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治時期蓪草產業
第二節 蓪草原料之仲介
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設置撫墾署,一方面發給漢人通事或商人交易特許 狀,以牌照制度控制原、漢的接觸和交易,藉此管理物品的交易。另一方面逐漸 削減客家人通事在各「蕃社」所擁有的勢力。
通事的功能如前所述,在清代漢人移墾社會演變過程中,扮演位於兩種不同 文化與經濟之間的媒介者角色。臺灣總督府在入臺之初,暫時敵不過漢人通事在
「蕃社」所擁有的勢力,故基本上採取綏撫政策。通事把「蕃產品」轉賣給「平 地」漢人,同時也替原住民包辦平時所需日用品的供應。這種通事和原住民結合 而成的「蕃地」經濟,在日本統治者欲直接控制「蕃地」,破壞這種結合關係時,
使得此時期原住民的抗日行動當中,皆可看到漢人的身影,此點已在前節有所說 明。不過,隨著這些扺抗的失敗,臺灣總督府的力量進入山地之後,漢人通事的 功能逐漸為警察所取代,連帶在蓪草原料的仲介方面也開始有所變化。1907(明 治40)年北部客家通事在日方權力強力介入下,只好漸次與日方妥協,做守規 矩的「蕃產交易商」,以求生存餘地175。
在蓪草的交易方面,各廳採用之方法迥異,深坑、桃園廳採用公營買賣制度;
而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各廳核定買賣專業人,如前所述臺灣總督府發給客家 人通事或商人交易特許狀,以牌照制度控制交易;恆春廳轄區內各蕃社及臺東廳 轄內平地原住民與漢人間關係融洽之地區則採直接交易。整體而言,北部雖為 原、漢經常衝突地區,因蓪草在交換物品中為重要的經濟作物,雙方在利益之趨 使下,還是有頻繁的交易。尤其透過交換所或是核定的專業人交易,其利潤相對 微薄,因此,與原住民熟識之漢人就會在通往原住民區域重要入口處,直接與原 住民進行交易,以增加自身利潤。
至於蓪草交易的價格,日治初期北部交換所沿用清末舊慣,以每 5 斤為一 把,每把的價格一銀圓;臺東方面一斤則以15~20 錢之價格交換等值之物品給予
175 藤井志津枝,2001,《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南投市:省文獻會,頁 65~67、278~279。。
原住民,並以搬運費之名義再給每位原住民相當於5~6 錢的物品。由於大部分的 交易所均設置於交通不便之原住民地域,因而致使運費增加,另外,原住民在交 易時也會帶來不值錢的產品,加上對於前來交換物資的原住民,交易所人員經常 需招待飲食、喝酒等,這些額外的開支都使得蓪草成本相對提高176。
至1910(明治 43)年左右,全臺原住民蓪草交易的價格,因產地與交易所 距離的遠近而有所不同,一般每百斤的收購價格約20~25 圓,再轉售給下游的業 者時,因為加上交換所經營費用與原住民產物輸出獎勵金費用,每百斤的價格會 漲到30 圓左右賣出。各地批發商販賣之價格因品質之好壞、大小、長短等因素,
再經過挑選、整理及分類,有時價格會提高3~4 成。上貨每百斤在 45~50 圓、中 貨在40~45 圓、下貨在 35 圓左右。一年之中,市價的高低常以產品供需量而定,
其中3 至 4 月為最低,5 月起行情開始逐漸上漲,至 10 月間達到最高峰,翌年 1 月又開始下跌177。
蓪草原料批發商約在同一時期(1910 年),大嵙崁有 4 至 5 家,咸菜硼有 3 至4 家,其他在屈尺(臺北縣新店市屈尺里)、新店、景尾(臺北市景美)、三角 湧、海山口(臺北縣新莊市)等各有1 至 2 家,皆供應臺北艋舺及大稻埕業者之 需求。另外在樹杞林(新竹縣竹東鎮)、大坪有2 至 3 家、南庄及月眉(位於新 竹縣峨眉鄉)有1 至 2 家供應新竹方面的市場。花蓮港有 1 至 2 家、卑南至花蓮 港間有2 至 3 家仲介業者。南部的臺南、打狗地區由於產量不多,主要是做為商 人的副業。其他地方如苗栗、臺中、彰化、嘉義等,亦有少數經營蓪草的批發商
178。
爾後,愛國婦人會臺灣支部設立之「蕃產品交換所」,主要分布在宜蘭廳的 圓山(宜蘭縣員山鄉)、臺北縣的屈尺、桃園廳的角板山(桃園縣復興鄉境內)
及馬武督(新竹縣關西鎮境內)、新竹廳的上坪(新竹縣竹東鎮上坪里)、內灣(新
176 臺灣慣習研究會,1993,《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7 卷。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頁 390~391。
177 丙牛生,1910.9.20〈臺灣の蓪草(中)〉,《臺灣時報》,頁 21;臺灣慣習研究會,1993,《臺 灣慣習記事(中譯本)》7 卷。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頁 391。
178 丙牛生,1910.9.20〈臺灣の蓪草(中)〉,《臺灣時報》,頁 21。
竹縣橫山鄉內灣村)。蓪草原料產量較少宜蘭廳的大南澳(宜蘭縣蘇澳鎮)、新竹 廳的大湖(苗栗縣大湖鄉)、花蓮港及臺東等地也陸續設立蕃產品交換所179。
愛國婦人會臺灣支部在臺灣總督府的支助下,除了新竹廳的上坪、內灣與東 部地區因連年戰事的阻礙外,其所屬「蕃地部」掌控了全臺大部分蕃產交換所的 經營,使其在蓪草原料在收購上具有獨占的優勢180。愛國婦人會臺灣支部自1910 至1916(明治 43 至大正 5)年大約 7 年間,收益從 2388 圓 39 錢,增加到 9377 圓60 錢181,成長約4 倍多。
由於豐厚的收益,使得愛國婦人會臺灣支部蕃地部很快就遭受到社會輿論的 非難,並被懷疑其有獨佔「蕃地」交易之嫌疑。因此,1914(大正 3)年臺灣總 督府蕃地大討伐結束後,於同年的9 月 30 日廢除該支部蕃產物交換的官方許可,
並在同年12 月發布「蕃地交易規則」,改由各廳、警察駐在所、監督所或在其他 重要地點設立蕃地交易所,直接經營蕃產物,「蕃務課」所有事務歸警務課掌理
182,蓪草等原料供應的生產或原住民相關業務政策,由警政負責,並訓練警手183協 助蕃地相關業務之推動。蓪草之交易方式以今尖石鄉梅花交易所為例,於固定的 交易日,新竹廳派遣警手五、六個人,挑著原住民所需的鹽巴、藥品、民生用品 等,從竹東到內灣,經尖石再至梅花交易所,梅花及附近其他部落的原住民則至 梅花交易所進行交易,警手再將原住民交易的產物挑下山,以這種方式嚴密控制 原漢之交易及行動184。
臺灣總督府一方面施與恩惠,另一方面推展教化措施,將警備的餘力傾注於
179 大橋捨三郎,1941,《愛國婦人會臺灣本部沿革誌》,愛國婦人會臺灣本部,頁28、129、132;
洪郁如,1997〈日本殖民統治與婦人會團體-試論 1904-1930 年的愛國婦女會臺灣分會臺灣 支部〉,《臺灣風物》頁59;丙牛生,1910.9.20〈臺灣の蓪草(中)〉,《臺灣時報》,頁19~20;。
180 丙牛生,1910.9.20〈臺灣の蓪草(中)〉,《臺灣時報》,頁 19~20
181 洪郁如,1997〈日本殖民統治與婦人會團體-試論 1904-1930 年的愛國婦女會臺灣分會臺灣 支部〉,《臺灣風物》,頁61。
182 大橋捨三郎,1941,《愛國婦人會臺灣本部沿革誌》。愛國婦人會臺灣本部,頁 133~134 頁。
183 臺灣總督府在「蕃童特別教育」刻意栽培一些青年,大都被編入日方的警政體系的「警手」,
在原住民的社會充當原住民嚮往日本的指標。除了原住民警手外,亦培育漢人警手,控制平 地的局面。藤井志津枝,1997,《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理蕃政策》。臺北:文英堂,頁284~285。
2001,《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南投市:省文獻會,頁 131。
184 受訪者:陳先生 2008.5.16。
「撫育」事業。除了把散居於各高山地區的原住民集體遷移到平地外,更教導原 住民定地農耕法,以蓪草、水田、畜牧、養蠶及種甘蔗185為授產項目,於是各州 廳競相設立各種指導機關,獎勵並指導產業。
另外臺灣總督府為了防止再度發生原、漢聯合抗日事件,因此將漢人排除在
「蕃地」系統之外,制定「出入蕃地取締規則」,限制漢人在原住民區域的出入 和對原住民區域的開發,所以蓪草原料的採集仍以原住民為主186。
185 鈴木質原著,林川夫審訂,1991,《臺灣原住民風俗誌》。臺北:武陵,頁 255~263。
186 藤井志津枝,1997,《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理蕃政策》。臺北:文英堂,頁 5 、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