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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教育助學機制發展脈絡分析

第三章 各國高等教育助學機制發展脈絡

第三節 臺灣高等教育助學機制發展脈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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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金來源」層面,除了新加坡政府在就學貸款部分,融入了民間資金,成 為「政府為主,民間為輔」的助學機制資金來源外,中國及香港地區仍採取單一政 府投入資金。

在「特殊作法」層面,新加坡政府強調透明化的財務訊息讓學生及家長知悉自 己負擔的教育成本比例,及政府與納稅人助學的比例。藉此可隨時監督政府助學經 費的投入是否具公平性與效率性」;中國政府則透過完整的混合助學模式,期能擴大 受惠層面,並同時強調獎學金之重要性,強調高等教育獎優的競爭定位;而香港地 區則透過專責助學機制單位,讓助學機制的規劃與執行得以確實落實。

表 3-12 新加坡、中國與香港地區高等教育助學機制發展脈絡比較

新加坡 中國 香港地區

發展背景 經濟發展所需 國家需要

(共產主義服從分配) 政府功能性彰顯

變革考量 社會公平 高等教育普及與成本分擔 高等教育普及與成本分擔

理論影響 教育機會均等與

教育成本分擔

教育機會均等與 教育成本分擔

教育機會均等與 教育成本分擔 模式樣態 減免、就學貸款與獎學金 獎貸補助減混合模式 助學金加就學貸款

資金來源 政府為主,民間為輔 政府投入 政府投入

特殊作法 透明化財務訊息 多元型態助學機制 專責助學機制辦理單位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第三節 臺灣高等教育助學機制發展脈絡分析

壹、發展背景

我國高等教育助學機制政策發展與實施與學費政策之發展具有緊密地關連。在 非義務性教育階段實施「受益原則」,由受益者支付必要的教育費用已是普遍且可為 社會大眾接受的觀念,因此「根據可用的教育資源及教育發展需要,研訂學費徵收 的取向及標準」實屬必需(蓋浙生,1989)。但我國可能是世界上少數硬性規定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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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學費的國家,且強制規範高等教育應採低學費政策,該措施長期以來引發 私立大專校院的抱怨(張鏡湖,1990)。隨著高等教育「合理教育成本分擔」理論的 確立,我國對於高等教育學費政策逐步釋出彈性,而同時在《憲法》第 159 條規定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與同法第 167 條規定「國家對於國內私人經營之教 育事業成績優良,應予以獎勵或補助」及《私立大學法》第 48 條規定「各級政府編 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針對私立學校予以補助;其 辦學成績優異或績效卓著者,並予以獎助」之規定。因此,高等教育助學機制,單 一的就學貸款助學機制發展至現今多元之混合助學機制,其發展階段分述如下:

一、低學費加就學貸款模式(1973-1990 年)

我國高等教育學費早期隨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幅度與物價指數的變動而採定額徵 收方式。1973 年教育部規定除學費外,尚有圖書費、體育費、醫藥衛生費、講義費 及實驗費等五項,各項費用均需專款專用。1977 年以後,由於私立大學學費不敷使 用,教育部乃依公、私立大學不同院系訂出不同的收費標準,院系分為醫學系、牙 醫系、醫學院(醫、牙系除外)、工學院、理學院、商學院、文學院等七種。收費項 目簡併為學費、雜費及實驗(習)費。學費應用於人事費開支;雜費至少應有 40%

用於圖書儀器和建築設備之添置;實驗(習)費之徵收,以有實驗(習)課程者為 限(李秀鳳,2000)。此期間由於學校學費收取均為定額徵收,且在「高等教育對於 國家經濟產生巨大社會利益」觀點下,為鼓勵家境清寒學生亦能進入高等教育,故 維持「低學費」政策發展與實施模式。在此期間,助學機制的發展在就學貸款未開 辦前,對於學生就學補助多屬私人獎學金性質,如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為私人機 構團體,以照顧該社員工子女而辦理的「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申貸對象限該社社員 子女申請。時至 1976 年教育部制定「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後,方以政府協 助為主要的助學機制,並於 1994 年起更名為就學貸款實施至今(陳宏美,2006)。

二、彈性調整學費加就學貸款及工讀模式(1991-1998 年)

我國學費之調整,往年都隨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幅度與物價指數的變動而採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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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的方式。此期間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起飛階段,高等教育畢業學生均能獲得較 高薪酬及待遇。是以,在接受高等教育後的個人收益大於社會收益,及要求高等教 育品質需維持一定水準前提下,應由受教者合理負擔教育成本之理論,逐步成為政 策發展與實施主軸(教育部,2005)。是以,自 1991 年起為提升私立大學辦學品質,

縮小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使公私立學校學生得享同等教育資源原則下,除大幅 擴增公、私立學校獎補助經費外,並依公私立學校經費編列標準核算公、私立學校 每生單位教育成本差距,訂定分年達成逐漸拉近縮小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的目標。

其方式除仍依物價指數及待遇調整幅度決定公、私立學校學費基數外,由私立學校 自行酌量品質提升之幅度,得另向學生收取一定額度內的彈性費用,一改過去不分 學校辦學績效與教育品質一律齊頭平等的收費方式,使學費更合理反應教育成本。

自 1991 年起,各私立大學開始實施彈性調整學費機制,此時期政府實施私立學校調 整學費的目的係提升私校品質,並縮短公、私立學生負擔之差距。但實際執行下來,

公立學校學費固然大幅上漲,私立學校亦不遑多讓,致使二者間之差距並無明顯的 縮短,卻造成原有低學費政策逐漸轉型。

受到學費政策轉型的影響,民間基金及個人設有不同獎助學金,提供就讀高等 教育學生申請外,政府單位仍持續推動就學貸款並增列工讀機制。工讀機制主要分 為工讀學生助學金及研究生獎助學金,教育部除編列經費補助學校推動工讀機制 外,亦將學校推動工讀成效作為各校發展經費撥給之重要考核指標。

三、相對高學費加混合助學模式(1999 年至今)

1998 年教育部高教司司長黃碧端表示,為因應我國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大學學費朝向自由化已是未來之趨勢。而教育部針對國內質疑高學費趨 勢提出以下說明:(1)國內大學學費一向採取合理學費政策,學費占國民所得之比 例,在過去 10 年來有下降的趨勢,與國外相比(排除採行社會福利政策國家),國 內大學學費平均水準仍屬偏低;(2)再就各國賦稅及社會安全捐的負擔比例來看,

美、日等國高等教育學費大約是我國的 1.6 倍;德、法等社會福利國家高等教育學 費更是我國的 2.3 倍;(3)有鑑於此,除非政府大幅提高稅賦來負擔大學教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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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達成我國要求大學教育品質維持一定的水準的目標;若無法提高稅賦,則需由 受教者合理負擔部分教育成本(教育部,2005)。

1998 年以前學費調整原則,均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每年學費之調整係依軍公教 調薪幅度,雜費則依當年度四月份物價波動指數辦理,各校之調幅一致。惟為配合 大學教育發展趨勢,確實反映教育成本,避免統一之標準限制了部分學校的特色發 展或過度保障某些發展不佳之學校,教育部特地組成立「學費諮詢小組」,規劃「大 學學費彈性調整方案」陳報行政院,該方案於 1999 年 1 月 15 日經行政院教改推動 小組審議通過,並自 1999 年度起實施。至此,教育部不再統一規定大學學費收費標 準,並於 2008 年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學費收取辦法」,具體規範學費政策不僅須「反 映學校教育發展所需經費」,讓學費確實反映在教育品質的改善,以提供優質的高等 教育環境,提昇學生的競爭力,更要「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強化清寒弱勢學生 的照顧,保障經濟弱勢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以維護社會公義。至此,此時期 相較於低學費及彈性調整學費等階段,可謂邁入相對高學費時期。

高等教育學費的「解除管制」(de-regulation)具有雙重意義。第一,解除管制即 意味著政府放棄低學費政策,即公部門資源的大量投入,以降低高等教育使用者的 個人成本政策之摒棄。第二,解除管制代表政府權力的釋出,學費的計算與公共政 策脫節,其計算標準轉變為教育提供者(學校)與教育消費者(學生)之間議價過程。換 言之,以前唸大學被視為是少數人的權利,然現今唸大學則為大多數人的消費行為,

而且是越來越昂貴的消費。這也奠定了今後臺灣高等教育走向相對高學費的方向(張 國偉、何明修,2007)。

為配合彈性學費之實施,並有各種配套措施,包括:(1)健全學校財務監督體系;

(2)提供更完整的學校運作資訊;(3)建立更完善之學生就學補助措施,輔導各校建立 學生就學補助制度;及(4)加強執行追蹤。我國自 2000 年起,對「建立更完善之學 生就學補助措施」加以規範,明訂各校應於每年學費收入中提撥至少 3%作為學生 就學獎補助之專用;此一提撥比例,若調漲學費時則應於當年度提增 5%作為學生 就學獎補助之專用。

531,072 634,836 702,715 813,140 864,897 身心障礙 84279 90,921 95,167 96,851 97,830 2,175,545 2,389,551 2,524,891 2,610,322 2,599,174 原住民 14,439 15,699 16,839 17,628 18,193 264,039 298,568 329,269 348,881 364,296

特殊境遇婦女 760 1,572

助級距增為5級(原為2級);補助金額大幅提高為5,000-33,000元(原5,000-14,000元)。

資料來源:教育部(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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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先由申貸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之後再到承貸銀行辦理貸款;二是由學校承辦 學貸人員,審核學生的申貸案件。

(4)貸款項目:含學費、書籍費、實習費、住宿費、平安保險及海外研修費等。

(5)貸款利率:由教育部與辦理本貸款之銀行協議訂定之。自 96 年 8 月 1 日起 學生負擔貸款利息,係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 加碼年率 1.05%計算;政府負擔貸款利息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

(5)貸款利率:由教育部與辦理本貸款之銀行協議訂定之。自 96 年 8 月 1 日起 學生負擔貸款利息,係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 加碼年率 1.05%計算;政府負擔貸款利息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