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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住民與子女相關概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灣新住民與子女相關概況

壹、 新住民移入概況

臺灣在 16 世紀初期是個在太平洋上的蕞爾小島,居住的人民多是我們現在稱 呼的原住民或平埔族,一直到明清時期閩粤人民因為山多田少,冒著「黑水溝」

的波濤之險進入臺灣開墾,歷史記載當時械鬥、衝突不斷,卻也在時間的洪流下 逐漸融合。1949 年國民黨撤退來臺,大批政府官員入住臺灣,當時的省籍情結在 228 事件發生後衝到高點,隨後一連串的衝突、磨合、理解,在時間的推移下逐漸 形成現在的臺灣。夏曉鵑(2000)指出早在 1980 年初期,就有不少的泰國、菲律 賓新娘開始出現在臺灣農村或眷村,到了 1990 年代,臺灣男子開始大規模的娶印 尼新娘為妻,才引起媒體的注意。

爾後,臺灣仲介逐漸轉往越南、柬埔寨等地尋找適齡女子來臺,形成臺灣新 移民女性包含各國籍,且數量日趨增多。新移民在臺灣常被歸類為新興的族群,

然而不管是原住民、客家、閩南、外省或新移民,若把時空的軌跡壓縮起來看,

他們與臺灣人的差別也只是「先來後到」而已。若我們用開放的心去看這新一波 移民潮,了解最近這代新移民在臺灣的現況,便能更透徹的知道要如何與他們融 洽共存。

一般而言,凡是由國外移民到臺灣的移民人口都可以稱作新住民,然而現今 在臺灣社會,新住民主要係指來自東南亞或大陸的外籍人士,因婚姻關係與臺灣

2003 年以前社會上習慣稱這些女性為「外籍新娘」或「大陸新娘」,然而這 樣的稱謂,林國章(2006)認為是以二元對立的用語,來區別稱呼這群新住民,

無形之中很容易地淪為社會上帶有親疏差序及特殊型像符碼的觀感(引自賈樂 平,2012)。我們對新住民在初期也的確帶著有色眼鏡看待,除了使用二元對立 言語指稱外,言談之中或多或少會將金錢、貧困、外來者等刻板印象套於所見的 新住民中。

2003 年 7 月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通過,把「外籍新娘」與「大陸新娘」

等稱呼方式改為「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以表示對嫁入我國之外籍與大陸 女性之尊重,同時避免產生污名化問題。這樣的宣稱在當時並未獲得全國統一的 共識,由於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定不同,所享的權利亦不同,再加上文化上的差異,

不論是官方或民間在使用稱謂時,似乎仍各說各話,未有統一的用語(張嘉育、

黃政傑,2007)。然而這樣的用語轉變,展現出政府意圖使用不同稱謂逐漸削弱 國人對此族群的不當刻板印象。

除此之外,婦女新知基金會在 2003 年曾舉辦徵文比賽,請外籍配偶自己寫出 最喜歡的稱呼,結果「新移民女性」中選為外籍配偶最愛的稱呼。這樣的稱謂相 較起強調「外籍」的二元對立用語,「新移民」更展現一種雖為外來國度族群,

但今移居在臺便以臺為根的感覺。

在徵文比賽後,這樣的稱謂開始被使用在教育部的各項計畫中,賈樂平(2012)

發現如教育部對外宣稱計畫多使用「新移民」一詞,如 2008 年提出的「發展新移 民文化計畫」,然而內文中仍有外籍配偶的稱謂參雜其中,而且這樣的名詞也未 被政府廣而用之;內政部對外宣稱計畫還是喜用「外籍配偶」一詞,如內政部在 2006 年設置「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實施計畫」、「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足見相關部會並未統一用語。

當政府機關對稱謂不統一時,某層面也呈現出官方對新住民的定位不一致,

使得國人指稱該族群時同時夾帶「排外」的意識形態,有時又以開放「包容」的 態度接納,而這樣的差異也會影響國人對新住民的態度;另外,依據我國法律規 定,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並不是用移民法規範,所以無法將所有新住民含攝在內。

隨著時間推移,新北市在 2006 年提出了以「新住民」為該族群指稱的概念。

以前大家廣稱的「外籍新娘」,其實某種程度上都帶著「標籤化」,表示其為外

來人口的概念。之後慢慢的有人用「新移民」的稱呼,到如今新北市(原臺北縣)

政府統一使用「新住民」來稱呼,其主要考量便是希望外籍配偶們變成這塊土地 的一份子(潘文忠,2006)。根據劉書邵(2012)引述「臺灣新住民發展協會」

定義「新住民」一詞的論述,可以知曉此詞所包含的內涵意義:除移民工外,預 定或已經長期居住國內之非原本國籍公民,範圍包含所有本國公民之外籍與大 陸、港、澳地區男女配偶,以及依我國移民法取得長期居留身分或身分證之原外 籍人士,取「新住民」一詞除較有友善與包容的意義外,也與「原住民」成為歷 史連結。

臺灣由一開始的「外籍新娘」、「外籍配偶」,到婦女新知基金會自選的「新 移民」、新北市(原臺北縣)教育局正名的「新住民」,這眾多稱謂其實指稱的 其實都是同一族群的人。我們也可從稱謂的變化,察覺到臺灣社會對他們抱持的 態度,從一開始具二元化的排拒,到期許他們融入社會,再發展到接受、融入新 住民文化。整個立場轉變由單一到多元,也顯示出現今社會對「新住民」們有著 更寬廣的眼界。

本研究為閱讀者之理解,本研究所指稱的標的團體一律以「新住民」稱呼之。

一方面因新北市(原臺北縣)教育局正名之稱謂「新住民」的含義是全部稱謂中 包容性最強的,另一方面本研究主要關注政策─火炬計畫內指稱此族群的亦是使用

「新住民」一詞,故統一使用此稱。

貳、 新住民及其子女相關政策推動

隨著新住民及其子女在臺灣的數量逐漸增加,據統計截至 102 學年度國中小 新住民學生為 20 萬 9,784 人,占全部國中小學生的 212 萬 9,050 人中的 9.9%相較 於 101 學年度新住民學生為 20 萬 3,663 人,占全部國中小學生的 221 萬 8,250 人 中的 9.2%升高了 0.7%(教育部統計處,2014b)。

張明慧(2005)指出,從民國 91 年起社會對新住民所關注的焦點逐漸從新住 民本身轉移到他們的下一代中。報章雜誌開始出現有關新住民子女的負面新聞,

這樣的討論逐漸形成了大眾對他們的刻板印象,因而憂心與焦慮逐漸產生,尤其

為題的報導更是不勝枚舉,在這樣的氛圍下政府究竟為新住民及其子女構制了什 麼樣的環境呢?以下將新住民與其子女的相關政策分說之:

一、新住民相關推動政策

直至 2014 為止,以學生其生母國籍觀之,新住民子女學生中前五名依序 是越南(83,674)、中國大陸(77,678)、印尼(25,668)、柬埔寨(5,177)、

菲律賓(5,060)。若以學生的地理分佈來看,北區 142,104 人,中區 95,073 人,南區 111,438 人,東區 13,965,金馬連江區 4,635 人。以縣市別看,前五 名縣市為新北市 63,018 人,桃園縣 41,499 人,高雄市 38,284 人,臺中市 38,127,

臺南市 25,263 人。以階段看,國中小新住民子女人數排名與縣市前五名無異。

個案所居位置花蓮縣國中小新住民子女人數為 1,7994 人,排名僅高於離島區 和本島區中的嘉義、臺東,人數與前五名縣市相較雖不多,然而新住民子女 佔花蓮縣全部國中小學生的 13.3%亦非可漠視的數字(教育部統計處,2014b)。

自 1999 年 5 月,《入出國及移民法》公佈施行,確立相關法規;2000 年 修訂《國籍法》全文 23 條(初次制定為 1929 年),政府為移居來臺的新住 民建立了最基礎的法源依據。而對於臺灣新住民因跨國婚姻在臺灣所產生的 公共事務課題,政策回應的速度由一開始的「以不變應萬變」到後來逐漸有 較完整的規畫,林寶安、鄭瓊月、蔡夙穎、鄭雅愛(2011)將政府投入情形 分為三個階段,本研究以此為綱,綜合相關研究整理如下:

(一)自由放任階段(1980 年代~1998 年)

由 1980 年代新住民開始進入臺灣,直至 1998 年為止。政府並無任 何政策措施或資源協助新住民,均由各自家庭自行處理,或有熱心民間 團體、社區鄰里提供協助。政府部門也只有因業務所需,如戶政、衛生 等,自然產生接觸而已(林寶安等,2011)

(二)計畫辦理階段(1999 年~2006 年)

由 1999 年內政部訂定「外籍新娘生活輔導實施計畫」開始至 2006 年止。2003 年政府將原本帶有歧視性的「外籍新娘」一詞以「外籍配偶」

取代之(林寶安等,2011)。並在同年發布 2003 年 5 月 7 日「外籍與大 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報告」內文依現況分析規劃重點工作,並請相 關單位決議施政方向,訂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內政部,

2003a)。其中「外籍配偶生活輔導適應實施計畫」便是依據「外籍與大 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而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受補助對象,

並得委由下級機關或立案之民間團體辦理(內政部,2003c)。除此之外 更於 2003 年 8 月 6 日起函通令各機關將「外籍與大陸配偶」更名為「新 移民」、「新住民」,使國人漸漸正視新住民存在的價值。

「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全文有八大重點工作:1.生活適應 輔導。2.醫療生育保健。3.保障就業權益。4.提昇教育文化。5.協助子女 教養。6.人身安全保護。7.健全法令制度。8.落實觀念宣導。共內含 40 個 與不同部會及政府合作之子項(內政部,2003b)。

「外籍配偶生活輔導適應實施計畫」則規劃五項補助內容:1.生活適 應輔導班及活動。2.種子研習班。3.推廣多元文化活動。4.生活適應宣導。

5. 其他經內政部專案核備事項(內政部,2003c)。

除了各項措施及計畫,行政院 93 年 7 月 28 日第 2900 次會議指示「籌 措專門照顧外籍配偶之基金」,特自 94 年度起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 基金」,分 10 年籌措 30 億元,即每年籌編 3 億元,以附屬單位基金之 方式設立於內政部,來進一步強化新移民體系、推動整體照顧輔導服務,

並期有效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共建和諧多元文化新社會(內政部,

2010)。這項基金補助的四大類型計畫包含:1.醫療補助、社會救助及法

2010)。這項基金補助的四大類型計畫包含:1.醫療補助、社會救助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