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第一節已經討論過本研究受訪配音譯者的工作情形,也初步歸納臺灣配 音翻譯實務界的三種工作型態。研究結果顯示,臺灣的配音譯者除了翻譯外,也 可能依照情況參與配音編審,甚至配音員的工作,包含處理譯稿的聲畫同步、配
音稿製作等。臺灣配音翻譯理論雖然很少探討這方面,卻也間接證實了類似現象。
臺灣配音翻譯實務分工不如歐洲配音國家嚴密,工作人員甚至需要身兼數職 的原因,在此不會深究,但是估計與個別節目配音製作成本、人力調配考量有關,
導致部分譯者只需要翻譯,部分譯者卻要協助譯稿轉配音稿工作。本研究透過訪 談資料,呈現受訪配音譯者負責為譯稿達成聲畫同步的情形,也要藉機點出一個 臺灣配音翻譯理論目前還沒探討過的議題:達成譯稿聲畫同步是否是配音譯者份 內的工作?
歐洲配音翻譯實務分工明確,配音譯者不需要擔心譯稿是否達成聲畫同步,
那是配音編審的職責。但歐洲配音翻譯理論已經出現探討上述議題的研究,不但 主張配音譯者應該負責產出滿足聲畫同步要求的譯稿,更就各聲畫同步類型提出 翻譯策略。反觀臺灣配音翻譯實務上,譯者、編審、配音員都有可能負責處理聲 畫同步,卻還沒有研究討論由誰負責比較適合。本節將分析臺灣配音譯者應該負 責處理譯稿聲畫同步的正反理由,嘗試探討達成譯稿的聲畫同步,在臺灣是否應 該由譯者負責。
一、語言能力因素
歐洲配音國家之所以有研究者主張譯稿聲畫同步應該由譯者負責,語言能力 是主要的立論基礎。配音翻譯研究者如 Chaume(2004)指出,譯稿達成聲畫同步 的工作,在歐洲多由配音編審或配音總監主掌,有修改譯稿,選擇適合用字的責 任(36)。但是 Chaume 認為,上述修改職責應該交給配音譯者:配音譯者是配音 節目產製流程中唯一同時熟悉源語與目的語的工作人員,只有譯者能同時考量原 文與譯文含意之後,為達成聲畫同步選擇最適合的修改方式(37)。
上述立論也能適用於臺灣配音翻譯實務:本研究的結果顯示,譯稿達成聲畫
同步的工作,配音譯者、配音編審、配音員都有可能負責。配音編審如果跟本研 究受訪者配音編審 CE 相似,本身有豐富翻譯經驗,而且中英文能力毋庸置疑,
擔任修改譯稿、達成聲畫同步的工作沒有問題。但是在臺灣,譯稿修改工作也有 可能交由配音員負責。配音員不見得有足夠的英、日、韓語外語能力,不一定能 夠了解原文,而且本研究觀察記錄顯示,配音員修改譯稿往往只看影片與譯稿,
不會留心原文訊息,意味著某些配音節目的產製流程中,確實只有譯者會接觸原 文,而且又具備相應的語言能力。如果考量上述狀況,由譯者負責達成譯稿的聲 畫同步,確實是比較保險的作法,可以避免因為後續工作人員修改,而影響了譯 文品質。即使產製流程中已經有配音編審 CE 這樣的專業人員,可以在修改同時 又把關翻譯品質,譯者還是能像本研究的受訪譯者一樣,先行處理譯稿聲畫同步,
如此一來將有助於提高整體產製的效率。
然而上述歐洲配音翻譯理論的主張,未必完全適用於臺灣。該理論以嘴型同 步為探討的重點,因此譯稿修改範圍僅限於置換發音、嘴型相似的用字,但本研 究訪談結果顯示,臺灣實務界目前注重的嘴型同步性質與歐洲配音國家不同,而 且比較重要的其實是動作同步與說話時間同步。本研究第三章探討與嘴型同步、
動作同步有關的翻譯與修改策略,指出可以參考角色性格、情緒選擇翻譯方式,
以達成對等,但是處理說話時間同步時需要衡量對白長度,也就是「數嘴」。數 嘴是配音員的必備技能,但是非配音界人士通常不可能接受配音訓練,自然無法 掌握配音數嘴技巧。如果以配音譯者與編審不懂數嘴為前提,在臺灣想要達成譯 稿聲畫同步,代表相關人員一定需要處理說話時間同步,衡量對白長度後加以增 刪,不懂數嘴就沒辦法作業。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配音譯者與編審可以自己設法 探究數嘴技巧,用於衡量對白長度,否則譯稿交給配音員修改,運用其專業能力
綜觀以上討論可發現,臺灣配音翻譯實務上想要達成譯稿聲畫同步,交給譯 者、編審負責或交給配音員擔綱,各有限制:配音員的限制為語言能力,譯者、
編審則欠缺配音數嘴技巧。有鑒於實務上配音譯者確實有可能依照案主指示,需 要負責達成譯稿聲畫同步,配音譯者不妨學習數嘴技巧,以利作業。關於配音實 務上的數嘴技巧,後續章節將根據本研究觀察配音員修改譯稿的記錄,另行介紹。
二、案主指示因素
上述語言能力與聲畫同步職責的討論,畢竟仍然屬於理論探討,未必能跟實 務接軌,只能就適用的部分提出建議。實際上由誰負責達成譯稿聲畫同步,決定 權在案主手中。如果案主明確指示合作譯者需要負責達成譯稿聲畫同步,照理會 提供譯者必要的材料,例如節目影片。反之,案主如果沒有指示,代表達成聲畫 同步的工作會交給配音編審或配音員負責,配音譯者就不用考量聲畫同步問題。
另外,譯者可能由案主處取得節目影片,但是不需要負責達成譯稿聲畫同步。這 時候譯者手邊有足夠的材料,可以達成譯稿的聲畫同步,要不要做可以自行決定。
達成譯稿聲畫同步的工作,在歐洲配音翻譯實務上大多不屬於配音譯者的 職責範圍。歐洲配音翻譯理論指出,配音譯者接案時大多只會收到原文腳本,
沒有影片,只能依照腳本產出「概略翻譯」。儘管譯稿完整保留腳本內文字訊 息,但只出現在畫面裡,腳本上沒有的資訊,會因為不能看影片翻譯而鞭長莫 及,有待交稿後由配音編審補足。畫面中角色講對白時的嘴型、動作、說話時 間等資訊,都攸關聲畫同步,沒有影片便難以兼顧。歐洲配音譯者大多不需處 理聲畫同步問題,礙於職務分際,不會從案主處取得節目影片,即使願意協助 也無從著手。
反觀本研究訪談的兩位臺灣配音譯者,都能從案主處取得節目影片,但是影
片的用途因為兩位譯者的工作內容而異。配音譯者 TA 的合作案主要求其翻譯節 目中主要對白以外的人聲,也就是雜聲。腳本可能沒有雜聲的原文,因此案主必 須提供節目影片,配音譯者 TA 才能聽譯。該案主提供影片的理由與聲畫同步無 關,也沒有相關指示。儘管不需要處理譯稿聲畫同步,但是有了影片,可以遵循 聲畫同步原則翻譯,配音譯者 TA 就選擇交出符合聲畫同步原則的譯稿。
配音譯者 TB 則因為案主指示,需要擔任譯稿聲畫同步處理工作。該案主預 備了配音譯者 TB 處理聲畫同步所需的資料,腳本與節目影片皆有,甚至初次接 案還提供教學。案主指示明確,工作資料也很齊全,配音譯者 TB 得以在翻譯時 對照影片,顧及聲畫同步原則,交出符合案主要求的稿件。
三、小結
臺灣配音譯者該不該處理聲畫同步?理論上,配音譯者熟悉源語與目的語,
又能同時接觸原文與譯文,如果再具備數嘴的概念與技巧,確實是最適合處理譯 稿聲畫同步的人選。但是配音譯者之職務範圍不僅僅取決於語言能力或數嘴技巧,
案主的考量才能決定譯者要不要處理聲畫同步,因此仍然要優先配合案主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