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自重、尊重對方與衝突處理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自重、尊重對方與衝突處理

大眾皆期許青少年能夠在親密關係中關懷自己也關懷別人,自重且尊重別人

(曾慧佳,2005;「愛情學分怎麼修」,2005)。我們習以兩個軸向--個人、對方

∕關係來思考,期待能兼顧二者,不失一方取得平衡,也預期若不能平衡就可能 產生衝突導致不滿、失望、爭吵,進而關係決裂。尤其是在水平且自願性,隨時 可撤離的同儕關係,如友誼與戀愛關係中,上述的事宜更顯得重要(Laursen, et al., 2001)。

以個人與對方∕關係兩個軸向進行分析,常見於心理學文獻,例如

Shulman、Levy-Shiff、Kedem 及 Alon(1997)即以「親近性」(closeness)與「個 別性」(individuality)來論述對方∕關係與個人兩個重要軸向,親近性代表個體 能夠以親近、互相關愛的方式和他人互動,個別性則表示個體在看重關係的同時 能夠獨立的思考、行動,表達個人的需求。其他學者也提出類似的概念,如連結 性或親密性、分離性或自主性(Shulman, 2003; Taradash, Connolly, Pepler, Craig, &

Costa, 2001)等,都是以個人,以及對方∕關係兩個軸向為分析起點。

要在親密關係中平衡兩軸,即個人與對方(或關係)是件不容易的事,特別 是在雙方需求不一致或對立-即衝突出現時(Laursen & Collins, 1994)。Shulman 與Knafo(1997)認為平衡親近性與個別性兩軸時的方式不同,便會有不同的衝 突解決方式、不同的關係品質,後續的研究結果也驗證了他們的假設:在友誼或 戀愛的互動中能夠尊重彼此的觀點、不去控制對方或只顧自己,意即能夠平衡個 人與雙方關係的青少年,比較會採用建設性的衝突處理策略,感受到較親密的關 係;無法平衡個人與雙方關係而只顧自己的青少年,比較會使用破壞性的衝突處 理策略,感受到較具衝突性的關係(Adams, et al., 2001; Shulman & Knafo, 1997;

Shulman & Laursen, 2002; Shulman, et al., 1997)。所以衝突處理的方式正可彰顯個

人能否平衡兩軸,並能影響關係的品質與未來方向(Shulman, 2003)。

筆者亦由個人、對方兩軸向出發,但著重對個體的尊重,亦即認為尊重自己

(自重)以及尊重他人,可透過影響衝突發生時的處理策略,進而影響親近同儕 關係的品質,並以此概念架構,作為青少女戀愛關係團體諮商方案的理論基礎。

分述如下。

壹、自重

「自重」(self-respect)此概念雖在哲學界多所討論,在心理學中卻甚少討論 與研究(Kristjánsson, 2007)。自重意謂個體能夠看重自己的價值,表現出有原則 有道德的行為(Dillon, 1995; Kristjánsson, 2007; Kumashiro, Finkel, & Rusbult, 2002)。Darwall(1995)將自重分為評價型自重(appraisal self-respect)以及承認 型自重(recognition self-respect),前者是基於個人達成某些標準而被認為有資格 相信自己是值得欣賞的,這種自重多少是我們賺來的,後者是把自己當成人,瞭 解人的基本道德價值,所以不管是尊重自己還是尊重別人,皆肇因身為人便平等 地具備基本的權利。

女性主義哲學家Dillon(1995)與社會學家 Lawrence-Lightfoot(2000)則以 為,強調因為人有理性思考與選擇的能力,所以有可能做出道德的行為,因此值 得自己和他人的尊重,這種標準概念下所看到的人是冰冷疏離、理性、與別人無 法區別的人。Dillon 從關係的角度出發,她認為自重有幾個重點:一、注重個別 性、注意自己而非掌權者,努力地、充分地瞭解自己是什麼,並珍惜自己的價值 與特殊性,因此也能接納別人與自己的差異,而非自我忽視、自我放棄;二、強 調互相依賴,而不僅將自重定義在維護自身的權力避免別人的侵犯,而是能體悟 自己身處眾人之中,自己和別人相連,需彼此瞭解、尊重並珍惜;三、接納自己,

視自己為還在建構當中並力求突破。Lawrence-Lightfoot 則認為自重還包括能夠 真誠地選擇而差別對待,去愛或是保持冷淡。

是故,本研究綜合上述的分析,將自重視為個體能夠看重並維護自己的價 值,而非自我放棄、以他人為主,能自我規範進而表現出有原則有道德的行為,

據此,自重可分成下列四個因素:

一、 自省自律:能夠努力瞭解自己,確信自己的價值,依照內在的道德原則 來評價自己,注意自己對待別人的行為是否符合道德原則,並予以改進或肯定自

己。

二、 基於社會規範的自重:依照是否達成外在的社會規範或標準來評價自己 的價值,決定自己是否配得自己與他人的尊重。在青少年的親密同儕關係上,則 與個人是否能表現出好朋友或男女朋友應有的行為、符合社會對長幼、性別的要 求有關。

三、 以對方為主(負向因素):依對方的喜好、需求為自己的標準,當自己 無法符合對方的標準時,便擔憂或貶抑自己的價值。當個體太以對方為主時便不 夠自重。

四、 維護自己:能夠瞭解自己的需求與意願,能夠選擇並採取保護自己的行 動,避免自己過於耗損或受到傷害。

以Darwall(1995)觀點來看,「基於社會規範的自重」較偏向於評價型自重,

其他三者則偏向於承認型自重。

自重與自尊(self-esteem)--即個人對自己的正向滿意度--為兩種不同的概 念。Kumashiro、Finkel 及 Rubult(2002)發現自重對婚姻滿意度有不同於自尊 的獨特解釋力。哲學心理學家Kristjánsson﹝2007﹞認為自尊常被定義為一個人 達成自我期待的比率,以致於個人對自己有高低不同的滿意度,換句話說,若要 增進一個人的自尊只需要降低甚至消除自我期待即可,因此自尊很容易與自大畫 上等號,R. E. Baumeister、Smart 及 Boden(1996)的研究便發現高自尊可能與 攻擊、犯罪有關;高自尊的人雖有高自我滿意度但不意味他會表現出自重的行 為、合乎道德上的要求。心理學家Rolland 和 Foxx(2003)認為自重像是「靠椅」

自尊則是椅墊,自重的人其自尊可能高可能低,而高自尊的人不一定擁有自重。

Kristjánsso 還指出有所謂特定領域上的自尊(domain-specific self-esteem),如學 業的自尊,但沒有特定領域上的自重,藉此突顯自重與自尊的差異。而且自重強 調表現於外的行為,不像自尊是來自個人的主觀看法,因此外人能夠據此評價,

所以許多道德哲學家認為自尊此概念缺乏客觀的道德基礎,而自重則對道德價值 有客觀的基礎或說真實的評價(Kristjánsson, 2007; Roland & Foxx, 2006)。

Kristjánsson 與 Roland 等人均建議可把心理學的研究重點由自重替代原先的自 尊,把注意轉至自尊的源頭—期望或自我要求,而減少對當事人主觀滿意度的注 意。

貳、尊重

尊重對方(respect for partners)是本研究分析親近同儕關係時的對方∕關係 軸向。承襲前述,每個人都具備基本的道德價值,而且身為人無法獨活,因此我 們需要彼此尊重彼此滋養(Dillon, 1995)。過去心理學界對尊重一詞缺乏清楚且一 致的定義,因此對於尊重帶來的效果也不甚清楚(Langdon, 2007)。在婚姻關係中

「尊重」雖然被實務工作者認為是基本的要素,但在實徵研究上卻甚少被注意與 研究(Frei & Shaver, 2002; Hendrick & Hendrick, 2006)。Langdon(2007)回顧曾經 討論過尊重一詞的心理學文獻,認為尊重是一多面向的概念,可分成四大主題:

把尊重視為社會權力、社會規則、關懷、平等和接納差異。以下便以此四類分別 說明目前心理學的研究成果。

對小孩或在下位者來說,尊重是服從權威人物如父母師長的權力(Hsueh, Zhou, Cohen, Hundley, & Deptula, 2005; Piaget, 1932, 引自 Langdon, 2007);對許多文化 來說,如中國、日本、東南亞國家,尊重是服膺社會規則,使每個人能依據不同 的位置有合宜的舉措(Bankston & Hidalgo, 2006; Li & Fischer, 2007; Sugie, W., &

Shwalb, 2006)。

哲學家認為尊重的意涵之一是為他者著想(楊劍豐,2005),心理學家針對大 學生的研究發現關懷(caring)、關愛(loving)是參與者常提及的尊重向度(Frei &

Shaver, 2002; Hendrick & Hendrick, 2006),筆者帶領國高中生的團體諮商時,青 少年亦表示關心與在乎是尊重的表現。

對六歲以上的兒童來說,尊重不僅是必須遵守的規則,尊重還意味平等,每 個人都值得尊重(張春妹、周宗奎、Yeh Hsueh,2005;Hsueh, et al., 2005; Shwalb

& Shwalb, 2006);在團體裡尊重是接納個人的認同或特質,得到尊重的個體會因 此表現出符合團體規範的行為,增加對團體的貢獻(Barreto & Ellemers, 2002; De Cremer, 2002)。Shulman、Levy-Shiff 等人(1997)將尊重定義為將對方視為有能 力的,接受對方的獨特性,並將尊重放入親密的向度之一。

綜合上述,本研究認為尊重對方意即個體因為看重別人的價值,視對方為另 一個與自己平等且獨立的個體,故對對方表現出有原則有道德的行為,而非忽略 對方的價值,甚至意欲強加自己的意願於對方。據此,尊重對方包含以下四個因

素:

一、 關懷平等:會想瞭解與關心對方、提供支持與協助,能夠接納、肯定對 方的價值,把對方視為和自己一樣平等,願意互相分享付出。

二、 基於社會規範的尊重:基於社會規範或對方達到標準而尊重對方,個體 可能會出現和關懷平等此因素相同的行為,但是基於不同的動機。放在青少年的 親密同儕關係中,便是個體基於對方的言行能符合年齡或性別的社會規範,做到 好友或男女朋友的責任,所以尊重對方。

三、 忽略貶抑(負向因素):忽略不問對方的感受或想法,甚至做出貶抑對 方價值的行為。屬於不尊重對方的表現。

四、 控制強加(負向因素):將自己的期待強加在對方身上,要求、控制對 方做到以滿足自己。亦屬於不尊重對方的行為。

參、自重與尊重的關連性

雖然有學者主張尊重的行為即包含自重(Lawrenece-Lightfoot, 2000),但 Hendrick 與 Hendrick(2006)的研究發現尊重對方和自重並非同一因素;理論上,

人是互相依賴的,自重和尊重對方會彼此增長(Dillon, 1995),實徵研究亦支持自 重與尊重對方彼此增長(Frei & Shaver, 2002; Hsueh, et al., 2005; Kumashiro, et al., 2002)。在親密關係中,個人可敬的特質與尊重對方的言行,如努力、值得信賴、

關愛人、接納等都會帶來伴侶的尊重(Frei & Shaver, 2002)。

筆者認為自重與尊重概念間有重疊亦有相異之處,相同之處在二者皆強調對

筆者認為自重與尊重概念間有重疊亦有相異之處,相同之處在二者皆強調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