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目標就是,翻譯的時候盡量讓那個句子的長度,念起來跟原文一 樣。(訪談四,配音譯者 TA)
配音翻譯理論中,配音譯者有時候只需要負責翻譯,有時候卻得一人分飾多 角。歐洲配音節目從翻譯到配音、混音作業分工明確,數道產製步驟各有專業人 士負責,其中配音譯者的職責就是翻譯,有明確的職務範圍:產出理論所稱的「概 略翻譯」,也就是直譯原文,完整保留語意、風格、源語文化等要素。另一方面,
臺灣的配音譯者有時卻需要跨出譯者角色,包辦歐洲配音理論中應該在譯稿編審 階段才需要完成的工作,例如郭如舜(2002)外語卡通節目配音版產製流程研究 中,配音譯者的工作包含翻譯與製作配音稿,而且翻譯時還要兼顧聲畫同步原則,
配音編審則另外有工作要做。
單純從理論來看,臺灣配音翻譯實務分工比歐洲配音國家複雜,各職位的工 作可能重疊,分際比較模糊。由本研究訪談對象的工作內容來看,也能呼應理論 所述:本研究邀請兩名配音員、兩名配音譯者、一名配音編審參與訪談。訪談結 果顯示,臺灣線上配音員不只擔綱發聲工作,還需要時而跨刀修改譯稿,時而負 責為譯稿添加配音標記,化譯稿為配音稿。受訪配音編審負責修改潤飾譯稿,使 譯稿更口語、通順、滿足聲畫同步原則,方便配音員工作。受訪配音譯者,有的 翻譯時就會注意聲畫同步,有的需要負責在譯稿上添加配音標記。訪談結果顯示,
歐洲配音翻譯理論中應該由配音編審負責的工作,在臺灣甚至會交給配音員去完 成。
臺灣配音員為何需要負責改稿,實為值得研究的議題,但不屬於本研究的範 圍;受訪配音編審的職務性質與理論相符與否,在這裡也不會深究。以下將以配 音譯者為主角,從受訪譯者是否處理聲畫同步原則分析研究結果,再以此為基礎,
嘗試檢視臺灣配音翻譯工作型態。
一、受訪譯者工作型態概述
本研究訪談兩位臺灣配音譯者,發現兩位受訪者的工作內容,都不限於歐洲 配音理論所述,只負責產出「概略翻譯」,而是符合臺灣配音翻譯理論所述,會 負責翻譯以外的工作。配音譯者 TA 工作時就會注意聲畫同步原則,會交出符合 聲畫同步原則的譯稿。配音譯者 TB 的工作內容就包含了使譯稿達到聲畫同步,
除此之外還會協助將譯稿做部分格式轉換,例如幫譯稿「戴帽子」、添加語助詞 等(訪談五,配音譯者 TB)。換句話說,配音譯者 TA 除了翻譯外,部分工作內 容與理論中配音編審的工作重疊,配音譯者 TB 的工作內容則更為廣泛,職責橫 跨翻譯、編審,甚至部分臺灣配音員(如本研究受訪者配音員 DA)需要負責的
譯稿轉配音稿工作,配音譯者 TB 儘管沒有一手包辦,也有一定程度參與。
兩位受訪配音譯者工作時雖然都會遵循聲畫同步原則,但是與案主接觸、協 調工作內容時,譯稿達成聲畫同步不見得包含在內。配音譯者 TA 的案主在發案 時給予的指示,就跟聲畫同步原則完全無關:
那間公司最主要的要求是……要把一些背景的路人講的話也要翻出來,
那些路人的話……最後在上字幕的時候不會上到畫面去,但是他們在配 音的時候會把背景路人講話也配進去,所以你也要翻到背景路人講話的 對白……。(訪談四,配音譯者TA)
「背景路人講的話」並不算角色對白,配音時歸類為「雜聲」,也就是主要對白 外的人聲,有時是有意義的語句,有時則只是氣聲。節目中的雜聲同樣需要配音,
因此也要翻譯出來,給配音員參考。配音譯者TA承接配音翻譯案件時,案主明確 告知案件是配音節目案件(訪談四,配音譯者TA),但是只要求譯者處理雜聲,
沒有其他指示。
由此可知,配音譯者TA工作時會處理聲畫同步問題,並非因為案主之指 示,而是自願為之。據此應可推測,即使配音譯者TA僅翻譯而無處理聲畫同步 問題,案主方仍能將譯稿交由專人修改,使譯稿符合聲畫同步原則。因此,配 音譯者TA的合作案主,應沒有將達成聲畫同步列為其合作譯者需盡之職責。收 回之譯稿如無法達到聲畫同步,可能交由編審修改之,或直接給配音員,由配 音員設法處理。
配音譯者 TB 的情形則稍有不同。剛開始配音翻譯工作時,配音譯者 TB 的 合作案主,如同配音譯者 TA 之合作對象,沒有要求遵循聲畫同步原則工作(訪 談五,配音譯者 TB)。直到與另一個案主合作時,才開始需要注意聲畫同步的問
題。配音譯者 TB 受訪時回憶,與該案主敲定承接譯案之後,案主先邀請前往公 司,說明翻譯的注意事項:
……(案主)聯絡我說問我能不能過去一趟,他們要讓我了解一下(狀 況)……所以那我就過去,他們大概就把之前一些翻譯的稿子給我看 說……並不是說我們翻譯的稿子交過去他們就用,他們會修,修成更適 合他們配音的那種字數……然後又給我看大概(計算)嘴數是怎麼樣,
他們大概表演一下,所以我大概就有個概念。(訪談五,配音譯者 TB)
配音譯者 TB 當時第一次與該案主合作,案主最初並沒有以郵件聯繫並給予指示,
而是直接邀請配音譯者 TB 前往公司,親自下達翻譯指示。由以上訪談節錄可以 發現,該案主給予配音譯者 TB 的指示跟聲畫同步密切相關,主要都是譯句字數 與數嘴方面,也就是為了達成說話時間同步的指示。之後該案主仍然常常聯繫配 音譯者 TB,除了給予建議,也會擲回修改過的稿件,藉此雙方逐漸達成工作默 契,配音譯者 TB 交出的稿件,在說話時間同步方面漸漸能滿足案主的要求。另 外,由於該案主過去合作的譯者會協助把譯稿轉為配音稿,配音譯者 TB 也配合 案主期望,為對白戴帽子,並且在譯句中加入語助詞(訪談五,配音譯者 TB)。
上述配音譯者 TB 的合作對象,最初就要求合作譯者要在翻譯時兼顧譯稿的 聲畫同步,初次接案就提供了指示,後續也有聲畫同步方面的建議。除此之外,
該案主也希望譯者如果行有餘力,可以依照配音稿的格式編輯譯稿,例如戴帽子、
加上氣聲或聲音反應等。如此一來,合作譯者交回譯稿,案主方只需要稍加檢查 修改,就能交付配音。
另外,兩位受訪配音譯者都表示,案主會隨譯案提供節目影片與腳本。翻譯
提供腳本給譯者譯者沒有節目畫面可以參考,就無法確定說話角色的說話時間、
速度、情緒、動作等,只能照字面譯出,不可能達成聲畫同步。反之,如果譯者 手邊有節目影片,無論邊看影片邊對照腳本翻譯,或者翻譯完後檢查,都能藉由 影片了解畫面中角色講對白時的情境,翻譯或修改將更得心應手,滿足聲畫同步 原則也會很容易。
二、討論
本研究譯者訪談的結果顯示,臺灣配音翻譯實務界確實存在一面翻譯,一面 兼顧譯稿聲畫同步的工作模式。上述兩名譯者的工作型態顯然不同於歐洲配音翻 譯理論所述,但與臺灣現存配音翻譯理論對照,也稍微不同:本研究受訪者配音 譯者 TB,雖然與郭如舜(2002)研究中的譯者有相近的工作內容,也就是包辦 前述的翻譯、內容修改、格式轉換等工作,但是格式轉換方面,配音譯者 TB 的 合作案主只要求行有餘力再做,未盡完善的部分再由案主另行補足,郭研究中的 電視台則要求譯者全權負責。
配音譯者 TA 之工作型態,也沒有出現在臺灣配音翻譯理論。配音譯者 TA 的工作內容包含翻譯與內容修改,翻譯時就遵循聲畫同步原則。但是案主並沒有 要求譯稿要符合聲畫同步原則,配音譯者 TA 是自願處理聲畫同步。換言之,配 音譯者 TA 實際上只需要負責翻譯,卻跨出了譯者角色,交出滿足聲畫同步原則 的譯稿。此舉實為錦上添花,可以減輕後續編審工作的負擔。
另一方面,本研究雖然沒有訪問「翻譯時不需要處理聲畫同步」的譯者,配 音員訪談中卻透露配音時之所以遭遇困難,有時確實是因為翻譯沒有顧及聲畫同 步原則:
……一句很簡單的英文但是他可能會翻一個成語出來,比如說不入虎穴 焉得虎子之類的,但譯文可能也沒有英文這麼長……(譯文)兩個字的 嘴……要講的就是大概(原文)十個字,所以有時候就很考驗配音員的 功力。(訪談一,配音員 DA)
如果配音員需要負責修改不符聲畫同步原則的譯稿,甚至需要自己把譯稿轉為配 音稿,顯示該配音節目產製過程中可能沒有編審程序,稿件由譯者直接跳至配音 員,而且譯者只負責翻譯,沒有顧及譯稿的聲畫同步,導致配音員不得不擔起編 審之責。
綜合以上理論與實務討論,可以初步推斷臺灣配音翻譯實務界至少有三種型 態的譯者:一、符合歐洲配音翻譯理論所述的譯者,只負責將原文照字面翻譯出 來,達成聲畫同步、譯稿轉配音稿等工作不屬於其職務範圍,而由配音編審或配 音員負責。二、跨足編審工作的譯者,翻譯同時亦處理聲畫同步問題,但不參與 後續譯稿格式轉換工作,如本研究受訪者譯者 TA。三、必須從翻譯到配音稿製 作一路參與的譯者,例如郭如舜(2002)研究中的節目譯者,提交的稿件基本上 已經能直接用於配音,或者像本研究受訪者譯者 TB,交出去的譯稿已經達成聲
綜合以上理論與實務討論,可以初步推斷臺灣配音翻譯實務界至少有三種型 態的譯者:一、符合歐洲配音翻譯理論所述的譯者,只負責將原文照字面翻譯出 來,達成聲畫同步、譯稿轉配音稿等工作不屬於其職務範圍,而由配音編審或配 音員負責。二、跨足編審工作的譯者,翻譯同時亦處理聲畫同步問題,但不參與 後續譯稿格式轉換工作,如本研究受訪者譯者 TA。三、必須從翻譯到配音稿製 作一路參與的譯者,例如郭如舜(2002)研究中的節目譯者,提交的稿件基本上 已經能直接用於配音,或者像本研究受訪者譯者 TB,交出去的譯稿已經達成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