動(flow)至所 謂的門外漢(polity)族群中。在這樣的脈絡下,風險溝通成為科技專家 向民眾佈道的場域,所溝通的內容是一切危機都已在控制之中,傳達訊息 已成為次要目標,真正的目標是告訴民眾:「相信我們,一切都在掌控之 中!」(Have faith; we are in charge)。

在台灣核能政策爭議論述過程中,不斷地可以看見,學者和科技官僚 以專家身份介入、取得發言正當性的同時,「將資訊傳遞給外行民眾」,

正符合一般定義下、由科技角度出發的「風險溝通」做法相符。

而這樣的溝通模式,常會出現一般民眾和科學專家意見相左的情形:

民眾的對風險的認知感受(perception)和專家宣稱的客觀資訊,有太多 處的不一致(Plough & Krimsky,1987)。從實務的觀察,也可以發現,

政府在進行風險溝通時,對於資訊的傳遞模式非常壟斷且官僚,使用科學 專業的語彙和數據,風險溝通只能表現科技理性及專家的價值,使得一般 民眾無法滿足於現有的公共參與機制,因而尋求其他更多新的管道來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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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需求(Plough & Krimsky,1987;杜文苓、施麗雯、黃廷宜,2007),

因此產生了來自民間的抗爭性論述,風險溝通在此處,不但沒有辦法達到 降低疑慮的目標,反而成為社會爭議的導火線。

之所以台灣現今核能政策的風險溝通不見效果,在於進行溝通的官 方疏忽了風險溝通所涉及之主體的重要性。周桂田(2005)指出,風險溝 通的主體包括了國家技術官僚、科學專家、社會公眾、媒體、社會運動團 體或代表團體等等。不同風險溝通的主體有其各別的風險論述,其觀點不 同的論述,將會影響不同的風險溝通效果,尤其影響公眾的風險感知與價 值判斷。但是,以目前的核能相關之風險溝通,發表論述者多為科技官僚 和核工領域的專家,且在溝通的過程中,專家們與其說是「溝通者」,更 像是一個「教育者」或「知識傳播者」:專家學者來為民眾進行教育或是 傳達關鍵知識。胡湘玲(1995)觀察在核四爭議中的風險溝通,發現核工 專家在溝通者的角色上,一方面傳播資訊,一方面又切換到科技專家的身 份,為自己的資訊「掛保證」。在溝通過程中,科技官僚及專家要求人民

「相信專業」的同時,也以「學院教育者」的身份自居,因為他們傳播的 是科技專業的真理,如果聽眾拒絕接受,則可以將這些抗拒歸類為「不理 性」或者「為有心之政治人士所操弄」。由此可知,科技官僚所領導的風 險溝通型式,是強勢的單向告知式的溝通。

二、風險溝通應有之內涵

根據 Luhmann 的說法,風險(risk)和危險(danger)最原始的差別,

在於風險源自於「決定」,且該決定可能會招致未來的傷害,但因為決定 是一個選擇的過程,故可能的傷害並非完全未知的;而危險則是外來的,

與個人主觀、選擇、決定都沒有關係(Luhmann,1992;轉引自 胡湘玲,

1995:19)。

因為風險之概念牽涉到個人主觀及社會文化之脈絡,人們對於科技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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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的「認知」、「接受」或「拒絕」,是經由人們在文化鑲嵌的意義下,

共同發展和決定的過程(周桂田,1992);每個人因其生長背景與社會經 歷之不同,對於風險的認知也因而有所差異(風險認知差異將在下段詳述,

在此不加贅述),因此,欲達成有效果的風險溝通,考慮到溝通參與者的 社會建構過程與文化特徵,是不可或缺的關鍵因素。

根據 Otway 和 Wynne(1989)對風險溝通之研究,認為一般在進行 風險溝通的目的,不外乎是要民眾接受風險(因為風險是可接受的),或 是如何規避風險(風險可透過正確的方法迴避),是將風險溝通建立在資 訊的品質上。然而,科學存在著不確定性,科學的檢測方法也有侷限性,

這些建立於科學專業的資訊品質本身,就疑點重重,對於風險的詮釋自是 充滿爭議(杜文苓,2009)。Otway 和 Wynne 對於建立於資訊品質的溝 通抱以懷疑的態度,認為可靠的風險溝通必須建立在「關係的品質」上。

因此,主張在進行風險溝通之前,應該先多加著墨於風險認知的研究,也 就是考慮文化和社會情境脈絡等因素,因為真實的社會關係是建立在不同 的社會脈絡中,討論風險時,必須先對社會脈絡進行討論。Otway 和 Wynne 認為,如果在溝通的過程中,溝通的雙方能夠建立起互相信賴的人際關係,

而非靠著精心設計過的溝通策略以博得對方信任、不隱瞞已知的實情並開 誠佈公,在這種具有相互信任關係的社會氣氛下,才能完成具有實質功能 與意義的風險溝通。

回顧台灣的脈絡,杜文苓(2009)藉由分析政府官僚針對高科技污染 之風險的回應策略,發現政府內部傾向以「沒有科學證據就無規範、沒有 違規就無風險」的論述方式,作為回應民眾風險疑慮的擋箭牌;而胡湘玲

(1995) 從核四爭議的溝通過程中,認為不管是台電代表還是官方的科 技專家,都是以「全民一起決定核四興建」為策略目標,是由專家出面的

「告知」或「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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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風險溝通的目的,不在於弭平風險認知的差異,而在於促進不 同思考的對話空間,增加多元社會價值的關照,突破科技理性至上的價值 宰制(杜文苓、施麗雯、黃廷宜,2007)。單向的溝通只能片面的提供資 訊,卻無助於了解民眾風險感知背後的原因,自然也難以對症下藥地回應 民眾的問題,甚至於壓抑了公民討論、參與的能量;因此,為達到實質的 風險溝通,必須建立起雙向的交流模式,除卻科技官僚決策中科技理性至 上的思維模式,相互了解、建構具有互信基礎的溝通平台,才能突破目前 呈現僵局的溝通障礙。

貳、 核能科技官僚與常民之間的認知失衡

呈上段所述,風險溝通之所以滯礙難行,關鍵因素除了缺乏互信之外,

亦有科技專家、官僚和一般民眾間,在風險認知上出現差異的鴻溝,這道鴻 溝不僅阻礙兩造間的溝通進行,也造成在政策接受程度的巨大落差。科技官 僚往往因為對於民眾風險認知的誤解,而採取錯誤的方式回應,甚至於視一 般常民的風險感知是「無知」與「不理性」,拒絕納入常民對風險提出的建 議,認為這些風險認知落差的問題,只要民眾「瞭解後就會接受」(朱元鴻,

1995:208)。這種以科技理性為尊的心態,使得核能政策過程為專業知識和 科技專家所壟斷,導致了決策缺乏多元觀點,而對於社會風險感知和價值呈 現驚人的無知、甚至誤解(周桂田,2008)。

當前的核能政策,正迫切渴求著一個新興的決策空間,得以讓風險在更 妥善、更透明開放的環境下進行討論。

一、分歧的風險感知(risk perception)

如果說風險溝通是銜接科技專家與常民之間的橋樑,那麼,橋樑所欲 跨越的溝渠或斷裂,就是公眾與科技官僚之間的風險認知差異。

對進行溝通的科技研發當局而言,當前在風險溝通所遇到的最大難題,

份要歸咎於科學本質帶有的不確定性,Campell(1982;轉引自 周桂田,

2004:11)指出,科技爭議源自於科學事實的不確定性,而其又具備不同

%A2%A8%E9%9A%AA%E6%BA%9D%E9%80%9A--2_18_87_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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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必須從結構性文化問題著手(Wynne,1996:21)。

Slovic(1987)指出,會影響、甚至於誤導個人風險感知的事物相當 繁多,舉凡或然性過程(probabilistic process)、有偏見的媒體報導、有誤 解的個人經驗等等,都是造成風險感知出現偏誤的外擾因素,風險也常因 生活中種種冒險所產生的焦慮而導致的不確定性所影響,因此,風險感知 確實是易於錯誤判決,人們也傾向依無根據性證據來進行的事實判斷。但 以上之情形,並非只在常民群中發生,風險感知發生偏誤的情況,亦履履 發生在專家身上,Slovic 指出,當專家遇到不確定之範疇時,亦和常民一 樣,運用直覺進行判斷。Rowe 和 Wright(2001)的研究則指出,專家和 常民在風險的判斷上並沒有明險的區別,沒有證據能顯示擁有專業知識者 的風險感知是較為真實、或是更值得重視的。

二、核能科技官僚脈絡下的風險認知與評估

核能科技的脈絡有其特殊性,與其他高科技有所不同;在於核能發電 易於使人聯想到核子武器(特別在美國),二戰時期,物理學家將放射性 物質應用在原子彈上,其驚人的威力不僅毀滅了廣島和長崎,也在二十世 紀的人心中留下難以掩蓋的陰影。再者,1979 年的三浬島(Three Mile Island)事件和 1986 年的車諾比核爆,也是為核能風險加乘的重要關鍵因 素之一。

然而,科技專家對核能的風險認知,似乎果真「異於常人」。Slovic

(1987)利用心理測量模式,來比較不同族群間對風險認知的差異性,如 表二所示。

表 二:風險認知排名(Paul Slovic,1987)

活動行為或科技 女性投票者聯盟 大學生 活動聚樂部成員 專家

核能 1 1 8 20

汽車 2 5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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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風險時,是以「年度死亡人數」作為判斷,因此像核能電廠這種「低 發生機率、高災害程度」的科技類型,就會因為年度死亡人數少而被科技 專家定義成較為安全的科技類型,這一點與民眾的認知背道而馳。

科技風險時,是以「年度死亡人數」作為判斷,因此像核能電廠這種「低 發生機率、高災害程度」的科技類型,就會因為年度死亡人數少而被科技 專家定義成較為安全的科技類型,這一點與民眾的認知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