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親屬(kinship)與家屋(house)分析的理論回顧
由前面的回顧我們可以看到,不論是對於普米西番或是納日麼些社會性的討論,
其實都深受人類學親屬理論的影響。而這兩種人群雖然擁有類似於單系繼嗣群體 的社會組織樣態,卻同時有豐富多樣且容許變異的婚姻與繼承實踐。經由單系繼 嗣群體來理解普米西番與納日麼些的社會構成,既無法解釋不同系譜規則繼承方 式的採納,也無法幫助我們進一步探索婚姻實踐的改變或變異在當地理解或社會 秩序上所具有的意涵。在這一節裡,我會稍微回顧歐美人類學界對於由「親屬 (kinship)」來理解社會構成原則的反省,並尤其注重在 David Schneider 批判親屬概 念的文化預設以及 Levi-Strauss 提出 house 概念以後,學者討論人與人關係如何被 理解以及群體如何構成的取向。我將說明這些採用 house 概念與延續親屬議題的探 問方式,如何指引我在本論文中經由人所處空間中的物質形式如何凝聚表徵群體 關係的取向,來探問當地的「家屋」與「根骨」觀念。
Levi-Strauss(1999, 1987)提出 house 概念以及 Schneider(1984)反省親屬分析所具 有的歐美文化預設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紀上半葉的英國社會人類學者們,
以探究他者社會如何建立社會秩序為研究目標,並經由「親屬」關係來討論社會 關係網絡與群體構成的關懷(e.g. Radcliffe-Brown 1952;Fortes 1969a,1969b)。如 Meyer Fortes(1969a, b)在非洲社會的研究,歸納出依循親屬關係中的父子關係所構 成的單系繼嗣的世系組織(lineage organization)是構成當地社會的主要組織結構,提 供了研究者經由這一種繼嗣群體的模型與追溯特定親屬關係的規則來分析特定社 會秩序構成的取徑。但是當人類學者遇到太平洋周遭的人群社會時,則遇到當地 人不是經由單一種親屬關係來認定個人歸屬於哪一個群體的情形,而使得單系繼 嗣群體的模型難以適用,研究者也無法經由以系譜關係來理解的繼嗣規則來分類 這些社會。(Errington 1989:234-235)
針對某些人群的社會單位無法以單系繼嗣群體來分析,Levi-Strauss(1999, 1987) 參考了中世紀歐洲、平安時代的日本以及古希臘的社會單位而定義了「house」的 概念,認為這是在特定政治經濟條件下存在的一種社會體制(institution)。他界定
「house」為(1999:174; 1987:152)60:擁有物質與非物質財富構成的產業,並依循以 親屬繼嗣或姻親的語言來表達的一套想像或真實的序列,來合法化地傳遞其名字、
產業與頭銜,而得以持久存在的集體(corporate body/moral person)。這個定義就提 出了一種經由共享並傳承有形與無形產業而構成的社會實體的概念框架,而非經 由特定繼嗣規則來討論社會的構成;為了延續「house」的有形名聲與無形產業,
不同的繼承、居住、婚姻實踐即可在不同情境下彈性地受到採納。
Schneider(1984)則是指出經由分析土著的「親屬(kinship)」關係來探究社會構
60 兩處定義的英文翻譯如下:”a corporate body holding an estate made up of both material and immaterial wealth, which perpetuates itself through the transmission of its name, its goods, and its titles down a real or imaginary line, considered legitimate as long as this continuity can express itself in the language of kinship or of affinity and, most often, of both.” (Levi-Strauss 1999:174) “…the concept of
‘house’ as a moral person possessing a domain, perpetuated by transmission of its name, wealth and titles through a real or fictitious descent line which is recognized as legitimate as long as the continuity can be expressed in the language of descent or alliance or, most often, of both together.”(Levi-Strauss 1987:152)
成的作法,其實是將帶有研究者自身文化偏見的「親屬」觀念加諸土著之上,預 設土著社會關係也是經由西方文化預設中的「親屬」為根本所構成的。Schneider 在他的批判中指出,人類學者經由生物性繁衍事實來記錄親子關係的系譜方法,
來了解研究對象人群的人際關係並據以探討該人群理解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形式,
其實無意識地將「生殖繁衍」作為人之間最根本關係的文化預設放入了研究其他 文化的比較框架當中。人類學者經由「親屬」來了解研究對象的社會關係,但是 當表現「親屬」的稱謂語彙與規則,即是經由生物性繁衍的親子關係來被說明,
也經由依據生物性繁衍關係而繪製的系譜來理解與呈現時,學者對「親屬」的談 法其實也就預設了生物性繁衍而產生的關係是理解人之間關係的根本基礎,並且 因此隱含了來自歐美文化的預設。Schneider 由此指出,經由系譜來探究研究對象
「親屬」關係的方法,並無法真正了解土著的社會構成以及土著理解其社會關係 的方式,因此不應再用為分析他人群社會構成的工具;Schneider 強調,學者應當 由當地人使用的範疇出發,探究當地的文化意義體系,而非以帶有研究者自身文 化預設的框架去套用在對方身上。
而 Levi-Strauss 雖然並不是由特定單一親屬繼嗣規則來界定「house」這種社會 體制,但他仍認為這一種實體是由親屬的語言來延續自身(1999:174);他雖然指出 house 的體制採用了親屬的語言是為了翻轉親屬的規則(1999:187),因而可以採納 有看似相斥的繼承、婚姻規則,但是他仍區分出延續 house 的序列可能是「真實的」
繼嗣關係或「想像的」「擬親(fictive)」關係,隱含了一種真實存在且作為根本的「親 屬關係」的預設觀念61。在 Schneider 已經提出以「親屬」來分析他者社會構成的 限制之下,後來的學者即試圖調整對於「house」概念的界定,以利用此概念的長 處來進一步探索不同人群社會的關係構成方式。
若將人對於社會形構的認識,及其認識與運作的相關物質形式分開來看待,我
61 Gillespie(2000b:41)則是經由 Levi-Strauss 定義 house 可統合父系或母系、血親或姻親等相斥的原 則所造成的模糊切入提出此批評,指出此討論仍預設了存在一致的親屬規則,才會成為可結合的相 斥原則。
認為,學者們應用 Levi-Strauss 提出的 house 概念來討論不同人群在其意義體系下 如何理解社會關係與群體構成的方式,大致可分成三種;這三種取向對於 house 概念有不同的界定,連帶著對於社會關係構成形式的分析方式也有所不同。最常 見的作法,是將作為居所的 house 視作分析民族誌材料的切入點,著重在作為居所 的物理空間層面與居住其中的人群之間的互動,由物理建築與人群實踐的象徵面 向來看社會關係與當地價值的形構過程(如 Fox 1993;Carsten & Hugh-Jones 1995;
Sparkes 2003;Howell 2003);或者是沿用 Levi-Strauss 的談法,將 house 作為當地 社會主要的構成體制,以之作為當地社會單位來分析,甚至在民族誌了解的基礎 上重新提出對 house 的抽象定義,以提供討論區域中不同人群社會性質的比較框架 (如 Waterson 1990;McKinnon 1991, 1995;Errington 1987, 1989);更進一步,則是 將 house 作為社會實體與 house 作為物質現象兩種面向的關係提出討論,不預設只 有居住建築才是 house 作為社會實體的象徵體現,而是經由 houes 的概念來探問物 質現象在構成持久社會關係上的角色(如 Waterson 1993;Gillespie 2000a, b)。
第一種作法可以 Janet Carsten 與 Stephen Hugh-Jones(1995)的討論為代表,他們 將 house 指為當地語言中同時指稱建築與共居其中的群體的本土範疇,著重在經由 這一範疇指涉的物理建築來了解該人群的社會組織。除了討論建築的物理表現與 空間格局所具有的象徵意義之外,他們更是強調在建築與人的身體之間會互相構 成、賦予意義的象徵效力,而關注人們於儀式與日常生活中在居住建築內的活動 所生成的意義,並提出人的生命與 house 的生命應由同一個過程來分析的視角。這 一種談法衍伸出的是,對於人與關係以至社會構成的觀念,如何經由人在 house 之中的實踐過程所形構。比如何翠萍(2011,2013)就從這個取向出發來探討中國西 南土著人群社會性,由當地居住建築與其中的實踐來談當地人觀的意義建構與促 成社會繁衍的力量來源與形式。
而 Carsten(1995,1997)則是由馬來西亞半島北部 Langkawi 島人經由一系列在 house 的空間邊界內獲得構成身體的相同 substance 的實踐來建構彼此的關係並構
成群體的例子,提出我們可以經由特定人群取得相同身體構成成分(substance)的過 程,來探討當地人關係生成的取向。Langkawi 人認為共同居住在 house 中的人們 食用從同一座爐灶所烹煮的米飯,與嬰孩生自同一母親、由同一女人哺乳,都可 以生成相同的血;而同居於同樣 house 中的人們就經由共享相同的血而被認為是具 有關係並構成一個社群單位的同胞(sibling)。在這個例子中,人們是因為不同實踐 過程所促使彼此的身體共享相同的成分(substance)而被認為是同胞與一體的關係,
Carsten 認為這就啟發了我們由身體共享成分建構的過程,來談人與人關係的生成 與群體的構成,並提出「relatedness」這個語彙來指涉這種過程式構成的關係,以 區別於預設了只經由生殖來決定關係的「親屬」概念。
這一種取向的討論方式就提醒了我們關注在人與居住空間之間的互動關係,以 及此互動過程中人的身體與建築空間彼此賦予意義的效力,而這些象徵意涵也可 能同時形塑了居住其中的人們彼此之間的關係。不過,這樣的觀點也可能只侷限 在居住建築的空間範圍之內來討論人群關係的建立,以及同一人群當中具有同質 性的平等社會(參見 Gillespie 2000a:9),並且預設了作為居住空間的建築對於人群 社會關係的構成具有最重要的意涵;但 Roxana Waterson(2000:178-179)就提醒到,
建築是否對空間劃設下邊界、劃出的邊界所被感知的意涵,都是必須細緻檢視而 不可直接預設的;她也指出作為居住建築的 house 應當與其他建築形式放置在一起 來理解,經由儀式與公共事務等不同活動在不同建築形式之間的分配,來確知 house 相對於其他建築而在當地社會構成所扮演的角色(Waterson 1990)。
建築是否對空間劃設下邊界、劃出的邊界所被感知的意涵,都是必須細緻檢視而 不可直接預設的;她也指出作為居住建築的 house 應當與其他建築形式放置在一起 來理解,經由儀式與公共事務等不同活動在不同建築形式之間的分配,來確知 house 相對於其他建築而在當地社會構成所扮演的角色(Waterson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