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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養樣貌的發現歷程

第二節 誰來說故事

敘事就是說故事,在故事裡,活過的經驗才得以被看見(周志建,2012)。

故事來自於說故事的人,沒有人說就沒有故事,因此,我欲探究的教養經驗 需要尋找具資格、有能力也有意願的父母親來說出他們的故事,我的尋人計 畫如下:

一、說故事者須具備的條件

本研究欲探討子女青春期階段數年之內父母的教養歷程,為了找到能夠 說出豐富故事的研究參與者,我採取「立意取樣」找尋4 對合適的父母人選,

其中設定的特別條件與相關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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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位子女目前就讀大學一年級。因為考量父母的回顧年限不致於因 久遠而多有遺漏;再者,陪伴第一位子女的各項生活經歷皆為父母種種教養 經驗的第一次,例如:第一次處理孩子的交友問題、第一次面對孩子的學測 或指考等,基於「人生第一次的經驗總是難忘」,也考慮「老大照書養」可 能留下較深刻的記憶,故將此設定為說故事者的條件之一。

2.第一位子女目前為止皆住在家裡,或上大學後才離家外宿但也能經常 以各種方式維持較頻繁的親子互動。和子女互動頻繁的父母比較能夠說出完 整的教養歷程,故將此設定為說故事者的條件之二。

3.雙方的教育程度至少大專。因為受教育年數較長的父母較善於吸收新 知、善用各項資源,應可提供較為深入的教養經驗。而以受訪父母首位子女 之1996 出生年來看,當時母親們生育時的年齡集中於 21-31 歲(內政部,

2014 a),再以當時男性初婚年齡集中於 25-34 歲與女性集中於 20-29 歲(內 政部,2014 b)來粗估夫妻間平均約有 5 歲之年齡差距,因此符合本研究子 女條件之父母年齡約集中於40-55 歲之間。而在此年齡範圍中,有 36%的人 具有大專以上的教育程度,相較於占64%的高中程度以下人口(內政部,2014 c),大專程度之教育年數相對較長,故將此設定為受訪者的條件之三。

4.父母雙方皆為有給職工作者與子女照顧者,且願意同時接受訪談。因 為雙方皆身負有給職工作前提之下,同時願意投注心力於教養並樂意分享的 父母應可為本研究帶來豐富的敘事,故將此設定為說故事者的條件之四。

此外,在前一章文獻探討中曾發現:父母對青春期兒子與女兒的教養樣 貌可能不盡相同,是故於上述「立意取樣」外,再依「最大變異取樣」原則,

兼選第一位子女為兒子、女兒的父母。另外,考慮同世代父母所歷經的社會 情境脈絡相似,在教養子女時面臨的世代差異情況較可相提並論,故以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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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較常採用的10 歲年齡差距作為同一世代的範圍(林如萍,2008),因此,

受訪父母的年齡差距設限於10 歲以內。

綜上,我在邀請為本研究說故事的父母時,將同時兼顧下列條件:

1. 第一位子女目前就讀大學一年級。

2. 第一位子女目前為止皆住在家裡,或上大學後才離家外宿但仍持續 以各種方式維持較為頻繁的親子互動。

3. 父母之教育程度皆至少為大專。

4. 父母雙方皆為有給職工作者、子女照顧者且願意一起接受訪談。

5. 第一位子女為兒子與女兒的各 2 對父母。

6. 所有父母年齡差距在 10 歲以內。

二、尋找說故事者

針對上述所有條件,我先在自己的人際網絡中再配合滾雪球的方式尋找 潛在的研究參與者,當尋人歷程將屆滿兩個月時,終於成功尋獲第四對父母。

其間曾有兩對符合所有條件但無受訪意願;還有一對既符合所有條件也有受 訪意願卻因工作忙碌始終無法撥出同時有空的受訪時間;另有三對願意受訪 卻分別因為長女目前已就讀大二、母親學歷為高職、母親為家庭主婦等條件 未符合本研究設定而不得不捨棄。如此不盡順利、頗為費時的尋人過程超乎 原先預期,但這的確是進行質性研究時難以掌握的一部分。最後成為本研究 正式參與者的四對父母之資本資料詳見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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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3 2016.02.18 2016.03.12

面訪

2016.02.07 2016.02.20 2016.03.12

面訪

2016.03.14 2016.03.15 2016.03.24 2016.04.19

面訪

2016.03.19 2016.03.22 2016.03.28 2016.04.22

面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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