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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比較法觀察

第一節、 英國法

英國的消費者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雖然將商品自傷排除在 損害範圍外90,但與美國相似,作為判例法國家,法院裁判所發展出來的普通法 原則(尤其是 Negligence),對於商品自傷的發展91仍有實質而重要的影響。

90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 Section 5(2).

91 中文文獻的基本介紹:星際游(2004),〈英國產品責任法中的經濟損失賠償問題研究〉,《國際

商法論叢》,6 卷 1 期,頁 153-96。

第一項、整體發展脈絡92

依 Donoghue v Stevenson 案所發展的法律原則93,商品製造人係就有形損害 對消費者承擔合理的注意義務。所謂有形損害(physical damage)包含侵害人身與 其他財產在內。瑕疵商品如僅造成當事人受有經濟損失,將不能提起侵權訴訟。

早期有見解認為僅適用於食物及飲品94,歷經歲月,司法實踐結果已延伸至各種 類型的產品,包含交通工具、輪胎、衣著及化學製品等等。至於不動產,就普通 法而言其地位亦無特殊之處95

於 Simaan 案96的銀行建造工程中,由於被告製造的玻璃使用了錯誤的顏色,

客戶無法接受,導致建造的承包商蒙受更換玻璃的額外開銷,法院認定被告對此 不負有注意義務;在 Hamble 案97,船舶裝配了有瑕疵的活塞(piston),法院亦認 為引擎製造商不必就其更換費用負責。亦即,當發生汽車因剎車瑕疵而撞毀這種 商品自傷的情形時,在英國原則上不會認為製造商存有注意義務。但是商品本身 與「其他財產(other property)」如何區別,還是一個困難的問題,類似的例子,

比方輪胎的瑕疵使汽車因爆胎而毀損,或者拖運商購買一台聯結貨櫃車,由於其 拖曳部分的制動裝置有瑕疵,導致拖運的車體本身受損,此時車體本身是否可以 與輪胎或連結部分分開看待,主張前者為其他財產?

論者提到,英國法院的評價方式可分成三種類型98。首先,引發問題的構件 部分(component)係由商品所有人自行裝設時:一般認為所有人可以提起侵權訴 訟。例如,某 A 就自己既有的汽車安裝有瑕疵的剎車踏板,如車身因而毀壞,他 可以向過失的製造商請求賠償汽車的損害。簡言之,只要原告購買瑕疵產品時,

92 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 21th ed.), at 828-833 ( London: Sweet & Maxwell, 2014).

93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at 599. Lord Atkin 說:「A manufacturer of products which he sells in such a form as to show that he intends them to reach the ultimate consumer in the form in which they left him with no reasonable possibility of intermediate examination, and with the knowledge that the absence of reasonable care in the preparation or putting up of the products will result in an injury to the consumer’s life or property, owes a duty to the consumer to take reasonable care.」

94 Grant v Australian Knitting Mills Ltd [1936] A.C. 85.

95 Clerk & Lindsell, supra note 92, at 824.“It is now established, however, that realty is in no special position in this respect.”

96 Simaan General Contracting Co v Pilkington Glass Ltd (No.2) [1988] Q.B. 758.

97 Hamble Fisheries v Gardner [1999] 2 Lloyd’s Rep.1 .

98 Clerk & Lindsell, supra note 92, at 831-833.

其尚未被併入後來遭受損害的動產中,即為已足。另一方面,假設原告收集數個 成分來創造一項新物品,其中有成分具有瑕疵,使新產品變得無用,則此時仍屬 商品自傷。此所以在 Bacardi-Martini 案99,當被汙染的二氧化碳與苯元素結合,

氣泡飲料因而無法銷售必須被銷毀時,上訴法院判決飲料製造商不得對二氧化碳 生產商主張侵權請求。

其次,在系爭構成部分由商品製造商,或者供應鏈中的其他人如裝配商或承 銷商(assembler or dealer)所裝設的情形:此時應從商業或社會通念的觀點,觀察 被侵害的商品,是否為原告購買之物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integral part),唯有否 定的答案會帶來侵權責任的救濟。不可或缺與否,顯然涉及程度上的問題。通常 認為,當瑕疵項目無法輕易與受損財產分離,或不可能在分離的情況下被使用者,

即屬不可或缺。故於上述舉例中,輪胎會被認為係車子不可或缺之一部,而聯結 貨櫃車的拖車本身(trailer)及其拖曳部份(towing unit)則或有不同。又如上訴 法院裁判的 M/S Aswan 案100,B 製造乳香脂(mastic)並裝入 C 所製作的塑膠提 桶中(plastic pail)予以販售,其中的瑕疵使得提桶在太陽下竟然開始融解,乳香 脂因此無法使用。買受人 A 依過失侵權向 C 提起訴訟,法院嚴格質疑 C 是否負 有注意義務。在這裡,Lloyd L.J.認為,將塑膠提桶與其內容物加以區隔並不妥當,

蓋原告是購買「裝入提桶中的乳香脂」而非買受「提桶」及「乳香脂」(mastic in pails, not mastic and pails)。

最後,由其他第三人裝設該構成部分的時候:雖然還沒有判例可以對照,惟 不妨假設 A 自 B 購買一台二手車,由於 B 自行裝設的瑕疵煞車器造成車體毀損,

或是一艘船舶受有損害,原因乃前手的光船租賃承租人(bareboat charter)安裝的 機閥有瑕疵等情況。暫時被指明的觀點是,應與原告自己親自裝設的情形等同處 理,據以決定系爭構件製造商的責任。有論者指出,於 Saratoga Fishing 案,美國 聯邦最高法院即採此見解101。應注意者,上述觀點係適用於過失侵權的普通法,

99 Bacardi-Martini Beversges Ltd v Thomas Hardy Packaging Ltd [2002] EWCA Civ 549;[2002] 2 Lloyd’s Rep. 379.

100 M/S Aswan Engineering v Lupdine Ltd [1987] 1 W.L.R. 1.

101 Clerk & Lindsell, supra note 92, at 833;Saratoga Fishing Co v Martinac 520 U.S. 875 (1997). 本則裁 判的介紹,參本文頁 62。

產品責任指令與消費者保護法則無此區分102

第二項、不動產案例研究

1、Dutton 案103

不動產自損的實務觀察,1972 年裁判的 Dutton 案是一個不錯的開端。案例 事實乃原告購買的房屋於入住後,牆壁及屋頂出現裂縫、且有樓梯傾斜等瑕疵,

經鑑定其原由係因地基下陷。事後證明,建築委員會如詳細檢查,即可發現地基 建造於垃圾掩埋場之上,座落地點有所不當,卻漏未察覺。原告起訴請求建商與 建築委員會賠償修理費用及房屋貶損之價值,被告則抗辯其責任不應延伸至經濟 損失的賠償。上訴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Lord Denning 表示,原告被侵害的,係對房屋的實體損害(physical damage)

而非經濟損失,應適用 Donoghue v. Stevenson 案104的法律原則。本案中,該實體 損害得為預見,且地基被覆蓋後,就沒有中間檢查的可能性,檢查員有足夠的緊 密關係(sufficient proximity)來承擔義務。他認為,如肯定被告的抗辯,就意味 著當建物倒塌而傷及他人時,委員會須要負責;於所有人即時發現瑕疵並予以修 復的情況,卻不必負責。這是一種令人難以忍受的區別,毋寧是兩種情況均得請 求救濟,即原告發現瑕疵而加以修繕者,得主張修繕費用的損害賠償,如係動產,

亦無不同。

2、Anns 案105

1978 年,在事實相似的 Anns 案,原告作為某一公寓的長期住戶,同樣因為 建築委員會的疏忽,未查出地基不牢固的缺失,導致房屋牆壁龜裂、地板傾斜,

102 Clerk & Lindsell, supra note 92, at 862-863.

103 Dutton v. Bognor Regis Urban District Council [1972] 1QB 373.

104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HL.

105 Anns v. Mer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 [1978] AC 728.

原告對未能遵守相關建築法規的建商及委員會請求賠償修理費用。貴族院(House of Lords)贊同 Dutton 案的見解,判決原告勝訴,理由在於,被告對原告負有注 意義務,且修復地基而支付的費用亦屬實體損害。

Lord Wilberforce 認為,在財產損害,應進行兩階段審查。首先觀察原被告之 間是否存在足夠的鄰近關係(sufficient relationship of proximity or neighborhood), 使被告可以合理預見其疏忽將可能造成原告的損害,如為肯定,即初步推定注意 義務存在(prima facie duty of care);接著,再思考有無公共政策等其他因素,而 應否定或限制被告的注意義務範圍106。顯然,一個客觀理性之人處於監督者的地 位,必定了解若地基深度或強度不符法規要求,房屋占有人的健康安全可能因而 受損,故被告對原告負有注意義務。至於損害的本質,他強調,如果分類是必要 的,那麼本案的損害應為實體損害(material, physical damage)107。準此,原告得 請求者,乃回復住宅至再也不會對占有人的人身安全產生危險的必要支出,或必 要的搬遷所可能的花費。本案的裁判結果,事實上是在說,主管機關或建造商因 疏忽使建物變得不安全或危險,而對人身法益有所威脅時,損害就是可回復的108

3、Junior Books 案109

時間之河裡,1983 年有一則值得注意的裁判,即 Junior Books 案。本案中,

為了建造新工廠,原告與一建築商訂立契約,建築商雇用了次承包商,包含特殊 材質地板的裝設等工作在內,係交由後者來完成。次承包商作為地板鋪設工程的 專家,其選任也經過原告的意願110。沒想到完工後的地板彷彿一場災難,導致原 告必須支出龐大的更換費用。由於無法確定的因素,原告未向建築商主張契約違 反,而是選擇對次承包商提起過失侵權訴訟。

106 Lord Wilberforce 以 Hedley Byrne 案([1964] A.C. 465)在人的範圍的限縮作為例示。

107 在英國,自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案以來所形成的規則,乃過失侵權原則上並 不保護純粹經濟上損失。

108 David Howarth, supra note 9, pp. 31-32.

109 Junior Books Ltd. v. Veitchi Co. Ltd., [1983] 1 AC 520.

110 經過原告的意思才加以指定一事,文獻指出,德國學者評價此為重要事實:邱琦,同註 10,

頁 107。惟即使原告對次承攬人無所知悉,是否就不能獲得侵權救濟,在英國仍為無法確定的狀 態:Edited by Bussani & Palmer, Case 13:subcontractor’s liability, Pure Economic Loss in Europ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at 385.

依照以往的判例,即 Cattle v. Stockton 案111,原告的請求將被認為只是其與 建築商間的契約價值的減損,等待他的註定只有遭到駁回的命運。但柳暗花明,

貴族院以 4 比 1 的票數判決原告勝訴。法院認為儘管兩造沒有簽訂契約,卻有著 近似契約的特殊關係(special relationship)。本案呈現的事實,宛如彼等之間連結 著契約一般的鎖鏈,此外,被告經由原告的意思加以選定,並能了解後者的具體 需求及對於專業的信賴。然而,之後幾則裁判,又認為這不符合當時適用的法律 政策,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再次回到 Cattle v. Stockton 案所設立的狹窄路線上112

應注意的是,儘管上訴法院認定應當限縮適用於如同該案的事實態樣下,然 其見解終究沒有被推翻113。從後面將要介紹的 Murphy 案判決理由中,就能觀察 到這一點,Lord Keith 於該案提到,純粹經濟上損失只有在適用 Hedley Byrne 案 的法律原則時才能主張侵權救濟,即當事人間須存在特殊關係,他認為 Junior

應注意的是,儘管上訴法院認定應當限縮適用於如同該案的事實態樣下,然 其見解終究沒有被推翻113。從後面將要介紹的 Murphy 案判決理由中,就能觀察 到這一點,Lord Keith 於該案提到,純粹經濟上損失只有在適用 Hedley Byrne 案 的法律原則時才能主張侵權救濟,即當事人間須存在特殊關係,他認為 Juni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