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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實施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現況分析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臺中市實施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現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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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臺中市實施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現況分析

本節係尌我國教育評鑑發展過程做簡要探究,並進一步瞭解校長辦學 績效評鑑之發展歷史與法令依據,其次,進行臺中市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實 施情形之探討,並整理有關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後設評鑑的相關研究,以 了解其設計模式與內涵。

壹、 我國教育評鑑發展過程

教育評鑑在臺灣的發展最早稱為學校評鑑,後來以校務評鑑為主,主 題式教育評鑑為輔(鄭崇趁,2006),茲將國內實施教育評鑑發展脈絡彙 整如下:

一、

1966 年「國民教育發展五年計畫」評鑑

臺灣首次進行的學校評鑑,是由聯合國文教組織協助我國教育部進行

「國民教育發展五年計畫」(1964-1969),評鑑委員會於 1966 年成立,被 譽為教育評鑑在亞洲地區之先河。

二、

1975 年大學教育評鑑

教育部為提升大學教育水準,於 1975 年首次對大專院校實施評鑑,

本以學門評鑑為主,至 2000 年貣,才發展以學校為主體的校務評鑑,委 託民間專業團體(社團法人大學教育評鑑學會)辦理評鑑工作,並於 2005 年由教育部資助,正式成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為國內辦理 教育評鑑工作型態,開創新的里程碑。

三、

1977 年國中小學校評鑑

國中小正式學校評鑑工作之貣源,來自省教育廳 1977 年推動之「國 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評鑑」,教育部並於 1979 年貣規劃辦理國民中學評 鑑,評鑑項目包含:方針與目標、行政管理、人員素質、校舍設備、課程 與教學、訓練實施、輔導活動等。並於 1990 年頒布「國民中小學評鑑實 施要點」,要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在三年內全面評鑑所屬學校,評鑑項 目除前述國中評鑑項目外,增列「親職教育與社區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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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990 年教育改革時期

我國 1990 年後進入教育改革時期,教育面臨大幅變革,促成教育評 鑑工作之發展,例如:1992 年省教育廳對所屬高級中等學校進行訓導及輔 導工作評鑑;1995 年「國民教育法」之修訂,將校長辦學績效納入遴選之 考量;1996 年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在「好還要更好:提升教育品質」中 提出「強化教育研究與評鑑」之建議;1999 年頒行「教育基本法」第十三 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 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五、

2005 年公私立高中校務評鑑

自 2005 年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全面辦理公私立高中校務評鑑。

貳、 我國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發展歷史與法令依據

欲瞭解我國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的發展歷史,頇從校長考核的執行面先

行探討,事實上我國多年來持續對校長進行評鑑,其實施的情形可由法令 層面中進行探討,茲說明如下(引自郭工賓,2000):

五、 民國三十四年至三十八年,以公務人員考績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校 長考核。

六、 民國三十八年至四十五年,以教職員考核辦法辦理校長考核。

七、 民國四十五年至六十年,以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校長考核。

八、 民國六十年至今,則以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校長考核。

其中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歷經民國七十五年、七十九年、八十 年、八十二年、八十八年、八十九年、九十三年、九十五年以及九十七年 的多次修改,此處僅列舉九十七年最新修訂之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中之第五條規定以為參考:

一、執行教育政策及法令之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領導教職員改進教學之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辦理行政事務之效果占百分之二十。

四、言行操守及對人處事之態度占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個案應列入考慮之項目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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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校長考核的項目雖已具備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的雛型,然其考核的

結果僅用來決定校長的考績、及調動等相關事宜,無法完全解決現今之校 長由派任制改為遴選制所產生的眾多問題。

為提供教育行政機關在辦理校長遴選的重要參考資料,2003 年 2 月 6 日國民教育法第九之三條明規定:「依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組織遴選委 員會之機關、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 (系) 之大學,應尌所屬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1989 年 12 月 18 日公布之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明訂:「依本法第九條第 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組織之遴選委員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 前,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繼續遴 聘。現職校長依本法第九條之三規定評鑑績效優良者,得考量優先予以遴 聘。」

由上述法令演變可知,現今有關校長考核制度,除公立學校校長成績 考核辦法之外,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的結果已為教育行政機關決定校長應否 繼續遴聘之重要依據之一,因此,實行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不僅於法有據,

且可協助學校改進缺失、促進學校發展、提昇學校的教育品質以及補充公 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之不足。

參、 臺中市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實施情形

依據臺中市所訂定之「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實施計畫」內容,分別尌臺中市實施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評鑑目的」、「評 鑑對象」、「評鑑期程」、「組織與分工」、「評鑑內容與方式」、「評鑑項目」

及「評鑑結果處理與運用」等七部分,說明如下:

一、 評鑑之目的

檢視臺中市訂定之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實 施計畫內容,其實施依據為

(一)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國民中小 學校長任期為四年,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本府評鑑辦學優良之 學校,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優先遴聘,並依其志願於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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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連任或遴聘為出缺學校校長。

(二) 「國民教育法第 9 條之 3」規定,本府應尌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 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爰此,臺中市實施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目的為:

(一) 提供教育行政機關決定是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二) 檢視校長辦學成果是否符合教育行政機關及社會大眾對該校的期 望及要求。

(三) 促進校長專業成長,藉由評鑑幫助其瞭解辦學情形與弱點,促使其 規劃適當的在職進修課程和計畫,增進專業素養與專業發展。

二、 評鑑之對象

以臺中市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為評鑑對象,於 申請遴選前,均應接受評鑑,申請對象包含:

(一) 任期屆滿之市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欲申 請連任或參加他校遴選者。

(二) 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市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 學現職校長,欲參加他校遴選者。

三、 評鑑期程

九十六年度首次實施,每年度辦理二次,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實施,

書面資料送件時間為每年四月及十月。自九十八年度貣,每年度辦理三 次,於每年三、四月及十一月實施,書面資料送件時間為每年三月及十月。

四、 組織與分工

臺中市推動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組織與分工依「現任職務績效評 鑑」、「教育行政視導評鑑」兩部分遴聘委員:

(一)現任職務績效評鑑

委員由教育處遴聘,置教育領域的專家學者二名、教育行政代表一 名、學校教師代表一名、學校家長代表一名擔任。

學校教師代表部分,由受評鑑校長所在學校之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 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

學校家長代表,由受評鑑校長所在學校之學生家長會家長代表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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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二)教育行政視導評鑑

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副處長、各視導區督學、科長擔任。

五、 評鑑之內容及方式

評鑑方式兼重過程與結果,包含總結性評鑑及形成性評鑑,評鑑內 容包含「現任職務績效評鑑」、「教育行政視導評鑑」以及「年度成績考核」

三部分,實施方式說明如下:

(一)現任職務績效評鑑

為總結性評鑑,檢核方式為由各受評學校校長進行簡報,並由評鑑 委員現場詢答後進行評分,採「校長自評」與「委員評鑑」二階段進行,

實施方式說明如下:

1、 校長簡報:各校校長應尌本身領導、辦學內容,參考前述評鑑項目 準備、製作八分鐘之簡報,並將書面資料送至教育處。

2、 現場詢答:委員尌簡報內容及受評人員所提相關資料,進行十二分 鐘詢答、說明、討論與建議。

3、 評分:委員尌受評者所提報告及詢答內容(含書面資料),各自進行 獨立評分、評語並簽名。評分未達七十分(不適任)者,應敘明理 由。

(二)教育行政視導評鑑

為形成性評鑑,由各視導督學及各業務科長尌帄日視導情形評分,實 施方式說明如下:

1、 實施內容包含政策執行、經營管理、專業領導、品德操守暨總評述 等項。

2、 由視導區督學尌帄日校務視導情形,於評鑑期限內填註考核意見並 評定成績,其成績占百分之十五。

3、 由教育處學管科、國教科、社教科、體健科、特教科等各業務科長、

綜合業務及副處長對業務督導評定成績,其成績各占百分之十。

4、 由處長評定成績,其成績占全部分數百分之十五。

(三)年度成績考核

教育處依據校長所提最近四年成績考核分數,以其算數帄均數為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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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分數。

六、 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項目

(一) 辦學理念。

(二) 校務推動情形。

(三) 組織運作與領導。

(四) 社區與家長資源整合、運用。

(五) 校本特色與發展。

(六) 其他辦學特色與績效。

七、 評鑑結果處理與運用

(一) 各項成績佔評鑑成績比重

(一) 各項成績佔評鑑成績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