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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遴選治安人員以外第三人秘密蒐集 資料(第 12 條、第 13 條)

第一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二條之研究

第一項 前言

警察任務在於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與促進人民福 利。其執行任務之前提,須依據「法律」。所指之法律,為法治國家對於行政機 關行使職權之基本要求。警察職權之行使,會造成當事人之權益受到干預,但是 在「公共福祉及利益」之前提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由法律授權警察得在特別 授權之範圍內行使職權,符合立憲法治國家之原則。依此,警察始能有效行使職 權、達成法定任務及保護社會安全及人民權益。

警察透過「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方式」,亦為警察蒐集資料之方法。其涉 及到預防犯罪與偵查犯罪262之目的,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第十二條、十三條所明 文規定。本二條文之規定目的,在於將以往警察長年所實施的「線民263」制度,

予以法定化,明確由法律授權並納入法律規範,此依法治國家原理,有其正面的 功能。但有關「此規定」之影響或相關問題,如:1、具體法規範是否符合實際 運作上之需要與現況?2、遴選第三人之規範要件、程序,是否明確?有無過廣 或過於抽象之問題。3、以法律明定「遴選第三人」之適用範圍,與現行「檢舉 人」、「告發犯罪人」、「諮詢人員」、「義工」之制度是否相關或重疊?適用上之關 係?

262 在犯罪發生前所實施的蒐集證據活動,包括防止犯罪於未然的行政警察活動,與刑事訴訟法 上的偵查活動。白取祐司,司法警察と行政警察,法律時報69 卷 9 号,1997 年 8 月,第 36 頁。

263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相關文章,如李震山、H. Scholler 合著,警察法案例評 釋,登文書局,77 年 7 月,第 111-121 頁。簡建章,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二、十三條,收錄於蔡 庭榕、簡建章、李錫棟、許義寶著,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5 年 2 月,第288-307 頁。黃齡慧,從警察蒐集資料活動論線民之運用─兼論資料之使用,國立臺灣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94 年 6 月。陳連禎,淺談線民,警光雜誌第 555 期,2002 年 10 月。

同作者,偵查犯罪的利器─談線民的定義、類型及脫困之道,警光雜誌第557 期,2002 年 12 月。

張維容,潛在線民的遴選,刑事雙月刊,2005 年 3-4 月。

第二項 警察任務與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

從誰能掌理資訊就是擁有權力的觀點,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在警察任 務上,有其正面之價值,也有其需要性與具有一定的功能。早年在法律未明文規 定的情況下,有關於此的作法,在犯罪偵查264及戶口查察265上,早已行之有年。

第一款 防止危害與預防犯罪之目的

有關內政之治安與秩序之維持,為警察的主要工作。「防止危害」之範圍,

包括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公眾利益有關的危害266,皆屬之。「防止 犯罪」指凡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或有此行為之虞者,即可稱之。惟此之範圍,

非常廣泛;依法治國家之機關管轄法定原則,屬警察職權所防止危害之範圍,應 限於與「警察任務所管轄範圍」為限。

警察依法所防止危害之性質,有由法令特別規定者,如抽象危害、潛藏性危 害(latente Gefahr)、表現危害(Anscheinsgefahr)等,若法令無特別或具體規定危害 之性質,而是以概括規定方式,授權警察有防止危害之任務者,該危害應僅限於 於個案中所肇致之具體危害(konkrete Gefahr),該危害是指:「若不加以阻止,可 能造成損害的一種狀況;亦即經外力之影響,將減損事實存在正常的生活利益之 狀況」,或「在順利進行之下,因物之狀況或人之行為, 極有可能對公共安全與 公共秩序造成損害之一種情況。」267危害之產生,如立即可見或已經發生,必須 由警察即時介入、制止,以防免其繼續發生或擴大;如該危害,雖不屬即時、立 刻的情形,但預見其將發生,亦應由警察依法為適當之處理,以防範於未然。

危害的方式、種類及其所危害的利益,可從各個方面,加以分類或探討。警 察主要防止的危害,可分成行政危害與刑事危害;對於私權的危害,在國家法律 秩序中,一般將此危害之保護及回復,交私法爭訟程序解決。但如屬特殊、重大 或遇有緊急情形的私權危害,依其特性亦應由警察介入,加以即時保護。警察為 預防危害的蒐集資料,有其目的上的正當性。在此,資料的來源及範圍,甚為廣 泛,極易干預個人隱私或超出必要蒐集之範圍。且蒐集資料之方式,如利用第三 人代為秘密蒐集,與傳統直接干預個人自由權方式的查證、詢問,在實施方式上,

264 如有關「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中,即對警察如何佈線及如何經由線民的提供犯罪線索方式,

加以規定,使能達有效偵查犯罪之目的。

265 在警察的勤區查察及戶口查察中,有義工佈建及諮詢人員佈建之方式,其目的在於透過轄區 內警察與第三人之互信關係,由第三人定期向警察提供資訊,以有利於維護治安。

266 有關「危害」之概念甚廣,包括潛藏危害、未來危害、抽象危害、具體危害、重大危害等。

請參見李震山譯,德國警察與秩序法原理,登文書局,1995 年 11 月,中譯二版第 71-78 頁。

267 李震山,警察法論─警察任務編─,正典出版文化,2002 年 10 月,第 44 頁。

有所不同。但是其資料的後續利用,或秘密方式的蒐集等,均已屬干預個人的資 訊自決權,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在目的的正當性方面,應受檢驗。即其目 的出發點,應與防止公共危害及犯罪有關。

預防犯罪(die Verhuetung von Straftaten),此與犯行追緝268並不能相混淆,因 其目的不同,接續所實施的方法及職權,亦有不同的規範限度,且不能假行政之 名,而行偵查之實。向來是警察的任務,即有行政警察與刑事警察之分,其二者 之職權,亦有不同。司法警察與行政警察的區別,此兩個作用的目的、效能,都 有所不同,應是其重點。即犯罪發生前與發生後的區別,通常為維持公共安全與 秩序為其直接作用之目的,在犯罪發生之前所實施;另,以追訴犯罪為目的所實 施的偵查,其活動僅止於犯罪發生之後,才予採行,是該二者的區別;但遇有高 度犯罪蓋然性的情形,在犯罪發生前,亦不能禁止實施偵查的活動269

警察為特定目的所為的措施,在保護法秩序,亦即為防止公共安全之危害。

但通常此必須有具體危害的存在,基此,有人將預防的犯罪視為危害防止任務之 下位情形270。經由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方式,一般為長期性之蒐集資料;或個案式 的由警察交付予特定任務,蒐集特定人或事件的資料。國家機關中,除警察機關 外,其他有關治安、其他行政機關271,亦有蒐集資料的需要。對於所蒐集的資料,

依具體管轄或相互協助的原則,亦得再經由機關間的傳遞,予以運用。

第二款 蒐集資料之方法

由於警察保護人權,大都在其遂行治安任務中一併完成,兩者殊不易截然劃 分,也由於警察任務此種特質,基本人權之保障,極易在籠統治安目的下,任意 被矮化。政府是以人民的監護人的姿態出現,只要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在保護人 民或為民謀福利的理由下,賦予警察任務,並作為採取干預措施之依據,此時,

維護治安是政府用以限制人權最常見理由,以治安為目的,限制人權為手段,忽 略民主法治國家之治安任務係以保障人權為目的,也缺乏手段應受目的制約之合

268 警職法有關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亦兼有偵查犯罪之目的。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作 業規定」:一、基於維護治安及偵防犯罪需要,使警察長期以來運用第三人(線民)協助執行工 作任務時,更能有所保障及依據,特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訂定本作業規定。

269 白取祐司,司法警察と行政警察,法律時報 69 卷 9 号,1997 年 8 月,第 36 頁。

270 許文義,警察預防犯罪任務之分析與探討,收錄於李震山著,警察法論─警察任務編─,正 典出版文化,2002 年 10 月,第 446 頁。

271 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 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三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比例性考量272

警察職權行使法為一作用法,其中所規定之警察職權有二十多種273。其中包 括多種的蒐集資料方法,如查證身分、設置監視器、長期監視、遴選第三人蒐集 資料。在現代的社會中,行政機關之任務複雜多元,為達成其機關之任務,其大 前提即在充份掌握外在的資訊。可以掌握資訊的機關,在研擬對策或實施作為 上,占了上風或可積極、有效、正確的面對問題。如在於警察機關則可防止危害 或逮捕罪犯。

警察實施調查或犯罪偵查方法,依其受法律拘束程度,有區分強制處分與任 意處分。強制處分為何?換言之,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之間,有什麼樣的區別。

在實務的偵查活動上,因有各種的限制,此二者「區別」在實務上有特別重要的 意義。在日本舊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對於所實施的對象,如採取物理性的強制力 及處分,或在法律上課予義務的處分或強制處分,屬於強制處分。有關於此,首 先在現行法下,學說上也繼續的引用。但是,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處 分─限於為逮捕、拘提、搜索、扣押、提出命令等─不過是從其性質,歸納其定 義,此方式究為失之過狹,應很明確。依照最近的學說,對有關隱私權的保護,

特別是對在憲法上權利有高度相關的監聽、照相錄影上的問題,亦被提出。並認 為伴隨著已侵害重要性的權利、利益的情況,亦應肯定其為此處的「強制」,應

特別是對在憲法上權利有高度相關的監聽、照相錄影上的問題,亦被提出。並認 為伴隨著已侵害重要性的權利、利益的情況,亦應肯定其為此處的「強制」,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