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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避難小屋:專用設施的生成及演變

第三節 變動的登山治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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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變動的登山治理框架

2011 年,一位大學生獨自攀登位於台中市和平區與南投縣仁愛鄉交界處、

海拔 3341 公尺的白姑大山,但卻在過程中迷途失聯,警消歷時五十多日,最後 僅搜尋到已經過世的學生遺體。意外發生後,學生父母認為政府機關搜救不當而 提告,一審經台北地院判准國賠將近 267 萬(台北地方法院,2015),引起社會 的關注。29社會關注的除了國賠的數字,還有長期以來國家花費於山難搜救的成 本、台灣民眾對登山活動的風險認知普遍不足等問題。登山社團呼籲大眾,爬山 迷途不可偏離山徑找路,如果不能待在原地等待救援,應該往稜線走,切勿下切 溪谷尋覓水源,會大幅降低救援的成功率。此外例如救援直升機高額的出勤費用 該由誰支出、是否應該限制獨攀的行為等等,在此刻也都掀起討論。

相關判決也滾動了後續一連串的立法協商,國賠判決出爐後,時代力量黨團 隨即提出《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限制從事登山活動,都需要 攜帶具有定位功能的器材,並由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技術救護員證照的領 隊帶領(立法院公報,2016b)。提案很快通過一讀並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不過 審查完成之前,短短三個月內就引發公民社會多次抗議,以至於在隔次會期便被 撤回了(立法院公報,2016a、2016c)。雖然中央機關的法案在抗議聲浪中撤回,

但是由台中市起始,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而後都相繼通過相似的自 治條例,如果在違反條例的情況下動用搜救資源,除了按罰則裁罰,違法者也得 自行支付救援費用(中央通訊社,2019a)。

在上述的新聞中,山難國賠判決和後續地方管理條例陸續通過展現了政府在 搜救責任和管制權力之間的連結。政府在戰後將高山列為管制地區,擬定入山證 申請條件,也意味著掌握了哪些人可以獲得入山/登山的資格,無形中構成一套 登山活動的治理框架。依據警政署統計,自 2013 年起台灣申請進入山地管制區

29 二審高院則認為搜救人員並無怠於執行職務,而大學生也未充分注意自身的安全,改判南投 縣政府消防局無須賠償(台灣高等法院,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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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數已經超過了每年九十萬人次。30面對愈來愈龐大的管制人口衍生的問題及 相關爭議,也迫使政府和社會需要回頭來檢視行之有年的軟體法規、硬體建設作 為登山活動的基礎設施,可以如何調整,形構出更適應當代現況的治理框架。

一、山地管制到登山管理

長久以來,台灣的山域對於大多數的台灣人來說是鮮少有機會踏入、陌生的 空間。戒嚴之初,1949 年的〈台灣省平地人民進入山地管制辦法〉首開先河,

將台灣山地行政區劃分為管制區與非管制區,明訂只有因公務或研究學術、國營 事業業務,或是社會文化宗教慈善團體和合法工礦農林業員工等具正當事由者,

才准許進入山地管制區。入山者不只必須「思想純正身家清白有正當職業未受犯 罪處罰」,還須有主管機關長官、事業負責人或鄉鎮區公所作為保證人才能申請,

假如入山後有不法言行,保證人也負有連帶責任。辦法第二十條更指出,「為保 守軍事機密,安定山地秩序…,在山地拍攝照片繪具地圖刺探地勢及其他妨礙軍 事秘密行動得予禁止」(台灣省政府公報,1949:499-500)。

戒嚴時期,管制區的出現使得需要以地圖判斷方位和路線、拍照記錄的登山 活動大大地受到抑制。因等高線地圖被列為機密文件,只有政府或相關單位得以 申請使用,許多民間登山活動都必須憑藉大量的嘗試及摸索才能完成,十分艱辛。

不過相同的政治環境也催生出了救國團帶領的官方登山活動。31救國團是當時最 大規模的青年組織,定期在寒暑假舉辦大型青年訓練活動。在第一次暑期青年戰 鬥訓練中,內容就包含了中央山脈探險大隊和玉山登高隊,32期許青年「在海闊 天空的大自然環境中,去認識祖國的偉大,發揮愛國的熱情」,並且「在集體生

30 內政資料開放平台「歷年申請進入山地管制區統計資料」,取自 https://data.moi.gov.tw/MoiOD/

Data/DataDetail.aspx?oid=686E0529-3C8C-4002-BDFF-691BA32B2014(檢索日期:2018 年 8 月 2 日)。

31 救國團成立於 1952 年,最初全名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由蔣中正兼任團長,1989 年改登記 為社團法人,2000 年後更名為中國青年救國團。

32 救國團在 1953 年 3 月 29 日青年節發表了首次戰鬥訓練,主題包括中央山脈探險大隊、玉山 登高隊、海上戰鬥隊、海濱游泳隊、單車旅行隊、滑翔隊、跳傘隊及軍中服務隊,這裡八支大隊 中登山活動就佔了四分之一(聯合報,195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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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中,去理解軍事精神的真諦,發揚互助、合作、勞動、創造的人生價值」,以 及「在實際行動中,去學習戰鬥技能,鍛鍊堅強的體魄,養成勇敢冒險的生活習 慣,充實青年報國救國的力量」(聯合報,1953b)。登山活動在此又被鍍上反共 救國的政治意涵而獲得肯定(蘇瑞陽,2010)。由許多文宣都可以看出,當時的 登山活動帶有濃厚的國族色彩,尤其在 1970 年代,台灣在外交方面屢屢受挫,

出國登山遂不失為與國際聯絡,相對可行的辦法之一。當時常以「海外遠征」來 形容海外攀登的隊伍,遠征隊在外國的山峰高舉國旗也成了經典的時代影像。33 被認為是台灣最早登上 6000 公尺以上高峰的留學生簡正德甚至為第一支遠征隊 撰文寫道:「我們一直認為,埃佛勒斯峰是我們的國土,我們一直認為中華民國 是一個富強的國家、中華民族是個優秀的民族,因此,我們怎麼能不去攀登呢?」

(簡正德,1978)。

隨著觀光需求日增,1959 年行政院公布了〈台灣省戒嚴期間山地管制辦法〉, 初步放寬管制。此時登山健行已是申請入山的「正當事由」,管制區也開始劃分 得較為細膩,部分「風景名勝地區,具有遊覽價值,而與治安無影響」的區域,

慢慢劃定為山地遊覽區,並分為管制遊覽區及開放遊覽區管理。雖然屬於管制區 的入山許可依然需要填寫個人資料、出具證明文件才能取得,開放為遊覽區的地 區,只要憑身份證就可以申請遊覽證進入(司法院行政部令,1959:4131)。

以《戒嚴法》為制定依據的山地管制辦法在解嚴、停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後,

改為以《國家安全法》為法源訂定的〈人民入出台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

實施至今。依現行的規定,若申請出入特定管制區要憑身分證申請乙種入山證,

經常管制區則要填寫申請書取得甲種入山證,其中從事登山健行者須另附計畫書 及路線圖。多次修訂的條款中也曾經出現「攀登三千公尺以上高山,須領有合格 嚮導證之嚮導隨行」的「高山嚮導制」(總統府公報,1993:6-7),與現今地方 施行的自治條例裡頭,要求登山活動需由領隊帶領的規定相似。

33 1978 年台灣組織了第一支海外攀登隊,活動經費合計為 2,634,976 元,獲得教育部補助 500,000,

全國體協補助 50,000,中國時報補助 300,000(蔡樂禮,1980)。

規範中,法律等於是知識的產地(Jasanoff, 2012: 19),法律不僅編入主流文化對 於國家義務的理解,也是公民得以去知曉與學習的基準。由於山域是大眾陌生的 空間,社會普遍認知的登山僅是一項往山上走的活動,而並不清楚哪些山是相對 安全的,不知道如何評估潛在的危險,以準備或應對。分級制度本身建構了一組 認識框架,如 A 級的玉山、雪山、合歡山主峰是沒有經驗的新手也能夠嘗試的 一般健行路線,B 級的奇萊主峰、白姑大山則適合具基礎的進階挑戰者。大眾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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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安全配置(the apparatuses of security),有別於傳統將法典二分為允許和禁 止規則的司法機制(juridical mechanism),也和近代強調監視和矯正的規訓機制

(disciplinary mechanism)不同,安全配置訴諸於對不確定性、偶然性的處理,

也就是去計算機率,評估法律的設計能否增加或減少機率,並衡量花費的成本而 做的配置(Foucault, 2007: 5-6, 11)。許可的核准,正是顯現國家在領土中區隔出 山巒這樣具有不確定性的背景(milieu),透過法律的配置協商風險、事故機率,

而施加在整體人口的流通性掌控。

然而,如同上述受訪者們對於台灣登山管制的批評,太過嚴苛的安全配置可 能反而遭致實作者的反抗,造成管制的失靈。統計資料顯示,在 2016 年之後,

台灣申請入山證的人次便開始逐年下降。2013 年到 2015 年間,申請人次分別有 九十七萬、九十五萬、九十三萬,2016 年甚至有九十八萬人次,但 2017 年申請 人次卻降為八十萬,到了 2018 年只剩下六十五萬人。2016 年到 2017 年間,正 是分級制度與地方自治條例紛紛上路的時期,由於申請手續變得繁瑣,使得申請 人次下跌,這樣的解讀應是合理的。只是申請人次下降並不必然表示真實的入山 人數減少了,這些數字代表的也可能是違規入山的黑數。

圖 15:歷年申請進入山地管制區統計資料 資料來源:繪製自內政資料開放平台。

0 250 500 750 1000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申請進入山地管制區人次(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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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台灣發生了多起未申請許可的山難通報(自由時報,2019;中央通訊 社,2019b)。違規入山鬆動了登山活動的治理框架,反映部分群體對於制定得愈 來愈瑣碎的管制規範無聲的反抗,政府因而必須重新評估目前法律調整事故發生 機率的能力與成本。自 2016 年行政院便送出《國家安全法》第五條、第七條的 修正草案,研擬放寬管制區的劃定,以便在將來廢除入山許可申請(法規會,2016);

近年來台灣發生了多起未申請許可的山難通報(自由時報,2019;中央通訊 社,2019b)。違規入山鬆動了登山活動的治理框架,反映部分群體對於制定得愈 來愈瑣碎的管制規範無聲的反抗,政府因而必須重新評估目前法律調整事故發生 機率的能力與成本。自 2016 年行政院便送出《國家安全法》第五條、第七條的 修正草案,研擬放寬管制區的劃定,以便在將來廢除入山許可申請(法規會,2016);