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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探討與文獻回顧

2.6 我國社會保險醫療給付之規劃

2.6.3 規劃內容

(一)給付方式與型態

1.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的目的,在保障全体要國民接受適當的醫療保健服務,即 於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發生生育、疾病及傷害事故時,以提供醫療給付方式,

促使國民恢復或增進身心健康。

2. 給付型態主要為提供間接服務,即經由全可面特約合格的醫療機構與藥局,

提供國民醫療保健服務。然對於區域外(國外及大陸)的緊急就醫,被保險人及 其眷屬得於事後檢具單據,向保險人請求核退醫療費用;另由助產士接生者,

亦得請求核退定額助產費用。

3.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門診時,得向保險醫療機構索取處方箋,逕交保險藥局調 劑,以提高用藥品質,保障其被告知用藥內容與自由選擇調劑的權利。

4.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接受醫療給付,須符合分級醫療與轉診制度的規定。

(二)給付內容 1. 給付項目

(1) 門診:包括診察、檢查、檢驗、會診、手術、藥劑、材料、處置治療、護 理;其中藥劑一項僅給付醫師處方藥及限醫師使用藥二種,且用藥品目須經 審核通過列入藥價基準者,方予給付。

(2) 住院:同門診給付項目外,尚包括病房、加護病房、護理及管灌飲食。其 中病房一項,由保險統一規定設置基準。管灌飲食係指由鼻或胃灌食者,

仍予給付外一般膳食均不再給付。

(3) 牙科診療:除義齒及非外傷治療性的齒列矯正不予給付外,其餘均列入給 付範圍。

(4) 急診:訂定提供給付的適應症。

(5) 復健:訂定常見疾病復健項目及次數參考表,並照表給付;另對義肢及支架 等復健必需裝具,提供定額給付。

(6) 洗腎:全民健康保險予以給付,但為防杜浮濫,宜加強特約醫院的管理,

並將病人利用情形納入資訊管理。

(7) 結核病、精神病、痲瘋病治療:全民健康保險原則上仍予給付,惟對必需 強制治療的病患,將轉由公共衛生體系統籌辦理。

(8) 生育:為確保孕產婦及嬰兒的健康安全,全民健康保險對生育一律提供醫 療給付,包括產前產後檢查、住院分娩、新生兒奶水(其住院護理已包括於 一般住院項目),並基於保護母性,對自然流產及施行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 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五款的人工流產者,予以給付。至於產前產後檢查內 容、次數及住院分娩日數,另行訂定。

(9) 區域外(國外、大陸)就醫:參酌先進國家的實施經驗,全民健康保險對區 域外就醫,僅限給付緊急醫療,並規定區分為國外就醫及大陸就醫二種,

前者依照醫學中心的平均醫療費用,後者依照地區醫院的平均醫療費用,

予以限額給付。例如被保險人至大陸就醫,即依照其所檢附的單據,予以 核退其實際醫療費用,但金額不得高於地區醫院的平均費用。

(10) 血液:為利無償供血制度的建立,全民健康保險僅對捐血中心供應血液的 材料及技術費予以給付,血液本身不給付,但必須有賴衛生主管機關加強 有關捐血的宣導,捐血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血液品質的保證等措施相互

配合,方能確保血源充裕及用血的絕對安全。

(11) 中醫藥:由於部分國人對於中醫藥確有其需要,全民健康保險將予以給付;

然在中醫藥的療效及品質難以保證,醫療照護體系未妥善建立,及經濟效 益未嚴謹評估之前,此項給付僅限提供基本醫療的門診服務,且比照公保 現行辦法,依給藥天數定額給付。給付範圍包括診察、處置、治療與中藥;

至於檢驗,除非中醫師具有西醫師資格,或通過委由醫學中心主辦的鑑定 考試,確定其具有判讀能力,否則不予給付。同時,全民健康保險應提發 經費,參酌美國及大陸的經驗,進行科學方法(如隨機臨床試驗)鑑定中醫 藥療效的研究,促使中醫藥科學化與制度化。

(12) 預防保健:基於預防保健可以減少疾病發生,或降低疾病嚴重程度,而有 利於撙節醫療費用,因此全民健保險將提供以下成本效益顯著的預防保健 服務:

10 歲至 18 個月嬰幼兒五次健兒門診。

240 歲至 64 歲成人每三年一次健康檢查。

365 歲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健康檢查。

本項給付宜由承保機關通知辦理,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訂。至於如何 配合家庭醫學的推動,建立個人健康資料,促進預防保健服務的有效用,

尚待進一步研究規劃。而全民健康保險不包括在給付範圍的預防接種、

學童衛生保健,由政府直接編列預算,經由公共衛生計畫統籌辦理。

(13) 高科技醫療項目:由於健康保險有關醫療科技的給付範圍及給付程度的 規定,會影響醫療服務提供者及眾對於醫療科技的使用,進而影響醫療 科技的擴展速度及醫療資源的分配;反之,醫療科技的使用程度也會直接 影響健康保險的費用支出,及其提供醫療給付的品質故醫療科技的管 理,不僅對全民健康保險至為重要,對整個醫療保健體系亦影響巨大。

參考各國管理醫療科技的方法,全民健康保險宜委由專門委員會審慎規 範有關高科技醫療項目的認定基準,即考量醫療資源的利用效率、公正 分配及醫療品質的保證,並經保險財務核算其所需費率後,審議設定高 科技醫療給付項目。此外,健康保險為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對醫療科技的 指導性政策,凡未經核淮的醫療科技項目,均不予給付。

2. 不給付項目

基於上列理由,不而給付的項目如下:

(1) 已由衛生單位統籌辦理,且執行績效良好,宜予繼續維持者,如預防接種、

家庭計畫結紮及恢復手術。

(2) 與疾病治療或促進健康無關者,如美容外科。

(3) 雖與疾病治療或促進健康有關,但其價格彈性大,易致利用是難以控制,

而有所浮濫者,如義齒,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眼鏡、助聽器,及輪椅、

枴仗等非具積極治療性的裝具等。

(4) 屬於個人特別需求,不應由保險給付者,如特別護士、指定醫師、證明文 件、病房費差額。

(5) 在醫學倫理及法律上待商榷者,如人工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6) 尚待評估效果須由衛生主管機關施以特別監督管理者,例如人體試驗。

(7) 衛生教育指導:醫療機構提供的衛生教育指導或醫療諮詢,其對象包涵診 治的人及一般民眾二類。對前者的衛教指導是屬診療行為的一部份,無論 其提供者為醫師或營養師等其他專業人員,實已包括在門診或住院給付範 圍內;如屬後者的醫療諮詢,則為醫療機構善盡社會責任,回饋社會的服 務,故保險不予給付。

(8) 居家照護:隨著年齡結構的老化,及疾病型態漸以慢性病為主的改變,國 人對於居家照護確有其需求,因為既可提供醫師認為可以出院但仍需照護 的病人,在住家接受醫療照護,且助益急性病床的有效利用,節省住院費 用。然該項照護,實屬慢性病及老人照護體系的一環,要解決其問題,宜 對整個照護系作全盤規劃;且此種照護的適當性較一般醫療服務難以界 定,若驟然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後,雖目前財務負擔有限,然恐影響 往後財務的健全,故宜由政府另為老人長期療養籌劃公積金或其他因應配 合的適當制度,期使目前就業人口先行提存部分收入支應未來所需。至於 目前衛生署進行居家照護試辦計畫,應評估其效果後,再決定是否支持擴 大試辦,以及由全民健康保險提撥經費供其後續研究。

(9) 長期療養機構療養服務及日間住院:此二項宜比照居家照護,於具備充

分的實施條件及經驗,並確定其具有經濟效益後,再考量是否納入給付。

(10) 成藥及指示用藥:屬於非醫師處方藥(O.T.C.),如維生素、胃乳片、感冒 藥等,由於以下理由將不予給付一為其用途僅在治療輕微病症,可由被 保險人自行負擔此一部分之用藥費用,以符合保險分擔較大危險為先的 原則;二為其藥性安全,且使用方便,易致浮濫;故實施康保險的國家,

如西德、法國等,都將此藥品排除在給付項目之外。至於指示用藥的範 圍,另由藥政單位訂定。

(11) 一般住院膳食:因不論生病與否,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均須進用膳食,並不 因住院而增加開支。且其費用負擔有限,被保險人尚可自行負擔,又有 助於改善目前住院日數過長的現象,故全民健康保險除管灌飲食外,一 般膳食將不再給付。

(12) 法定傳染病:為配合公共衛生加強傳染病的防治工作,由防疫系統專責辦 理,而以公費支應,保險可不予給付。蓋公費負擔法定傳染病的防治經 費,仍經由各地有關醫療機構辦理,並不因保險不給付而影響國民就醫 的可近性及持續性。

(13) 器官取得費用: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提供移植的器官應以無償 捐贈方式為之,故器官本身的取得應為無償。另與醫療無直接相關的費 用,如代理費、運輸費等,全民健康保險概不給付。

(三)給付受益要件

1.合格期間:由於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為除軍人以外的全體國民,故已無必 要設立旨在防止被保險人或其眷屬取巧加退保,繳付短期保費以享受給付的合 格期間。

2.等待期間:全民健康保險在於提供醫療給付,依理及參照各國做法,並無設立 等待期間的必要。

3.給付期間:對於傷病事故的醫療服務,包括門診及住院治療,均不限制其給付 期間。惟得經由支付制度(如採行 DRG 制)與審查措施,促進病床的有效利用,

以合理縮短住院日數。至於生育事故的正常分娩住院,依現代產科醫學的專業 論定,給予5 日住院時間,以促進醫療資源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