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臺灣少年社會工作者實務處境
壹、不同組織類型但同受政府主導
台灣現有少年服務體系與重點方案主要可分為七大面向(黃韻如,2012),
特色如下:
一、學校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者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聘用到校內提供服務,工 作對象以少年為中心、擴及學校與家庭生態系統,而在輔導分工層次上傾向 三級預防,關心中輟、未成年懷孕、校園暴力、藥物濫用、貧窮與高風險家 庭等議題以免其造成少年教育權益受損(王靜惠、林萬億,2004)。
二、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依 1984 年行政院規定設立,為加強對失依失養少年的 關注、提供綜合性福利服務,在許多縣市尚未成立之時、臺北市已有六間中 心,皆由社會局委託民間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張依婷,2012)。中心社工工作 內涵以開放據點設施、外展工作及個案團體方案等方式接觸少年,並不排除 一般少年。服務最大特色為外展服務,可分為恢復性目的、預防性目的、發 展性目的和服務輸送性目的等四種目的,各中心之動機與策略亦有些微差異,
更發展出不同的服務模式,如全人發展模式、社區諮商模式、系統重整模式、
社區工作模式、綜合服務模式與犯罪預防模式等(張怡芬,2001)。
三、少年輔導委員會(簡稱少輔會):同樣由各縣市政府成立、屬任務編組單位,
與警政系統密切相關,綜理跨局處少年犯罪防制及輔導工作與資源統整,輔 導工作模式以個案工作、教育宣導活動為主。以組織較具規模的臺北市為例,
個案類型近年依法令明定為觸法、中輟、虞犯、高關懷少年,來源包含警察 局少年隊列管、中途輟學通報系統、教育局或社會局及其他單位轉介、家長 或少年主動求助、工作發現等(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2014)。
四、合作式中途班(中輟學園):輔導中輟生的民間機構在教育部 2002 年修訂為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前即提供資源,後續則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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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及縣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補助成為「學園式中途學校」或「合作式中途班」。 以臺北市為例,學園各有不同的服務區域,由學校轉介九年級的中輟學生進 入就讀,社工亦前往評估少年及家長之意願及適合性(劉宏信,2011);粟惇 瑋(2007)以另類教育與強調充權、復原力與優勢觀點的輔導來說明學園的 理念和目的,學園服務項目亦包含課程、輔導、活動、就業。
五、未升學未就業少年職涯計畫:最有規模的是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自 2008 年試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延續的「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 輔導計畫」(俗稱:少年 On Light),透過政府、民間機構社工與企業團體共 同提供前四個月的培訓課程與工作體驗各 200 小時、後續兩個月的見習與三 個月的關懷期,提供 15-19 歲少年有持續學習和探索職涯的機會(教育部青 年發展署,2014)。民間則由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和全家便利商店合 辦「逆風少年大步走」計畫,開辦培訓課程及由社工提供更多生涯諮詢、職 場見習機會、媒合職場前輩與雇主的服務,培訓、見習之後的第三階段即依 少年主體意願與需求正式進入職場或輔導復學(台少盟,2010)。
六、安置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少年 事件處理法皆有不同的緣由來規範少年安置議題,少年安置時間的長度亦有 所不同,目的為保護或輔導家庭失功能、受虐、遭性剝削以及有犯罪行為或 之虞的少年。安置機構內社會工作者比起其他單位會有更多管理與控制的壓 力,功能則包含輔導與教育、關懷與陪伴、安排學習及生活作息、規範團體 秩序、決定獎懲等(林瑜珍,2003)。
七、少年觀護/輔育院與矯正學校:這些單位與制度皆在司法與矯正體系之下,從 內部職稱論並無社會工作者,但其中不乏擁有社會工作背景的工作者。另一 方面,在少年觀護制度底下、甚至輔育院與矯正學校中的少年往往可能同時 亦接受上述其他單位的主責社會工作者的服務。
以上除了學校社會工作、少輔會、少數安置機構與少年觀護/輔育院、矯正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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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以外,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合作式中途班及部分安置機構皆屬於公辦民營的性 質,占所有少年社會工作服務領域的大宗。為何要在此凸顯民營化、公辦民營的 特性呢?主要原因有二:一、台灣社會福利服務民營化現象普遍。自 1990 年代 以來適逢解嚴,社會民意高漲、民間團體陸續設立與發聲,一方面政府福利預算 增加卻無相當的社福專業能力可提供大量福利服務,再加上民間對科層體制缺乏 信任,1998 年政府推動「政府再造運動」,精簡行政部門員額,確立「民間可以 做的,政府不做」方向,後續則逐漸發展出方案委託和公設民營的模式(林萬億,
2005)。
二、社會福利服務民營化政策對政府、民間組織、一線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皆 帶來多元影響,以下將聚焦於民營化政策如何影響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的思維與 行動進行論述。首先是組織及社會工作者缺乏專業自主性、去使命化而甚至成為 監控工具:組織使命和目標被委託契約扭曲,財源和內部結構成為改變組織的重 要因素(邱瑜瑾,2005),以受訪社工員被評鑑經驗為例,其工作被契約內容、
機構評鑑指標及成果報告格式侷限,更發現儘管指標相同卻不保證評估方式一致,
「每個不同的老師會給予不同的建議,有些建議甚至互相矛盾。」或組織服務方 式每年隨評鑑老師的建議擺動,卻無法以社工員自己的經驗累積修正與創新(王 增勇,2005;林怡君,2006)。楊蕙如(2009)在書寫自己身為公辦民營組織社 工員經驗時,更進一步感嘆民間社工員在承接政府的執法功能時,亦承接了其服 務主流價值與法律意識形態,必須忽略案主家庭複雜的生命脈絡而以簡單法源價 值「改善」案主家庭生活,使助人者轉變為「社會控制」角色,並認為政府對受 託者解決問題與大量績效的期待將使社會工作者在兩難中與案主一同經歷孤單、
無助。其次是組織難以發揮倡導、改革角色:組織需要依賴政府經費補助,因此 同時被收編與噤聲、難以再為社會公義和弱勢群體站在政府的敵對方(劉淑瓊,
2000)。再則,沈明彥(2005)提到在政府作為財源的同時,組織的財源反而充 滿不確定:因政府主導權強仍可透過招標、評鑑的方式不再持續投入或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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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逐年遞減(黃琢嵩等,2005),此時社會工作者的勞動權益亦可能受損。最 後是「組織生存」凌駕「回應案主」的考量削弱了服務使用者的權益:因民營化 政策鼓勵組織間競爭,使組織生存成為重點(黃瓊滿,2007),社會工作者可能 被迫重視評鑑成績過於服務品質(黃琢嵩等,2005),而當政府期待和案主利益 產生衝突時,社工員必須面對矛盾和斷裂經驗(王增勇,2005),另外,最極端 的例子是組織不公平的篩案,即將被評為「困難處理」或「不值得幫助」的案主 排拒於服務體制之外(劉淑瓊、彭惠,2007)。
由過去文獻可以看見,處於不同組織類型的社會工作者擁有不同的角色定位,
大多數受服務的少年似乎皆有「明顯的問題」需要被解決。同時這些組織多隸屬 於政府部門或直接求其委託方案辦理,這「民營化政策」真實地影響社會工作者 的每日工作型態,如少年福利服務中心由民間團體承接辦理且須持續受社會局評 鑑,如同 Tyler(2009)認為,各領域的社會工作專業必須放在當代政治生態因素 下理解,少年工作在公共服務規劃與政府期待下發展,工作方向受限於經費來源,
因此必須依照政府的指引與控制。社會工作者甚至因為政府要求的責信與績效,
必須加深自己對問題解決與風險取向的認同與實踐。在這些結構因素下,少年領 域的社會工作者如何能夠看待及反思問題取向與風險觀點?他們所面臨的挑戰 值得我們理解與關切。
貳、從風險觀點看少年社會工作者
最後回到風險觀點與少年領域社會工作間之連結,近年來社會大眾多期待擁 有自由又安全的生活,政府為避免受責難而抓回更多的權力,採取更多控制的行 動,且不惜犧牲民主,而在形塑、控制社會問題的同時使「預防」成為「風險社 會」的象徵。Webb(2006)更明白指出社會工作者開始注重複雜風險的現象,發 展密集管理、精算、強調責信的體系,依循更多制度規範而逐漸成為去技術化的 專業(de-skill profession),此觀點與 Kemshall(2002)的看法相似:社會工作者 的角色已從「全神貫注於遭遇風險者之需求」轉為「從風險與需求混合的角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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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服務的提供」,風險機率的計算已延伸至社會工作領域。
Sharland(2006)整理文獻後則發現,從照顧和控制的角度看待福利政策中 發現,照顧體制並不視少年為一連續的群體,而是片面地將其歸類成無家可歸、
懷孕、藥物濫用等類別,至於控制角度則著重於令人困擾的少年(troublesome)
勝於在困擾中的少年(troubled)。因此,除了批判少年被建構為風險的現象以外,
更認為社會工作者在學術領域與實務界對少年與風險的認識和參與皆不足;換言 之,即社會工作者並未強調少年的主體性及敏感其環境所帶來的影響,亦尚未內 化與應用視環境為主要影響因素的風險觀點。因此 Sharland(2006)期待自己的
更認為社會工作者在學術領域與實務界對少年與風險的認識和參與皆不足;換言 之,即社會工作者並未強調少年的主體性及敏感其環境所帶來的影響,亦尚未內 化與應用視環境為主要影響因素的風險觀點。因此 Sharland(2006)期待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