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三節 規劃元素情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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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規劃元素情境設計
ㄧ、都市規劃與設計元素及模擬情境
(一)規劃元素與基準情境
根據規劃設計準則、法令、個案研究,整理出足以影響建築物形式群落及 其基本環境之工具。從街廓尺度而言,藉由規劃設計準則中的建築形態、容積 率、建蔽率、側院寬度、後院深度、側院深度掌控空間安排(台北市政府,
2008;City of Burlington, 2006)。此外,每種操作工具的作用不同,將會造 成不同的空間安排且影響建築量體。舉例而言,容積率決定建築量體的數量,
亦影響著人口密度;建蔽率則決定了土地開放程度,影響著排水、植栽的面積;
建築物樓層高度則會影響日照;建築物退縮與鄰棟距離之規範則能維護建築物 間保有足夠的空間以提供建築物日照與防災、防火的功用。本研究將以固定容 積率,改變建蔽率與建築型態採用國外生態都市中常見之特殊建築型態“墩座 塔型"為主,透過情境模擬與變化,驗證該建築型態與生態商業區之關係,以 做為銜接以往研究之後續研究。國外生態都市將以溫哥華作為主要研究對象,
由於其優良的都市設計品質與名列前茅的生態都市成果,使該地成為全球最佳 居住城市的一員,其獨特墩座塔型建築型態亦被應用於西雅圖、波特蘭、舊金 山等地。
計畫範圍內之沿街面商業區其容積率固定為 700%,土地使用類別則適用商 三特,且道路系統、公園等條件維持不變。建築型態則以正方塔型建築物於建 蔽率 65%,容積率 700%之情形下作為基準情境,再以調整都市規劃與設計元素,
改變模擬情境以分析都市規劃與設計元素與生態商業區指標兩者間之關係。
(二)規劃元素及其情境變化 1.建蔽率
依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住宅區與商業區之建蔽率最低為 30%
最高為 75%。因此,模擬情境中建築物之建蔽率模擬間距為 5%,從 30%、35%、
40%、45%、50%、55%、60%、65%、70%、75%共可以分為 10 組(圖 3-3-1)。採用 5%為間距乃因以 5%作為間距單位較適合,且若以 10%或者 15%作為間距則模擬 組數過少較難看出整體走勢。
圖 3-3- 1 建蔽率情境變化示意圖:建蔽率 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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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型態
(1)一般建築物
一般建築物其建築型態為正方塔型、長方塔型。其餘建築型態亦存在凹、
凸、十、ㄨ、ㄇ字型,惟依據以往文獻所得的結果一般建築物之正方塔型為生 態都市指標表現最佳的建築型態,因此,本研究將以正方塔型作為基準進行模 擬。正方塔型建築物建蔽率模擬間距為 5%,從最低 30%、35%、40%、45%、50%、
55%、60%、65%、70%、75%共可以分為 10 組(表 3-3-1)。
表 3-3- 1 建蔽率 30%-75%之正方塔型建築物
建蔽率 30% 35% 40% 45% 50%
示意圖
建蔽率 55% 60% 65% 70% 75%
示意圖
(2)墩座塔型建築物
墩座塔型建築型態廣泛應用於生態都市排名前端之城市,其強調建築物分 層退縮建築、分層建蔽率設定與混合使用,低樓層為中廣型商業使用墩座建築,
上方高樓層則屬高窄塔狀建築物之住宅或者辦公使用。
a.墩座、塔狀建築物之建蔽率
墩座建築物之建蔽率以 5%作為間距從 55%變化至 75%,分別為 55%、60%、
65%、70%、75%共有五組。由於國外都市案例對於此種建築型態之墩座與塔狀的 建蔽率關係缺乏制式規定,因此,本研究將採用美國加州南部橘郡之聖塔安娜
(Santa Ana)城市之規定將塔狀建築物建蔽率訂為墩座建築物建蔽率之 1/2,
因此,塔狀建築物之建蔽率分別為 27.5%、30%、32.5%、35%、37.5%亦為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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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墩座高度
整理國外都市案例之墩座高度管制區間依各都市而有所不同(表 3-3-2)。
綜合而言,墩座樓層高度最低為兩層樓,最高則為 1.5 倍臨道路路寬。
表 3-3- 2 各都市墩座高度規定
實行地區 墩座高度規定
多倫多(Tornto) 最低樓層:3F
最高樓層:0.8 倍街道寬 溫哥華(Vancouver) 21 公尺
渥太華(Ottawa) 小於 6F,且建築物樓層超過 10F 才有墩座 紐約(New York) 4F 或 1.5 倍街道寬
舊金山(San Francisco) 4F 或 1.5 倍街道寬 波士頓(Boston) 27.5 公尺
聖塔安娜(Santa Ana) 2F~5F
本研究以墩座兩層樓為始變化至墩座五層樓,其中以一層樓高(3.6 公尺) 為間隔,共可分為墩座兩層樓、墩座三層樓、墩座四層樓、墩座五層樓四組。
以墩座建蔽率 60%為例,為了保持相同容積率 700%,則墩座樓層越高塔狀建築 物之樓層越低,整體樓層數也隨墩座高度變高而降低(表 3-3-3)。
表 3-3- 3 墩座樓層高度變化
墩座樓層高度 兩層樓 (2F)
三層樓 (3F)
四層樓 (4F)
五層樓 (5F)
建築物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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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塔狀建築物位置
墩座上方的塔狀建築物位置可分為四種,分別為鄰近道路、遠離道路、向 建築物後側置中後退與置中四種。表 3-3-4 中的建築物示意圖為建築物正視圖,
塔狀位置示意圖則以模擬研究範圍內松江路與南京東路二段之中心位置為準,
表現出四種塔狀所在位置的差異。四種建築物之墩座位置皆相同,差別在於墩 座上之塔狀建築物興建於靠近道路一側、遠離道路、在墩座建築物正後方退縮 或者處於墩座正中央(表 3-3-4)。
表 3-3- 4 塔狀建築物示意圖與塔狀位置示意圖
塔狀位置 建築物示意圖 塔狀建築物位置示意圖
鄰近道路
遠離道路
向建築物後方置中後退 (置中後退)
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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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擬研究範圍之綠化原則
(一)人行道、綠化人行道、道路之綠化原則
市區道路法規與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分別將人行道最小寬度訂為 0.9 公尺與 1.5 公尺,本研究參考前兩項規定,步行空間以可供兩人併肩行走之寬 度為考量,而將人行道最小寬度設定為 1.5 公尺。若於人行道上種植樹木,則 樹幹至建築線的距離即為提供行人遮蔭的空間,不同樹種有相異的樹冠大小,
依照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之資料顯示,模擬分析範圍內之松江路 與建國北路所種植的行道樹為茄苳、棟樹及盾柱木皆屬於大型喬木,又樹種、
樹冠大小與樹齡皆會影響樹木吸收二氧化碳與噪音之效果,較小樹冠之樹種所 帶來的正面環境效果較差(Pauleit and Duhme, 2000),相對地,樹冠較大之 屬種於吸碳、減緩噪音、緩和都市熱島效應、提升美感有較佳的表現
(McPherson and Rowntree, 1989; Issar, 1994; Jim, 1999),因而假設全區 行道樹為樹冠範圍 7~10 公尺之大型喬木,樹穴寬度為 1 公尺,又樹冠與建築線 間需保留 1.6 公尺淨寬以供行人行走,而行道樹樹幹至車道應保持 0.75 公尺之 寬度(圖 3-3-2),因此,本研究綠化人行道最小寬度為 3 公尺。
一般而言,道路中央分隔帶亦能植栽種樹,惟模擬分析範圍內路寬 40 公尺 之松江路與南京東路二段主要道路上之中央分隔帶皆未綠化,因此,在考量現 況後本研究之道路中央分隔帶採不綠化為原則以貼近實際情形。
資料來源: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圖 3-3- 2 綠化人行道情境示意圖
(二)法定空地、開放空間綠化原則
依據建築法第 11 條之規定,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興建所佔的地面及其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由此可知法定空地即為建築基地扣除建蔽率之範圍。為推 動都市綠化,增進市容觀瞻,台北市建築基地應適用“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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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綠化實施要點",該要點將建築物分為三類且分別制定不同綠化規定。以模 擬研究範圍而言,外圍沿街面商業區屬於條文中的第二類第三種,基地面積在 商業區達 2,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依照該分類之規定,建築物應留設 的法定空地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綠覆率應達 50%。又依據同規則第 12 條規定 綠覆率定義乃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之百分比,亦即法定空地中至少有 50%面積 為綠覆範圍。
台北市以“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 作為開放空間之 提供做出管制,內文指出公共開放空間應易於供大眾使用,注重與鄰接道路、
公園、綠地、廣場的連續性,惟並無開放空間綠覆範圍之規範。
a.商業區
模擬情境中商業區建築型態主要分為兩種,一為正方塔型建築物,另一為 墩座塔型建築物。正方塔型建築物法定空地綠化原則如前述為 50%;又墩座塔 型建築物墩座上開放空間則設定為 100%開放空間,80%為可綠化地區,提供當 棟使用者作為休閒遊憩之空間,且若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亦可當作具有鄰里 公園性質之綠化開放空間。
b.住商混合區
模擬商業區內部為住商混合區,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開放空間亦設定為 100%開放空間,50%可綠化地區且開放給大眾使用,若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亦 可作為鄰里公園性質之綠化開放空間。
(三)公園
本研究將公園設定為 100%開放空間,而公園除了植栽種樹之外,尚存在步 道、座椅、公廁等設施,為使模擬合理化其綠化原則為綠覆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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