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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請求言語行為

本節首先回顧文獻對「請求言語行為」之定義,並從中整理出本文對

「請求受話者行動」的定義。接著,本節將分別回顧「口語請求言語行為」

及「書信與電腦媒介之請求言語行為」的相關研究。

一、 「請求言語行為」之定義

Austin(1962)首度提出言語行為理論,並將「請求」(request)歸於

「施權行為類」(exercitive)的言語行為。而後,Searle(1979)改良 Austin

(1962)的理論,認為「請求」為「指令類」(directive)的言外行為,並將

「請求」行為定義如下:

預備條件: H 有能力做 A。

誠意條件: S 希望 H 做 A。

命題內容條件:動作 A 是受話者 H 未來的行為。

基本條件: S 試圖讓 H 去做 A。

此外,為了將「請求」和「命令」(order)、「下令」(command)等指 令類言語行為加以區分,Searle(1969)並指出,在「命令」和「下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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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話者之權威(authority)必須高於受話者;而 Searle 與 Vanderveken(1985)

的著作中亦提及,「請求[…]允許拒絕之可能性。」換句話說,在「請求」

中,發話者認為受話者有權決定接受或是拒絕其要求,而若是「命令」或「下 令」,發話者則認為受話者必須接受其指令、必須按其要求行事。

Leech(1983)則將「請求」定義地更為細緻。Leech(1983)認為,「請 求」是「發生於未來」、「為受話者所執行」、「有條件的」(conditional)、「對 聽話者有利而對受話者不利」、「發話者希望受話者執行」之行為。所謂「有 條件」(conditional),Leech(1983)提出的乃是一個和 Searle 與 Vanderveken

(1985)類似的觀點:「『有條件』指發話者明白,唯有當受話者同意時,動 作才會被執行」;相對而言,「『無條件』指的則是發話者認為聽話者接受並 執行該動作,是理所當然的。」

另一方面,Tsui(1994)考察言談中發話者之目的及受話者的回應

(response),將言語行為重新分類。她的架構把「請求」(request)視為「請 求類行為」(requestive)的一個次類,認為其特點在於「引發受話者的非語 言行動」、「受話者的行為將僅使發話者受惠」且「受話者有權選擇是否照發 話者的要求去做」。Tsui(1994)認為,「請求類行為」和「指令類行為」(directive)

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不能預期受話者是否會接受請求,而後者則因發話者和 受話者之間有明確定義的權利義務關係,且發話者有權利對受話者做某種要 求或有高於受話者的權威。「指令類行為」和「請求類行為」的例子如例(4)

和例(5)底線部分所示(Tsui,1994,p. 96、116)。

(4)D:Leave my matches alone, I’m telling you a joke.

別弄我的火柴,我在跟你講笑話。

C:Right what’s that.

好,什麼。

(5)J:I wonder if you might give my apologies. I’m not going to make it tomorrow.

不知道你可不可以替我致歉。我明天可能去不成了。

K:Okay Jack sure.

好的,Jack,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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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中,D 認為自己有權要求 C 不要玩火柴,因此使用了不給對方拒絕 餘地的「指令類行為」,而 C 也果真應其要求去做。例(5)中,J 沒有權利 勉強 K 替他的缺席道歉,也不能預期 K 會接受其要求,因此採取了較為客 氣的「請求類行為」對 K 提出請求。這個區分「請求」和「命令」的觀點 和 Leech(1983)及 Searle 與 Vanderveken(1985)是相似的。

此外,Tsui(1994)也指出,「引發受話者的非語言行動」和「發話者 向受話者要求的事情將僅使發話者受惠」等特色,使「請求」和「給予」(offer)、

「提議」(propose)、「建議」(advise)、「邀請」(invite)等言語行為區分開 來。「給予」、「提議」、「建議」和「邀請」的例子,分別如例(6)、例(7)、

例(8)和例(9)的底線部分所示(Tsui,1994,p. 96、100、123)。

(6)D:You’re going to China on Friday or Saturday.

你星期五還是星期六去中國。

R:No, we’re going on Saturday and coming back Monday.

不是,我們星期六走,星期一回來。

D:I’ll see if I can f— do you go into Canton?

我看看能不能- 你們會去廣東嗎?

R:Yes.

會。

D:I’ll see if I can find an old map of Canton that we had of the city y’know just as reference.

我看看能不能找到我們以前的一張廣東舊地圖,你知道就是當作參考。

R:Oh Don that’s very kind of you.

喔 Don 你人真好。

(7)X:So why don’t we arrange to get together maybe Sunday?

所以我們何不星期天的時候聚一聚?

H:Okay,that’ll be splendid, that’ll be great.

好,那一定很精彩,一定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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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E:I’d like to get a copy from Singapore in fact. I’ve got to give a course on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 and I thought this would be a nice textbook but I can’t get hold of the copy.

事實上我想從新加坡那邊要一本。我要開一門語言習得的課,然後我覺 得那本書當教科書不錯,可是我沒辦法拿到。

F:Why don’t you call, write ah write to New York and ask for an inspection copy.

你何不打電話,寫信呃寫信給紐約去要一本試讀本。

(9)H:Well y’know Alice and I were just suggesting that maybe some Friday evening you might be free to come out for supper, right?

嗯,你知道,Alice 跟我在想也許哪個星期五晚上你可能有空來吃晚餐?

例(6)的動作執行人為發話者,而動作受惠人為受話者;例(7)動作執行 人和受惠人為發話者和受話者雙方;例(8)和例(9)的動作執行人跟受惠 人皆為受話者。至於表示「請求」的例(5)中,動作執行人為受話者,而 受惠人則為發話者。

另一方面,並非所有學者在對請求行為的定義中,都採納了「『請求』

允許受話者選擇是否執行此動作」這項限制。例如,Trosborg(1995)定義 請求言語行為時,僅提出在請求言語行為中「發話者希望受話者執行某件對 己有利的事」;他並指出,「請求」依言外之力的強度,包含了「命令」(order)

到「乞求」(beg)等行為(Trosborg,1995,p. 187-189)。Usó-Juan(2010)

同意 Trosborg 的看法,並指出發話者進行請求的意圖在於「使受話者做某 件符合發話者之目標的事」(Usó-Juan,2010,p. 238)。

在請求行為的類型方面,Trosborg(1995)和 Usó-Juan(2010)都認為 請求言語行為包含「請求受話者行動」(request for action)和「請求受話者 提供資訊」(request for information)兩種。Tsui(1994)則認為請求言語行 為僅包含「引發非語言行動」的行為,可依執行者的不同區分為「請求受話 者行動」(request for action)和「請求受話者允許」(request for permission);

「請求受話者行動」的動作執行人為受話者,「請求受話者允許」的動作執 行人則為發話者。而「請求受話者提供資訊」,由於引發的可能只有受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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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上的回覆,因此 Tsui(1994)將其歸入「引答言語行為」(elicitation)

裡的「詢問資訊」(elicit: inform)中。「請求受話者行動」、「請求受話者允 許」和「詢問資訊」的例子,請見第一章第一節例(1)、例(2)、例(3)。

根據以上文獻,本節以下將定義本文中「請求受話者行動」之言語行 為。首先,對於「請求言語行為」的界定,本文支持 Trosborg(1995)和 Usó-Juan(2010)的看法,認為除了「『請求』為發話者希望受話者在未來 執行的動作」這個條件外,只須再從「受話者的行為將僅使發話者受惠」這 個角度來限制請求言語行為,而不須加入「受話者有權選擇是否照發話者的 要求去做」這個條件。本文認為,「發話者受惠」這個條件是必要的,因為 如此一來,才能將「請求」和「建議」、「邀請」等行為區分開來;且從受話 者的回應來看,在「接受建議」和「接受邀請」等情況下,受話者通常會搭 配表達感謝的詞語,而在「接受請求」的情況下則否(Tsui,1994),顯示 受惠者的不同確實會讓受話者對某一言語行為產生不同詮釋。至於「受話者 是否有權選擇拒絕」這點,本文則認為不應做為區分請求行為的條件之一;

本文贊成 Trosborg(1995)的看法,認為「請求」可依言外之力的強度,包 含「命令」到「乞求」等行為。本研究認為「命令」跟「請求」之間往往存 在部分模糊地帶;純粹的「「命令」通常必須同時包含「上對下關係」或「平 位關係」,以及「發話者有權要求,且受話者有義務執行」等數個要素,若 缺少上述部分要素,便難以絕對地將其歸於「命令」或「請求」中。

此外,對於學者們所提出的「動作的完成僅能使發話者受惠」這點,

本文認為,應修正為「發話者的動機乃出於對自身利益或願望之考量,且通 常動作的完成將使發話者比受話者獲益更多。」這是因為,首先,在某些情 況中,受話者並非完全無法從事件的完成中獲益。舉例而言,某人可能請朋 友幫他修改作業,但同時也會請朋友喝飲料做為報酬。此外,在本研究情境 設定訪談(詳見第三章)所蒐集到的語料中,有一個情況為一位女學生請老 師寫信安慰自己研究所落榜的男朋友。這位女學生認為,動作的完成對自己 或受話者都沒有特別利益,而能從這行動中獲益的乃是一位第三者。然而,

由 於 在 此 情 況 下 , 發 話 者 試 圖 「 讓 受 話 者 做 某 件 符 合 自 己 目 標 的 事 」

(Usó-Juan,2010),或者說,她對受話者做出要求的動機乃是出於對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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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望的考量,而非考量對方或是雙方的利益或需求,因此,本文認為這樣的 語料也應歸於「請求」的情境當中。

在「請求言語行為」中的「請求受話者行動」方面,本文則贊同 Tsui

(1994)的定義,認為在「請求受話者行動」中,發話者期待的動作完成者 為受話者,而此行動為一「非語言行動」。所謂「非語言行動」,套用在電子 郵件的溝通環境下,指的是為完成發話者的請求,受話者不能僅在郵件內文 中撰寫文字並回覆,而須採取其他動作,例如幫忙影印文件、借書、轉送某 份資料等。

根據以上,並參考 Searle(1979)的論述,本文將「請求受話者行動」

之言語行為定義如下:

(1) 發話者認為受話者有能力採取某項非語言行動。

(2) 發話者希望受話者做這件事。

(3) 此動作是受話者未來的行為。

(4) 發話者的動機乃出於對自身利益或願望之考量,且通常動作的完成 將使發話者比受話者獲益更多。

二、 口語請求言語行為

對請求言語行為研究最具影響力的專著之一,當推 Blum-Kulka 等人

(1989)的「跨文化言語行為執行計畫」(The Cross-Cultural Speech Act Realization Project,簡稱 CCSARP)。他們採「語篇補全測試」(Discourse Completion Test)搜集來自七國的語料,並以其為基礎,建立出請求言語行 為的策略架構。他們認為一組請求行動可包含四個部分:「起始語」(alerters)、

「中心行為」(head acts)、「支持策略」(supportive moves)以及「內部修飾」

(internal modifications)(Blum-Kulka et al.,1989,p. 17-19)17。其中,「起 始語」指發話者引起受話者注意的部份,包含招呼、稱謂等;「中心行為」

指可以獨立完成請求行動的句子,是請求行為最核心的部分;「支援策略」

17 本文對 Blum-Kulka 等人(1989)之架構中專有名詞的翻譯大部份採謝佳玲(2009),

其餘自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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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獨立於中心行為外的其他句子,可出現在中心行為之前或之後,用提供理

為獨立於中心行為外的其他句子,可出現在中心行為之前或之後,用提供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