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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復工或需要職業重建之勞工特性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自行復工或需要職業重建之勞工特性

本節說明二組研究對象,在社會人口變項、手外傷嚴重程度、工作障礙期 間和自覺健康狀況之統計分析結果:

一、 社會人口變項

表 4-1、4-2 為經過卡方檢定或獨立樣本 t 檢定後,二組研究對象在社會人 口變項之分佈情形。研究樣本為自行復工組,平均年齡 34.9 歲,45 位男性,15 位女性,需要職業重建服務組,平均年齡 36.4 歲,47 位男性,13 位女性,二組 樣本大部分年齡都在 25 到 45 歲,各佔 62%和 68%。二組研究樣本約半數已婚,

半數為未婚,而離婚、獨居或分居之人數偏低,各佔 3%和 10%。大部分教育 程度為高中職,且不具身心障礙手册,需要職業重建服務之勞工約 17%具有身 心障礙手册,而可以自行復工的研究對象 13%具有身心障礙手冊。無論可以自 行復工或者需要職業重建服務的勞工,受傷後所領的薪資補償與受傷前相比較 少或差不多的,各佔一半。統計分析結果顯示可以自行復工和需要職業重建服 務之二組樣本,在年齡、性別、婚姻狀況、教育程度、有無身心障礙手册,及 薪資補償狀況等社會人口變項上皆沒有差異。

表 4- 1 二組樣本基本資料之卡方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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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Post et al., 2005; Urso-Baiarda et al., 2008)。Pransky 與 Benjamin 等 (2005)針 對老年(55 歲以上)和年輕族群(55 歲以下)研究復工成效,也發現年齡、性 別不會影響復工結果,杜等人與 Urso-Baiarda 等人的研究對象分別為職業傷害 致上肢骨折,及前臂或手外傷,與本研究結果雷同,因此,對於職業傷害致前 臂或手外傷,年齡、性別因素與復工困難沒有關係。而其他研究如 Selander 等 (2002)、Heijbel 等 (2006)、Lötters 、 Burdorf (2006)、Lydell 等 (2005)研究對 象為累積性肌肉骨骼損傷,此類損傷之復工與職場因素有關,年齡、性別通常

損傷不是影響復工因素,而本研究對象未遭受重大創傷,單一部位損傷,可能 使年齡不致造成復工的威脅。

本研究樣本約半數教育程度為高中職,國中以下和大專以上職業傷害致前 臂或手外傷之比例相當,且教育程度與性別呈弱相關,男性教育程度略高於女 性(rs=0.20),與年齡呈中度負相關(rs=-0.41),年紀越輕教育程度越高,教育 程度與婚姻狀況相關,未婚者平均較已婚者教育程度高,表示職業傷害致前臂 或手外傷勞工教育程度以高中職居多,且目前勞工教育程度已越來越高,然而 本研究結果顯示教育程度與復工困難沒有顯著的關係,並非高教育程度者比較 容易自行復工。Bresli 等 (2008)認為較低教育程度者復工較困難,可能是低教 育程度者比較會從事勞力型工作,不但較易受傷,且受傷後復工所需的生理能 力要求較高,使復工可能性偏低,Hou 等 (2008)也發現教育程度愈高愈早復工,

Williams 等 (2004) 研究下肢骨折也發現教育程度是影響復工的重要因素,高教 育程度者較不需從事勞力的工作,因此較無復工困難。由於本研究樣本均為職 業傷害造成前臂或手外傷,研究樣本均為藍領勞工,職場所需之勞力程度較為 同質的情形下,可能使本研究未發現教育程度與復工困難有關。

本研究發現自行復工或需要職業重建的勞工,婚姻狀況沒有顯著差異,亦 即婚姻狀況與復工困難沒有顯著的關係。 Selander 等 (2002)瀏覽文獻發現肩、

頸、背損傷之已婚者較未婚者容易復工,一般認為已婚者之家庭支持較高,復 工可能性會較未婚者高。然而,已婚或父母身份面對工作障礙期間,擔心經濟 或工作能力可能產生心理壓力,有時反而易造成復工困難(Cheng & Li-Tsang, 2005)。Gatchel 等 (2005)特別針對不同性別、婚姻狀況和父母身份對慢性職業 相關之脊椎損傷之疼痛、復工、醫療行為研究,發現任何一種身份均與復工無 關。本研究樣本在不同婚姻狀況下,薪資補償方面沒有顯著不同(F=0.60, p=0.55),經濟狀況在研究樣本間之同質性,可能無法顯示已婚、未婚或離婚、

獨居、分居對復工的影響。

工作障礙可能造成經濟困難(Floderus et al., 2005),也許是促使復工的因素 之一,而社會保險或補償系統協助受傷的勞工可以即時獲得醫療、在治療期獲 得經濟協助或致障後獲得補償(Bose, 2008)。然而,有時保險或補償制度卻可能 威脅早期復工,因為開始工作後,即無法再接受薪資補償(Loisel et al.,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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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gaard et al., 2005; Williams et al., 2004)。Du 等人 (2007)研究職業傷害造成上 肢骨折的結果,卻發現雇主有給予經濟協助時,復工機率較沒有經濟協助者高,

但此研究單就雇主經濟支持,未深入考量保險或補償因素,較難解釋經濟壓力 對復工的影響。本研究樣本約一半勞工在受傷後,雇主支付的薪資、勞工保險 給付或其他保險給付合計與受傷前差不多,但另外約一半勞工在受傷後,所獲 得的薪資補償較受傷前少,有些雇主甚至完全沒有支付任何薪資,研究結果並 未發現補償狀況是否造成自行復工的困難,與 Hou 等 (2008)有一致之研究結 果。值得一提的是,本研究共有 3 位勞工,薪資補償較受傷前高,其中有 2 位 勞工,其雇主在工傷期間,不但給付受傷前原薪資,且將請領之勞保給付也補 償予勞工,而此 2 位勞工仍舊可以自行復工,另外 1 位勞工需要職業重建服務,

在無法工作期間,其私人保險給付之失能險較原薪資高,因此,經濟因素在此 3 位勞工上也無法支持經濟對復工之影響。雖然本研究未發現薪資補償在自行復 工或需要職業重建服務間之差異,但雇主之態度、勞工決定衡量與動機等,顯 示復工為各種因素間互動之結果。

二、 手外傷嚴重程度

職業傷害後經過醫療復健,可以自行復工的勞工平均修訂的手外傷嚴重指 數為 208 分,而需要職業重建服務之勞工平均修訂的手外傷嚴重指數為 250 分,

修訂的手外傷嚴重指數在二組研究樣本間沒有發現顯著差異(如表 4-3 所示)。

若按 Campbell 與 Kay (1996)之分級,二組平均分數均為極重度,可以自行復工 之研究樣本,58%為極重度類別(M=327.63, SD=262.02),輕度類別(M=10.80, SD=6.38)佔 8%、中度類別(M=31.31, SD=5.59)佔 22%、嚴重類別(M=78.86, SD=14.42)佔 12%;而需要職業重建之研究樣本,75%為極重度類別(M=330.49, SD=234.77),輕度類別(M=11.80, SD=6.65)佔 8%、中度類別(M=45.33, SD=4.62)

佔 5%、嚴重類別(M=73.57, SD=15.30)佔 12%。將二組樣本之修訂的手外傷 嚴重指數分類後,再進行卡方檢定,二組分佈情形亦沒有顯著不同(如表 4-1 所示)。

表 4- 3 二組樣本修訂的手外傷嚴重指數之差異分析表 MHISS分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值 95%信賴區間

下界 上界 自行復工組 208.0 245.4

-1.17 -139.09 35.69 需職業重建組 250.9 208.0

註:每組各 60 人

MHISS:修訂的手外傷嚴重指數

傳統依生物醫學模式,總認為傷害程度越嚴重對復工的影響越大,可能復 工的時間越長或者回原職務的可能性越小。但越來越多研究認為復工因素不僅 只有醫學因素,已漸漸朝多面向探究,生物心理社會模式即為一含括生物、心 理和社會因素之多面向模式(Schultz et al., 2007; Stowell & Donald, 2005),本研究 結果發現手外傷嚴重程度與復工無關,因此,單就生物醫學因素與職業傷害致 前臂或手外傷勞工之復工無直接相關。同樣研究手外傷復工,Jaque 等 (2001) 發 現 前 臂 受 傷 之 部 位 越 近 端 , 表 示 機 能 損 傷 越 嚴 重 , 復 工 機 率 越 低 ; Urso-Baiarda 等 (2008)發現修訂的手外傷嚴重指數是預測前臂或手外傷之復工 的唯一因素,而 Matsuzaki 等 (2009)研究手部損傷也發現手外傷嚴重指數可以 預測復工狀況及復工時間。Jaquet 等人的研究希望探討外傷嚴重程度之結果,

但未使用標準化的方式,較難與其他研究做比較,而本研究和 Urso-Baiarda 等、

Matsuzaki 等均使用(修訂的)手外傷嚴重指數作為評估工作,研究以相同的語 言,研究結果較能互相比較。

本研究樣本 67%為極重度,其他嚴重程度人數大約各佔 10%,輕度、中度、

嚴重、極重度平均工作障礙期間分別為 127、108、160、236 天,與 Urso-Baiarda 等人 (2008)或 Matsuzaki 等人 (2009)的研究相比,本研究樣本之嚴重程度偏高,

且極重度之工作障礙期間較 Urso-Baiarda 等人預估需要 760 天短少許多,但輕 度、中度之工作障礙期間較其預估時間長,可能原因是本研究以職業傷害為研 究對象,且受傷程度以極重度居多,易造成研究對象流失之威脅,Urso-Baiarda 等人和 Mink van der Molen 等人(2003)研究對象不只是職業傷害,職業傷病給付 等因素或許使本研究樣本沒有迫切復工之必要。Rusch 等 (2003)研究職業傷害 致手外傷即發現受傷嚴重程度與復工狀態無關,反而心理因素對復工較有影 響,Vles 等人 (2005)認為受傷嚴重程度應該會影響復工,但其研究樣本均遭受 重大傷害,遍及全身各個部位,卻發現肢體損傷之復工率較預期低,原因是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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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損傷之行動能力和自我照顧能力都比較差,但他們可以回原職務之可能性最 高,因為比較容易依障礙進行調整,這說明對工作障礙進行職務再設計為促進 復工之策略之一。

雖然本研究統計分析結果未顯示手外傷嚴重程度與可否自行復工有關,但 修訂的手外傷嚴重指數與復工時間具有中度相關(r=0.46, p=.000),與 Matsuzaki 等 (2009)結果頗為一致(r=0.34, p<.05)。輕度與極重度之間、中度和極重度之 間之工作障礙期間具顯著差異(F=3.76, p=0.013),表示受傷程度愈嚴重,工作 障礙期間可能愈長,尤其是極重度手外傷族群,構造、機能損傷所需醫療重建 之時間越長,重複手術、住院或者需要長時間接受治療。

三、 工作障礙期間

如表 4-4 所示,經過獨立樣本 t 檢定後,發現可以自行復工與需要職業重 建服務之勞工在工作障礙期間具有顯著差異(p=0.001)。研究結果顯示職業傷 害致前臂或手外傷,可以自行復工之研究樣本平均工作障礙期間為 151 天,需 要職業重建之研究樣本平均工作障礙期間為 250.9 天。

表 4- 4 二組樣本工作障礙期間之差異分析表

表 4- 4 二組樣本工作障礙期間之差異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