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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詐欺之損害賠償方法及範圍

第四章 證券詐欺之損害賠償

第二節 證券詐欺之損害賠償方法及範圍

第一項 損害賠償責任性質

關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性質,在學說上有契約說、侵權行為說、獨 立類型說三種看法。主張採契約說者,認為證券交易法所規定者,無論募 集、發行或買賣行為,都存在有契約關係,當事人間所發生之糾紛,可依 契約規定加以解決,甚至有認為要以侵權行為之規範,擴張賠償義務人之 範圍,而打破契約關係之要件,依現行法文義上似有困難260。採侵權行為 說者,為充分保護投資人之權益,以避免當事人間無直接的契約關係,而 無法主張賠償261。另外,採獨立類型說者,認為主張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其當須符合該責任之要件,則反使該規定適用困難,殊與其立法意旨有 違,解釋為獨立類型,即必要時得排除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有助於立法 意旨之達成262

但一般而言,民事責任之損害賠償以侵權行為及契約責任為主,而侵 權行為或契約責任皆以過失責任為原則,故意責任或無過失責任為例外,

因此,以獨立類型說之主張,認其構成要件較易成立,而給予投資人主張 其權利,實無必要,再者,若採契約說,將使一般投資人無法主張損害賠 償,理由在於其並不是直接與公司訂立契約關係,於是無法主張契約上的 損害賠償,故採此說亦不佳。然而,參照民國 77 年證交法第 20 條之修正 理由,指明該賠償義務人為「侵權行為人」,實務上已明確採侵權行為說263

259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533。

260 賴源河,證券法規,頁 251。

261 姚志明,證券交易法導讀,頁 354;陳春山,證券交易法論,頁 390。

262 賴源河,證券法規,頁 251、252;陳春山,證券交易法論,頁 390。

263 民國 77 年 1 月 29 日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修正理由:「……四、第四項新增。依本法第 15 條及

因此,有關相關的民事責任賠償規定,於證交法上有明文規定者,應優先 適用,未規定者之部分,原則上仍有適用民法的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

第二項 損害賠償方法及範圍

因證券交易法之民事責任規定為民法之特別法,對於違反我國證交法 第 20 條、第 2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155 條規定者,應如何賠償原告之損 害?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付之闕如,故關於損害賠償之方法與損害賠償之範 圍,原則上自仍應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關於損害賠償,旨在回復或填補 他人所受損害,使被害人在法律評價上,回復至未受損害之原狀。此一評 價手段,或依技術上修復表徵,或依金錢填補表徵;前者是為回復原狀,

後者是為金錢賠償264。因此,按民法第 213 條規定,被害人之財產上損害,

被害人亦得逕請求加害人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至 於損害賠償之範圍,則以民法第 216 至民法第 218 條之 1 等規定為依歸。

須注意的是,證券詐欺事件中,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之上市股票,應屬「代 替物」,原則上當事人可從公開交易市場取得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應無民 法第 215 條所稱「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故被 害人自無依民法第 215 條請求金錢賠償之餘地265

在立法上,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有以賠償義務人所獲利益或所避免的 損失為計算基礎;有以賠償權利人所受的損害或所失利益為賠償金額者;

亦有同時運用兩種標準者。值得探究的是,證交法第 157 條之 1 在 2006 年 1 月修法以前,實務上認係以賠償義務人的買賣價差為賠償上限,即以 賠償義務人所獲得利益為基礎,但修法之後,改以賠償請求權人的損害為 基礎,而證交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20 條之 1 及第 32 條、第 155 條,則 均以賠償權利人的損害為計算基礎266

上市(櫃)股票若受到不實利多消息激勵,股價多呈上揚局面,惟此際 買進之投資人所付出之對價,必高於該股價之真實價值,直到不實利多資 訊獲得更正,股價始免於受虛偽不實消息影響,正常反映其真實價值,但 此時股價往往隨即重挫,若投資人想要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如何計算即生

第 16 條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可以『行紀』與『居間』方式為之,其以『行紀』受託買 賣者(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屬之),買賣直接當事人為證券經紀商,並非委託人,若買賣有虛偽、詐 欺等情事而符合本條之要件時,委託人欲提出賠償之訴,並不能逕行向侵權行為人請求,而須透 過受託證券經紀商輾轉向侵權行為人請求,致權利之行使程序,顯過於繁雜,爰增訂第四項。」。

264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頁 354。

265 莊永丞,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證券詐欺損害估算方法之省思,臺大法學論叢第 34 卷第 2 期,

頁 152、153。

266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533。

問題。股價有其無法藉投資組合分散之系統性風險,因股價會受到市場因 素影響而波動,例如:石油漲價、九一一恐怖事件、經濟不景氣等因素。

從而,法院在衡量原告之損害時,則必須審慎辯別股價下挫究係肇因於被 告虛偽不實或隱匿所致,抑或市場整體因素所不能避免。倘屬前者(被告 之詐欺行為),則被告須對原告經濟上之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為後者 (市場因素),此乃正常之投資風險,投資人須對自己之投資行為負責267。 然而,在我國證交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2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155 條均 無明文規定之情形下,如何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可借鏡外國立法例,美國 法院實務上一般大致有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一為毛損益法(gross income loss),一為淨損差額法(out-of-pocket method)。依毛損益法,不論該 差額係因不實財報所引起,或其他市場因素所造成,被告均應承受跌價的 結果。但依淨損差額法,則被告僅賠償因詐欺因素所造成的損失,即證券 的「真實價值」與「買價或賣價」之間的差額268

第三項 比較法

第一款 美國證券法規

在美國,不論是 SA 或 SEA 之規定,皆未明文規定證券詐欺事件損害 賠償之計算方法,以致於各級法院只好依賴侵權行為法(Torts)損害賠償 的法理以為因應。而美國證券詐欺損害賠償之方法分為二種,第一、淨損 差額法,係以原告之市場損害為中心,該損害為原告因被詐欺而為交易 時,股票之市價與該股票真實價值之差額。第二,回復原狀原則

(rescissory measure)的毛損益法,係以衡平法(equity)與被告之利得為 論理基礎,由法院賦予買賣契約解除之效果,命被告返還價金或吐出其所 獲得之利益,以嚇阻被告之詐欺行為,但有其適用的若干限制。茲分別論 述如下269

第一目 證券詐欺之賠償方法 一、淨損差額法

淨損差額,意謂原告買賣時之市價與標的物真實或實際價值之差額。

此損害賠償原則,對於受害之股票買受人言,係以買進時之市價減去該股

267 莊永丞,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證券詐欺損害估算方法之省思,臺大法學論叢第 34 卷第 2 期,

頁 128。

268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533。

269 莊永丞,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證券詐欺損害估算方法之省思,臺大法學論叢第 34 卷第 2 期,

頁 127–129。

票之真實價值所得之差額,以為損害;對於受害之股票出賣人言,則以股 票之真實價值減去賣出之市價所得之差額,以為損害。從而,淨損差額賠 償的賠償方法限於填補原告所受損失,至於所失的期待利益則非所問。其 目的在於限縮損害的因果關係,使原告的損害僅侷限於與被告詐欺行為有 因果關係的損害,若是非被告詐欺行為所致之損害,如由市場因素或其他 系統性風險所造成的股價下跌,被告則無庸負責。因此,淨損差額賠償原 則似能避免原告藉由證券詐欺訴訟之提起,將所有投資損失之風險,全部 移轉給被告承擔270

值得注意的是,適用此損害賠償原則最大的挑戰與困難為系爭股票真 實價值(true value)的發現。所謂股票的真實價值,係指若無詐欺因素的 影響,股票所應有的價值;也就是把詐欺因素的影響,從股價抽離,還原 它本來的價值271,因此,就股票買受人的立場言,係指被告若無違反證券 交易法,原告所應給付之公平價格;若從股票出賣人的觀點,則為若無被 告詐欺行為,原告所應取得之公平價格。

而爭議就在於公平價格為何?一般而言,美國法院主張此乃事實認定 的問題,必須仰賴財務經濟學的專家予以協助。1976 年美國聯邦高等法院 第九巡迴區法官 Sneed 在 Green v. Occidental Petroleum Corp.,案272的 協同意見書主張,在被告「發布不實資訊之日」,與「該資訊被揭穿或更 正之日」期間,建立價格線(price line)與價值線(value line)【圖表八】; 價格線反映違法行為(發布不實資訊)對股價的影響,即探尋被告詐欺期間 每日股票的交易價格所連成的一條線;而價值線代表該股票若無被告詐欺 行為時每日應有之價格所連成的一條線,則原告之損害計算,即以交易日 為準,衡量該交易日上下兩條線之間的差額,就可算出損害金額273

270 莊永丞,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證券詐欺損害估算方法之省思,臺大法學論叢第 34 卷第 2 期,

頁 128、129。

271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534。

272 541 F.2d. 1335 (9 th cir. 1976) 轉引自林文里,資訊公開不實所致損害金額的計算方法,收錄 於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賴英照大法官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元照出版,2005 年 8 月,頁 508。

273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534;莊永丞,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證券 詐欺損害估算方法之省思,臺大法學論叢第 34 卷第 2 期,頁 129;林文里,資訊公開不實所致 損害金額的計算方法,收錄於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賴英照大法官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

273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534;莊永丞,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證券 詐欺損害估算方法之省思,臺大法學論叢第 34 卷第 2 期,頁 129;林文里,資訊公開不實所致 損害金額的計算方法,收錄於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賴英照大法官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