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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地區自用住宅之增值稅現制

第二節 自用住宅租稅優惠制度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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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自用住宅租稅優惠制度概況 一、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法令依據及適用條件

(一) 土地增值稅稅額計算方式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自然漲價總數 額計算所課徵的一種租稅。

1、 稅基-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稅法第 31 條)

土地增值稅的稅基為土地漲價總數額,是土地移轉時之總現 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及扣除土地改良費用後之 總額。

而土地改良費用包括有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 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 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消費者物價指數÷100)-

(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 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 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2、 稅率

(1)一般用地稅率-20%、30%、40%三種級距(土地稅法第 33 條)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94 年 2 月 1 日起是採用累進的 20%、30%、

40%等三級稅率,長期持有土地達 20 年以上者,另有減徵優惠。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第一級: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 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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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十。

第二級: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 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 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第三級: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 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 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長期持有土地達20 年以上者,減徵優惠方式如下: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 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 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 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土地稅法第 34 條)

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之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 時,符合規定條件者可申請享受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即土地增 值稅可就其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優惠稅率徵收之。

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稅 法第9 條)另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 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 條)

(二)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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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民眾換屋之租稅負擔,並使每個家庭都能在其預算考量 下,有一適當合宜之住宅,臺灣地區現行土地稅法對出售自用住宅用 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除原有的一生一次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及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外,另修正增訂土地稅法第34 條第 5 項「一生一 屋」,放寛不限次數適用10%優惠稅率措施。以下就土地增值稅自用住 宅優惠方式及適用要件分述如下,並整理如表3:

1、一生一次(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至 4 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一人一生可享受一次適 用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適用條件為: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築物須為土地所有權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未超過 3 公畝或 非都市土地為未超過7 公畝。

(4)限一個人一生僅適用一次。

(5)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 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 在此限。所稱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 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為準。(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4 條第 1 項)

2、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土地稅法第 35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 時,符合一定要件者,可向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已 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地地價之數額。其適 用條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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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3)重購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4)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5)新購土地地價大於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可申請退稅。

(6)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7)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 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8)重購土地 5 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需補繳原退還稅款。

3、 一生一屋(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

土地所有權人在享受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後,再出 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下,可適用「一生一屋」再次 享受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適用條件為:

(1)個人「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已經使用過。

(2)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1.5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 過3.5 公畝部分。

(3)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 外的房屋。

(4)出售前已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 6 年以上。

(5)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該地 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 年。

(6)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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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屋」稽徵作業實務

(一)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

依據土地稅法第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 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 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 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另按土地稅法第49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 權時,權利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 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 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 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及土 地稅法第3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由權利 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 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 到通知之次日起30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 條第5 項之一生一屋自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者,應於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上勾選註明「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4 條第 5 項規定,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檢附「土地所 有權人出售土地稅法第34 條第 5 項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土地所 有權人未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上勾選註明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前 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課徵。

而土地所有權人若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 日後始申報土地移轉 現值者,仍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因土地稅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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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條之 1 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 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未規定土地 移轉現值必須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 日內申報,始得申請適用自用住 宅優惠稅率。

另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 條第 5 項之一生一屋自用優惠稅率課 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經查明未曾適用土地稅法第34 條第 1 至 4 項 規定(一生一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應通知改申請適用 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其未改申請者,則先按一般用地 稅率課徵,嗣後土地所有權人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時,則依 一生一次案件辦理。(如圖2)

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 日內提出申請,逾 期不得申請依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惟稽徵機關若未向 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合法送達該通知時,則30 日之期限無從起算,則 不生逾期申請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限制,

符合 是

申報一生一 屋優惠稅率

按一般稅率核定 輔導用一生一次

不符

10%優惠稅率

一般稅率核定 曾否適用

一生一次

審核一生 一屋條件

圖 2: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適用順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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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無論土地所有權人何時提出申請,稽徵機關仍應受理。

(二)審查方式

為簡化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之審查作業,財政部特訂定「自 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

為簡化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之審查作業,財政部特訂定「自 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