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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中的遺產-法國脈絡

第四章、 布瓦布榭莊園的地景形塑與轉型

第一節、 變動中的遺產-法國脈絡

在現代社會的脈絡之下,遺產從以往難以接近的存在,轉變成生活或者旅遊 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由於民眾的熱情與參與,遺產的價值不再僅僅由古物、歷 史或者美學的標準定義,一般民眾的創作或生活痕跡也可能被認定是值得紀念的 東西(Park,2014)。近年來社會對遺產定義的擴張也印證了這個說法,遺產不再 是屬於特定階級所流傳下的事物,對於工人階級或者少數社群的重視,更催生了 工業遺產或少數民族無形文化遺產的概念。遺產的概念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與時俱 進,遺產的使用目的也有可能因應當代的需求而有所調整、轉型。本研究案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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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個遺產轉型的例子,本小節企圖爬梳法國的遺產的變遷,從最初遺產概念的 形成,一直至近年來遺產的轉型以及活化,以對應本研究案例的轉型特徵。

一、遺產的概念生成與擴張

「在法國,經常聽到人們討論遺產(partrimoine);同時,Qu’est-ce que le patrimoine?(遺產是什麼)到現在還不斷的爭論著。這雖然多少與法國人所遵循的 主題-反主題-合主題的思辨模式有關,但也表明他們對於“patrimoine”的定義從未固 化。」(邵甬,2010;p.10)遺產對於法國人而言,是一個定義尚未被定型的名詞,

自 18 世紀法國大革命的洗禮後,遺產的概念才開始深根於法國社會。

“Patrimoine”一詞源自於拉丁文的父親(pater)的字根,正如字面上所傳達的 意涵,遺產最初的意思與家庭的觀念緊密結合,遺產就是從先祖那裡傳承的東西,

因此遺產並沒有特定的形式與定義。直到 1789 年法國大革命以前,社會的權力階 級才有能力與資格管理國家的遺產,他們擁有了大部分的藝術品,同時也是文化 與品味的領導者。這個階段的文化與遺產仍專屬於上流社會人士,對於遺產、歷 史文物的保護大多不是為了延續自身的歷史與文化,而是為了顯示自身權力的強 大或者其他利益性的考量。

然而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當時革命氛圍的影響,法國境內的文物遭到大量 破壞,不勝枚舉的文物收藏因此四處分散或者銷毀。1790 年 10 月,國會決議將這 些 文 化 財 產 列 為 國 家 藝 術 文 化 資 產 , 交 由 古 蹟 委 員 會 ( La Commission des Monuments)進行造冊列管。社會從主張毀壞藝術作品導向以自由平等為基礎,藝 術成為自由的象徵,國家應該全力保護藝術史蹟(Monnier,2003)。部分歷史學 者開始關注文物建築,認為文物遺產並非為個人所有,這些遺產皆反映出國家民 族以及文化的特色。受到 18 世紀浪漫主義思潮的影響,法國人民對於遺產的保護 意識上升,政府意識到保護文物建築的重要性,於 1830 年代開始干預文物保存的 議題。時任內政部長 Francois Giozot 推動了國有紀念物(monument)的遺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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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設立文物建築保護職務並編列保護建築清單,進而修復遭到破壞的歷史建 築。從法國大革命開始,遺產的定義從個人、家庭的擁有物轉變為國族的財產,

國家遺產的概念從這個時期開始萌芽。

基於國家遺產的概念,大革命時期的文化政策建立出博物館制度,著名的羅 浮宮也是於這個時期成立的。政府在各個拍賣會中購回屬於共和國的藝術文物,

並在古蹟委員會的指示下典藏於博物館。法國政府將博物館定義為一個自由的空 間,一個不分階級、水平皆可進出的場所。另外,博物館內的典藏作品也被賦予 教育目的,引領下一代去認識自己的文化。1790 年的柏賀基尼報告中,建議國內 每一省的省會設立一座博物館,以確保地方藝術的資源。中央博物館與省立博物 館之間的文物經過造冊管理後,博物館與相近的學校需要保持一定的合作,以滿 足 地 方 文 化 教 育 的 功 能 , 同 時 成 為 「 所 有 的 公 民 都 可 以 汲 取 的 幸 福 泉 源 」

( Monier,2003)。法國的博物館制度成立之初便確立其教育、共有的性質;國 家的文物與藝術是為所有公民所有,無論其身份階級或者居住地,公民都應擁有 一定的學習資源。

19 世紀法國政府企圖藉由遺產的概念將歷史與過去社會化、國家化,透過官 方詮釋的論述強化國家的意象,也就是說遺產在當時具有一定的政治意涵。1913 年所頒布的歷史紀念物法(Loi du 31 décembre 1913 sur les Monuments Historiques) 更是凸顯出遺產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係,根據 1913 年的歷史紀念物法,凡是符合 國家公共利益的歷史文物,國家可以不經所有人同意對遺產進行列管。1913 年的 法律也促使法國的建築遺產保護制度趨近成熟,確立了文物建築的登錄制度

(Monument Historique Inscrit),針對建築物的變化進行監督以維護建築物原有的 價值。因「公共利益」受到保護的遺產主要是由於其所具有的歷史或藝術價值,

後來逐步擴展到具有技術、科學或人類學價值(邵甬,2010;p.49)。 編列遺產 所需要考量的因素增加,例如:歷史特徵、特定風格或技術的代表性、稀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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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也開始擴大編列的範疇,包括考古遺址、教堂、城堡、農場建築等等,大至 國家性的遺產,小至地方性的普通小遺產保護都逐漸獲得對應的重視與發展。

法國對於景觀地的保護可以追溯回 18 世紀末,啟蒙思想宣揚著對於自然的崇 拜思想。有感於工業革命對自然環境造成的破壞與污染,促成了 20 世紀初期的「景 觀地法」,特別針對自然景觀進行法律上的保護,強調人類活動與自然資源以及 生活地之間的平衡。參照以往文物建築的定義,1906 年文化遺產的概念延伸至自 然景觀,自然遺產(patrimoine naturel)的概念興起。根據 UNESCO(1972)的定 義,從審美或科學角度來看,具有突出價值的自然特徵和構成具有突出價值的動 植物棲息地,以及自然地理結構,都可能被編列為自然遺產。簡而言之,自然遺 產是指沒有人類力量介入的自然成果。然而純粹的自然景觀在現代社會中已經非 常稀少,因此世界遺產公約才會出現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的概念:人類 與自然環境共同產生的景觀,介於文化遺產與自然景觀之間(UNESCO,1992),

遺產不再是以自然、文化的二元劃分,文化與自然的調和開始受到重視。

各項產業的發達,尤其是工業的發展遺留下不少歷史的痕跡,工業遺產一詞 最先起源於英國。1960 年代大部分歐洲的傳統工業區面臨產業沒落的危機,將原 有的產業遺產化本是活絡地區經濟發展,並且增加地方競爭力的策略(Hospers,

2002)。因此,英國的工業遺產通常會發展當時代的建築價值,在工業紀念物

(industrial monumment)的概念下發展,多與當地的文化、旅遊產業連結。相較 於英國,法國發展工業遺產(patrimoine industriel)的時間較晚,1988 年 Dominique Perchet 定義工業遺產唯一個反應地區經濟、技術或者人類社會歷史上重要時期的 遺產,工業遺產包含了有形以及無形的元素,從工業遺產的歷史價值以及與地理、

經濟、社會環境之間的關係,凸顯出其重要性(邵甬,2010)。

工業遺產的出現,顯示出遺產的定義再次擴張,遺產的階級性愈多元化,非 上流階級人士的生活、歷史也會被納進遺產的範疇內。20 世紀的法國社會開始面 對後工業化的變遷以及後現代化的思潮影響,社會對於遺產的價值與定義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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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變著。20 世紀中後期的遺產被形塑成一個有著廣大社會、文化、政治以及經濟 轉變的產品(Harvey,2001),顯示出遺產與經濟之間的聯繫,然而後現代思潮 的影響要至 20 世紀末期才真正開始顯現。

二、近代遺產的轉型

早期遺產的正當化與國家認同、共同記憶等議題相連,政府往往藉由遺產作 為強化國族意識的媒介(Harvey,2001)。雖說學者 Harvey(2001)所描寫的現 象是以英國為主,然而英國法國兩地之間的遺產概念流變也因為世界共同的事件 而有了相似的發展。兩次的世界大戰對地方的破壞也對遺產領域造成相當的影 響,遭到毀壞的文物之修復工程受到社會的重視,社會普遍將遺產的象徵意義與 國家連結。

自六〇年代開始,保護文化資產成為第五共和最重要的文化施政,從時任文 化部長安德烈•馬樂侯(Andre Malraux)的政策內涵可以看出保護國家傳統的意識 仍很強烈,六〇年代時期政府維護了大量國家重要建築遺產,例如:凡爾賽宮、

羅浮宮、楓丹白露等等,並於 1964 年成立「法國藝術紀念建築的造冊列管委員會」, 將古蹟維護提升為文化以及科學界關注的焦點。此外,馬樂侯的法案提出了「保 護區」概念,將法國的城市建設從個體建築物保護走向整體城市保護,城鎮的歷 史、文化以及美學價值是由建築物與空間的整體協調性建立,遺產的保護應該更 具全面性,不只是遺產本身,遺產所置身的環境也是要納入保護的範圍。

然而直至七〇年代以前,文化設施的成長並無法擴大文化的消費族群,文化 古蹟、文化活動似乎仍是生活無虞的上流階級人士所專有的活動。然而,藉由公 權力逐漸大力介入以及教育的進步,使法國人對古蹟、博物館與文化活動的興趣 逐漸增加(Moulinier,2010)。七〇年代的法國遺產開始了不同層次的變化,後 現代化社會的概念引導了遺產根本結構的改變,參與文化活動的族群擴增以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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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化脈絡的社會變遷,使得自此以後的遺產空間轉化以及使用目的產生不同於 以往的變化。

1968 年的學運提供了藝術家和知識份子發表他們對老舊制度強烈不滿的管 道,社會中開啟了一場更新文化制度的辯論,也影響了遺產的定義。Heritage and

1968 年的學運提供了藝術家和知識份子發表他們對老舊制度強烈不滿的管 道,社會中開啟了一場更新文化制度的辯論,也影響了遺產的定義。Heritage 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