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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融合教育的意涵

壹、融合教育的意義

融合教育是當前特殊教育的新趨勢,融合教育強調社會多元化的價值,認為 所有的兒童不論其心智能力的高低、家庭社經地位的差異,以及文化背景的不 同,都應在同一環境下共同學習 (鄭麗月,民 88)。從多元文化的教育觀點來看,

不論種族、性別、文化、語言和身心障礙等差異,都應保障教育機會均等 (沈六,

民 82)。如果每一個班級都能平等地融合多元背景與不同特質的學生,在合理的 師生比與充分的資源下,滿足每一位學生的學習需求,還原生命的基本尊嚴,且 學會尊重另一個生命,這才是教育所要追求的目標。而當身心障礙兒童因障礙類 別或程度而安置於隔離的特殊教育環境時,不僅使他們遠離主流的教育社會群,

也忽視了他們享有與其他同儕一起學習的權利。在多元、平等與尊重個別差異等 基本信念下,每一個兒童都是融合教育的對象,它提供了參與和歸屬感,是更精

緻的普通教育,也是一種動態的學習過程(蔡昆瀛,民 89)。

Bricker (1978)、Guralnick (1987) 等學者,曾從人道價值、法律規定、

兒童行為發展的原則及教育成效的觀點,剖析特殊兒童應與正常兒童一起受教育 的理由。1980 年代積極主張回歸主流的人士將支持「正常化環境」的思潮匯集 成融合運動,他們不滿以往有條件的回歸,反對使用「回歸」二字,認為一開始 就應「融入」,而非先隔離再回歸,認為不僅輕度障礙學生應回到普通班,中度 障礙學生也應歸屬於普通班 (Lipsky & Gartner,1997)。

也有學者指出,融合教育係指在滿足學生學習需要與最少限制的環境等原則 下,將有特殊需求的孩子完全融入普通班級中,藉由教學技巧的改進與輔助工具 的協助,讓所有身心障礙孩童得以在普通班接受教育,由特殊教師、普通教師及 相關專業人員,以協同合作的方式來教導特殊兒童,並符合他們的特殊需求。強 調去除標記,但並非要取消特殊兒童所需的支持與服務,而是要將這些資源提供 給在一般教育環境的所有學生。(Friend & Bursuck ,1996;Staub & Peck ,1994;

吳淑美,民 84;吳昆壽,民 87;蔡實,民 91;蔡明富,民 87)。

另有學者認為融合教育是一種零拒絕的教育哲學,障礙學生與非障礙學生進 入相同的學校,安置於適合其年齡的普通班級中,由普通教育環境提供特殊教育 服務。融合教育包括了幾個要素:(1)所有學生進入住家附近的學校。(2)在學校 中障礙學生有一個自然的比率。(3)不以障礙類別或程度排除學生。(4)依年齡進 入班級中,不採隔離的安置方式。(5)在教室中的教學採合作學習及同儕指導的 方式進行。(6)在普通教室中須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支援 (Sailor,1991;Sailor, Gerry, & Wilson,1991)。

根據上述學者對融合教育的定義可歸納為:(1)融合教育的安置場所為住家 附近的普通班級。(2)特殊兒童進入普通班需提供個別化的教育,教師需調整課 程做適性的教學。(3)特殊教育和相關的服務應進入班級中,以支持特殊兒童融 合於普通班級。(4)特教教師與普通班教師是共同合作的夥伴,學校需要提供最 大的支援,而專業團隊儘可能進入教室中提供服務,以符合每個學生的需要。(5)

融合教育應保障教育機會均等,其服務的對像是班級中所有的學生,而非限於鑑 定合格的特殊學生。

貳、融合教育安置模式的探討

「融合」是一種信念,其前提是所有學生有權利在自身所居住的地區接受免 費的公共教育,而身心障礙兒童也應有權融入普通班接受教育,並由學校和家長 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提供相關的支持與服務,使障礙學生在普通教育系 統中也能達成預期的學習目標。

從 70 年代的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80 年代的統合(Integration)

到現今的融合(Inclusion),特殊教育的趨勢大致上是著眼於將特殊兒童安置於 最少限制的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LRE)。綜觀國內外融合教育 的發展,可發現兩點共同處,一是法律上的保障,以憲法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教 育權力,並立法規定以「最少限制的環境」為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原則。二是政 策上的配合,提出支持融合教育的政策、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成立融合教 育團隊或支援團隊、師資及人事方面的訓練、制定有關的法律及經費的配合等。

除了法律與政策之外,Dyson 與 Millward(1997)提出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的看法,認為融合教育可以說是代表著特殊教育的典範從傳統「精神醫學」

(psycho-medical)轉移為「互動/組織」(interactive /organizational)典 範。從「精神醫學」典範的觀點而論,身心障礙學生被視為是有缺陷的,沒有能 力在普通教育中學習。教育目標在於治療缺陷與保護照顧,所以應該將學生安置 在特殊學校中,以特殊課程來保護他們。同時,只有特殊教育教師才是特殊教育 的專業教師,負責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責任。相反的,持有「互動/組織」典範 的人則相信每個兒童都能夠學習,所謂的學習失敗,並非兒童沒有學習能力,而 是學校沒有根據學生的個別差異提供彈性適當的教育。也就是說,肯定身心障礙 兒童的學習潛能,只要教學有適當的調整,身心障礙學生也可以和普通學生一 樣,在普通班中成功的學習(Jordan,Stanovich, & Roach,1997;Villa &

Thousand,1995)。

若從教育目標來看,「互動/組織」典範主張應該使身心障礙學生有參與社 會、接近同儕的公平機會與能力(Dyson & Millward ,1997)。透過融合,能使 障礙兒童和普通兒童達到最大、最自然的互動,獲得更多的觀察、模仿、學習的 機會,有助於發揮潛能,並增進普通兒童對身心障礙兒童的接納(Stainback &

Stainback,1984;毛連塭,民 83;謝政隆,民 87)。

因此,強調為了達到這教育目標,使障礙學生有良好的發展,必須採取融合 式安置(Wolpert,1996;Wood,Hoag,& Zalud,1997)。以 Vygotsky 的發展理論來 說,強調社會文化環境對個體發展的影響性,兒童必須透過與成人或能力較高的 同儕互動,才能增進認知發展(陳淑敏,民 85)。由此看來,身心障礙兒童如果 一直在隔離式安置中與同質性高、能力相近的身心障礙兒童一同受教,所得的發 展機會將比與普通兒童一起在融合式安置中的發展機會為少。

同時,「互動/組織」教育典範承認個別差異的存在,強調教育必須符合學生 的不同需求(Dyson & Millward ,1997)。事實上,孔子早就提出「因材施教」、

「有教無類」的教育理念,融合教育的精神也是如此。因為真實社會本來就有差 異性存在,融合教育不僅反映出真實社會的異質性與多樣性,並且強調尊重個別 差異及個體獨特價值之重要性(Bunch,Lupart,& Brown,1997;Forest &

Pearpoint,1991;Rademacher, Wilhelm, Hildreth, Bridges, & Cowart,1998)。 在學校組織(school organization)方面,融合教育不只涉及特殊教育系統,

普通教育系統也應該負有教育身心障礙學生的責任,學校整體的組織資源必須以 學生為中心,彈性重整(Dyson & Millward ,1997)。所以,特殊教育並非一個 孤立的體系,而是整個教育體系中的一環,與普通教育責任共用(sharing responsibility)(Will,1986)。此外,就教師專業(teacher expertise)的角度,

「互動/組織」典範提醒我們特教專業並非特殊教育教師所獨有,普通教育教師 也應該負有教育身心障礙學生的責任,同時也需要具備若干特殊教育知能(Dyson

& Millward ,1997;毛連塭,民 83)。

普通教育教師必須體認自己的角色有所轉變,對障礙學生的教育負起責任,

與特殊教育教師同為團隊中的一員,維持責任的分擔與夥伴的關係(Bunch et al.

,1997;Fuchs & Fuchs,1994;Wolpert,1996;謝政隆,民 87)。負起促進統合、

診斷學生學習問題、計畫教學、提供學習的機會、評量學生的進步情形、擔任個 別化教育計畫小組的成員、協助家長等多元的角色(Mori,1979,引自張蓓莉,

民 79)。

從這些探究中,得知融合教育的精神在於教育權的保障,肯定身心障礙學生 的學習潛能與價值,相信透過普通教育體系與特殊教育體系兩者之間的責任共用

,以學生為中心重整教育資源,必定能讓身心障礙學生與普通學生一樣,一同在 普通班中接受有益的教育。

叁、融合安置對普通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社交技巧之正向影響

融合教育符合公平原則,注重學習者的個別差異,對身心障礙學生、普通學 生、教師、家長等,均會帶來極大的益處(蔡明富,民 88),而國內外學者也以不 同的研究,來驗證融合教育所帶來的好處。以下針對融合教育對普通學生與身心 障礙學生的正向影響進行探討:

一、對普通學生而言

融合教育對處在相同安置場域的普通學生來說,在接納個別差異、同理心、

社會情緒等方面有正向的發展,並經由教導與互助的過程中,提高自己的技能以 協助需要幫助的人。Staub 和 Peck(1994)從許多相關的研究中歸納出下列幾點

,認為普通學生可以從融合教育中學習到:增加個別差異的接受度、社會認知成 長、增進自我概念、發展個人原則與關懷他人。

Staub 和 Peck (1994)以融合班級為對象,採準實驗設計法將身心障礙學生 與普通學生進行配對比較,結果發現普通學生並不因為身心障礙學生的出現而影 響其學業表現,與教師相處的時間以及教師的注意力也不會減少,另外,在行為 方面並沒有從身心障礙學生身上學習到不良的行為,也沒有產生不良的影響。在 同年的研究中,Hollowood,Salisbury,Rainforth,與 Palombaro(1994)觀察

Johnson City 一所小學的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融合班級情境中,也同樣的指出,

普通學生並不會因為與身心障礙學生同在一個班級內,就影響了教育的學習時 間,或是參與班級活動的時間。

在學業表現上,Trump 與 Hange (1996)在研究結果中表示,融合教育並沒 有對普通學生產生負面影響; Salend 與 Garrick Duhancy(1999)整理相關的融 合教育文獻後,也指出大多數普通學生皆認為自己在融合教育的情境中有所收獲

在學業表現上,Trump 與 Hange (1996)在研究結果中表示,融合教育並沒 有對普通學生產生負面影響; Salend 與 Garrick Duhancy(1999)整理相關的融 合教育文獻後,也指出大多數普通學生皆認為自己在融合教育的情境中有所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