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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觀點對少年福利政策之影響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風險觀點對少年福利政策之影響

壹、少年與風險的連結

少年工作與對少年議題的討論緊密連結著,且隨著時空有不小的轉變。Wood

& Hine(2009)在探討少年工作理論、政策與實務時提出「社會對於少年的概念 從來不會是中立的」,如美國在 1960 年代注重少年的行為問題、且以男性為主

(malestream),直到 1990 年代才面臨觀點轉移,從少年本身就是問題(youth as a problem)到少年的問題(the problem of youth),更注重性別、種族議題及少年 主體聲音。國內亦有類似的趨勢,早期少年議題相關研究多以單一「問題行為」

為焦點,對少年問題重疊的本質多有忽略,較少從福利、需求觀點來了解(陳毓 文,2002)。近二十年來逐漸有不同的發展,從早期聚焦解決少年行為問題到看 見少年所處的社會環境如何對其造成影響,甚至更多關於少年積極發展、社會參 與的議題開始被討論。

風險觀點在問題觀點之後興起,少年可能對他人造成風險(posing a risk),

亦可能在社會環境中和兒童一樣成為較為脆弱、在風險中(at risk)的群體(Kelly,

2003;Sharland,2006)。因此無論何種原因,「少年」與「風險」逐漸被綁在一 起且備受矚目,在過去二十年間已有太多文章在討論風險中的少年(youth at risk)、 甚至成為一種產業,各種研究、政策與介入服務相繼展開;從「成為風險」的面 向亦可見許多關於少年偏差與觸法行為的討論,亦有學者檢視風險觀點如何影響 少年犯罪防治的作法(Armstrong,2004)。而 Walker & Sprague(1999)更提出 兒少在風險中產生長期負面結果的過程:少年從暴露在家庭、社區、學校與社會 的風險,衍生發展難以適應的問題、產生短期負面結果到最後長期毀滅性的結果,

如中輟、偏差行為等觸法行為,即銜接了「從在風險中到成為風險」的過程,雖 然這並非風險少年唯一的發展路徑,但從實務上似乎看見許多符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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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風險對當代少年政策的影響

少年與風險的連結由來已久,當代少年又更有其特殊性,因其為在風險社會 中成長的「第一代」(Wyn & Dwyer,1999;引自 Kemshall,2009)。近幾十年來 社會快速變遷,少年的生命經驗與過去父母年輕時的經驗已經大相逕庭,他們必 須和父母所不懂的風險交涉(Furlong & Cartmel,2007),且當風險社會連結到

「學校至職場過渡期」時,少年所面對的路徑比過去充滿更多不確定性與危險,

個人對責任的承擔取代了共同對抗風險的保證(Lehman,2004)。Furlong &

Cartmel(2003)更具體說明目前社會變遷使部分少年接受更高的教育訓練而延後 就業的時間;另一方面,勞動市場環境則變得更加嚴苛、具有風險,越弱勢的少 年越可能踏入越底層的勞動市場,因此少年更不容易成功過渡到成人階段中所期 待之成家、買房等「任務」,更長時間的過渡期暗藏著更多的風險。當少年須面 對充滿不確定性的未來,同時(成人)社會將少年視為偏差、難以預測的,建構 出 少 年 為 風 險 , Kelly ( 2003 ) 認 為 這 是 源 於 成 人 對 少 年 建 制 化 的 不 信 任

(institutionalized mistrust)。風險管理的標的於是聚焦在少年個人與他們的家庭 上(Kelly,2001),未能做好風險管理者則容易被社會排除、邊緣甚至妖魔化。

而少年風險與問題的呈現在當代有何變化?在 Coleman & Schofield(2003)的研 究中可以發現少年的各種風險與問題的種類與數量日益增加,另一方面則發現,

問題未必真的嚴重化而是被膨脹、刻板印象化(引自 Sharland,2006),無論少年 風險問題變化的事實為何、多少學者持不同意見,不可否認的是,風險觀點的確 影響了相關政策。

風險觀點對社會政策最明顯的影響是「社會政策目的走向的轉變」—不再為 滿足個人需求或追求集體利益,而是為了預防風險(Castel,1991;Peterson,1996;

引自 Kemshall,2009),Kemshall(2009)認為風險預防相關政策的共同特性為:

將規範聚焦於個人與家庭,用正式、可計算以及可能性預估的方式面對風險。同 時以個人主義、風險管理觀點運作的新自由主義社會擁有殘補式福利,傾向將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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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對象,如少年與家庭區分為「不值得幫助的」與「值得幫助的」,前者可能會 是造成他人風險的少年、因此需要透過犯罪防治體系的矯正制度介入(Goldson,

2002;Sharland,2006);後者則是在風險中的少年,是值得幫助的一群,然而即 便如此,被認為值得幫助的少年與家庭常常感受到的亦是監督、責難,而非支持 與同理(Ellis & France,2012)。風險觀點影響了政策、亦直接對少年日常生活產 生影響。原本社會的公共休閒空間逐漸商業化、少年缺乏參與社會的資源與機會 之現象持續存在,再加上風險必須被管理及預防的觀念,從美國紐約、加拿大多 倫多、澳洲墨爾本的研究皆發現群聚街頭、校園、社區的少年(且以種族在當地 為少數者更甚)逐漸成為被監督的標的,他們經常被連結到犯罪、幫派或破壞公 共秩序等的負面印象,少年個人行為被放大至公共審視,造成少年的想像空間、

社會參與及休息娛樂的空間更加被剝奪(Ruck, Harris, Fine & Freudenberg,2009)。

參、風險觀點與臺灣少年福利政策

彭淑華(2011)回顧台灣兒少福利政策與法令制度發展時,視日據時代、國 民政府在大陸時期提供無家可歸兒少收容救濟為最早的開端,1940 年代政府單 位則開始策劃兒童福利制度與相關訓練服務等。早期的兒少福利仍以「救濟型態」

為主,且在兒童成為焦點的狀況下、少年易受忽視排擠,「重兒輕少」的現象更 持續至今。吳幸福(1992)追溯政策對少年的關注,最早始自 1944 年,當時兒 童保育政策內容首度出現少年行為矯正的觀念。而 1945 年四大社會政策綱領中,

與少年較有關聯的部分是禁止童工深夜或超時工作、禁止人口拐賣等,戰後 1965 年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欲加強福利措施,更成為後續少年福利法的依循方針。

以上歸納特色為「殘補式的福利」、「以政策對行為的規範」來展現保護少年或 預防少年成為社會問題的意圖。

台灣目前最能涵蓋少年福利的政策法令為 2011 年修法更名通過的「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此法在過去四十年經歷了三個重要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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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各自獨立期:兒童福利法於 1973 年 成立、是台灣第一個社會福利法規,少年福利法則於 1989 年通過,當時政府對 少年犯罪問題的態度注入了「福利思維」--期待從保護(童工、受虐者等)、療 護(精神疾病者等)、觀護(虞犯)、養護(無依者等)、教護(法院裁定須受 感化教育者)積極預防犯罪(1960-04-18 聯合報/02 版;引自蕭信彬,2006),

這亦反映出當時政府對少年的關注的確是從偏差行為問題解決、社會問題預防開 始。在 1990 年代亦有少年相關政策立法通過,如 1995 年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1997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大幅修法等,當時學者針對政策與執行面皆有 許多批判,如:1.多傾向事後補救性福利、偏重替代性服務;2.視少年父母的能 力不足為缺乏意願而加以懲罰;3.輸送服務體系效能不彰、服務網絡尚未建立等;

4.經費與人力不足(曾華源、郭靜晃,1999)。余漢儀(1999)更直接表達:政 府對父母與少年行為關聯假設忽略結構性因素、倒果為因對少年採禁止特定行為 而非積極提供健全發展相關支持,這與 Kemshall(2009)提出風險預防相關政策 的特性概念相似。

二、兩法於 2003 年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背景為因應社會變遷所 產生的兒少新議題期待回歸家庭工作、參照國際經驗以及欲整合兒童至少年一致 的服務以免浪費資源,且增加兒少身分權益保障的概念、以滿足更多保護性兒少 的需求(葉肅科,2012;賴月蜜,2013)。然而曾華源、郭靜晃(2003)由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第四條和第五條切入分析,認為該法仍以解決特殊少年問題為核心,

著重社會控制與保護性工作,法規內涵缺乏對一般兒少成長需求之積極回應,對 弱勢少年的積極權益維護亦不明顯。陳玫伶(2006)則認為,從總則雖能看出欲 涵蓋全體兒少服務的精神,但細部條文規範與實際執行仍以選擇性的提供為主。

舉例而言,在第三章「福利措施」、第十九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辦或 獎勵民間辦理之福利措施」之 13 款福利措施中,超過半數都聚焦在家庭失功能、

重病、無依或不適宜在家內教養之特定兒少身上;再者,第四章「保護措施」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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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法最大篇幅,內容多以消極的禁止兒少本身行為或他人對兒少特定行為之禁止 為主,同時亦規範了緊急保護與安置之處理辦法。因此學者亦對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提出相關建議,如:強化休閒、社會參與及服務,強化就業打工權益,視家庭 為服務主體而提供支持與全面預防,照顧兒少身心理醫療健康,關注單親家庭子 女或高危險群等(曾華源、郭靜晃,2003;陳玫伶,2006)。

三、2011 年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部分條文增修:如同 葉大華(2012)論述,歷年來從政策法令、預算和服務提供都能看出政府對於兒 少議題「重補救、輕發展」與「重保護、輕權益」的取向。因此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的出現令人期待,從名稱就透露有別以往的精神,法規內容的特色 為:1.兒少基本權益如身分、健康、安全、發展機會的法制化;2.推動跨部門整 合機制以強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3.以兒少為主體、加強休閒、參與 及表意權;4.充實專業人力及新增福利,如:學校社工設置與收養資格之規範、

提供合適活動空間、觸法及非行少年之權益與輔導措施等(葉大華,n.d.)。儘

提供合適活動空間、觸法及非行少年之權益與輔導措施等(葉大華,n.d.)。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