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自用住宅用地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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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自用住宅用地相關文獻
對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措施,林秀雄(1999)以 1994 年至1998 年五年間在臺北市出售土地之納稅義務人為研究對象,針對 稅務人員、納稅義務人及土地登記代理人,進行問卷實證及文獻探討 分析所作結論:1. 就租稅收入而言,現行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轉核 課土地增值稅之相關優惠規定會對稅收造成重大影響。2. 就社會公平 而言,形成高所得者享受租稅優惠利益較多之不公平現象,亦造成社 會所得分配不均。3. 就經濟效率而言,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有鼓勵 小屋換大屋之下濾效果,使居住品質提高,但出售前一年內不能出租 或供營業使用之限制,易影響土地使用效率及個人購買自用住宅用地 的意願,而影響資源配置效率。4. 就稽徵實務而言,現行稅法相關優 惠規定之限制條件易生徵納雙方爭執,徒增稽徵查核成本。
以行政法院及財政部關於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稅捐優惠之判 決、解釋函令,及參考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相關立法意旨,陳金圍
(2006)搜集近年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案件等資料加以分析 認為,依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其真締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 實質平等,而非形式上之假平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 地增值稅及重購退稅不違反平等原則。移轉優惠及重購退稅均係政府 對自用住宅用地所採行之稅捐優惠措施,雖有重複優惠之嫌,然兩者 之立法意旨既屬不同,功能亦各有異,前者係在出售時給予增值稅較 低稅率之優惠,後者則係在出售後又重購之情形,給予退稅優惠。
對於行政院於2007 年 8 月 29 日審查通過「土地稅法第 34 條修正 草案」中,增訂對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土地 所有權人,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符合相關規定條件者,可再 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王銘山(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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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之稅務人員及居住高雄縣之一般納稅人為對 象,透過問卷調查方式研究實施一生一次對於財政收入、社會公平、
經濟效率及稅務行政影響之實證結論:1. 在保留現行『一生一次』自 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外,增訂放寬『不限一生一次』
之優惠措施,實施後隱藏有稅收流失之慮。2. 其『出售前 5 年內,無 供營業或出租』之規定條件,將會造成自用者與供營業或出租者間之 租稅負擔不公平,及易生徵納雙方爭執,徒增行政訴訟之困擾。3. 高 所得者擁有之住宅坪數較大及較有能力換屋,而能獲得減輕稅捐負擔 的利益較大;反之,低所得者擁有之住宅坪數較小及較無能力換屋,
而得到減輕稅捐負擔的利益較小之不公平現象。4. 此增訂之優惠措施 並不一定會提高民眾換購新屋之意願。5.該措施等同政府對出售自用 住宅者之租稅補貼,會導致資源之不當配置,產生社會之無謂損失。
針對放寛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次數限制的措施,顏 愛靜和林秋瑾(2007)以五大要素(面積、持有期間、次數、適用單 位、房屋間數)就其不同限制條件組合方案加以設算,分別以稅收損 失、租稅誘發效果與所得財富分配效果加以分析,評估土地增值稅改 革措施可能造成之影響。其所獲致之結論為:1. 現有土地增值稅自用 住宅用地優惠稅制中,採取一生一次的作法,並不符合一般民眾生命 週期中對於自用居住換屋次數的需要。賦稅優惠措施放寬適用次數等 條件,稅收損失勢所難免但高下不同,而適用面積上限的嚴格限制,
對於稅收損失的減少助益最大。2. 賦稅優惠次數放寬措施而產生的租 稅誘發效果所產生的稅收增加額度,遠不及於稅收損失的額度。3. 所 得財富分配效果分析顯示,中產階級較能因稅負減免而獲益,稅制改 革大致可符合滿足中產階級換屋需求之政策目的。4. 基於減少稅收損 失及降低改革成本,對於土地增值稅制改革之方案,建議加入『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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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減、持有『時間』、適用單位之『人』及持有一屋之『物』的限制。6 針對稅務人員、土地專業代理人之地政士、及財稅相關研究之專 家學者為研究對象,盧淑芬(2008)以問卷方式收集初級資料,以 Dunn 公共政策評估六大標準,評估對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
政策改革議題之影響與看法,研究結論如下: 1.自用住宅用地核准面 積縮減之限制,較符合租稅公平,促使土地稅的租稅制度更健全。 2.
關於連續設籍限制與出售前不能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限制規定,符合租 稅公平與防止有心人避稅。但會影響土地資源使用效率,增加稽徵成 本。 3.將使土地增值稅稅收減少,影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4.整體土 地交易供需量增加,減少閉鎖效果,短期帶動房地產產業,但長期無 法解決房地產業者之市場供過於需之問題。 5.能有效減輕換屋者的租 稅負擔,但不能全面滿足一般國人換屋需求的公共政策。
運用Dunn(1994)所提出之政策六大評估標準,吳素珍(2009)
對於2007 年 8 月 29 日行政院通過修正「土地稅法第 34 條修正草案」, 由「一生一次」改為「一生一屋」,採質化深度訪談方式進行政策可行 性評估,發現現行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政策 1.違反租稅 公平與社會正義 2.不能解決房地產市場供需問題 3.影響土地資源有 效使用,產生租稅非中立性 4.降低所得重分配的功能 5.雖能減輕換屋 者的租稅負擔,未能增加購屋需求,提升國人住屋的品質 6.無法達成
「住者有其屋」及「住者適其屋」目標 7.改為「一生一屋」政策方案,
增加土地稅制之課稅複雜性及稽徵成本,短期內可刺激房地產交易,
產生租稅誘發效果,但不能滿足各階層民眾換屋需求。其並建議廢除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規定,回歸所得稅制改採定額免稅方式,或改 採單一比例稅,較能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稅簡政之目標。
6財政部九十六年度委託研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