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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灣公辦民營幼托政策

第二節 臺灣公辦民營托兒所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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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臺灣公辦民營托兒所概況

對公辦民營托兒所概況有初步認識,將有助理解本研究個案在公辦民營幼托政策下的意 義與定位,但是公辦民營幼托政策實施因地制宜,不同的委託單位層級、建築物設置來源、

契約內容(如委託內容、委託年限、續約機制)、評選委員資格、承辦單位性質等,將形成多 重的公辦民營托兒所經營面貌。因此,本節藉政府文件、新聞報導等可觸及的文獻資料,來 呈現自 1994 年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止已知的 32 間公辦民營托兒所(參見附錄一)概況。

臺灣公辦民營托兒所基本資料的來源主要為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與政府的出版品及 相關網站。在《政府採購法》於 1999 年 5 月 27 日公佈實施後,一般而言,各地方政府欲採 購民間單位的服務時,均會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開發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公 告;該公告系統中可取得截自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各委託單位委託民間團體辦 理托兒所的招、決標資料,該資料中會呈現出 8 種標的分類與 15 個委託單位,顯現各委託單 位實施公辦民營幼托政策的多重標的與用意,見表 2-1。在 2000 年 1 月以前各地方政府實施 公辦民營托兒所的情況,除臺北市社會局多公告相關資訊於該局網站並有相關文獻發表外,

餘則須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 2001、2002 與 2007 年出版相關政府業務委外內容的出版品(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2001、2002、2007),內即有新竹縣湖口鄉、臺南市社會局、臺北市社會局 與基隆市社會局辦理公辦民營托兒所的相關資料。此外,2006 年 3 月電訪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地方人事行政處後,亦取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2006)提供 2005 年有關公辦民營托兒所的基 本資料,該資料內容包含委託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之標的(建物、土地、設施或機關)、法令 依據、完成期限、契約時間、機關自評預估節省經費與機關自評預估節省人力。另外,又在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網頁中查詢公辦民營托兒所的評鑑結果,並也使用新聞報導資料庫--聯合知 識網、知識贏家,與搜尋引擎等,來瞭解有關公辦民營托兒所的相關訊息。

在蒐集臺灣公辦民營托兒所的資料後,依內容分析(content analysis)法進行分析。內容 分析的主要取向為,將質化的研究素材(資料內容)以客觀、系統且量化描述的方法進行分 析,以用來解釋某特定時間某現象的狀態,或在某段期間內該現象的發展情形;由於,內容 分析法欲分析的內容多屬已完成性質,具自然發生性,因此內容分析不致對既有的內容、主 題產生影響,並且可從中了解研究主題的發展趨勢。此外,內容分析的類別也通常就是分析 的基本架構,而內容分析的結果,常以含有次數或百分比的圖表呈現,與調查法呈現的資料 相似(王玉民,1994:250-251;吳明清,2002:302、303;王文科,2002:453-454)。本節的 分析架構,主要依公辦民營幼托政策的實施要項而建立,如:公辦民營托兒所的「委託單位」

與「承辦單位」性質,各公辦民營托兒所的「建築物設置來源」、委託單位依據的「法令規範」、 設定的「投標單位資格」,以及決定承辦單位的「評選委員資格」,並且關注其「契約內容」,

如委託內容、委託年限與續約條件等;以及各公辦民營托兒所的「評鑑結果」等,且主要以 絕對次數來呈現在各要項中的個案數目。然而,即使有此分析架構,但由於各公辦民營托兒 所的文獻資料並不完整,呈現出運用內容分析法的部分缺失—由於文獻的撰寫非基於研究者 的研究目的而為,因此部分個案的資訊未予記載;或是即使某個案的資料眾多,但可能不符 研究者所需(王文科,2002:464)。於是,以下僅盡可能地從資料呈現的內容,分委託單位

(含性質、法令規範)、建築物設置來源、契約(如委託內容、委託年限、續約機制)、投標 單位資格、評選委員資格、承辦單位性質、與評鑑結果七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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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單位

32 所公辦民營托兒所中,16 所在臺北市、3 所在基隆市,其餘 13 所則分散在臺灣全省各 縣市鄉鎮,臺北市的公設民營托兒所數佔此 32 所的半數。32 所公辦民營托兒所計有 15 個委 託單位,其中有 6 個是縣(市)社會局,9 個是鄉(鎮、市)公所,見圖 2-1。

托兒所的主管單位因行政體系劃分鄉(鎮、市)公所與縣(市)社會局、民政局,故將 托兒所委外的法令依據亦會因委託單位的行政層級不同而有不同依據。一般而言,縣(市)社會 局多採用社會福利設施委託經營之管理要點或條例,如:臺北市社會局依據《臺北市市有社 會福利服務設施委託經營管理要點》、基隆市社會局依據《基隆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社會 福利設施要點》、臺南市社會局依據《臺南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自治條例》; 臺中市社會局與高雄縣社會局依據2002年函頒之《內政部兒童局辦理社區自治幼兒園實驗計 畫》實施;而鄉(鎮、市)公所則多針對所屬托兒所量身訂定委託民間辦理托兒所的實施計 劃、實施辦法或管理要點,如《臺南縣安定鄉有財產托兒所委託民間經營托育服務實施計劃》、

《芳苑鄉公所委託民間經營芳苑鄉立托兒所幼童托育服務實施辦法》、《高雄縣美濃鎮立托兒 所委託經營管理要點》、《桃園縣桃園市立托兒所管理暨收托自治條例》,也有直接採用《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者,如南投縣竹山鎮公所。

圖 2-1 臺灣公辦民營托兒所委託單位性質分配圖

委託單位的不同也會顯示其行政權責與資源的落差,亦對公辦民營托兒所的期望、監督 與管理有所影響。由縣(市)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委託的公辦民營托兒所,其間差異主要在 於縣(市)社會局管轄的托兒所業務範圍較鄉(鎮、市)公所廣,資源亦較豐富。以臺北市社會局 為例,其除規範公設民營托兒所需符合一般私立托兒所之責外,並賦予更多的角色與任務,

如收托弱勢家庭幼兒與特殊幼兒、進行家庭與社區服務方案等,這些內容皆於契約中明文訂 定並據此作續約參考依據,因此臺北市的公設民營托兒所較一般私立托兒所面對更多來自於 臺北市社會局的期望,另一方面,臺北市社會局也結合相關資源網絡,如早期療育以及社區 發展,提供公設民營托兒所執行任務時所需的資源。相較於縣市政府層級委託的托兒所,鄉 (鎮、市)公所對於其所委託的托兒所在托育服務期望與相關內容上顯得薄弱,原因在於鄉(鎮、

市)公所缺乏教保專業知能、缺乏接觸與輔導私立幼托機構經驗,及缺乏早期療育等相關托育 服務資源。若不論教保服務資源,單就依法規行事而言,縣(市)政府多設有法制室可處理法律 相關業務,鄉(鎮、市)公所則無法律職缺的編制,梁益明(2007:113)即指出臺中縣神岡鄉 公所因無法律職缺編制是影響其執行公辦民營幼托政策的阻礙之一;另方面,在行政管理上,

接受鄉(鎮、市)公所委託的公辦民營托兒所往往被地方政府主管托兒所業務之單位(如社會 局、民政局)定位為私立,在管理與監督上與一般私立托兒所無異,相對於委託單位為縣(市)

桃園縣桃園市 1 桃園縣中壢市 1 新竹縣湖口鄉 1 苗栗縣頭份鎮 1 苗栗縣西湖鄉 1 南投縣竹山鎮 1 彰化縣芳苑鄉 1 臺南縣安定鄉 1 高雄縣美濃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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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易因其有管理私立幼托機構之責並有公辦民營幼托機構委託單位之權,讓公辦民營 托兒所有雙重約束,鄉(鎮、市)公所則僅能依據契約以及其他管理經驗監督公辦民營托兒所,

由上述皆顯示委託單位行政層級不同,對公辦民營幼托政策的推動及公辦民營幼托機構將產 生不同影響。

二、建築物設置來源

在政府實施公辦民營幼托政策的過程中,因建築物屬政府的施政誘因、為幼兒學習生活 主要環境,亦是民間團體考量經營與否的要點,因此委託單位提供的建築物來源是重要項目,

目前公辦民營托兒所的建築物設置來源大致分為新建置型、閒置空間轉型及公托轉型三類,

32 所公辦民營托兒所中,有 17 所屬新建置型,5 所是閒置空間轉型(基隆市 3 所、臺中市與 高雄縣各 1 所),10 所為公托轉型(新竹縣湖口鄉、南投縣竹山鎮、高雄縣美濃鎮、桃園縣 桃園市與苗栗縣西湖鄉各 1 所、臺北市 5 所),見圖 2-2。

圖2-2 臺灣公辦民營托兒所建築物設置來源分類圖

公托轉型者中,新竹縣湖口鄉、南投縣竹山鎮與高雄縣美濃鎮皆因托兒所納編在鄉(鎮、

市)公所內,高額人事費形成公所的財政壓力,適逢中央政府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機構辦 理的政策,鄉(鎮、市)公所遂以減少財政支出為前提,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原公托服務內容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2001:88-89;葉明憲,2003;江文兟,2002)。臺北市社會局則基於市 府員額零成長政策與思考市立托兒所的角色與功能後,僅保留各行政區內1所公立托兒所(行

臺北市, 5 高雄縣美濃鎮, 1

苗栗縣西湖鎮, 1 桃園縣桃園市, 1

南投縣竹山鎮, 1 新竹縣湖口鄉, 1

基隆市, 3 臺中市, 1

高雄縣, 1

連江縣, 1

臺南市, 1

桃園縣中壢市, 1 臺南縣安定鄉, 1

苗栗縣頭份鎮, 1 彰化縣芳苑鄉, 1 臺北市, 11

新建置型,17 公托轉型,10

閒置空間 轉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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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人事行政局,2007:44),將原市立大安、士林、古亭、大同、內湖托兒所,計5所,轉 型為公設民營辛亥、葫蘆、國興、重慶、康寧托兒所。對委託單位而言,處置公托轉型需面 對如何保障人員權益的挑戰,如家長因公托轉型而擔憂需負擔高於公立托兒所的學費水平、

及原教保人員工作權益與安置問題等,又有建築物維修的問題,如:臺北市公設民營辛亥托

及原教保人員工作權益與安置問題等,又有建築物維修的問題,如:臺北市公設民營辛亥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